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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100字
日期:2020-09-25 19:30:01 来源:文章吧 阅读: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100字

  《通过法律社会控制》是一本由罗斯科·庞德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2.00元,页数:84,特精心网络整理的一些读者读后感希望大家能有帮助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精选点评

  ●我还没懂....

  ●思路清晰

  ●只把利益说那里详细看了看

  ●感觉,比国内的高一层次,没读原版英文,有么就是自己逻辑太差了,要么就是真的很高深,最后一章——价值问题,很理论,但庞德最终没说究竟是个什么评判法,给的还是原则,不是规则,我是觉得和现实中的案件结合起来,还是有很长的路要走。。起码你得看完古希腊古罗马所有法学哲学家的书。。

  ●谋求在理性基础上并以人们设想正义作为目标实现社会控制。另,这书好在哪?要么说了等于白说,要么提出问题不探究结果

  ●探討了許多重要的問題,例如法律、權利、利益是什麽;法律秩序的權威性的淵源在哪裡;法律的任務是什麽……

  ●庞德基于社会控制对法律做出的阐释以及社会控制的因素划分让我想起了留德博士卢红雁的基于五行学说复杂系统控制模型不同之处在于庞德从其中只抽象出来了法律、宗教道德可能还有教育,但我认为教育完全可以从属于其他的某一个更高位的因素,另外宗教和道德这两者在下的地位只是作为法律的补充而已,我觉得这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先mark在这里……

  ●要不是老子今天找了本中国人写的介绍性的书,目测又要被另一个哲学家庞德虐的死去活来了。。。完全看懂之后,发现我完全赞同庞德的理论。。

  ●操作理论规整实践

  ●(艰难地读完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

  本书作者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0月27日—1964年6月30日),美国二十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他的法学思想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

  由我国法理学界泰斗,中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奠基人 沈宗灵翻译

  第一章

  文明和社会控制

  本章开头阐述尽管自然哲学(以哲理法学为指导一整套理想法令)的繁荣衰弱了, 法律却不能离开理想成分

  随后回顾过去的社会法学成就,并从历史角度举例论证了法律中理想成分的重要性。从而引出,如今全世界的法律境况困难,人们不满现在法律制度原因是看不到代替旧图画精确图画,并由此引发出强力统治的问题。

  所以,庞德从法律的理想成分的方面探讨法律,以及庞德为什么要从文明的观念。从作为维护文明的方法的社会控制的观念和从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个手段的观念来论证。

  文明是人类内在和外在力量的发展,两方面相互依赖。文明内在力量即人类对本性的支配力来自社会控制,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法律、宗教、道德。但到了当前社会,法律凭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是控制社会的方式。并从血亲组织消失、宗教组织世俗化展开论述,说明这变化的原因,以及负担在法律上的重大责任。

  随后庞德围绕”法律导致专制,但没有专制他自己就是法律“的矛盾展开论述,力图说明,在法律强力的背后还有一个更好的依据。从而不禁让人自问,到底什么是法律。

  第二章 什么是法律

  本章开头用培根和彼拉多对”什么是真理“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写了理性与消极放弃两种处事哲学,引出我们现在的社会哲学是消极放弃的,即”应当是什么“只是一种愿望而不是科学的、客观的。社会中充斥对权利和法律的错误理解。因此庞德从(1)法律秩序,(2)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和(3)司法行政过程三方面考虑,说明法律是什么,并详细解释了第二个方面。

  第二种意义有三个成分,分别是权威性法令、发展和适用法律的艺术和法律中的理想成分,其中理想成分在解释法律时有决定意义。而法令成分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组成的。其中原则是用来进行法律论证的权威出发点,概念是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标准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尺度。并强调了法律不是权力,而有利于维权和促进文明的权利的限制。法律不是权威性的价值尊则,法律中自有为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和被经验所考验过的理性的教导传统。法律秩序的最终权威是什么,作者提出了强力,服从和正义三个答案,无法选择,无法在分。

  最后五个方面考虑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

  不详写

  第三章 法律的任务

  主要讨论法律的目的:承认某些利益;按司法行政过程和用各种权威法令确定承认实现利益限度;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意义和法律的背后的理性。由于本章构架清楚,以及时间问题不详细展开。

  第四章 价值问题

  法律的价值问题受争议的现状和法律在实际上对价值尺度问题处理的三种方法:经验,理性和权威性观念。随后举出了以往50年中的法学思想的6个变化,并指出文明地合作是找到法律完美尺度的方法。

  总结

  文中有句话大致意思是,法律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如果它得不到有组织的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话,那么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

  实际上是什么并不是真相,应当是什么是最终问题。即结果不一定是目的。

  再次体会到法律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

  合作很重要,但合作不是目的,而是通往目的的手段。

  点评

  首先本书逻辑来说理,让人信服;其次,本书讨论了很多思想,不拘泥局限,很实际。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二):社会控制

  春节时,货到付款,把这本书买来,寄到家中,老爸结账。

  春节后痴的从老家拖着到北京。然后到清明节时,才在书堆里突然又看到它,就随手拿起来,去自习。

  法律的书籍中,除了法条可以这么薄外,很少这么单薄的小书,特别是和太皇太后比起来。所以一天的时间便把它读完,虽很困。细想下来没有读过几本法理的书,读过也是一头雾水,对自己的智力水平与领悟能力很是失望。而庞德的书,不说很懂,但至少能找到他的逻辑思路,很算是有一点点的长进,当然这是时间的客观力量,我自己似乎无任何推动。

  作者先讨论了,文明,社会控制与法律的关系。文明进程来源于人类对外部物质世界的控制和对人类自我内的控制,这种支配力是通过社会控制来实现的,通过向每一个人施加压力,以使每一个人尽自己的本分来维持社会的文明。不同的时间和地点,社会控制的手段都有不同,而从16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已经成为首要的了。他保持着对强力的垄断。而第二章中,作者的主题是什么是法律,作者认为三种不同的东西都被冠于法律之名,一是制度层面的法律,一是据以做出司法判决的或者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指示,根据。而这个意义上的法律又包括,法令、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艺术、权威性的理想。最后司法过程也被称为法律。于是为了避免混乱,作者试图将三个意义上的法律统一起来,认为法律时依照一批在司法与行政过程中使用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当然,庞德的总结多是基于普通法的立场。当然,法律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至于最后的价值探讨,也是很有意思的。

  按照许老师的观点,价值之类的问题找不断绝对的标准,所以正义只是具体情景中的各种不同的价值观的妥协。而在庞德看来,即便找不到一条能够说服所有人的价值标准,也不能放弃对真理的追求,以及在追求真理中人类理性的发展与进步。在进行实际的判断过程,过去的经验的借鉴,法律中的符合文明的假说,以及权威的理想,观念都可以为我们提供标准。

  将法律定性为一种社会的控制,“控制”一次总让人不是那么舒服,很容易让人有被统治,被管制,被约束的感觉。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处于一种人与人的战争状态,只有诉诸主权者的强有力的统治方能实现和平。利维坦这个巨兽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而庞德在这本薄薄的书中,几次质问,法律究竟应该以对正常的理性人的立场去考虑问题,还是专心为每一个坏人设下一个“威胁”,文明的进步究竟是建立在这些似乎无法消除的“恶” 的基础上,还是依赖于人类的智慧与理性?似乎表示作者一心希望法律可以试着以好人的角度为基础与立场。

  追求社会的秩序与控制,与人类的自由与善良天性真的没有矛盾吗?

  只能说庞德是一个善良可爱的人。

  大二了,但写起这些自己专业的东西还是感受到自己不能忍受的肤浅与无知,一定要更加努力。

  写完从书架上取下大一看了一点就没坚持看下去的《法律与革命》,在书中突然发现不知什么时候夹的100元大钞,诶,热泪盈眶,忙过期中考,一定硬着头皮把它看完。

  晚安,时刻提醒自己,你就一无知的憨贼。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三):有用的法律,无用的社会

  都说庞德创立了社会学法学,我认为在法理学方面,庞德的关键不是在于创立了什么,而是在于大张旗鼓的不问“法律是什么”,却直接开始问“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当年的时代背景下具有极为强大的功用。社会学法学在罗斯福与最高法院的恶斗后逐渐成为后者的官方学说,并且功能主义在法学中被普遍采用,成为社会学法学和现实法学的核心特质。

  私以为伯格曼应该拍一部关于庞德的电影,来看看他受年幼的影响是多么深远。父亲是法官,母亲是植物学家。于是,他先是攻读植物学,接受自然科学方面的专业教育,19岁又入哈佛法学院学习法律,然后,当了好多好学校的院长,在好多有意思的司法职位上干过,还涉及了好多法律的领域,并写了好多好厚的著作,真是前有庞德,后有波斯纳。

  庞德能提出“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其一在于他所处的时代,借用马列主义的经典话语就是当时处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中,罗斯福的新政在美国最高法院的阻拦下屡屡碰壁,施展不开拳脚。而法学自身则陷于历史法学派的民族精神、分析法学派的逻辑概念,帮不上半点忙。

  其二是耶林的目的学说和利益学说,庞德借用其发展出了“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此前的法律理论把法律视为对个人自由的保障或对某种自由理念的实现,而那种视法律为社会目的的手段的观念,亦即认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障社会利益、公共的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学说,却要求法学家始终关注生活并与生活联系在一起”。

  庞德并没有直接解释“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而是从法律的制度史和思想史两个层面出发来阐述。制度史方面,庞德强调的是法律的工具主义的价值,他的“工具”就是“社会工程学说”。与强调逻辑概念分析的法学不同,“社会工程”是一种涉及司法、法律秩序、社会活动等的过程;是人类一种自我目的实现的工具,而且还是进行评价的标准。社会是条凹凸不平的小路,那法律就是填洞补坑的锤子,那法学家是什么,就是拿着锤子的工程人员。

  工程人员通过锤子对小路进行修整,于庞德就是写出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庞德的博览群书不是没有道理,这个理念借助的是罗斯的《社会控制》一书。主要内容是,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们的活动按照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进行。法律就是政治社会有组织的运用强力,实施一套权威性的规则来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制度。书中还阐释了“文明”,得益于柯勒,并总结出五种“文明生活的法律假说”,与柯勒强调文明是合作不同,庞德还是从“控制”出发,即是对人内在本质与外在行为的控制,从而与他的法律观相关。所以,“社会控制”是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权威来源。“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权威性法令来实施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显而易见,庞德就是从功能的角度,对法律的原则、制度做出系统化的解释,法律功能性的概念取代之前的分析法学的逻辑性概念体系。

  从控制出发,控制的客体就是利益,与抽象的权利有别,庞德提出的是具体化的利益。但是法社会学如何面对各种冲突的利益?别忘了庞德年轻时是功利主义的学生,于他而言,流变的社会并没有绝对的价值,社会学法学就是实行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法律的价值。他总共归纳了六种必须保护的社会利益并分辨了种类。有人评论他关于社会利益的分类,可以使法院在行使法律的时候,象门捷列夫的元素表那样运用,这是夸奖啊,不过,在我看来真是彻头彻尾的讽刺。

  但是,社会真的是一种有序化的平衡机制,而法律真实在其间起着工具的控制作用?为什么社会就不是一种多元的、冲突的、无序的状态,而法律的工具性质是不是仅仅是“画皮”,他的控制轨迹实际上是

  压制与利益冲突的结果。社会学法学从社会出发,却很难回答清楚有关“社会”的问题,如此理直气壮的排斥分析法学中的概念,结果“社会”一词倒真成了“概念”。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四):《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Hooyee:很好的一本书,讲的都是常识。期望更好的翻译出现。。。

  1、(书中这样说教授成见和固化的思想)根据这些事实,他建立起一套顽强的、违反生活和自然界事实的固执的教义,并企图使生活和自然界符合他的理论模型。

  2、人们对政治社会的强力放任自流。既然没有权威的理想指导这种强力,行使强力也就成了凭个人意愿、成见和偏爱办事的事情——这正是法律力图压抑的东西。

  3、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地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或人类本性最大限度的控制。对人内在本性的控制,使文化得以继承并保有和增加所继承的文化。

  4、这种支配力是直接通过社会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的本分来维持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的行为,既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开始的时候,人们把宗教礼仪、伦理习惯、调整关系的传统方式、城邦立法等都叫做法律。法律这一名词社会控制的所有手段。

  5、舆论是伦理习惯的一种近代形式,当发展成道德体系的时候,就出现一种法律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人们试图把道德和法律等同,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很多早期的法律,接受了各种宗教制度和戒律,并用国家的强力加以支持。有些人认为,哲学不能给我们所需要的价值尺度,我们必须仰赖于宗教。

  6、我们最好记住,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强力的一切弱点。

  7、在一个不以个人为单位,而以血亲集团为单位的社会中,法律的任务只是保持各个好战集团之间平衡和平这个简单的任务。如果一个血亲成员伤害了一个血亲集团的成员,就没有一个共同的上级来调整之间的争端,通常的手段的血亲之间的复仇。法律出现的时候,通常是要求血亲集团放弃复仇行为,并规定旨在确认事实的机械的审讯方式,来调节、终止私人之间的争斗。可是血亲组织作为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实质上已经消失。现在比家庭还大的组织只是由于感情、历史和社会目的才存在;甚至家庭,在都是生活的条件下,正在失去纪律上的有效控制。历史的发展的事实,让宗教组织一步步丧失它们对人类的权力。社会控制已经世俗化了。

  8、自十六世纪以来,社会组织已经成为首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它具有,或是要求具有,并且在整个来说事实上保持着一种对强力的垄断。其它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某些制度下,不同的信仰是法律事实不允许的。专制统治者是以他身上附有的权威和强力进行统治的。

  9、除非政府是为了自己存在,或法官、行政官员是为了行使权力而进行审判和管理,否则他们就不能回避这样的问题:法律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到底有什么意义和目的?我们不能把强力设想为手段以外的什么东西。

  10、耶林说:背后没有强力的法制,是一个语词矛盾,就像“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但是,只剩下强力的法制,就像。。。

  11、法律和道德之间,社会控制和正义之间有着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接受这样的矛盾,什么事情都不做。

  12、法律是对强力的一种限制。社会控制是需要有权力的——它需要用其它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的行为的那种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专门形成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但法律绝对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

  13、有人把法律设想为一种权威性的价值标准,他们宣称要对任何道德的原则,任何事物的标准进行评价的尺度加以证明是不可能的;同时他们宣称对互相冲突或重叠的人类需求进行进行评价的尺度加以证明也是不可能的。所以那些掌握政治社会强力的人,为了表达一个在社会上或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集团的自我利益,便随意地规定或建立各种价值标准,并强使所有人服从他们。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但法律不是强力,也不是权力。

  14、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星球上,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么他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庭的支持的话,那么它就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支持了。

  15、法律从本质上是在调整利益,或许这样说更准确,法律是通过调整利益达到调整利益。宗教和道德却不是,在一个经济社会里,法律是必要和必须的。

  16、可以从三个方面认识利益: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由此,我们也可以从三个方面认识道德:个人道德(私德)、公共道德(公德)和社会道德。个人道德是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道德;公共道德是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道德;社会道德是包含在文明社会中并基于这种社会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道德。

  17、法律的最终任务是协调利益,协调利益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但当利益成为施舍和掠夺的时候,那就简单了。

  18、权利是一种品质,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品质或做某件事情是正当或正义的。

  19、权利就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都不是权利,只有为法律保护的利益才是权利。当法律不保护人自然利益(社会中一个人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法律就沦为某些人的私人物品。

  20、价值尺度为了成为一种有效尺度,最后必须为强力所支持。道德是对强力的最终统治的一种制约(所以道德不能由一小撮人制定,通过强力或是欺骗推行)。

  21、法律的实践需要艺术。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五):永恒的寻觅

  在其短短80页的著作中,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以简练而深刻的语言,系统地阐述了社会控制是怎样通过法律达成的。这本书纵览法的“前世今生”,主要探寻了三个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法为什么存在、法如何在社会控制中发挥作用和法的价值尺度。只是翻译的文字不敢恭维。

  一、 文明与社会控制

  使人类社会延续至今的,应当是文明的力量。从茹毛饮血的原始人到今日体面而讲究的市民,人类走过的,是一条与自然逐渐分离、并构建自己独有的社会的道路。而这个与自然稍显分离的社会一直从公元前的奴隶制时代延续至今,文明在其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庞德认为,文明是人类力量的不断完善,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最大限度的控制。而对外在世界的控制,其根源来自于人对自身内在本性的控制,可以这样说,人类所取得的一切成果都来自于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但在社会中,这种内在控制不是个人的单独行为,而是由无数个单独行为构成的集体的自我约束。这种集体的自我约束是怎么达成又是怎么流传至今的?显然不可能是依靠于每个人的自觉。由于每个个体千差万别,自我内在控制的能力也各不相同,如果仅仅依靠于个体,人类社会很有可能在某个时代就出现断层现象并且无以为继。

  庞德认为,这种集体的自我约束是通过社会控制达到的,即通过一定的手段给每个人施加压力,迫使内在控制能力各不相同的个体尽自己的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而社会控制的手段有道德、宗教和法律等。在人类文明的早期,这三者并没有什么区别,三种手段往往混为一体,共同起到社会控制的作用。而随着社会单位的不断发生变化和人类生产方式的改变,这三者逐渐分离。到了近代,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而在当前的社会中,我们主要依靠的是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因此,有些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一种政治组织社会中被指定的机构所制定的各种威胁。如此看来,难道强力就是社会控制的最终现实吗?把强力看做目的而不是手段,意味着抛弃理性和自尊,听命于服从的天性,我们显然无法想象一个绝对服从的社会。而更符合现实的观点应当是,法律独立于社会政治组织所代表的强力,同时又依靠强力来调整关系、安排行为。

  二、 法律的任务与价值

  由于法律是一种依靠强力来调整关系、安排行为的制度,在谈及法律的任务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注意到利益的存在。庞德将利益规定为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或愿望,因而在调整各种人们的关系和安排人们的行为时必须考虑进去。利益的存在早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制度出现之前,而人为了保护、追求或满足自身利益所采取的行为是天性使然的,并且会尽可能地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同的人或集团有不同的利益,彼此的利益可能产生冲突和重合,而地球的资源却是有限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同时满足所有人的要求。因此利益的调整必须作为社会控制考虑的主要因素。诚然,社会政治组织以及强力的存在,似乎可以避开从利益本身出发的考虑,而单单利用法律作为一种威胁的手段,来预防或惩罚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但是这样的做法无疑无益于释放不满,并且与人的理性和幸福相违背。因此,我们更多地把法律视为一种对强力的制约,虽然它本身的实施依赖于强力,但它可以通过对不同的个体或集团(包括社会政治组)的利益的调整和保障,来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并保护公民免受强权的迫害。

  这一过程是怎么实施的呢?

  根据人们提出的主张和要求,利益可以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当希望得到承认的主张或要求的细目被提出来时,法律发现它们迫切需要保障,因此法律将其加以分类,并部分地承认它们或拒绝加以承认。接着,通过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法律要按照经过权威性技术制定的法令对那些得到承认的主张或要求确定限度。之后,法律要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通过这样的方式,法律寻求保障利益的方法,并尽可能满足更多合理的利益。数次这样的过程之后,有些尚未被采纳的主张,还在不断地要求得到承认;有些得到承认的主张,则正在不断争取更高的评价。由此看来,法律对要求的评价、承认及限定是一个动态的永恒的过程。

  而法律对利益的承认即限定,或对利益的拒绝,最终都是按照某种确定的价值尺度来进行的。法律价值准则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各种冲突、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这是个复杂却无法回避的问题。法律对不同利益的评价实质上是法律内部价值准则的显现。而在法学的不同时期,甚至是在每一个具体的场合,从神圣秩序,到道德秩序再到理性秩序,人们都使各种价值准则适应当时的法学任务,并使他们符合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理想。

  法律在价值尺度问题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种是经验的调整,即通过反复试验和司法上的取舍在两种根本冲突的权利之间达成一个大体的妥协。这是自罗马法学家以来法官们和法学家向来在做的事情。他们在一种明确的实际目的的本能支配下,都在从事与寻求对各种冲突和重叠的利益的实际调整和协调方法,以及在不可能做更多时进行实际的妥协。第二种是理性的调整,即依据一定地点和时间的法律假说。通过被一定时期的法律事实所证实的假说,也为新提出的要求提供了一种价值尺度。当它们被承认后,就用这个制度来调整它们和其他被承认的利益之间的关系。当它们与其他利益的关系被划定界限时,用来保障这些利益的手段也是通过同一尺度来确定的。第三种是关于法律秩序的一种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而传统的观念是否适用于变化后的今天,则是主要存疑的问题。经验与理性的相互补充与作用,是法律在处理价值尺度问题上的主要方法。我们必须注意到,价值尺度在今天已经发生了变化。法律从对个人意志充分表达的抽象关怀转到了对具体个人要求的关怀。同时,就如同价值尺度的概念需要从数个学科交叉融合的角度去观察一样,过度的自由竞争也开始了向相互合作的转变。

  如同庞德在全文最后的陈述,人类的最终理想,即对文明的理想,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自由的个人主动精神;另一方面是合作的、有秩序的组织起来的活动。通过这两面的结合,才能达到对外在自然界和内在本性更好的控制,从而把人类文明的力量扩展到尽可能高的程度。法律对这个最终理想的寻觅,必然是永恒的。而在永恒的过程中,法律的每一步发展,都在无限地接近这个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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