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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条约时代”
日期:2020-03-13 02:16:45 作者:沈栖 来源:杂文月刊 阅读:

晚清的“条约时代”

  清朝建立,以“天朝”傲视天下,中华文明相对独立发展,在东亚地区形成了以中国中心的汉文明圈,虽与英、法、美、荷、西、葡等国有通商关系,那也是“化外各邦”“怀柔远人”。十八世纪末叶西潮入侵,中国开始进入了长期的衰弱过程清政府害怕外国势力入侵会加剧不稳的情势企图以加强实施闭关政策维护统治。1840-1842年第一次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中国已处于被动消极防御地位,独立的主权国家的地位岌岌可危。到了1856-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清政府改变了对外态度,以订立一系列不平条约标志,和列强建立了屈辱政治关系。恰如历史学家蒋廷黻所说:“在鸦片战争以前,我们不肯给外国平等待遇;在以后,他们不肯给我们平等待遇。”

  城下之盟,别无选择作为战败国,再苛刻条件清廷也不能不接受。近代中国第一个不平等條约——南京条约(1842年8月29日),主要有三项内容,即割地、赔款、赦免“汉奸”;英方强加给中国的诸如五口通商、废除行商、新定税则规定,无疑是强权表现犹如一座界标,标志着中外关系由“天朝”时代转入“条约时代”,至此,清初建立起来的“天朝”对外贸易的“防夷章程荡然无存。据王铁崖所编的《中外旧约汇编统计:从南京条约始,至1911年清朝退出政治舞台,在近70年间,清廷共与21个国签订条约(包括章程、合同、续约、协约、照会、条规、专约等)537项。

  在中国历史上,南京条约委实是亘古未有之事,朝野引发热议。浙江巡抚刘韵珂认为“抚局既定,后患颇多”,他首先考虑的就是:“对英条约签订后,其他国家望而效尤,清朝又不知底细,该怎么办?”道光帝对钦差大臣耆英传递的条约内容也有所顾忌,再三思虑,为“力杜后患”,他决定在南京条约上“添注”,这就产生了在虎门签订的“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即虎门条约),其实,它走得更远,使得清廷至少丧失了四项重大权益——关税自主权、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英舰进泊通商口岸权,其带给中国的祸害并不亚于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扯破了“天朝”的帷幕,晚清已守不住“天朝”旧制,慑于列强的武力炫耀外交施压,“一视同仁”便成为了其处理中外关系的准则。1843年,美国派众议员顾盛携带条约草案47款来华,尽管“内多必不可行”,但还是“四易其稿,始克定义”,签订了望厦条约;法国使者拉萼尼来华的使命即是“与清朝缔结一项与英国权利相等的通商条约”,结果如愿以偿,签订了黄埔条约。其他国家竞相效仿,如葡萄牙(1862年)、丹麦(1863年)、西班牙(1864年)、比利时(1865年)、意大利(1866年)、奥匈(1869年)、秘鲁(1874年)相继和清政府缔结了通商条约,“一体均沾”。这些条约规定了低关税,确立了最惠国,开放多个通商口岸,并保证享有在中国内地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的权利,在19世纪中期,这些特权在中国创造出一个“非正式帝国”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清朝在签订不平等条约时,还保留了列强“修约”的权力。1858年,清廷分别与英、美、法、俄四国签订的天津条约都规定:海关税则和通商条例可以协商修订(如中英条约载明10年修约,中法条约规定修约期限为12年)。为了满足贪欲,列强们以“修约”方式实现新的侵略要求,如英国1868年修约,达到了中国全境开放通商、北京设立使馆、鸦片贸易合法化等目的。

  就连其时的蕞尔小国日本也觊觎中国。1870年底,日本派出外交大臣来华谋求订立条约。经过两个月的讨价还价,最终在天津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895年甲午海战后签订的马关条约主要内容除了确认朝鲜“独立”外,还有割让辽东半岛和台湾、赔款、开设工厂。清廷割地赔款,都达到半世纪前中英南京条约以来从未有过的程度,把老迈的中华帝国推向了“亡国亡种”的边缘。

  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清廷与德、英、法、美、俄、日等国签订的辛丑条约是列强强加给中国的又一个奴役性条约,它实现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即使在20世纪初,清廷实施了称为“新政”的一系列雄勃勃的改革,但仍然无法挽救其日薄西山的颓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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