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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形而上学奠基》读后感100字
日期:2020-05-09 23:00:05 来源:文章吧 阅读:

《道德形而上学奠基》读后感100字

  《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是一本由康德著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1,页数:150,特精心网络整理的一些读者读后感希望大家能有帮助

  《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精选点评

  ●不说人话

  ●第一遍。三条结论早已耳熟能详,但论证过程却更为深刻有价值。也是后来才理解Kant说的为何只有由理性出发服从定言令式才能获得真正自由含义。并且由二元论的不可知论留出的“不完满”的自由之路的小径中,我们才得以逃出经验与唯理的冲突,自成形而上的体系结构清晰,论证逐步深入,像个艺术品一般精致美好

  ●时常想,假若人们都能如此按照康德的最高定言行为也是极其理想了。

  ●从第一章就露出端倪疑惑:这里所说的‘义务’,是纯粹理性的吗? 我觉得拿答案不够说服力里有一个答案,但却不能用准确的语言概括。 或是说,这里的定义现实严苛了。 还有不认同对‘自杀’的束缚

  ●这本小册子和邓晓芒老师的句读一起读,厚度形成强烈对比

  ● “在目的王国中,一切或者有价格,或者有尊严。一个有价格的事物可以被其他的事物作为等价物而替换;与此相反,凡超越于一切价格之上、从而不承认任何等价物的事物,才具有尊严。”(p72) “所以,绝对善良意志,它的原则必须是一个定言命令,它就在一切客体方面不受规定,而只包含一般的意愿形式,也就是作为自律,即每一个善良意志的准则在使自身成为普遍法则方面的适应性,它本身就是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自身所承担起来的唯一法则,不必以任何动机兴趣作为它的基础。(p86)”

  ●补标。这些年有个想法,康德对意志的实践理性根据所做之考察可能导出一种实际的道德法则,而只能发现先天原则。通过几条先天原则推论出任何具体规范都是不可能的。部分是源于经验世界的人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个身体,因而无法克服病理学刺激

  ●书薄,但康德烧脑。行为(自由,自我立法)、道德(有无义务,而非倾向)、理性(出于义务的动机,1普适律2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三者层层递进。杀功利主义利器。CTMR第二本

  ●邓晓芒弟子翻译比较流畅地就能读下来。期间竟然不时被打动,康德骨子里对人类,或者说一切理性存在者真是充满希望,并且赋予了一种让人动容的崇高感~~~

  ●我真的矛盾读书笔记为什么要选康德?又想读又读不懂,抓耳挠腮读完了,却失望发现自己只能简单谈一谈,还不一定对!让我去世!(不行,自杀没有把人自在的目的本身

  《道德形而上学奠基》读后感(一):道德的根基

  如何理解道德?

  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来自于意志根据理性的法则行事。

  康德做出的说明有:

  其一,存在并非真正的道德(行为)。康德举例说,一个商人童叟无欺,不见得是道德,可能是为了赢得良好的名声来吸引更多的顾客。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说,我们要看一个人做事的意图,只有为了道德本身而做好事,才是真正的善。关于这一点,康德论及,一定要剥除外在的利益相关才行。

  其二,关于真正的道德行为,还存在自律和他律的问题。其中,只有自律的道德才是纯粹的道德,才是至善。他律的道德,就如人们遵从社会的道德习俗或法律。比如一个人在某些时候不撒谎,原因是想做一个有道德的人,而撒谎不道德。这种是他律。还有一种自律,即自己得出一套理性法则,并通过意志来实践这些法则,这种就是自律,达到了意志自由,是真正的至高的善。

  其三,人身上存在一种道德情感,但是这不能作为真正道德的根基,因为道德情感对意志是一种外在的推动,意志本身是不由自主的,那么一个人不由自主所做出的道德行为,不能说是真正的道德;而只有意志通过理性所获得的道德观,意志按照这种道德观行事,就是一种自主选择,就是自由、自律,才是真正的道德。

  其四,真正的道德来自纯粹理性。经验是有局限性的,所以从经验得来的道德观也往往存在各种问题,历史上的情形也往往如此。在这种意义上,道德来自一种超验的理性。

  其五,来自理性的道德观是必然和绝对的。比如“不要撒谎”,就是一种绝对律令,任何时候都是一种美德。在这个例子上人们对康德颇有非议,其实是一种误解。人们喜欢举一些类似“你在朋友门口遇到一个要杀你朋友的坏人问你朋友在不在家”来检验康德的这个看法。这种错误就在于,康德的道德理论在谈及律令时是假设了一种简单的情形,一是个体具有一种完善的理性,其二是所有个体都具有同样的理性(能力)。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远非如此,康德自己也不断提到大众的普通理性的局限,那么问题就成了如何在现实中实践“至善”原则的问题。Sandel提到康德的这个问题时说,康德自己有一个实例,就是皇帝让他保证不要乱发表异端思想,康德发声明说作为该皇帝的子民他保证不开口。但是他在此留了一手,即作为该皇帝的子民不干,但是皇帝死了他就再干。这其实就是一种实践策略,即我不违反道德,但是我也可以选择不“憨傻耿直”。实际上,这种严格的禁令没有必要。为什么呢?因为人的存在不是一种纯粹的存在,人的智商有限,很多人仅仅只能活在追求幸福的层次上而不在追求真理的层次上。在这个层次和他们的这种智力水平上,他们对于“truth”的获得并不一定对他们的幸福有好处。比如一个普通人得了不治之症,瞒着可能比说了好。一旦知道了不治之症,精神压力可能会导致心理痛苦,且加速其死亡。

  其六,康德遭遇的一个问题是,这种纯粹的理性原则是什么?康德提出一个方法,即反问自己所提出的这个原则是否可以作为所有人共同采用的原则。这个方法把康德的纯粹理性局限在人类群体社交生活的范畴内,使得他的绝对理性很不绝对。但是没有办法,康德生得早了一点。这也导致他不得不寻求目的论作为一种根基来提供规定性。从这种目的性,康德推理出人的理性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善良意志;以及一个关于义务的例子:人就应该活着,自杀是不道德的。当然,他的这两个说法都是错误的。

  其七,康德遭遇的另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遵守纯粹理性提供的道德原则?康德说,人的理性不能回答这个问题,人们永远也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这类claims早晚会贻笑大方,我记得还有一些人也往往发出此类妄言,只是没想到康德也进了这个“未来也不可能解决”俱乐部。我能理解他的说法,毕竟从他的逻辑可以看到,人类的理性存在一个尽头,即在我们所能看到的自然之外。我们能够观察、认识自然,因为自然对我们来说呈现出一个现象。但是我们无法观察理性,因为理性一则在自然之外,二则我们无法感受理性,也就无法用理性来研究理性。实际上康德此处犯了一个常见的混淆错误,即把“理性”看作是一个抽象、单一的对象。实际上并非如此,理性在人的大脑中存在,还在别人的大脑中存在,使得理性存在许多可以研究的可能。

  另,康德以为人对道德的某种不涉及利益的关切也是无法解释的,毕竟他无法想通,为何一种和经验、感受都毫无瓜葛的纯粹理性的概念,如何会引起人们的快感或不快?在他的逻辑框架内,这个问题真的能够推论出康德认为“绝对永远无法解释”的结论。但是显然他的框架有限,今天我们完全可以回答他的疑问了。

  《道德形而上学奠基》读后感(二):读《道德形而上学奠基》

  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这本著作是对学术界不朽的贡献,其主要目的是找出并确立道德的最高原则。在开篇之始,康德阐明了古希腊哲学的分类:物理学、伦理学和逻辑学。理性知识包括形式的哲学和质料的哲学。形式的哲学(逻辑学),涉及知性的形式和理性自身以及思维的普遍规则,与对象之间的差别无关;质料的哲学一部分是自然规律,即物理学,另一部分是自由规律,即伦理学。然后康德更进一步说明形而上学则是纯粹哲学被限定于知性的特地对象时的形式。道德形而上学讨论的是纯粹思想的特殊活动和规则,也就是其对象完全地被先天地认识的思想的活动和规则。

  康德认为,通过对责任的考察,能实现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的转变。责任概念包含了善良意志的概念。一个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责任的,如果出于自然倾向的行为,那么虽然这些行为值得赞颂,但是却是没有道德价值的,不值得尊崇。通过一系列的论证之后,康德得出结论:责任是出于对规律的尊重而做出的行为的必然性。

  接下来,康德用大篇幅写了从大众道德哲学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的推论。他提出疑虑:虽然所做出的许多行为与责任所命令的相符合,但它是否是出自责任,并因而就具有道德价值。当道德价值成为问题的时候,这就不是一个关于人们看得见的行为的问题,而是我们看不见的行为的内在原则的问题。所有关于道德概念的真理性的这个规律必定是绝对必然有效的,不仅仅是在偶然条件下绝对必然有效,而且在例外情况下也是如此。最后推出:我们是先把道德原则基于形而上学之上,当它被建立了起来后,再通过大众化,以期得到倾听,使之普及。

  然后,康德考察了行为动机。他认为自然界的一切都依照规律来行动,唯有人具有依照对规律的观念即原则或意志来行动,意志根据人的一些主观条件选择是否尊重客观的道德规律。客观的道德规律因为对意志的强制而被称为理性命令,命令式中的绝对类的价值在于其本身。接着,他探讨了绝对命令如何可能的问题并得出了绝对命令的第一个公式:只依从你同时认为可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康德接着论述道:人以及一般的任何理性存在物都作为自身的目的存在着,而不仅仅是这个或那个意志任意使用的手段。在他的一切行动中必须总是同时被当作目的。由此引申出第二个公式:你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行动,总是把无论在自己身上还是在任何一个其他人身上的人性总是同时当作目的来对待。经过推论,产生意志的第三个实践原则:每个理性存在物的意志的观念是普遍的立法意志。康德认为,再现道德原理的三种方式实际上是关于同一个法则的三个不同的公式。其中任何一个都包含着另外两个的结合,而这些公式之间存在着的那个差异是主观上而非客观上的实际差异,更接近于情感。

  毫无疑问,这本小书对我而言是晦涩难懂的,但是每一次翻阅我都能从书中感受到一个思想巨人的魅力。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领略了学问的奥妙,也感受到对学问钻研所要付出的努力。笛卡尔曾说:“读杰出的书籍,有如和过去最杰出的人物促膝长谈。”我想,虽然尚未有能力真正领会这本书的精髓,但在学术这条路,站在大师的肩膀上,我将会收获一个前所未有的开阔视野。

  14.12.07

  《道德形而上学奠基》读后感(三):关于道德和理性的重新思考

  读完这本小册子,我被康德的理性和崇高深深的打动了,毫不夸张的说,他带我开启了一扇新的大门,重塑了我对世界和人自身的认知。可以想象,在那个充斥着empricism的时代,康德能这样大刀阔斧地对经验主义进行批判,让人类重拾对纯粹理性,也就是人自身尊严的探索和坚持,是多么需要勇气的一件事。其实,我们现在的社会相比于当时,也许更迷失于消费主义的陷阱,也更需要这样纯粹而高贵的理性坚持。

  在我看来,康德阐述的以下几点的确值得深思:

  首先,我们是不是应该对思维的清楚明晰有更严格的追求? 既然人类在除了感官和感性之外,的确拥有理性的能力,在深入思考问题的时候,我们是不是抛开经验性和时代性的限制,纯粹从理性自身出发,去思考事情的本质? 如果作为一个理性人,我们对以上问题的答案是正向的,那么我们就需要承认并且追求,在道德领域,也进行形而上的思辨,去看纯粹理性会在道德上带给我们怎样的准则和答案。这一点对我来说,是振聋发聩的; 的确在这个充斥着功利主义和金钱是根本的时代里,很多人,包括我自己,思维都是非常低劣和混乱的,并没有真正思考过道德是什么。特别是在中文的语境里,道德变成了教条,牺牲,集体主义和森严等级的代名词,这样的负面印象让人对道德免不了心生反感;另外在功利和实用的大环境下,道德有用吗?它对我有什么好处?这样的心态似乎让提起道德就成了一件愚蠢和不合时宜的事情。但是如果真的仔细想来,我们作为一个人,假设社会和身边的人没有对我们进行思想和道德上的驯化,或者我们本身是非常具有质疑精神的人,并不直接相信和采取,或主动或被动,从他人处拿来的行为准则,凡事一定要经过自己的思考;那么我们一定会需要问自己,到底什么事情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情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做的,我们行事的准则是什么?道德作为自由的法则其实是每个人都不应该逃避的人生命题,而它唯一的来源的确应该是我们的理性和思考本身。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从理性的角度去思考道德呢? 在康德的体系里,他把事物分成了两类,一类事物有价格,是可以被一般等价物替代的;另一类事物有尊严,它们超越了价格,无法被替代。其中,价格又分两种,一种是市场价格,比如一个人的才能,或者职业技能;另外一种是具有玩赏价格,人的一些讨人喜欢的个性特点就在此之列,比如一个人的幽默风趣,勇敢机智等等。而道德则属于第三种,有内在尊严的事物,因为它的价值来自于本身,它的目的也是自在的目的。也就是说,我想要做一个诚实的人,并不是因为诚实会给我带来实际的好处,也不是因为诚实的品格会让我快乐,而是诚实是经过我理性思索的,诚实是为了诚实本身,是善良意志(guter Wille) 的体现;在康德看来,最高善良的意志来自于,也只来自于不含功利和偏好的纯粹理性的意志。从这一点就能看出,在大部分人谈论道德的时候,是把市场价格,玩赏价格和道德混为一谈的:比如我们常常能见到一种论调,它绕过了直接对金钱和功利的诉求,把好的品德和人生的幸福联系在一起;但很明显,个人的幸福也是属于个人偏好的一种,是基于很多现实经验去想象出来的一种状态,它本身是不具备道德价值的。用康德的话说,幸福不是理性的理想,而是想象力的理想。这也的确让人反思,在很多语境里,被人们理所当然的预设成人生最重要的事情比如爱,或者幸福,往往并没有经过思考和审视;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它们成为了一种制约,对更重要的或者更宽广意义上的人性的自由和美的制约。

  不过,康德的体系的成立的确建立在一些他的预设上,这些预设本身的准确性和确定性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比如,贯穿全文并且在最开始就提出的"善的意志"到底指什么,康德似乎并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语言的定义;那么,作为读者,我认为自己似乎能够理解什么是 ”善的意志“ ,但是这种理解却好像来自于感性和理性的一种混合体。所以康德为什么并没有去定义什么是guter Wille,是不是因为这个事物本身就超出了语言的范畴,也就超出了理性的范畴?因为我们能表达出来的东西,等同于我们用逻辑构建的一个空间。那假如这种善的意志并不存在于我们能用理性去认知的空间里,我们又怎么能够用语言去论述,纯粹的道德意志就是最高的guter Wille呢?

  又或者康德在举例什么是一个纯粹理性产生的道德准则(Maxime) 的时候,使用了普遍法则,认为人是不应该自杀;因为如果人可以自杀变成一个absolute 的 maxime,大家都自杀,到最后就没有人了,这是跟自然的法则是相违背的。但是为什么人和种族的延续就是自然的呢?也许大部分种族的自然演变就是灭绝呢?人和种族的延续成为康德的一些道理的预设,却没有经过严格的论证。

  但总而言之,所有的体系都会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用批判的眼光去看,进行思考;但这一点都不能遮掩住康德带给我的感动和震撼。长到这么大,我才第一次有了来自内心的reassurance,它告诉我,其实我想的并没有错,道德是为了道德的本身,它才真正代表了作为人的尊严。它帮助我在这个迷茫的世界里找到了一些立足点,让我更有勇气去说,很多事情就是不重要的,而且我非常地确定。

  所以感谢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奠基》读后感(四):伦理学的根基

  一

  18个月前我不知道是第几次读了康德的这篇文章,写了一篇评论。今天再看,熟悉的感觉又来了:回望过去的自己,感觉是一个笨蛋。这种感觉,常常让我很沮丧。

  有时候又很压抑。这种压抑的感觉,出现在我每次设想人类可能的遥远未来的时候;出现在我尝试参透一些就如Aristotle的the doctrine of Mean我感觉是错的但是无法给出一个清晰的概念结构的时候;出现在我发现对自己思想视野里的盲区一无所知的时候。感觉自己仿佛进入了一种很痛苦的临界状态。或许,马上就能从培养皿中醒来,逃离Matrix,回到真实?

  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描绘了一个我会笑醒的美梦,他说,有些灵魂比较轻盈,就不断上升,飞得够高,能瞥一眼真实,陷入极度的陶醉,灵魂又变重,于是降落下去。这是一种让我能够说“好美啊,请停一停”宁愿让魔鬼夺去灵魂的一刻。另一种是如Maternus那样,想要在艺术之美中长醉不醒。艺术的美对我来说简直不可抗拒。不是征服,是奴役。英雄,你放过我啦。索福克勒斯说,直到老年,才从making love之激情的奴役下解放出来。我觉得我永远都无法从艺术之美的奴役之下解脱。已经死定了。

  二

  康德说,古希腊学问三分,物理学、伦理学和逻辑学。这三种学问,一种是研究自然现象,康德说这是研究“质料material”,我称之为对眼前世界作为一个实体的研究;一种是研究形式form,即逻辑学。我以为,这实际上是研究“laws”的。形式和内容,我觉得是两个含混的概念,由于这种概念本身的问题,引发了一种思维的含混和对应的误解。完了,我是不是还要去搞语言学和符号学。怕。我最近常常有这种怕的感觉。感觉就像道格拉斯•霍尔和Coraline走得太远,到了世界的尽头。尤其当我感觉到自己思维不可靠的时候。

  我们每个人都感觉有一个“我”。但是,这个“我”是什么,很少有人去分析,因此会出现这样的说法:做自己的主人。我在前面某篇中已经说过,做自己的主人,等同于说,做自己的奴隶。柏林在谈及自由时,就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然而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早已看清。同样的问题出现在Robert Kane,Sam Harris这些人在探讨一些受父母虐待或环境扭曲的罪犯是否应该为自己的过错负责时,总是问“他”是否应该为这些扭曲他的环境因素和心理因素负责任,好像犯罪的那个“他”不是这个审判席上的“他”一样。康德更是提出一种更加奇怪的“人”的概念,他说,人不应该自杀,因为自杀就是不想忍受糟糕的状态,通过杀死“自己”来实现这个目的,那么就是把“自己”用过工具,这样不对,人活着的目的是“自己”,这个“自己”,不是幸福或不幸的心理状态,而是每个人身上都有的一个“人”。我想说的是,这里的“我”和“人”的概念,实际上都是含混的概念,就像mana、wakan、charisma这些概念。我是说,一想到我们的思维竟然是这些概念组成的,我就感觉又惊又怕,两股战战。这是我们仅有的工具。

  虽然康德发展出一个骇人的概念。写出这句话,我开始理解为什么Jonathan Haidt在《正义之心》(@Saintdump)把康德看作是一个共情低、系统思维高的人,把他和Bentham这样的无共情能力的阿斯伯格症患者放在一起。我的感觉是康德未必是这样,但是Bentham好像就是这样,因为还有约翰·密尔作为人证。Bentham的功利主义,康德也认为非常要不得。康德认为,仅仅追求个人幸福的档次最为低下,因为这种算法,甚至不讲道德,只讲计算。Bentham的功利主义好不到哪里去,虽然计算的是群体幸福,但是一样不道德。Sandel我记得提到一个设想,说如果把一个无辜的孩子锁起来进行奴役来换取一个小镇人的幸福,虽然满足这种功利主义,但是显然是不道德的。

  康德的问题在于他想要找到伦理学的前提,但是不像其他许多人一样,接受了流行的“幸福”作为基础或目标。和柏拉图一样,他尝试rise above this world,这是我从Nussbaum那里抄来的。康德以为,和经验有关的所有价值或goods,都是有限的、条件性的、会变化的。和柏拉图简直一个腔调。康德说,还有一种内在的、更高的、高于一切价值的价值,就是原则下产生的道德行为,对应a good will,一个好意志。他说,一个人做好事,如果是做好事他高兴,他这就不算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因为,他还是为了自己,至少部分是为了自己。值得鼓励,但是不值得尊重。相反,一个人,如果痛恨别人,厌恶为别人做好事,但是出于理性原则,他去帮助了对方,这才是表示他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谁给我灌输的这种东西,我想问候他祖宗先人。虽然我现在记忆力崩坏,但是我小时候记下了很多东西。遗憾的是没有得到好的指引,记了很多法宝、路线、伟光正这类垃圾。

  三

  如果康德对前提的推理,完全建立在逻辑推理上,我会敬他是条汉子。如果康德的推理能够保持一贯性,我也会更爱他。但是他没有做到。他最终推到了a priori。a priori什么东西?康德似乎以为,a priori就是像数学中1+1=2这种直觉的不证自明的真理。在道德伦理上,这种a priori是什么?康德的例子是“不要撒谎”。不要撒谎是不证自明的真理吗?我认为这种康德的这种类比是错误的。因为,1+1=2或其他任何自然科学,是一种对自然、事实的描绘。也就是说,存在一个外部的对象,这个对象对我们的这种“description”有一种决定作用。但是,不要撒谎这类道德a priori不一样,道德是价值,是priscription,不存在一个客观的参照。

  也就是说,康德找到的前提,是我们的直觉,尤其是道德直觉。关于这些道德直觉,Jonathan Haidt已经详细给出分析。我在挖康德理论大厦的墙角。不知道最近又怎么了,是不是上次被栾树花砸成脑震荡的原因,一直处于一种感情上的淡漠状态,或许是抑郁,因为大脑里面静悄悄的,好像脑细胞都休眠了。醒醒,冬天还么有来。写东西不成句,想问题掉链子。最近几篇都是拼了最后几个脑细胞才完成。估计它们几个都累吐血了吧。我开始明白为什么海明威他们失去灵感的时候要开枪自杀。我要有枪,也会考虑是不是要用一用。道德直觉不能看作是道德,也不能看作道德的基础。很简单,爱国是道德还是不道德?Haidt反复提到“狭隘的道德”,我以为爱国本质上是不道德的。不是说爱不对,爱,是爱一切好人,不爱坏人,爱一切生命,不爱一切损害生命的东西。所以说,你问我,爱国不爱,我爱,我爱中国,我还爱美国,我还爱韩国,我还爱德国,我还爱智利,我还爱埃及,这没有意义。我爱一切美好的事物,我关怀一切会感到痛苦的对象。这难道不是应该的吗?

  康德提出一个道德公式,他说你的行为标准,能够推广成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行为准则,那么就是一种原则。他举例说,如果我撒谎,那么推广到所有人身上,人人都撒谎,那么我未免不满意;如果我做出我不能完成的承诺来获利,那么如果人人都这么做,就会破坏“承诺”本身,别人也会以这种欺骗来对付我,那么我就不会满意。但是怎么就“不会满意”?他这里犯的错误和Rawls的the difference principle的设想里的错误一样。Rawls认为,人们由于不知道谁会成为强者谁会成为弱者,因此会接受一种照顾弱者的策略。这个设想,和康德的想法一样,是他俩自己的感觉。假设存在这样一个游戏,有些人得到大量好处,有些人得到大量坏处。其中,一种是靠个人本事;一种是抽签。那么,靠个人本事的情况中,会不会肯定提出一种康德式的“友善策略”?不会。有些人虽然会担忧自己失败,但是也有一种人会接受愿赌服输。Stu Ungar跟人赌钱,最后争夺冠亚军,冠亚军奖金差别很大,比如说冠军5万亚军2.5万,由于有运气,谁都可能会输或赢,那么有些人就商量好平分7.5万总奖金,尤其是觉得自己手气不好的人。但是Stu Ungar就不一样,他的建议是,谁赢了7.5万全拿走,输者一分没有。这是因为他本事高强,高风险高收益对他有利。对比抽签的情况,Rawls是risk aversion心态。但是也不是所有人都有这种心态。就是说,不是所有人都满意一种“道德”准则,弱者喜欢。所以尼采说,道德是弱者发明来对付强者的。

  四

  康德的义务论以自然主义为前提。他提出自然智慧,给人设定了目的,而人就应该按照自然的设定作为自己的目的或义务。比如说,他提到,人活着就是一种义务,自杀就是违反义务。因为自然是要人活着。他还说,寻求幸福就是一种义务,因为自然就是要人寻求幸福。到这里就引出一种不连贯,如果自然要人幸福,那么能够让个人幸福的手段是不是就符合自然规定?这里,引出“义务”的原则自己就冲突了,即,道德原则和幸福原则二者冲突。康德提出,应该压抑自己的欲望或偏好,而接受纯粹理性的规定。康德说,有欲望和偏好的“道德行为”,不是道德行为,是一种自私行为。到这里,康德灭了所有的能带来幸福的因素。那么,人的幸福义务如何实现?康德自己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他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他说,纯粹理性如何作用于实践,这是个我们永远不能解答的问题。他还说,纯粹理性引发的道德原则,如果引发我们的兴趣和关切,这也是一个我们永远无法理解的问题。就像我们永远无法理解“意志的自由”一样。

  这里提到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意志和理性的问题。如果意志完全来自于理性的规定性,那么意志岂不是就服从理性?康德说,不是。因为,意志是通过纯粹理性的“原则”来规定自己,自己规定自己,不算规定。就像前面说的自己奴役“自己”,后面这个“自己”被奴役,不算奴役,因为后面这个“自己”就是前面那个自己。不仅不算奴役,还是“自己”统治自己,这个前面的“自己”在统治,还等于有了自由。所以康德说,说意志服从理性,和说意志自主、拥有自由,是一码事儿。到这里,又引出另一个问题,即,人在自然界,遵从自然规律。现在突然有了自由,岂不是和被自然规律“决定”有了矛盾。康德的解决办法是,有两个世界。自然界,是一个现象界,我们接受到来自自然界传输来的信号,比如看到、摸到、听到发自自然界物体的信号,但是,我们知道的仅仅是信号。发出信号的物体,对我们来说是永远无法理解的“物自体”。同样,我们对自己的理解,也是通过现象界的信号,在这些信号之后,我们自己也是个物自体。那么,在信号现象界,我们遵从自然规律。但是,物自体,可以是“因”,就解脱了自然定律的限制。他说,我们在现象感觉界,遵从的是自然定律;但是在另一个世界,我们的意志就可以遵守理性的定律。至于这是什么情况,因为我们永远不可能了解物自体,所以我们永远也不能理解。

  虽然康德这篇文章不长,我还是痛苦地连读作笔记两天。好在,这次读他,很多问题我已经理解了。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我还没有看清,就像“概念”错误引发的逻辑上的错误扩展。我记得康德曾说,休谟把他从dogmatic的梦中惊醒。我觉得他醒得还不够。他的很多概念,还停留在一种错误的抽象之中。就像他对“经验”的排斥,和对“纯粹理性”的神化。正如我前面所说,除了说,“经验”,如果不是指有限经验的错误总结或推理,不存在什么经验知识和纯粹理性的区分。世界上只有一种知识,就是正确的知识。多伊奇在《无穷的开始》中说,人们以为,科学知识是经验总结,这是错的。科学知识向来是一种根据有限经验的猜测。也就是说,纯粹理性同样也来自有限经验的猜想。康德似乎以为,存在一种局部的知识,比如经验的知识,和一种全局的知识,比如a priori。他以为全局知识是正确的高级知识,是principle,经验的知识是偶然的、变动的。我以为这错得离谱。只有一种知识,就是正确的知识。想找出一个知识的太一,或太几,或从太一生两仪,两仪生四象,衍生出整个知识系统,太一用在什么上都是正确的,两仪各自用在一半情形上是正确的,这种想法简直太奇怪了。

  《道德形而上学奠基》读后感(五):思路提取

  前言:

  所有的理性知识要么是质料的,即考察某个客体;要么是形式的,即仅仅探究知性和理性自身的形式,以及一般思维的普遍规则。形式的哲学是逻辑学,质料的哲学分为自然的规律和自由的法则,即自然学说和道德学说。逻辑不能有经验的部分。自然规律是万物据此发生的根据,自有规律是万物应当据此发生的规律。先天的哲学是纯粹的哲学,当限于知性的确定对象上时称为形而上学。这就有了道德形而上学和自然形而上学。

  我认为有必要建立纯粹的道德哲学,因为这从义务和德性法则的通常理念来看是自明的。人们都同意,一条法则如果被看作是道德的,那么久必须有绝对必然性,因此责任的根据必须先天地寻找。一旦掺杂经验,就只能算实践的规则,而非道德的法则。

  纯粹理性批判是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但前者不如后者这样有极度必要性,因为人类理性在道德的事情上用最普通的知性也可以达到高度正确,相反,理性的运用完全是辩证的;我要求实践理性批判必须能够体现出它与死便利性的统一,但我现在还做不完美。

  尽管题目吓人,要有益于公众。

  第一章:从普通的道德理性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

  唯一可以被视为自在的,无限制地善的就只有善良意志。别的美德可能有用,也可能有害,这取决于那个意志是否善良。善良意志是配享有幸福的必要条件。即使是自制,适度的美德若没有善良意志也可能成为恶。善良意志不求助于结果而自身就拥有完全的价值。

  在一个合乎生命目的的有机体中,我们假定除了对于某个目的的实现最为恰当的器官之外,不会有任何别的器官。假设目的是幸福,那么自然把理性设置给人类就是很糟糕的安排。因为把这个任务交给本能会方便得多,而动用理性谋求幸福的人往往离幸福更远。理性必定有真正的使命,那就是不把自己作为其他意图的手段的,一个善良意志,它必定是最高的善,与大自然的智慧完全一致。

  义务的概念包含一个善良意志的概念。为了利益而讲诚信,为了爱好而讲诚信,因为同情而有爱,这都没有道德内涵。商人找钱的例子,保存自己生命的例子。而同情造成的德性,值得赞赏,不值得尊敬。不论天赋的同情心或者其他天赋如何,人都可以让自己的行为有道德价值。保证自己的幸福是一种义务,为了幸福而幸福的人会不自制,而损害幸福,而为了义务而幸福的人则不会。《圣经》命令我们爱敌人,爱邻居,但爱不能被命令,只有出于义务的爱才可以。第二条原理:道德价值在于意志的原则,而非任何结果,结果可以由非理性的东西产生。第三条原理:义务是敬重法则带来的行动的必然性,爱好不受敬重,战胜爱好的东西受敬重,因而是一条诫命,对实践法则的纯粹敬重。

  什么法则能不考虑结果又规定意志并被无限制地称为善?我绝不以其他方式行事,除非我能够意愿我的准则成为一个普遍法则。在困境中遵守诺言的例子,可能会让诺言不存在,因此只要运用准则来排除所有感性动机,不需要远见卓识。

  清白无邪美妙但容易被诱惑,智慧自身也需要科学让自己的规范保持长久,理性值得敬重地展示了义务的诫命,抗衡着需要和爱好以及其总和的幸福,这里就产生了自然辩证论,去怀疑理性,尽量使得义务更加适合于产生幸福。普通人类理性因而由于实践而非思辨的需要,进入了实践哲学的领域,让理性走出(幸福和义务)双方要求的困境,需要一种辩证论。

  第二章:从通俗的道德哲学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

  经验不能说明人们纯粹根据义务行动的意向,人们确实会怀疑世界上是否确实有任何真正的德行,只有一种明白确信能防止我们背离义务:哪怕从来没有这种纯粹出于义务的行动也不要紧,因为这里说的是理性单独地、独立于所有现象,要求什么应当发生,什么应当被契而不舍地追求。义务先于任何经验,先天存在于一个根据来规定意志的理性的理念中。

  如果人们要求一条法则普遍必然适用于所有理性存在者,那么经验不能提供任何依据,经验是偶然的,不能导出普遍必然的纯粹实践理性。从经验中归纳德性是最糟糕的建议。一会自然本性,一会完善,一会幸福,一会道德情感,一会上帝,这是个奇怪的混合体,使人在其中摇摆不定。

  先把道德上升为形而上学,然后再通俗化,这就值得称赞。

  所有德性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自己的位置和起源,不能在经验中被抽象出来,其尊严就来自这种纯粹性,不受限制性和必然性。道德学应用于人的时候需要人类学,但是首先要作为形而上学独立于人类学。

  一切自然物都按照规律发生作用。只有理性存在者能够按照法则行动,具有意志,法则引出的理性,只能是实践理性,这种存在者的行动,是客观必然的,也是主观必然的,因为超越了爱好(爱好即偶然)而在实践上成为必然。按照客观法则对意志进行规定,就是强制,就是一个理性的诫命。所有诫命用“应当”来表述,说,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为善,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有效,因而与主观的“快适”不同。善良意志服从客观法则,而非被迫,因为其主观上只能被善的表象所规定,意愿自发地与必然法则一致。

  一切命令要么假言,要么定言。前者把某个行动的实践必要性表现为达成人们想要的其他物的手段,后者把某个行动自身独立地表现为客观必要的,与其他目的无关。假言命令是一种熟巧的命令。实现幸福的假言命令是最厉害的熟巧,被称为明智。定言命令直接规定行动的形式和原则,而不管结果。因而命令有三个层次:熟巧的规则,明智的建议,以及德性的诫命。法则客观,普遍,必然。建议是主观,偶然的。三者也可以说是,技术,福利和道德。

  命令从哪里来?熟巧的命令就意志而言是分析的。明智的命令指向幸福,但幸福太不确定,因为幸福要求全知,它的命令是模糊的,经验性的,但也是分析的。

  只有定言命令算得上是法则,它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它不需要一个具体情境就可以被知道,而且不包含限制自己的条件,因而只有一个,即: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意愿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或你得行动准则通过你得意志称为一条普遍法则。

  1想自杀。不行,自然创造你,又用同一种情破坏你,自然就自相矛盾,准则就不可能是普遍的。2借钱不还。不行,消灭了承诺。3荒废才能。不行,能力是因为服务于各种意图而被赋予的,自然赋予能力去实现意图但不可能同时叫人们荒废它。4拒绝帮助困难的人,不能被普遍化,因为他自己也需要别人的爱,这样普遍化原则会让自己的这个希望落空。

  意志中是有矛盾的,某种原则客观是普遍法则,但主观上允许例外,是爱好和理性规范的对抗,通过允许例外,让原则的普遍性(universalitas)变成了单纯的普适性(generalitas)。我们承认定言命令的有效性,并带着敬重允许偶然的例外。

  要警惕,不能从人类的特殊本性中推导出这个原则的实在性,因为义务原则适用于所有理性存在者。哲学应当证明自己的纯正性,一切经验东西有损于道德的纯正性。

  如果理性自己独自规定行为,它必定先天地这样去做。意志被设想为按照某些法则的表象规定自身去行动的能力,该能力仅存在于理性存在者。意志自我规定的基础就是目的。只包含行动可能性根据的东西就是手段。欲望的主观根据是动机,意愿的客观根据是动因。实践原则不考虑主观目的,就是形式的;以主观目的为依据时,就是质料的。质料目的是相对于主体的欲望而言的,由欲望赋予价值。

  假设某种东西自在的存有就有绝对的价值,那么人以及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就是这个自在的目的,而不只是这个或那个意志随意使用的手段。非理性存在者的存在基于自然,理性存在者的存在基于意志,前者是事物,后者是人格。理性的本性是作为自在的目的本身而实存的,人必然这样设想他自己的存有,它即使一个主观的原则,也对别的理性存在者适用,因此,如果有一种关于意志的定言命令,那就是这个原则: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看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1自杀,不行。2虚假承诺,不行。3应当完善自己禀赋,否则只是保存人性,而不能与促进目的。4不帮助他人,也不行,因为消极地与别的目的共存,而不是积极地把他人作为我的目的。

  第三个原则:一切与意志自己的普遍立法不能够共存的准则都要被拒斥。意志为自己立法。这是一条意志的自律的原则。

  当人们根据利益推导法则时,这个利益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别人的,因而命令就必然是有条件的,不可能适用于道德诫命。每个理性存在者为自己立法,这样看来,就引向一个“目的的王国”的概念,即不同的理性存在者通过共同的法则形成系统联合,抽掉了所有个人差异和私人目的,而且其中每个人把他人当作目的。任何理性存在者都是其中的立法者,如果他不服从与任何一个别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他就是首脑。道德性就在于一切行动与立法的关系,通过该关系,目的王国才是可能的,该关系是理性存在者成为自在的目的的唯一条件。每个意志通过准则把自己看作普遍立法的,如果这些准则不是本性就已经与理性的客观原则一致,那么根据原则行动的必然性就是强制,就是义务,它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王国成员,但不适用于首脑。一个并不绝对善良的意志对自律原则的依赖就是责任,其客观必要性就是义务。

  理性的普遍立法和行动,不是出于好处,而是一个理性存在者的尊严,他只服从于他自己立的法。目的王国中一切有价值,或者有价格,前者不可替代,有内在价值,后者可以替代,是作为爱好和快乐的手段。有价值者才有尊严。

  一个普遍立法的善良意志,作为目的王国的立法者,在所有自然规律面前是自由的,之服从于自己立的法,而且其所有价值正来源于这种法则。因而自律是人类尊严的根据。理性的自然区别于其余的自然,就在于它为自身设定了一个目的。该目的是任何一个善良意志的质料。

  道德情感苍白无力,没有善恶的尺度,但是却比功利主义更接近德性及其尊严,证明了德性的荣誉。德性的完善性的本体论总比神圣意志要好,后者不得不从荣誉和统治欲出发,与权力和仇恨相结合,形成与道德截然对立的规矩体系。完善性概念也好于道德感,因为它进入了纯粹理性的法庭。假言命令取决于主体的自然本性,都涉及到客体上的愉悦,这是偶然的,不能称为毋庸置疑的实践规则。

  但是这样一个善良意志的普遍立法的先天综合命题如何可能,为何必然,就不是道德形而上学的范畴了,我们没有权限去证明它,我们只是展示了意志的自律必定和这个命题联系在一起。任何把德性当作挡西而不是虚构的理念的人都必须承认这个原则。确认定言命令和意志自律的真实性,我们现在还需要一个批判。

  第三章:从道德形而上学过渡到实践理性批判

  意志是理性存在者的原因,而自由就是这种原因起作用的属性,相反,必然是一切无理性存在者活动的因果性。自由不被自然规律规定,但自由却是有法则的,有一种不变的,特殊的规律作为其原因。自然必然性这个原因通过他律起作用,而自由意志通过自律起作用。

  在实践的眼光中,我们必须把自由的理念赋予每一个具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人们不可能设想一个理性会有意识地接受操纵,因为这样的话,主体就不会把判断力归于理性,而归于某种冲动了。(Are we conscious?)。

  虽然如此,我不能证明自由是某种现实的东西,我只能说理性存在者如果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动是一个原因,那么我们就必须预设他的自由。

  为什么我们应该服从一个客观的普遍准则并为自己立法?“应当”是一种意愿,对每个理智存在者有效;而感性存在者那里也有一种应当,于是主观必然性就区分与客观必然性。因此,在自由理念中,我们真正下的预设仅仅是道德法则,预设了意志的自律原则。但你问我为什么?我不知道。这种循环无法摆脱。假定自由——在目的的秩序中设想自己——我们服从德性法则。

  不过,我们可以求助于现象和物自体的区分,自在之物本来就是不可认识的,它属于知性世界,而现象属于感性世界。人又属于感性世界又属于理智世界。人们总觉得感官对象背后有什么东西,但一旦想要了解它,就又不自主地把它感性化,从而败坏它。现在,人的理性并不只接受事物的刺激而产生表象,它能够自发地产生概念,形成规则,并区分感性世界和知性世界。理性可以从两种立场观察自己,一,在感性世界中服从自然律,二,在理性世界中独立于自然律,只服从于理性法则。对感官世界的独立性就是自由。这里还是有隐秘的循环,好意的灵魂也许会认可这条原则,但我们永远不能把它作为一个可证明的命题建立起来。

  任何人,哪怕最坏的恶棍,在道德高尚的榜样面前,也会希望自己有如此的意向。但是由于爱好和冲动他做不到,但他又渴望摆脱自己的爱好和冲动。这样,就证明了,他凭借一个摆脱了感性冲动的意志,在观念上把自己置于一个与他的欲望在感性领域中的秩序完全不同的事物秩序之中,在那个希望中,没有欲望的享受,只有某种人格的更大内在价值。他意识到一个善良的意志在为自己恶的意志立法。

  自由不是经验概念,但只有自由让理性成为可能。必须预设,人类行动的自由和自然必然性没有真正矛盾因为人类理性既不能放弃自然的概念也不能放弃自由的概念。

  理性不能解释纯粹理性如何是实践的,这样就超越了自己的界限,就像解释自由如何可能一样成为徒劳的,因为……在按照自然规律所作的规定终止的地方,一切解释也都终止了,剩下的就只有辩护,即消除那些伪称更深入看到事物本质的论调。

  为了使理性独自对受感性刺激的理性存在者的“应当”加以规范的东西称为所愿意的,无疑还需要理性的一种引起对履行义务的与快感的能力,因而需要理性的一种原因性来按照理性的原则规定感性。……不可能去解释德性为何令人关切,只有一点是肯定的:法则之所以对我们具有效力,不是因为它引起关切,而是因为它对作为人的我们有效,它从真正的理性的自我中产生出来才引起我们的关切。自由的理念是一切的前提,但无法证明。

  孙嘉辰 201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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