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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与曲直读后感锦集
日期:2020-02-26 23:08:07 来源:文章吧 阅读:

是非与曲直读后感锦集

  《是非与曲直》是一本由苏力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19-8图书,本书定价:68.00,页数:,特精心网络整理的一些读者读后感希望大家能有帮助

  《是非与曲直》精选点评

  ●无论喜欢不喜欢,苏力无疑是法学中最深刻之一。他毫不客气揭示出那些所谓完整主流意见判决中的巨大漏洞和断裂。我们的法学是如此幼稚我们法律人是如此的幼稚。几乎每一篇都有启发性观点,但红色娘子军那一篇倾向性明显,也太难读了。语言也越来越冗长繁琐,扣分。

  ●给迷信司法制度论证推理的我一个暴击

  ●分析力度深入

  ●一种虽然不是很懂但就是很舒服感觉

  ●如果对大国宪制感到失望,这本书则不容错过喜好独立思考的苏力回归了。

  ●以事实依据,仔细分热点案件背后的实事细节,多种路径分析,虽然不是所有观点都可接受,但逻辑清晰,驳斥清楚井井有条法理观点就是在辩论中越辩越明。准备拜读作者的其他书目

  ●刚出就买了,emmmmm 还是喜欢苏力老师之前写的两本书,这本太就事论事了,冗长,复杂专业,没那么有趣轻松

  ●读完大有收获好书

  ●尽管后面几章的论述显得琐碎絮叨,有些观点也保留意见。但仍然难以掩饰务实态度。法律是用来使用工具,所以必须得适合使用地土壤,而不是用来在“修辞实验室自圆其说具体长评

  ●啊 好烦他主观情感的宣泄 更愿意读法律现象和逻辑分析

  《是非与曲直》读后感(一):《是非与曲直》简评

  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感受是“细致入微”,这是法律人最基本的素养,也是当代社会人应该有的对事态度。没看之前以为这是本有关意识形态教学,法理论研究教义论文,但真正读下去之后才发现这是本针对个案的种种细节考察,将理论联系实际,衡平各方权益的社会读物特别适合喜欢在网络上哔哔赖赖的“喷子”以及特别浮躁静不下来的人看,老少咸宜。总之,摆事实、讲道理、断是非,要养成方面、多维度精细化的思维方式学会过多学科审视问题,切忌滥用法主义解决纠纷

  《是非与曲直》读后感(二):喝可乐迷人教授

  虽然本书是本论文集而并非“连载式”的读物,不过苏力老师的思想一以贯之——基于中国问题寻找国法理。书名为个案中的法理,但苏力老师的眼光并非仅仅停留在分离的案由中,他并非用案例分析来引证或支持某一个法理命题或法学教义,也不总是急于得出一个仅解决此案纠纷的确定方案,而是在所提出的问题上提炼出普适性的观点,以期对未来的法理研究有所启发。 应该知道,法学的存在理由,其一在于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实际上,法学不同于哲学,法学研究在很多时候,理论反而是次要的,事实问题才是主要,法律的基因是解决问题。苏力老师致力于打破纯法律理论研究的高墙,消除法理话语是普适的纯专业技术知识的幻觉或神话,敢于质疑被法学/法律人士奉为皋臬的法理规范。他反对言必谈西方经验,而是主张由中国问题出发,分析中国问题,从中国问题中推导出中国法学理论,在法与道德的问题上也阐述颇多。这意味着苏力老师关注的不是全然由法律条文框住的法教义学,而是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的法社会学。苏力老师是一位实用主义者,他关注的法理学,是根植于中华文化中衍生的中国伦理法理学。 从行文中看出,苏力老师的很多观点颇受波斯纳法官的影响,有着深深地法经济学的影子,他注重tradeoff,认为法律的难题从来不是确定某种利益是否需要保护,而是有与之冲突的利益也需保护时,该如何平衡相互冲突、纠结的利益保护。但他没有经济学人的“冷漠”和“功利”,他只是借助经济学视角分析问题,也曾温情地呼吁司法界在关注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关注实施犯罪着的家属,他们实际上也是受害者(在这个问题上苏力老师提出了“独子免死”的刑法主张,太过冲击,本不接受,但苏力老师的论证令人诚服)。 苏力老师一直是个处在风口浪尖的法学教授,他实在太敢说,永远只站在他认为对的一边,批评过法官,批评过律师,更批评他认为观点有失偏颇的法学界众多学者。但单凭苏力老师爱喝可乐这一点,我就无法觉得他过分,实在只能是可爱呢。 最后不得不放肆打call的是,苏力老师缜密的写作逻辑真是读起来太令人舒畅,这整本书他的逻辑思考魅力简直像⛲️压制不住地向你喷薄涌来。行文基本上是用一条线(实证主义)贯穿始终,期间穿插多个点(个案分析),将思想流畅而显然地表露在字里行间。比如在第一章,他从肖志军拒签手术事件切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探讨何为“救治”、何为“紧急情况”,论述医院的做法并无任何违规之处。此外,就案件中出现的“签字与知情同意”制度,从法理角度和社群经验角度论证其合理性,引用美、德、法三国法律与案例侧面说明患方签字同意制度的可适用性。最后回归肖志军拒签手术事件,运用“沙盘推演”,从反面入手,颠倒医院做法,探究医院将面临的可能指责,预测可能的审判结果。这篇文章从正反、法理、社群经验、国外实践等多角度展开论证讲理,从逻辑上看实在是无懈可击,这就是大佬吧。再就是再第二章“黄碟”遭遇陕北一文,首先对争点重新界定,将大众从陷于警方(公权力)与张氏夫妇(个人隐私)冲突的狭隘视野中拉出,聚焦于张氏夫妇与其邻居之间的社区矛盾。其次从多视角出发,将案件和诸多潜在的法理流派的思路联系起来,先后进行了自由主义的法理分析、社群主义的法理分析、最低限的女性主义法理分析,从这三种进路中颠覆了很多法律人运用所谓自由主义原则得出的“黄碟案”结论,继而对教条主义展开批判,揭示法律人普遍存在的疏于事实的现实局限,以致造成陌生于执法、司法的弊端,呼吁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需要更加关注事实,研究真实世界中的法律,而不是意识形态化地固守这种或那种法理教义。还有对“药家鑫案”、“南京虐童案”、“李辉质疑文怀沙的事件”、“许霆案”的剖析,就留待大家自己去读吧。

  《是非与曲直》读后感(三):务实的法律观察

  “法理学研究的都是稍微有些常识的还要养家糊口的人连一分钟都懒得思考的问题”。苏力教授开篇引用波斯纳法官吐槽法理学的话让我感到心中舒畅。其实不仅是法理,任何法律都应该是聚焦现实问题的工具,而不是术语概念的缝合克苏鲁,让普通人敬而远之。一直以来,我对法律界的不接地气,高高在上感到很别扭。遇到和舆情相反的事情,言必乌合之众,痛斥群众没有理性,暗戳戳的表示自己最专业最有发言权。遇到和舆情相同的事情,又借助“民意”为自己的言论增添底气,摆出一副为民请命的架势,十分鸡贼务虚。

  所以像苏力教授这样务实的人就显得很可贵。这本书也是一直秉持着他长久以来的态度和观点—务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拒绝使用法律教条主义僵化的在修辞里自圆其说,着重注意问题背后存在的合理逻辑。第二章的黄碟案,这个在课上无数次被老师们用来举例论证国家机器对公民权利的干涉有多深。但定睛一看,却发现个中有诸多细节在一次次的传播中失真,苏力教授整个章节可以用一个问题来总结,如果排除警方滥用职权,那么本案就不应该是一个国家VS个体的案件,而是一个社群VS个体的案件。最重要的事实则是,“接到群众举报”和“事情发生在2002年的西北内陆城市郊区的一个村的诊所里”。那么接到举报如果不出警是否又是“吃着纳税人的钱不为人民服务”的戏码,其次2002年的西北内陆城市,文化氛围是肯定保守的,你不能说你秉承着进步主义,性解放,就天然比文化保守的人高级吧,这明显不符合批判者们自由主义的立场,再有就是把村里面半开放半居住的诊所完全代换成城里中产阶级住的封闭楼房,且不说村里有串门的习惯,就算不串门,夏天在一个半开放的诊所里看“小电影”,假设没人去偷看,那声音总会流出吧,而村中还有小孩,性教育再好的家庭也不可能允许自己孩子听别人这种内容吧,更何况还在2002年。退一万步讲,就是在美国,你扰民了邻居也能报警请求干涉吧。至此这个失真案件,在逐步还原细节的前提下,从一个看着官民对立的案件,变成了三方角力的案件。这也丰富了那些为了套用理念而故意裁剪的事实,也展示了这个世界真正的复杂性。

  第三章论述药家鑫案,整章用很大篇幅针对法学界一直呼吁的废死的集火输出了,看到最后我认为直接“全文背诵”都没什么问题。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有三个,其一是废死被认为是历史潮流,在进步主义的话语下,人类会一直“向前”,不断“革新”,但似乎这与法学界一直主张的恒定的“自然法,普世价值”相矛盾。其二,还有很多人则是基于自然情感“怜悯”,可同样是人类自然情感的“复仇”也不能忽视,都是情感都是人类不可能消灭的。而且同情怜悯是在自己被保护的很好的情况下产生的“奢侈品”,但如果切换成被严重伤害的人,怜悯就会切换为复仇与愤怒。这个年头慷他人之慨最容易,就像现在还有人假借“同情”穷人的视角给杭州纵火案的保姆辩护,顺便抒发一些潜在的仇富心态,毕竟烧的不是他们家的房子,死的也不是他们的家人。其三则是认为死刑会导致错杀,主张宁可错放也不能错杀,苏力教授在书中直接就驳斥,死刑会造成错杀应该推导出非常慎重使用死刑且严格审核,而不是废除。同理,剥夺人身自由也有错判的情况,那是不是就不应该判有期徒刑了?更何况错判剥夺自由和错杀一样在绝对意义上是不能补救的,就像我前些天看的法国电影《自由了》的男二号一样,长期的禁闭导致他与社会脱节并且性情古怪。到结局也没能变的正常。书中还有针对其他观点的驳斥我也就不全贴出来了。这些支持废死的观点也让我想起平日里积极给自己的学生灌输思想,在网络上炫耀自己的知识,恰逢社会严重的暴力案件又集体消失,风头过去了又跑出来指点江山的法律人,这种“精神胜利”着实显得低端。

  第四章聚焦的是南京后妈打孩子判刑的案件。这个章里,我认为分析的最好的是关于中国传统的“父慈子孝”,“养儿防老”的逻辑推演,有理有据。首先父慈子孝是一个履行期相差20多年的双务合同,在“爱”这个舶来品还没登陆并且在中国铺开的时候,如果父亲不养孩子,卖了孩子,或者说对孩子非常不好,那么对于没有任何养老保障的古代,无异于断送后路,从最功利的角度这也束缚了每个父亲有更好养育孩子的责任,即使父亲做的很糟糕,那么孩子长大了不养老了,那也少有舆论和心理负担。其次古代非常讲究孝顺是因为,父亲就算是为了将来养老履行了父慈,而孩子没有孝顺,那这会给社会形成养儿不防老的观念,对于古代一直高涨的杀婴率和本来就弱的抚养心理来说,这是对那一方都是不好的,所以国家必须介入,意识形态和国家机器两手抓,但具体操作还是依靠社群里的舆论进行施压,这很能体现一个存在久远的制度,习惯是无数次的考量和博弈形成的。

  从阅读体验上讲第二章到第五章是最好的,既有释法说理,也有深层的逻辑分析。后面几章论述起来则显得琐碎繁杂,读起来很晕。而且有些观点也持有保留态度,但这并不影响这是一本发人深思,富有洞见的好书。在普遍务虚,热衷于喊符合普世价值的政治正确话语的法律学术界理论界里,苏力教授这样务实的人真的是非常罕见,当前的法律界需要关注这片土壤,寻找适合的方式,也需要祛魅。引用苏力教授的话来讲如果法律概念和社会互动有任何意义的话,那就应当是互动,而不是坚持,单方向的,总想用法学人的概念来规训民众

  《是非与曲直》读后感(四):法律不神圣:简单规则与复杂世界

  与上一本《大国宪制》不同,苏力老师的这本《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是一本看上去“拼凑”起来的论文集,章与章之间并没有什么联系。然而,尽管是不同主题的论文,但是苏力老师想要表达的思想却是在看似毫无联系的课题之间一以贯之的,甚至可以说,苏力老师一直以来的著作都是在做这件事——为这些年被法律人捧上神坛的法律祛魅。苏力老师是一名法学教授,却致力于祛法律之魅,新中国第一代的留美法学博士,却致力于寻找法治的本土资源,这本身就很有意思。

  在我初学法律的时候,一上来学的就是《刑法总论》中的构成要件理论。单从理论上来说,这是一个非常程序化的思维模式,不管是四要件学说还是三阶层学说,当我拿到一个案例的时候,脑海中会自动浮现出一个构成要件的List,把案例里的要素往上套,符合了就定罪,不符合就无罪。这乍一看很简单,尤其是在学校里,无论是期末考试还是法考的案例题,都是经过简化、极端化的理想状态,构成要件都非常明确,这种建立List再往上套用案例要素的思维方式非常有效,以致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让我觉得真实的世界也是这样的。

  我曾经一度以为这是一种法律人在思维方式上的优越性,特别是当身边的人在谈论起那些复杂案件的时候,我总会非常简单地说:“满足构成要件就定罪,不满足就无罪,很简单,你们说的那些有的没的都没意义。”哪怕我不说,也会习惯性地这么去想。那时我真诚地觉得法律是人世间解决一切纠纷的完美规则。

  时至今日,在继续学习以及经受过实务的捶打之后,我可以坦然承认这是一种基于专业壁垒的保护而形成的一种盲目的优越感,优越于自以为的可以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的能力,究其来源,无外乎是一种相对于外行人而言的专业知识的优势,以及这样的专业知识在他们心中形成的某种念。实际上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任何一个专业都或多或少会在面对外行的时候产生这种优越感,但法律的特殊性在于,当它对世界施加影响的时候,并不会区分影响的对象是否是一个法律人,法律,或者说写在文本上的法律条文是没有感情的。然而反过来却只有法律人可以直接影响法律,那些外行在法律面前往往是没有话语权的,显而易见这并不合理。如此一来,这种专业上的优越感会导致看似专业的法律人与绝大多数的社会现实存在一定脱节,壁垒困住的往往是被保护的法律人自己。

  由此,要消除法律人心中的这种优越感,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是要对“法律”这样一种存在进行祛魅。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我们习惯给法律赋予太多价值上的意义,尤其是当“依法治国”成为了一种政治正确的旗帜,价值上的意义似乎又演化成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似乎我们只要制定一部良好的法律就可以解决现在的所有问题。

  不得不说,这样想得未免太简单了。

  我们没有人会否认我们生活着的世界是一个无比复杂的客观存在,哪怕仅仅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中国就已经足够复杂了。但法律条文是简单的,作为一种面对所有人的制度性安排,它只有足够抽象、足够简单、具有足够的解释空间才能重复地、普遍地适用。

  然而我们往往太过于理想化了,总是试图用几个简单的法律条文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尽管它们之间有着没法否认的共性,但每一个案件真正的争议点往往是它的特殊性,或许法律能够解决这些争议,毕竟无论如何法院都会依照法律做出裁决,但如何“好”的解决这些争议,往往是法律所力不能及的,甚至可以说,这个“好”的标准也是不可能实现一劳永逸的,要求我们法律人必须具体地去判断。

  或许中国尤为复杂。正如中学政治书上所说的那样,我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一方面,我们的东部地区,特别是北上广深这样的大城市,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都与其他地区特别是西北、西南这些老少边穷地区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而另一方面,在差距如此显著的情况下,经济基础不同的地区,却在适用同一套法律条文。当然,法制统一是民主集中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但落到细节上却需要不可忽视却往往容易被法律人所忽视的特殊性考量。

  我们太容易把身边所见所闻当成世界常态了。身处庙堂之高或者象牙塔内的法律人,往往习惯于把发达地区已成常态的这一套规则体系应用到并不具备条件的人和事上面去,忽视了字面上一致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下的内涵与外延存在着许多差异,这些差异是很难在法律人高谈阔论的字里行间发现的。

  然而这些差异始终是客观存在的,当它们无法被既有的规则所涵盖的时候,法律人往往会陷入一种不自知的道德化困境中,尽管没有哪个法律人会承认自己的道德化倾向,但将法律本身视作一种不可动摇的信念,就是一种将法条教条化的过程。当复杂的世界无法用逻辑去论证的时候,法律人会无意地诉诸价值判断,高扬着像“自由主义”“人权”“权利”之类的时髦旗帜,毫无疑问,这本身也是一种新的道德化。

  然而道德化的价值话语并不能帮助我们解决实际的问题,甚至囿于价值上的政治正确会让我们面对现实世界的问题时南辕北辙。正如在本书第一个案例中,事不关己的旁观者高喊着“生命高于一切”的口号指责医生见死不救时,却无法回避医生将会面临的风险,尽管医生在这个案例中尽到了制度规范内的最大努力了,但却很少有人注意到看似强势者的风险可能性。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高呼“生命高于一切”的法律人是真诚的,但恰是这种片面的真诚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人应当避免的优越感的来源之一。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基础,面对复杂的世界,尤其是复杂的中国,单纯的逻辑推理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具有惯性的思维路径会让我们陷入“身边即世界”的假象当中。我们必须对客观存在的现实具有相当的关切,当我们拿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例的时候,我们必须要设身处地去考察事实与细节、去考察与案件相关的一切因素,甚至需要我们跳出固有的概念去看待这些问题,例如药家鑫案的殃及效果,我们不禁思考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而言死刑惩罚的是谁?这些考察与思考,一定是要优先于大而空洞的价值话语的。

  法条的简单而抽象是为了应用到所有人,而面对每一个具体的个体时,法条又必须切合实际地被解释,该如何去解释法律,法律人必须要超越理论、超越固有的逻辑模式,必要的时候,甚至要超越法律本身。

  “法治”的美好愿景不应是法律人坐在象牙塔的书斋里的一厢情愿,它更应该是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为了这个美好的愿景赋予了“法律”(而非“法治”)过多的价值期待。或许,我们首先要做的,恰恰是将我们的法律请下观念的神坛,让我们能够脚踏实地地一切从实际出发。

  《是非与曲直》读后感(五):Beyond Right and Wrong

  摆事实,讲道理,断是非。

  一、解题

  苏力老师的新书《是非与曲直》,其题目道出了我这几年学习法律的心声。

  早些年,我虔诚地相信:规范的生产、创制,事实的发生、展开,在司法的意义上应当是无比明晰的,应当顺应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经由大前提、小前提,得出结论,应当像贺卫方老师说的:“在司法中,法官必须抑制自己的情感,泯灭自己的个性、对了,就是要像自动售货机那样……一边是输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的入口,一边是输出司法判决的出口。”(第324页)在一个规范供给充裕、制度设计绵密的世界,是非、曲直应当泾渭分明。但真实世界的真实面目——事实的模棱两可与混沌——无情嘲讽、取笑我的幼稚与天真。非黑即白的世界,只存在于计算机、机器人、AI统治人类的时代,那将是一个0与1的世界,是一个阴阳(正负)两极的世界。

  一方面,相对于上帝视角,有限视角决定了我们永远不可能掌握事实全貌;另一方面,掌握的有限事实,也被人有意无意地忽视、删改。这愈发使我明白,真相不可得,也并不一定重要,重要的是为谁言说,谁在言说,说给谁听。法院判决就是真理?未必。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说:“我们说了算不是因为我们不犯错,我们不犯错是因为我们说了算。”(第324页)

  在肖志军签拒手术事件中,苏力老师主张院方无过,支持同意签字制度,对理应签字但拒不签字同意手术治疗的亲属,警方应介入展开刑事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第62页)在陕西黄碟案中,主张警察有权干预张氏夫妇看黄碟。在药家鑫案中,主张判药家鑫死缓。(第122页)在南京虐童案中,主张“打是亲骂是爱”,李某无罪。(第165页)在《红色娘子军》产权争议一案中,批驳法院判决,认为中央芭蕾舞团不构成侵权、违约。苏力老师给出的这些结论一定无误?未必。但他教育我们要有“向前看”的学术追求,not just right or wrong,对错与否不重要,或者说,对错之外,有更重要的东西:如何通向结论——这是我们应当关心的。

  二、法理学一二谈

  学习法理学容易陷入这样的危险:喜欢高谈阔论一些抽象的概念或命题,而不愿意面对真实的生活世界,或者一到说理就主张“某国怎么做”或“张三怎么说”。(第1页)

  当我们分析问题,评价做法的时候,“人权”、“自由”、“法治”,诸如此类的语汇,对我们产生巨大的诱惑。教条化的自由主义,纵容我们每个人,在道德制高点上评头论足,却不用担心像卫道士那样随时准备牺牲。人们关心理念建构、关心逻辑推演、关心形而上,却对火热的生活事实置若罔闻,对形而下漠不关心。这一点,common law(普通法),提供了极大的启发。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经验。没有case by case(案件)的积累,法律大厦再富丽堂皇,不过是寄生于思维中的空中楼阁。学习美国合同法时,首先接触的不是法条,而是facts(事实)。一案关于房屋买卖,出卖人有义务告知买受人此前房子中出现过白蚁。这涉及到合同订立时的告知义务。又比如“鸡肉案”中,美国的卖方与瑞士的买方就chicken(鸡肉)买卖达成协议,但双方就“chicken”的具体含义发生争议。揭示了合同解释的修正的客观主义规则。从事实出发,而非大前提出发的视角,一定意义上帮助我们规避结论预定的可能。此外,辩护中,要求对不同案子进行distinguish and analogy(区分与类比),将敦促我们更在意细节及差异背后的法律意义。

  为什么逻辑推演与现实生活常生龃龉,甚至发生惊人的背离,恰恰是因为学过几天法律,掌握一些法条的人,习惯于将独特的个体、组织社群化约为莱布尼茨《单子论》中的“单子”,独立、封闭、没有可供出入的“窗户”。危险之处在于,我们不是在自洽的意义上界定“单子”,而是在交往的意义上预定了边界与结论。大而化之地使用法教义学,每个人终将沦为毫无特质的单子。

  三、遗憾

  不难发现,苏力老师对案情的了解,几乎全来自公开报道与新闻媒体——这相当不可靠。刘老师曾多次批驳某些学者、公知,仅仅依据新闻媒体的报道,对社会热点说三道四。没看过卷宗、勘验笔录,接受的都是二手、三手,甚至虚假信息,就在那里歇斯底里地讴歌权利、自由,这相当不负责。新闻媒体与资本媾和,或者说成为资本的婢女,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某种意义上,已是不争的事实。舆论裹挟民意,又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司法,危害又甚巨。若要控诉,当可写出宏文,按下不表。值得庆幸的是,书中提供的案情毕竟经过时间的淬炼,纵使残缺,也当是重要的,值得讨论。这构成了学术争论共同的信息基础。

  此外,苏力老师坦言,自己是“典型的象牙塔内的人”,既非律师,也非法官,不曾以任何从业者身份介入。(第2页)这一局限性,让我对书中多次言及“我想法官如何如何”之类的猜想,充满了疑虑。有时候,局外人能敏锐地发现问题的症结,但毕竟不能像局内人参与司法,获取一手信息。只好退而求其次,让推断诉诸理性判断与臆想。如果我们迷信理性,自是无碍;可如果我们对我们自己观察世界、理解世界的能力保持怀疑,对设想出来的场景、思维实验就要打上问号了。

  四、案件之我想

  肖志军签拒手术事件中,学人、媒体一致抨击签字手术制度“草菅人命”,高举“生命价值高于一切”的旗帜,大肆谴责、征伐院方之不作为。(第19页)面对媒体的狂轰滥炸,学习法律的人更应该保持警惕,这不是最坏的制度,当然也可能不是最好的制度。它意谓着患方了解了并同意医方建议的手术方案,委托医方手术。若没有患方的委托,或没有法律允许的例外,即使用心良好,只要手术出现死亡或其他意外,无论有无技术/责任事故,依法均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杀人”或“伤害”。(第32页)这是黑格尔意义上的“存在即合理”。按照逻辑,不完善的人不可能创制完善的制度,而奢求某种人造的全能的制度可以妥善规制人的行为,只能落得异想天开的地步。从批判路径看,社会分析总是容易的。因为置身事外,所以“举重若轻”。但真正重要的是个人责任、个体义务的分析。所以苏力老师是真自由主义者,是真存在主义者,即自由的真义不囿于“自由行动”,而是主动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黄碟案中,作者通过自由主义、社群主义、最低限度的女性主义三种理论进路反驳了教条化的自由主义得出的警察不得干预夫妻在家中看黄碟的权利。用一句话概括案情对法律人有着无比的吸引力,仿佛基于简化的事实,法律就可以自由驰骋。首先,警察不会无缘无故地进入私宅,是因为有人举报。其次,观看的场所不一定是家,而是路边商铺。再者,事发环境不是完全城市化的封闭的陌生人社区,而是半开放的城乡。其他细节不一而足。当我们将上述事实纳入考虑范围,就不会轻易得出这仅仅是公权力侵犯私权利这样的结论,更涉及到私权利的自由边界与公权力行使合理性问题。

  药家鑫案将中国律师整体水平之低一览无遗地暴露在国人面前。对于刑事案件,按是否存在被害人,可以分为两类。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法院往往会酌情轻判。相关规范性文件也支持这一做法,如《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07):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改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坦白而言,刑辩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微乎其微,或者说,无益于被告人出罪。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督促当事人配合公检法及被害人争取轻判,等等。真要在法庭上展开雄辩,是万万不可能的,因为很少有律师会把两百页一卷,几十上百卷的案卷从头到尾读一遍——从成本收益角度考虑都不切实际。

  五、小结

  很久以前,我还没有学过法律,写过一篇《法的门前》的小文章。觉得法条编织的“法律帝国”瑰丽无比,对此神往不已。接触更多的社会生活后,对法律是一种保守性的力量的体会越来越深。法律不是被信仰,而是被畏惧,因其背后站着权力。权力会天然地膨胀,而掌握权力的人自我设限,用法律规范权力,表现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正如我开篇所言,哪有什么是非、曲直分明,每一个体不过是在钢丝上起舞,找一个平衡点:平衡自己与他人、社会、国家的关系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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