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吧手机版
读懂法理学读后感摘抄
日期:2022-03-29 03:03:10 来源:文章吧 阅读:

读懂法理学读后感摘抄

  《读懂法理学》是一本由雷蒙德·瓦克斯著作,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78.00元,页数:60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读懂法理学》精选点评:

  ●理论展开不足……对欧陆学者的介绍太少。

  ●引到正确的方向,避免不必要的模糊、困惑和弯路;跳出那些最令人痛苦的理论或其构成要素,并尽可能用最容易理解的方式澄清它们。为了对主题保持敏感,就不应回避对概念的阐释,从而使它们融合在法律体系之中,否则概念上的模糊就会实实在在地制约我们改进法律的努力。

  ●一本极佳的翻译作品!!!!!!!

  ●课后的思考题可以拿来检验自己有没有读懂;拓展的阅读材料满足了进一步学习的需要。 有些材料还是很新的,比如出现了对夏皮罗的法律规划理论的评价

  ●尽力了,告辞告辞!(看了后好像更糊涂了?

  ●虽然是教材,但很多地方还是有作者的意图的,作者偏重英美传统;对欧陆传统少了一点儿,其中对哈贝马斯的某些东西把握的不是很好。

  ●第一本法理学的书 没法儿打分

  ●也许真的是自己道行太浅,这本书很多地方不知所云,即使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看懂了,拉兹是完全弄不懂,等有时间再回头看

  ●P224 把德沃金《刺猬的正义》中“如果你没有足够努力的改善自己的生活,你不算是在好好生活(live badly)”翻译成了一句正确的废话“如果你不够努力让你的生活好起来,你就会活得很糟”。怎么讲,好像有种许灵子情话的味道

  ●前几章可能会比较有意思,就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即现代自然法和实证法学家之间的争论,之后讨论正义和权利的篇章写得也比较清楚,不过觉得不太适合我这种法理学只学了个皮毛的人,因为哈特、菲尼斯、德沃金我还能看懂,我现在根本想不起来拉兹说过什么。

  《读懂法理学》读后感(一):浅议法理学的价值和使命

  浅议法理学的价值和使命

  《读懂法理学》读后感(二):The Law Teacher的评论

  来源

  The Law Teacher

  Volume 46, Issue 3, 2012

  ecial Issue: The Feminist Judgement Project

  《读懂法理学》读后感(三):关于本书的一些笔记

  一. 德沃金

  【相关著作】《法律帝国》、《身披法袍的正义》、《认真对待权利》、《至上的美德》、《刺猬的正义》

  因此法官在做出司法裁决时,他们并不像传统主义所说的那样因为法律体系存在空白而享有强自由裁量权。当然地,在只有规则构成的法律体系中会存在空白,因为规则有可能是语义不清晰的甚至是针对某一问题根本不存在对应的规则,所以法官得利用自己的强自由裁量去进行判案。但德沃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而他正是用法律构成的概念来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理论前提,即完整的法律不留予法官以强自由裁量的空间。而德沃金之所以排斥法官的强自由裁量,其根本的原因不是他对法律体系的理解,而要追溯到他整个理论的基调:“认真对待权利”。如果按照哈特的说法,一个疑难案件的裁决取决于法官自己的观点或者直觉,或者说依赖于他对“强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那么权利就会成为脆弱的东西,容易被法官牺牲在社会利益或者其他利益观念的祭坛之上。如果个人权利想要得到它们应有的尊重,那么它们(实际上是一些原则)就必须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得到恰当的承认。

传统主义有两个主张:一,法律仅仅存在于对特定传统(例如,高级法院的裁决对低级法院具有约束力)的尊重之中;二,法律四不完整的:法律之中存在“诸多空白”,法官通过自己的偏好填补它们。言外之意即法官具有“强自由裁量权”。

  如何理解权利就是原则呢?上文对于原则与政策的区分的意义是什么呢?

  按照笔者对于本书第204页的阅读的理解,虽然在德沃金的理论中,原则与政策都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仍有轻重之分。由于在德沃金“作为王牌的权利”理论中,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政策往往导致由于追求共同体的理由而压制了个人利益,因此作为实现个案正义与公平的最重要的手段——原则才是更为重要的。在这一点上,德沃金通过“先例”予以进一步说明两者在司法实践指导中发挥的作用的不同:

以政策决定的先例——enactment——对未来案件的影响限于它的准确词语含义以原则决定的先例——gravitational——具有一种超出意见本身用语的影响:它诉诸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公平。

  二. 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的观点用一句话总结:影响司法裁决的主要因素是非法律(non-legal)因素,例如社会的、道德上的因素等。例如霍姆斯在他的《法律的道路》(the path of the law)中写到:

我认为法律指的是,对法院事实上做什么的一种预测,而不是什么空谈。

  笔者认为,法律现实主义是在美国三权分立的权力体系下,法官地位崇高,司法寻求更高地位的必然产物。法律现实主义的一大特征就是它是“诉讼中的法”。当然,作者从更为深刻的角度出发,谈到了英国经验论哲学传统对这种思想的影响——经验主义主张,人通过感知获得知识,强调现代科学,否认先验的道德额范畴。基于此,法律现实主义十分重视对法律在其社会背景下的实际运转,与法律实证主义者一样都认同要对法律进行科学分析,并且还试图使用众多科学调查方法,诸如社会学方法和心理学方法。

  现实主义者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为什么他们有的人会认为如果法律不是对法律事实上做什么的一种预测,就沦为一种空谈呢?就像一些对此观点的批判者所认为的,现实主义是“犬儒主义的”,是“反民主的”,甚至会导致司法的腐败。因为现实主义者认为在法官做出司法判决之前是没有法律存在的,那不就意味着法官在制定法吗?虽然这种说法从以下逻辑的推理上看是顺理成章的:立法者制定了法,但是关键在于法官如何适用和解释法。它暗示,在大多数上诉判决中可资利用的法律材料在逻辑上不足以产生一个独特的法律效果。弗兰克认为,即使存在一条可以适用的规则,也还是可能出现两种相反的结论。他有过这样一段引入深思的话:

我们之所以渴望法律是确定的,是因为我们对安全和保护的深层需求,那是一种儿童的病态心理。同样,就像儿童信赖父亲的智慧,我们也试图在法律和其他制度中需求相似的保护。他督促我们应当尽快长大!

  笔者从这段话中读出一些对法律的悲观情绪。其实根据读者的生活体验,也存有相同的想法。但笔者认为,对于除法官以外的法律工作者或外行人而言,的确不应当过度依赖法律,苛求法律一定会带来所谓公平正义,因为在有的情况下,这种结果是不存在或者至少很难实现的。但对于法官而言,对于立法者而言,他们应当将一切理想作为其奋斗的目标,而不考虑它的实际的可行性。因此笔者认为,法律现实主义可以被除法官之外的人采纳,但不应当作为法官的价值准则。

  《读懂法理学》读后感(四):序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微店

  本书的写作过程不乏生趣,莉莉和威利常常透过书房的窗户朝我张望。这些鸽子充满灵性,它们极为好奇地盯着电脑屏幕上闪过的字符。而在花园深处,每当我坐下来进行校对时,那些大胆的母鸡就会对已经修正的页码表现出同样明显的关注。一天下午,鲁比跳上书桌,在“德沃金”上留下了一个吻痕,而“科尔曼”却得到了两个。虽不知道她这是在告诉我什么,但我敢说这种鸟类的热情远远超出了许多抱持实用主义态度的法学院学生,当然这些学生也许是对的,因为严格来说,法理学是为鸟类准备的。

  然而,我并不希望如此。法律的概念位于我们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核心。法理学阐明这一概念以及它与正义、权利和道德等普遍问题之间的关系,并且分析我们法律体系的目的和性质,以及法庭、律师和法官所作的实践。我也是这么告诉学生的。然而,通常只有当他们已经学完了法理学,甚至连那些最为倒霉的学生都开始意识到的时候才会知道它的回报是多么的丰厚!他们就是这么告诉我的。显然,毫不夸张地说,在拥挤的课程设置当中,法理学是难得的能够对法律和法律体系进行系统思考和批判分析的科目。如果得到恰当的引导和鼓励,即使是最顽劣、最关注职业问题的学生也会培养起对法理学的真正兴趣,甚至爱上法理学!

  但是,这却诱发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难题。除了职业的法学家,或者某些天赋异禀又心无旁骛的学生,法理学的很多文献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过于厚重和晦涩。因此,既要提供这种引导和鼓励,同时又不失法律理论的隐微和精妙,将是本书的主要目标。在写作这些内容的时候,那些常年累月饱受折磨的学生的一张张充满疑惑的,甚至间或流露出迷茫的面孔,在我的脑海中不时浮现。

  法理学的教师们对于这门学科在学生心目之中的地位,或者它在法学院课程当中的等级,已经不抱什么希望了!它在许多普通法法域曾经一度位居必修课的序列,然而在我们这个反权威的时代它已经沦为寒碜的选修课了。但令人费解的是,美国的许多大学生并未从他们的教授所擅长的学科中受益。这是对哲学犯下的罪过!如果本书所采取的方法能够为扭转这种恶性趋势略尽绵薄之力,吾愿足矣!

  毋庸置疑,法理学是一门要求很高的学科。要是坐等那些庸人去竭力提炼或者阐明它的主要问题,可能潜藏着若干危险。其实一开始从事这项不那么明智的工作,我就对这些危险有所觉察。但是,同事和朋友们热切的鼓励和指导让我变得异常坚定。他们都足够宽容,尽力克制着对我本项工作的疑虑,期待我识别并解开那些被我挑选出来进行分析的神秘之物。当我害怕自己所承担的工作难以应付从而变得毫无希望时,正是这点一直支撑着我继续前行。

  在创作过程中,我不可避免地会借用这项研究的早期作品以及其他已经出版的作品(在后面“致谢”部分列举)。就前者而言,我很荣幸地得到了罗杰•科特瑞尔(Roger Cotterrell)、德沃金、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尤金•卡门卡(Eugene Kamenka)、凯瑟琳•奥多诺万(Katerine O’Donovan)、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和已故的爱丽丝•泰伊(Alice Tay)不辞辛劳的宝贵意见。就后者而言,我也因此正当地欠下了其他的债。我的朋友和同事们一直以来都如此宽容,纵容我利用那些关于法律理论和隐私的作品,以试图讲清我在本书之中所思考的问题。他们经年如此,不断地提供着慷慨的鼓励和帮助,或者暗示出我犯下的许多错误(大多数都是合理的)。对此我受惠颇深,这里最应该感谢米克•贝尔森(Mick Belson)、 柯林•班尼特(Colin Bennett)、皮特•博克斯(Peter Birks)、迈克尔•布莱恩(Michael Bryan)、汤姆•坎贝尔(Tom Campbell)、安•卡沃基安(Ann Cavoukian)、陈弘毅(Albert Chen)、约翰•杜加特(John Dugard)、大卫•戴岑豪斯(David Dyzenhaus)、约翰•伊科拉尔(John Eekelaar)、大卫•弗莱厄蒂(David Flaherty)、迈克尔•弗里曼(Michael Freeman)、吉姆•哈里斯(Jim Harris)、迈克尔•海耶斯(Michael Hayes)、阿兰•亨特(Alan Hunt)、埃里森•卡恩(Ellison Kahn)、迈克尔•柯尔比(Michael Kirby)、李莫尼(Monnie Lee)、埃迪•莱翁(Eddie Leung)、尼尔•麦考密克(Neil McCormick)、阿里斯泰•麦奎因(Alistair MacQueen)、大卫•麦阔伊德-梅森(David McQuoid-Mason)、罗达•莫什卡特(Roda Mushkat)、斯蒂夫•内桑森(Steve Nathanson)、查尔斯•拉布(Charles Raab)、梅根•理查德森(Megan Richardson)、迈克尔•罗伯逊(Michael Robertson)、沃伊切赫•萨德斯基(Wojciech Sadurski)、希瑟•萨沃德(Heather Saward)、斯科特•夏皮罗、杰米•史密斯(Jamie Smith)、尼科•斯泰特勒(Nico Steytler)、皮特•韦斯利-史密斯(Peter Wesley-Smith)、大卫•伍德(David Wood)。如果我有所过犯,他们都不构成共犯,这自不待言。

  出版社负责召集了一个独立小组审阅我的书稿,其成员都是来自大西洋两岸著名的法律学者。不用说,我当然迅速采纳了他们的许多宝贵建议。而且,由于并不知晓他们的具体身份,我完全可以毫无顾虑地让这些匿名的个人单独或者共同为后文承担责任。

  在每个章节的结尾处我都提出了一些问题,这么做主要是想达到三个目标:第一,归纳出前面所分析的每个领域的核心难题;第二,为研讨会或学习小组的讨论和思考提供素材;第三,希望能够帮助学生提升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形式的评估成绩。其中大多数问题都是从我在香港大学的学生所必须忍受的课堂材料、问答题和考试卷中“借”来的。感谢香港大学法学院授权我在此处使用它们。

  感谢牛津大学出版社的工作人员,是他们帮助我把这项工程从我的头脑中通过电脑屏幕转移到纸面上。在此也需要特别感谢安吉拉•格里芬(Angela Griffin)、萨拉•海兰(Sarah Hyland)、梅兰妮•杰克逊(Melanie Jackson)、凯瑟琳•科诺特(Catherine Kernot)、萨拉•纳特拉斯(Sarah Nattrass)、尼古拉•雷恩博(Nicola Rainbow)和佩内洛普•沃尔夫(Penelope Woolf)(他们向我施压承担这项工程)。

  如果没有我的夫人佩内洛普•瓦克斯(Penelope Wacks)的爱护、耐心和支持,我是无法完成它的(她曾劝我不要承担这项工程)。我对她万分感激,因为她的付出无以言表。

  这是一部无愧于学生的作品。然而,它并不是一部教科书。在选择主题时,我的考虑非常简单,它需要反映出普通法世界大多数法理学课程可能教授的内容。毫无疑问,很多主题都不得不予以省略,因此,本书既不可能全面也不可能详尽无遗。我从未打算用它取代书中通篇援引的那些著作和文章,那是所有认真的同学都愿意翻阅的对象。我的主要原则是把学习法理学的同学引到正确的方向上,避开不必要的弯路、困惑和阻碍——这与我的那些目光敏锐的鸽子并无二致。

评价:中立好评差评
【已有2位读者发表了评论】

┃ 读懂法理学读后感摘抄的相关文章

┃ 每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