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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100字
日期:2021-01-17 04:08:39 来源:文章吧 阅读: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100字

  《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一本由丹宁勋爵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0.00元,页数:282,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律的正当程序》精选点评:

  ●比起其他看不下去的论文合辑和专著,这本书对于我这种法学小垃圾很友好,看完了至少知道在讲什么。买书不愉快,看书很愉快!

  ●家里居然有这么一本书也是满神奇的。(搬家以后好像找不到了?)记得以前看的时候还挺津津有味的。因为2016春季日剧99.9而又重新想起。印象最深的大概是书最前面讲的藐视法庭罪。

  ●现任副总理李克强曾经是译者之一,读法律的界碑的时候我还以为是同名同姓,没想到真是这人,顿时好感度上升。。。。。

  ●内容有点零散,但讲的倒是都挺值得思考的。译者…很强

  ●当年,并没有特别关注翻译者的背景。。。

  ●开篇提到,法治的最大保障便是对法官的个人保护。译者要不要出来再推广一下这真知灼见。

  ●英国是普通法的发源地,此书值得一读

  ●强哥翻译的,鄙人本科时期唯一正儿八经从头到尾读过的书啊,还写了读后感,向前给了95。

  ●就因为这书第一译者是李总理译所以买来看看= =

  ●阅读感很好!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一):本书译者都是些什么来头?

  本书为三人合译,这三人是什么来头?

  第一位,李克强,北大毕业,现任我国总理。不再详说。

  第二位,杨百揆,北大毕业,曾任职于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因热衷政治而身陷囹圄,后被开除公职、D籍………

  第三位,刘庸安,北大毕业,中央编译局编审、研究员,曾担任中央编译局出版社副社长。他与杨百揆及丁健还译有丹宁勋爵的另一部著作《法律的训诫》。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二):本书译者知多少?

  本书为三人合译,这三人是什么来头?

  第一位,李克强,北大毕业,现今天朝总理,人称李中堂。不再详说。

  第二位,杨百揆,北大毕业,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热衷政治,八九年入狱。九二年因乔治·布什“最惠国待遇”要求,与周舵等17人被释放(见1992.3.《人民日报》);出狱后被开除公职、党籍………

  第三位,刘庸安,北大毕业,中央编译局编审、研究员,曾担任中央编译局出版社副社长。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三):面对法庭——法官的权力

  法院队伍的建设问题,尤其是法官队伍的建设问题,屡屡被提起,屡屡是无所为,无所终。形式上,对法官的要求倒是见涨不见落,但实践中,法官入门的高要求、高标准依然是水中月、镜中花,可言可见却不可触及。对于我们这种科班出身进入法院的人员而言,伤感莫过于身边有太多连半路出家都谈不上的从事法官职业者。

  但纵使如此,心中还是对奋战在法院业务一线的法官们表示敬佩和尊重。他们的工作量之大,工作压力之巨,连我这个暂列旁观的人员都表示难以招架。再加之,各种司法绩效考核的束缚,当事人乃至社会的敌视与不信任,或更甚的是,来自当事人的言语侮辱、人身攻击等。只能说,法官的日子挺难的。当然,此处的法官仅仅是指我能见到的忙碌于审判一线的办案法官。至于其他,并无发言权。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四):蒙眼的正义女神

  公正是人类社会永远的追求。从伦理学角度看,公正代表一种理想的道德标准,从法律角度看,公证时法律的根本出发点。

  古罗马帝国的女神朱斯蒂提亚(Justitia)是西方世界的正义女神,代表“公平正义,不偏不倚”,“正义”一词“justice”正是来源于她的名字。正义女神的塑像往往一般是蒙眼、一手持天平,一手持长剑,塑像背面刻有古罗马的谚语:“为实现正义, 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 Ruat Caelum)。”德国学者鲁道尔夫认为“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只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正义是惩罚合理性的原因,以赢得人民的尊敬,人民的尊敬和惩罚则是保障正义具有无上地位的手段。

  正义女神蒙住双眼是为了实现公平。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方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法官只享有裁决权,只能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裁善恶。为了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法官在案件开始之前对此案件一无所知,避免法官就案件事实形成不合理的意见,在书中提到的“喋喋不休”的法官自行辞职就是此意。另外,蒙眼是一种自我克制的行为。蒙眼不是眼盲,而是“用心观察”,避免法官被纠纷人的身份、地位、面貌、声音等条件所迷惑,从一个最客观的第三方出发来裁决案件。这种思维也可以从约翰·罗杰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理论中一窥。无知之幕屏蔽了所有人的利益、身份、地位和偏好,人们对自身状态一无所知,也不知道自己与他人在各个方面的差异,甚至不知道自己所处的时代环境,人们想实现公平正义需要每个人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相容,让处境最差的人最有利的选择就是人们需要的公正。蒙眼的正义女神手持天平和宝剑,支出法官应以实现公平为自身追求。那么如何实现公正的裁决呢?从实际的审判流程来看,需要严格的依照法律程序办案,即必须由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从这个角度看,正当程序是实现法律裁决公正的必要条件。蒙眼的正义女神意味着法律裁决的过程中按照规则要求,排斥外在干扰,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不会不因身份、利益、面貌等因素的影响印象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法律的意义在于实现正义,并且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看得见的方式就是必须遵守正当程序。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耳熟能详的的话表明司法的特点在于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解决相关争议和矛盾,把各种社会冲突通过诉讼和审判机制予以吸收和中和,把尖锐的矛盾转化为技术问题,把一般性的问题转化为个别化的问题,从而使纠纷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得到公正的解决。司法的权威正是依靠法定程序来保障的,而且正是从程序的正当性中体现出司法的权威性,一个裁判的结果首先应当追求的是程序公正,因为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正当的程序包括裁判者的独立、中立,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应当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诉讼主体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等内容。此外,法官还应当严格遵循证据规则,依法保持程序的公开性,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所有这些都是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五):法律是社会转型的保护网

  法律是社会转型的保护网。海德格尔(Heidegger)认为技术是时代的座驾。以分布式、去中心的结构为基础的社交媒体改变过去集中式、中心化的社会信息传播模式,微博、微信等使人人拥有麦克风成为一种可能,让表达权从一种“权利”变为“权力”。社会事件发生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媒体机构不再是唯一的社会记录者,五湖四海的网民通过微博等账号加入信息传播队伍,成为社会信息的把关人。社会转型的大潮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多元利益群体,不同的社会群体对同一事件有不同的看法,众声喧哗下媒体不再是给事件定性的唯一决裁者。多元的声音并不一定能带来正确的判断。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已经超过人们的想象,“范跑跑事件”、“老太太碰瓷案”、“昆山砍人案”、“宠物狗伤人”等事件的复杂性已经超过现有道德和法律的范围。热点事件发生后,网络舆论场中多种意见间的博弈成为“新常态”,网民对此众说纷纭却无一致的定论。与社会转型并行的是传统伦理观念的瓦解和新社会规则的建立。罗宾·邓巴(Robin Dunbar)认为人是一种群居性动物,需要不断与他人的互动来维系群体关系。但是,如今网络上多种意见博弈的背后是不同群体间日益加深的偏见和隔阂,“抱团取暖”的小圈子最终只能导致社会的四分五裂。打破不同群体“圈层隔阂”的状态、避免四分五裂的悲剧结果需要不断找到社会最大公约数。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是形成社会最大同心圆的两种手段。只有契合当下社会情境、维护公平正义的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才能赢得社会成员的认同,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认知及行动规范。法律的完善是现代社会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现有的学术理论已经无法解释当下中国的问题,国家前进的每一步需要谨慎决定,庞大的人口基数及地域环境使每一个小决策都会改变无数人的命运。改革开放让一步人先富起来,但是先富并没有带动后富,不断加剧的收入差距让社会大众产生一种被剥夺的心理,不安全感、焦虑不安等社会情绪成为逐渐弥漫开来,社会不稳定性提高。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法律以一种公平的方式调和人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以自身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为其决定的正确性背书。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耳熟能详的的话表明司法的特点在于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解决相关争议和矛盾,把各种社会冲突通过诉讼和审判机制予以吸收和中和,把尖锐的矛盾转化为技术问题,把一般性的问题转化为个别化的问题,从而使纠纷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得到公正的解决。司法的权威正是依靠法定程序来保障的,而且正是从程序的正当性中体现出司法的权威性,一个裁判的结果首先应当追求的是程序公正,因为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正当的程序包括裁判者的独立、中立,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应当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诉讼主体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等内容。此外,法官还应当严格遵循证据规则,依法保持程序的公开性,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所有这些都是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法律是社会转型的指向标。现在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即“王在法下,以法治国,法是约法”。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到,过去的传统社会是一种礼法社会或熟人社会,热乎乎的人情关系是人们的行为标准。科技革命带来了现代社会,大量劳动力从农村来到城市,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冷冰冰的法律法规成为言行标准。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保持法律得公正,无过错不担责的原则出现。“昆山杀人案”更新了法律界对正当防卫的界定。法律成为人权的保障,成为政府官员和平民百姓保护自己权利的依据。法律的更新必然慢于社会发展的速度,但是法律所代表的社会公正的思想却会却不断传承,并指引人们去思考什么是真正的公平,怎么实现这种公平。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不断与时俱进来保证自身的权威。司法的意义在于其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为标准。法律条文生效的背后是所有人对其所含的公平正义理念的认同。但是,公正并非绝对的,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改变。因此,丹尼勋爵(Lord Denning)认为“法官在审案和判案的过程中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创立出与社会步调相一致的新的、公正的判案原则。”更新的法律条文指引人们的行为,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根据法律制定的规则调整自身的行为,整个社会就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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