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问题》是一本由[美] 理查德·A. 波斯纳著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42.00元,页数:619,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理学问题》精选点评:
●苏力和波斯纳真的一脉相承
●通过此书知道R. POSNER
●法官们究竟在那个名叫自由裁量的大筐子里装了些什么?波斯纳会告诉你
●为什么我老是觉得波斯纳是最啰嗦的学者,有空把他的判决书找来看看,看看是不是一样啰嗦。
●种种生活里和电影里的东东都让我想起这书里波斯纳的许多思考
●总是让我想起马克斯韦伯,洋洋洒洒瞎几把讲道理,无差别扫射读者智商。扣一星给翻译。
●我读的第一本波斯纳
●波斯纳嘲讽说在海员看来,地心说比日心说更有用,更合理,但他自己就犯了这个毛病:从偏狭的法官视角展开论述,事实上这种视角比法学家的视角还要莫名其妙得多。
●苏力敢不敢翻的再流利一点
●波斯纳的书目前为止只看过这一本,法理学是难懂的哲学活儿。继续学习。
《法理学问题》读后感(一):波斯纳总是告诉你一个结论,后面跟着:“但.."《法理学问题》
他总是分析的头头是道的告诉你一个华丽的,看似完美的结论,
然后用一个"但是..."摧毁他自己辛苦建立的结论。
一次又一次,你在这样的阅读中,渐渐开始形成你自己的判断,不断的融入到他的书中,不断的思考, 对不对,是不是?
而且他提出的问题都是和现实法律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的,
每个论证务求全方位,尽量通过现实中平常人视角的例子来进行论述。
你会发现他是个平易近人的学者,而不似国内的法理学“高端”周旺生先生。
我听过几次周旺生的授课,唯一的印象只留下“高端”了,和关于他生活方面的花边新闻。
《法理学问题》读后感(二):值得一读
一个喜欢思考的人就法律方面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不是具体的问题,而是理论基础的问题,你所想到的问题,这本书里都提出来了,有一些你不曾想过的细枝末节的问题,里面也有。但遗憾的是,问题固然提出来了,能够使人茅塞顿开的答案却几乎没有,或者说,这本书里提出了好的问题,却没有给出好的答案。 因此,这本书能够增加人的见闻,引起人的思考,但却不能使人的知识系统有比较明显的增长。当你带着一个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阅读这本书时,你并不能从里面找到答案。 如此看来,这本书似乎颇适合外行人阅读,但也未必然。因为本书的作者的知识面非常广,能从各个角度来看法律,并且能够很熟练的运用这些知识,让人想起钱钟书,像一只泥鳅一样,在学问的淤泥里钻来钻去,毫不费力,读者如果没有受过相关的训练,不免感到吃力。 另外,本书还有一个缺点,就是篇幅太长,有些地方太罗嗦,浪费读者的时间。
《法理学问题》读后感(三):书中勃兰特.罗素为哲学的雄辩:
「如果没有一点哲学味,一个人的一生就只是为各种偏见所囚禁,这些偏见来自常识,来自他的年龄和民族的习惯性信仰,来自在他大脑中生长起来却没有得到他的思维理性之合作或同意的内心确信。对这样一个人来说,他的世界趋向于变得稳定、有限和明显;普通问题不能引起他发问,他不熟悉的可能性又被轻易否弃了。而一旦我们开始哲学思考,与前面的描述相反,我们就会发现……即使是最常见的事物也会引出一些无法给予非常完整答案的问题。尽管哲学不能确定地告诉我们什么是对由此引出的怀疑的正确答案,却可以提出许多可能性,使得我们的思想增长,并摆脱习惯的暴虐制约。因此,尽管它削弱了我们关于事物是什么的确定感,它却大大增加了我们关于这些事物也许是什麽的知识;它会清除那些从未经历自由怀疑领域的人们的某些傲慢的教条,并且从不熟悉的方面展现了熟悉的事物,从而使我们的惊喜感保持了勃勃生机。」
:)
《法理学问题》读后感(四):不纯正的骑墙派
如盖棺一样合上书后,事实上确实很类似棺材。因为棺材板或许在几个百年后会被当作文物掘开,当然大多数棺材只会被氧化分解,尘归尘,土归土,就像书一样,多数书再也不会被翻开重读,永远僵死在书柜里,最后流落于搬家或大扫除中,或许还有少许几本幸运地会被当作父亲的遗物再次僵死一段时间。其实在大多数书在第一遍读完时,我都会想以后有时间再细细地拿出了读读品品,就好像考古学者拿个小铲子、小扫把精细地倒腾古墓,事实上是不会的,更何况如这种晦涩的专业书籍。在我短短的十几年看书生涯中,印象也只有三四本书被重头翻出来看过。
扉页上记着2007年9月22日购,看着多年前尚未刻意形成的签名,试图想去打开尘封的记忆,寻找一些当年购书的情境。但也就仅仅记得书店,不是雨天,一个人,仅此而已,上午还是下午都记不得了。但我知道,当时的我是不喜欢随波逐流的,不愿意安逸地仅是在单位喝茶打游戏,包括我现在有了老婆,有了小孩也一样,处于这么一种生活态度里。这样的生活,不能算是有追求,有梦想,只是不愿如别人一样看电视、没事找乐般的虚度。每次我从事诸如喝酒、打牌之类的活动后,都会感觉深深的内疚和压抑,我揣摩着应该是一种强迫症。从精神分析来看,我的童年是长期在应试教育压迫中度过的,主要时间和精力都是自以为应当或者说实际也是放在学习上;游戏和玩乐只是在家长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地为之,这么点挤乳沟般的娱乐也在老师和家长们的教育和威逼下,被强迫的认为这是不务正业,压迫已久,变成我现在这个样子,忍受不了闲着没事,忍受不了浪费时间,忍受不了闲玩虚度。这种心态其实在实际效果上很难说好不好,比如说我就因此看了不少书,看了不少电影。但无论如何这都是我不欲的,因为这说明我自己内心的不够强大,无法控制自己,经常被潜意识影响和制约,觉得很无助。在另外一些恶习中,这种无法自控的感觉让自己更加恐惧和无助,比如我戒不了烟、戒不了酒,无数次发狠说这次一定要戒了,但是没过多久就会复吸、复饮。我害怕这种感觉,非常痛苦,却也始终无法释然。有时会想到去自杀,但是脑子里的另外一个我对此嗤之以鼻,你那么自私和怕疼,怎么会敢呢?
之前说了这么多乱七八糟的东西,只要是受到了6年看一本书的刺激,乱发点牢骚怪话。
《法理学问题》读后感(五):东湖读书小组第二次读书(《法理学问题》)总结(4.30)
紫川:东湖读书小组第二次读书总结(4.30)
本次读书的范围是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2002)第一章的第61-78页。他在本章开始就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他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法律的客观性,也反对现实主义或批判法律的虚无主义,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中间状态。他在本章的主要工作是批判法律形式主义,即打掉“作为逻辑、规则和科学的法律”。
本次读书承接波斯纳对规则的确定性的批评。某些形式主义者认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是规则。波斯纳指出了规则的三个问题(上次已讨论了前两个问题)。规则的第三个问题是,依据规则做决定并不比依据标准做决定更为“客观”。他以对艺术作品的审查的不同方式——规则或者标准——为例。规则看似更为可观,然而因为规则(的语词)本身(如对“艺术”定义和范围本身的争议)存在争议,实际上规则并不比依据更为公开的、有权衡量检验特例的标准体制更为客观。因此“在确定法律权利义务时,规则只是掩盖了,而不是排除,甚至也不能减少,主观的作用和政治的作用”(p.61)。波斯纳认为规则的主要优点在于对官员裁量权的限制和减少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然而在复杂繁杂的现代规则体系中,法条主义的规则往往成为种种陷阱(比如美国税法)。
在此处,小组讨论集中讨论了某种“严格守法”的法条主义/形式主义法官。尽管这些法官自以为是在贯彻他人的命令,然而其实他们这种惟命是从的态度是很危险的(如纳粹的法官)。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看似严格守法的法官的态度是一种智识和责任上的懒惰。既然立法者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考虑所有细节,法官就必然会有独立判断的空间。法官事实上也不可能等待立法机关修改某些不合时宜的法条——这个意义上,所谓严格守法是一种不负责任。
接下去,波斯纳讨论了法律规则与游戏规则和语言规则的联系和区别。法律规则的争议性有别于后两者。人们不大可能在游戏过程中改变游戏规则,而(普通法)法官常在司法过程中修改规则。波斯纳在第64页精妙尖锐地论证了法官实际上时常破坏规则。波斯纳指出,如果把法官对规则的修改视为/说成是为了服从更高的规则,而不是破坏规则。他认为这其实是一种文字游戏。法官或许有理由去改变或破坏规则,然而所谓服从最高规则只是法官的说法/司法修饰,实际上法官的出发点可能是道德/政策/政治/后果等等。
波斯纳也讨论了语言和法律。他认为,语言更为稳定,而司法的等级制决定司法制度可能会突然改变(想想沃伦法院)。法律和语言的另外一个共同点是,两者在一定意义上超越了对错。波斯纳炫耀了他对英语文字和文学的博识,写下这样的警句“……法律的错误同样会因为时间和惯例变得神圣起来”(紫川按,此乃将错就错)。
回到中国的语境,我们愉快地列举了汉语言在晚近10年的变化,如“粉丝、山寨”的意义变迁,“雷、囧”等词的普及……我们发现,在社会剧烈转型的中国当代,词语的意义变化很大;与此相联系的是,法律的变化也非常剧烈。那么,中国法律实践在近30年有无出现了什么“将错就错”的故事呢?
第65页最后一段,苏力出现了一个翻译错误。对照英文版,“法国科学院”系“法兰西学院”(French Academy)之误。
批判了规则的客观性/确定性之余,波斯纳也搬出哈特的“规则的例外仍然是一条规则”的经典论述,并承认在有用意义上的法律规则。然而,波斯纳马上指出,哈特的视角是从受规则约束着立场,而非规则制定者的立场。他在67页第3段讨论了统治者/法官的视角——他们“或许有完全的至少是广泛的裁量权来撤销、修改和‘解释’法律”。因此,法官在很大程度内可以(但不等于随意)改变规则,特别是修改普通法和宪法的规则。波斯纳在第68页以侵权责任扩展为例,进一步重申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革都与逻辑无关的命题。
针对哈特的规则,笑宇认为,例外规则的“标准”是不确定的,哈特并没有讨论这个问题,进一步而言,作为哈特并没有细致规则体系基础的“承认规则”如何达成,如何处理和聚合可能的分歧。在这个意义上讲,德沃金对哈特的批评非常犀利。紫川指出,波斯纳在第67页第三段的论述其实主要来源于德沃金对哈特的批评,然而因为波斯纳与德沃金的众所周知的恩怨,波斯纳刻意不提德沃金的名字。
波斯纳进一步讨论了逻辑在法律中的(可能的)批判性用途。他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鲍尔斯诉哈特威克案为例,指出,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的多数派和反对派的立场都不能前后一致,或许犯了最简单的逻辑错误。
本次读书,波斯纳最后一个重要议题,是批判保守主义者对规则和法治的理解。他的靶子是哈耶克。以美国税法为例,他指出,可能是处于对政府和法官干预的厌恶,保守主义者赞成明确的“不因司法解释而改变”的规则之治,这在法律实践中往往导致规则繁复而普通人根本无法接近(也可能效率不高),因此可能不如法官掌握简单规则/标准灵活应对复杂问题。而且,这并不意味着“自由主义”体制受到侵蚀——自由国家从来都是某种规则和裁量权的混合。(第78页注32波斯纳继续嘲讽德沃金)。
此处讨论,晓毅指出了一个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波斯纳是否误解了哈耶克?这可能依赖于小组成员对私下哈耶克的进一步阅读。
以上是本次读书讨论的一个“简单概括”。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讨论虽然参加人数不多,但气氛和讨论质量相当不错。这有赖于参加者的共同努力,也归因于程序设计上的改进。
我的个人感受是,可以不赞成波斯纳的立场/前提和结论,但是波斯纳对理论问题的敏锐认识,对经验事实特别是部门法知识和司法过程的精妙掌握,以及散布于文中的机智和嘲讽,都可以让读者一唱三叹、获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