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宪法无法被解释的实质是大写的权利(意识形态)对权利的否定,或者权利话语的无穷循环。也正因为如此,权利的界定可以是机会主义的,可以为达到某一特定目标或效果而收窄、放宽。 ----冯象《政法笔记》
●不幸的是,工具主义跟大学教育和学术的理想是完全背道而驰的;教育产业化的政策不但助长了本已猖獗的腐败,还从根本上动摇了文革后重建的学位制度和大学信誉。法律作为热门学科自然首当其冲。形势如此严峻(不用举例,诸位比我明白),我们对法律人的训练和成长能抱什么期待,对法学方法,又应怎样要求? ----冯象《木腿正义》
●文化解释乃是解释的解释,是追究各种解释背后的立场和态度,而不是取代别种解释;是质问例如为什么关于某次政治运动或权力斗争的某派解释能够最终获得"文化"的待遇,从而名正言顺地表述为法律的规定、概念或原理。 ----冯象《木腿正义》
●不用说,品牌可以是一比巨大的财产。他的主要价值,即在对偶像符号的两项和含义的垄断。此垄断在法律上若取产权的形态,便是只是产权。 ----冯象《政法笔记》
●一九四六年,哈佛法学院院长、美国社会学派领袖庞德先生应邀来华,国民政府聘为顾问,协助立法,改革法律教育。……直言:“以后中国的法律,不必再一意追求外国的最新学理,中国的法律已极完美,以后的问题,应当是如何阐发其精义,使之能适应中国的社会,而成为真正的中国法律” ----冯象《木腿正义》
●执法和侵权是一对矛盾。执法严,侵权少;侵权盛,执法难。但归根结底,是现有侵权后有执法;有侵权泛滥之弊,才有执法不严之忧。执法不力只是方便了侵权,不是侵权的真正起因(为犯法而犯法,是另一门学科研究的问题,中再次不论) ----冯象《政法笔记》
●文学之所以能抵法律的不足,乃是因为它上演的是具体的、生动的而典型的,直接诉诸读者的伦理意识和同情心的一幕幕人间喜剧。 ----冯象《木腿正义》
●律师、法官等法律人集团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基于国家法律的有关实体规定和诉讼程序制定的。法条具文一多,执行不力,职业道德素养也就成了不切实际和不必遵守的纪律说教。法律人的职业素质降低……在很大程度上,还因为正式(诉讼)渠道和法律人集团的信誉受到呆账拖累,本身成了社会正义经常谴责的对象。 ----冯象《木腿正义》
●现代法律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不喜欢讨论规则与制度的正当性或伦理目的。它希望人们相信,规则与制度的变迁存废(包括性权利的诞生)是法律“生长”或“发达”的结果。着眼点自然是法治的尊严,同时也造就一种不嫌重复而无限循环的权利话语 ----冯象《政法笔记》
●到了四十年代中,抗战胜利,……如蔡先生批评的:“法学不出翻译抄袭之境地”,“坊间之法学书籍,尤多粗制滥造之作”“幼稚得难以形容”。 ----冯象《木腿正义》
●法律与文化的位置应以自由的法律为主,然后文化才有空间,才能丰富。有相应的法律也应有相应配套的文化。 ----冯象《木腿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