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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政治论》读后感精选
日期:2021-01-21 03:57:56 来源:文章吧 阅读:

《神学政治论》读后感精选

  《神学政治论》是一本由斯宾诺莎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2.10,页数:293,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神学政治论》精选点评:

  ●斯宾诺莎是一个非常正直、善良的人,信仰罕见的坚定。斯宾诺莎的悲剧之处就在于,首先他和大家结怨,居然是因为他的诚实;其次,长久以来不管是敌人还是朋友,都对他抱有深深的误解,都认为他是无神论者。那又怎么样呢,他一定会说,我已经说出了我想说的话,人类智慧的产物不可能像神那么完美无缺啊。--那么在我心中,斯宾诺莎的作品就是最接近完美的存在。

  ●总算搞完,累死我了……

  ●好傲娇的文风。

  ●显然,读这个版本一点用处也无。

  ●too old to live

  ●鬼爪爪

  ●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愤怒或欺骗,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监视。实在说来,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斯宾诺莎并不意图祛除宗教,也不在于以哲学否定神学,斯宾诺莎深知宗教的重要性,他意图让哲学取得独立地位,意图通过梳理希伯来的神学政治模式来论证他预想的政治社会。最初的认识是,斯宾诺莎对《圣经》阅读方法和阐释的工作,是破除神学政治传统的极为重要一笔,从反基督的战争来看,写这本书的斯宾诺莎跟费尔巴哈、马克思、尼采、舍勒等人站到了一个阵营当中,但现在来看斯宾诺莎只是算当时异端的《圣经》阐释意义的敌基督,而马克思、尼采等却是彻底意欲推翻宗教

  ●喜爱。。。完全契合我心。。。。

  ●只要内心平和,相信哲学还是宗教,不重要。

  《神学政治论》读后感(一):神学政治论

  一切人类问题都是经济问题,这是句绝对正确的话语。不过最大的经济问题却是政治。吕不韦曾经问过父亲:务农的回报是多少?答曰一倍。经商呢?十倍。从政呢?成百上千倍。于是吕不韦“投资”了秦异人,终成大事。以此看来,掌握了政治上的力量就是最大经济利益。   在推翻任何一种政权或者阶级时,思想总是先行的,要先摧毁对方的理论基础,然后才是实体。斯宾诺莎此书的理论就是为了推翻封建统治(在西欧最大的封建势力不是政权而是教会)而进行的思想准备。   作者从分析《圣经》出发,批判驳斥了天主教对《圣经》的解读,特别是对于奇迹以及经书的内容不是天定的,而是不同时期产生的。这种说法现在看来也许很平常,可是对于统治西欧的天主教会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打击,也难怪天主教不允许普通人读《圣经》(新教是允许的,这意味着天主教垄断了宗教思想,而新教允许个人进行解读,也意味着承认个人的权利)。   当然作者虽然是批判天主教理论,实则阐述自己的理论,即现今的新教理论,主张天赋人权的学说,社会契约说,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认为“民主政府”,即资 产阶级的民主政治是最好的政府等。所以此书在历史上起着巨大的作用。

  《神学政治论》读后感(二):神和泛神

  斯宾诺莎(Spinoza)不是最早挑战传统基督教和神权的, 但是读了<神学政治论>, 对一个不过三十出头的青年在那个还未走出中世纪阴影的时代, 对宗教, 政治, 自由, 人权能有如此清晰的思考和论述, 不禁令人敬仰.

  这本书的主旨应该还是为了抨击神权的. 虽然有意无意的绕了一点圈子, 他还是说出了'自然的效能和力量就是上帝的效能和力量, 自然的法则和规律就是上帝的指令'(第六章 论奇迹). 他把上帝等同于自然力的时候, 已经跨出了严格的宗教范畴. 斯宾诺莎的宗教观点基本接近于泛神论. 从文艺复兴后期出现的泛神论, 把宗教和意识形态带出宗教专制. 信仰的核心已不再是人格化的上帝和上帝的不需被理解而要绝对遵从的教条, 转向了对宇宙自然规律的信仰和对认识规律的追求. 文艺复兴把关注从神转向人, 从对神权的崇拜转向对人权自由的向往.

  斯宾诺莎又说'把信仰和哲学分开是本书的主要目的'. 他说,信仰基于对上帝的顺从, 而信仰与上帝是什么无关. 哲学的目的则是追求真理. 我们可以把他理解成, 宗教信仰要人们顺从上帝的旨意做人,爱人即可. 把是什么和为什么的命题留给哲学. 这样宗教和哲学既不相联系, 宗教也不应该干涉哲学的思辨.

  进一步, 哲学和神学分开,哲学和神学都有思想的自由. 既然上帝之力即自然之力, 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 个人的权利也是自然的最高的权利, 乃天赋之权.

  整本书还是有不少自相矛盾的痕迹, 或许是作者本身的意愿对为了能让著作有机会发表的妥协. <神学政治论>在1670年斯宾诺莎三十八岁时发表,随即被教会列为禁书.

  有意思的是文艺复兴的西方哲人于中国哲人不同,很多西方哲人著作是副业, 主业有从商, 做律师,或有技术.斯宾诺莎本人以制作透镜为生, 在光学领域也颇有成就. 中国的哲人, 文人却往往是进而为官, 退而论学. 西方的哲人对科学和自然有本能的兴趣, 甚至视为哲学不可获取的一部分,也是真理的基础. 中国哲人基本上停留在人文的关怀上, 关注得更多除了为人,还是为官之道, 为王之道.

  《神学政治论》读后感(三):信仰与理智

  有论者称斯宾诺莎克服了笛卡尔的二元论,将上帝等同于指称万物本质的实体或曰自然。在这本书中,斯宾诺莎对于启示宗教和理智的关系所表明的态度是认为二者不相矛盾的,这大概是一种一元论的态度,但在论证中并没有特别展开。只是说理智不能为了信仰而否定自己,这等于变相否定了理智所认识到的信仰。这种说法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其“基据”显然就是将理智作为人的认识自然的工具确定下来。这是不是启示了后来的康德,但不知为何康德又回到二元论。大概是他们一个面向客观世界,一个自省人类内心,所关注的问题不同吧。(关于这个问题今天看了一段武汉大学赵林老师讲斯宾诺莎的视频,有一些新的启发。斯宾诺莎指称的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是一种自然立法,或类似佛家的唯识观点;康德强调的自由,是一种自我立法,或曰自律,这就必然涉及到自我作为立法者的合法性,也就是为什么人有权力为自己立法。而这就推演到这种立法的公共性,也就是所有人如果都遵守这个道德律法,那么所有人都能获得宝贵的自由。但康德的论证显然不是伦理学意义上的,而是抽象思辨的,从先验理性的有限性来推演结论。这种复杂庞大的工程给我们这样的后人造成了多少理解他的麻烦啊?)

  斯宾诺莎在书中等于先铺垫了哲学认识论的基础,之后转向了政治。主要思想是天赋人权和契约。有一段讲的很好,主人奴隶关系、父亲儿子关系和国家公民关系。他解释说主人要奴隶服从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父亲要儿子的服从是为儿子的利益,而国家要公民服从是为了全体公民共同的利益。但这种处理方法也是说理性的,而不是论证性的。深究下去,这种人为个人国家利益一致的国家观念,同后来黑格尔的伦理国家观念是一样的,即国家就是国民的集体,就是人的总体(注意,不是总和)。但斯宾诺莎大谈天赋人权和契约,显然也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新兴阶级的政治利益考虑。

  斯宾诺莎在书中比较重要的贡献是对上帝和信仰的处理,这种处理是对古典哲学复兴的重要步骤。否定了圣经的经文,肯定了信仰的精神,彰显了理智的地位。这本书也是一部启蒙之作,比较好读懂。他还著有笛卡尔哲学原理和伦理学,据说是用几何式的严密推理写就,大概是面向当时的知识分子的。

  《神学政治论》读后感(四):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读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

  一、神律

  (一)律的本质

  斯宾诺莎认为:律是指一切个体或事物,或属于某类的诸多事物,遵一固定的方式而行。这种方式或是由于物理之必然,或是由于人事的命令而成的。••••••由人的命令而成的律,说的更准确一点,应该叫做法令。这种法律是人们为自己或别人立的,为的是生活更安全,更方便,或与此类似的理由。 斯宾诺莎把法律视为规律的一种,在产生的方式上不同于自然规律,自然规律是自然产生的,而法律是人为制定的。

  所谓自然规律,是指每一种事物都竭力保存和发展自己,不顾一切,只管自己。它适用于自然界的万事万物。但是,人为的法律,就是人为自己和别人定下的一种生活方案。 他认为,法律就是用于一些人的权威加之于人的生活方式。

  在斯宾诺莎看来,人们并不总是理性的,仅靠理性的约束是不能够维持社会之稳定的。因此,必须由一种外部的强制的力量。他在书中这样说到:若是人生来就听清醒的理性的指挥,社会显然就用不着法律了。教导真正的道德信条就够了。••••••因为大多数人关于欲求和效用的观念是为肉体的本能和情绪所支配,只顾眼前。因此之故,若无政府、武力和法律以约束压抑人的欲望与无节制的冲动,社会就站不住的。 因此,在斯宾诺莎看来,必须有法律的支持,否则社会就会处于混乱之中。

  (二)律的分类

  斯宾诺莎把法律分为了“人的法律”和“神的法律”。所谓人的法律是指生活上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所谓神的法律其唯一的目的是最高的善,换言之,真知上帝和爱上帝。 斯宾诺莎所说的以最高的善为目的的神的法律,实际上指的是一种最高的理想的法律,是人完全摆脱情欲只听从理性指导时所能给人立下的最好的生活方案。因为“最高的善是在于智力的完善”。 这样看来,斯宾诺莎所说的两种法律,实际上是指现实的法律和理想的法律。前者是现实的人从当时的实际出发所制定的,它适用于行为常常为情感所左右的普通人,而非智者。其特点在于刑罚等强制的办法迫使人们照立法者设计的方式而生活,其目的在于控制人的情欲,使人生活更安全。

  二、言论自由

  (一)言论自由之定义

  所谓言论自由用斯宾诺莎的话来定义就是:在一个自由的国家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发表意见。斯宾诺莎认为:人的心是不可能完全由别一人处治安排的,因为没有人会愿意被迫把他的天赋的自由思考判断之权转让与人的。

  (二)言论自由之必要性

  斯宾诺莎认为,言论自由之权是天赋人权,是不能割弃的。政府可以控制和约束一个人的行为,但是不能限制一个人的思想。想法子控制人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 实在来说,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只要是出于理性的坚信,不是出于欺骗、愤怒、或憎恨。 言论自由就应当得到保障。

  在民主政治中,没人听从职权控制他的行动,但不是控制他的判断与理智;就是说,鉴于不能所有的人都有一样的想法,大多数人的意见有法律效力。如果景况使得意见发生了变更,则把法律加以修改。自由判断之权越受限制,我们离人类的天性愈远,因此政府愈变得暴虐。

  (二)言论自由之相对性

  早在斯宾诺莎看来,言论自由就不是绝对的。他承认:人们对事物的判断,有很多情形是偏执不公的,而且达到几乎不能相信的程度,所以虽然不能直接由外界来控制,却很可以随另一个人的话而转移。 我们仍然不能否认言论可以有损于权威,正和行动一样;所以,虽然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自由不能完全不给人民,无限制地给予这种自由则是极其有害的。 斯宾诺莎认为:言论自由的使用,必须无害与公众的安宁,并且不会由此发生不易遏制的烦扰。 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之下,不得破坏社会公众的安宁,不得损害别人的利益。斯宾诺莎甚至这样说道:对于其今日所写的文章,如若其中有什么断定以为是与法律抵触或对于公众的福利有害的东西,我甘愿撤销。

  由此可见,斯宾诺莎虽然支持言论自由,但同时他也看到了言论自由的另一面,即无限自由的危害性。自由是为了换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果自由扰乱了社会安宁,损害了公众福利,那么这样的自由是不可取的。

  三、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斯宾诺莎认为:一个人越听理智的指使——换言之,他越自由,他越始终遵守他的国家的法律,服从他所属的统治权的命令。 但是他同时也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国家的法律都能给人以同样的自由。他认为国家的政体有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国家,只有民主制国家及其法律,最符合人的天性和最能给人以自由。他说:在所有政体之中,民主政治是最自然,与个人的自由最相合的政体。在民主政治中,没人把他的天赋之权绝对地转付予人,以至于对事务他再不能表示意见。他只是把天赋之权交付给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他是那个社会的一份子。

  限制思想自由违反了建立国家的真正目的,因为“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生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他认为,人们加入社会所放弃的只是“自由行动之权,而不放弃自由思考和判断之权”,所以当权者没有理由对其思想加以限制。其次,限制思想也是不切实际的。再次,限制人的思想只能招致反抗、不满、甚至叛乱。

  但是言论自由必须是正义的,正义是有赖于当局的法律的,所以凡干犯当局的众所承认的法令的人,不会是公正的,而对义务最为认真,是表现于维持公众的平安与宁静。如果没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公众的平安和宁静就不能维持。所以一个人与国家的法律相悖而行也就是不尽本分的,因为如果这种做法普遍起来,国家必然会随之灭亡。

  四、结语

  作为一个伟大的哲学家,斯宾诺莎对法律的起源、法律的本质、法律功能等发表了许多深刻的见解,其思想的特点是把法律与自然界的法则规律联系起来思考,认为人类社会的制定法是人的理性在认识人的本性和规律的基础上,为了共同的生存和福利,为大家所设计的一种生活的方案。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早期的一个代表,他的思想较少封建残余,开始具有民主色彩,在理论上也更为严谨和更加深刻。

  《神学政治论》读后感(五):原来你是这样的斯宾诺莎

  我常常把斯宾诺莎和苏格拉底、康德相提并论,作为我的偶像,以为他们就如柏拉图所言,拥有最轻的灵魂和最有力的翅膀,飞升得最高,窥见了真理,涅槃重生之后能够用高贵之灵魂完全驾驭世俗之肉体。现在看来,三者通往道德上几乎无懈可击之路的途径并不相同。如波普尔在《开放社会》中对苏格拉底的评述,或许苏格拉底有一个追求“德行”之心,所以他认为自己一无所知,但是并非没有追求,坚持人要过一种“检视的生活”,也就是说活着要有所考虑、追求和选择。康德则有一个理论上的前提,就是存在“纯粹理性”,给人提供了道德律令,或说指引。康德的这种纯粹理性,有点以利他主义的群体利益或全体利益,来克服自利的意思,就如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所说的那样。但是,康德并没有把话说死,也就是说,他仅仅提出一个公式,自己却从未按照这个公式来推断出一套纯粹理性或道德律,虽然这是他给出的公式实际上可以用于计算出一套规则。我不知道他有意或无意避开的理由,或许是他老了,或许是他觉得其中很有问题,不过我认为不应该是他觉得剩下的就非常简单了所以不屑于动笔。我的原则是,尽量高估别人。这是因为,高估别人能够促使我们自己更加勤奋。当然,坏处是失去了一部分幸福感。

  如果说,苏格拉底和康德都是一种纯粹的个人化、真理导向的过一种有道德的生活,斯宾诺莎就存在一个功利性的前提。这就是我对斯宾诺莎感到失望的地方。斯宾诺莎的考虑是,人类最初存在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类没有神的律法,也没有世俗的法律。在这种状态中,人们按照自己的天性而为。人的天性是什么呢?正是安·兰德在《自私的德性》中看到的“保命”行为。斯宾诺莎认为,这是一种自然律法,即人跟随自己的欲望,做任何有利于自己的事,决不惮于损人利己。斯宾诺莎做出了一个判断:既然没有律法,那么一切都是被允许的;既然没有律法,那么就无所谓正义和罪恶。不妨来分析一下斯宾诺莎的这个说法,他的意思显然是,如果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就不存在是非对错或说正义与邪恶。我觉得从这里可以看到,斯宾诺莎是个大大的现实主义者。我对此无法赞同。我认为存在两种情况:其一,无论是在史前阶段还是在现在,大家总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东西,这些东西即使没有说出来也没有法律规定,我们也能判断出正义和罪恶。比如说日常我们给一些人帮忙,但是这些人在我们需要帮忙的时候无动于衷的时候。其二,法律并非完善,虽然法律一直在完善之中,我认为历史上一些法律条文都谈不上是正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存在一种“纯粹理性”,实际上超越任何时代、民族,能够确定正义和邪恶。我不认为法律是随时代和民族变更正义与否的,比如说,我认为在任何时代,把“同性恋”当作犯罪的法律都是非正义的。

  斯宾诺莎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随天性而为,而自然状态没有任何律法,所以人的一切都是被允许的;而人的天性就是跟随自己的欲望行动而不是道德,因而人与人之间会处处存在冲突,类似霍布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不能实现”“安全地活着,而不为恐惧所袭”。但是,如果“每个人把自己的权力交付给国家”,这样就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因此能够给每个人带来福利。显然,斯宾诺莎和霍布斯一样,从一个有偏见的错误前提,走到了一个带有偏见的结论。二者由于夸大了“自然状态”的恶劣性,也就夸大了“国家”的重要性,因此不惜牺牲个人的权利或自由,或说纵容“国家”或统治者的暴虐。正是因为过于宝贵“国家”这个东西,斯宾诺莎认为,统治者有权做任何事而不违法,因为“统治者有随意行事的权力”,只有平民才会违法;“敌人就是离开国家而生活的人”,不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就必然是这个国家的敌人;国家有权利强迫非公民降服或订立盟约;“无论出于什么理由”,企图夺取国家政权或把政权交给别人的人,都是叛国罪,“不论这种试图其结果是公众的损失,还是有利于公众的利益”;“如果一个人不循职守,背着他的司令,与敌人接近,不管他的动机是什么……即使是意在打败敌人,他被处死是应得的,因为……侵犯了他的司令之权”;如果一个人不赞同法律,可以提交自己的意见给政府让政府修改法律,但是不能不遵守,更不能煽动大家不遵守,因为会影响“公众的安宁”,“如果这种做法普遍起来,国家会必然随之灭亡”。所以,在斯宾诺莎眼里,国家就代表群体的福利,“若是没有了政府,好的事物都不能维持长久,万事都起了争端,呈愤怒与无政府的状态,不能制止,恐怖成了普遍的现象”。

  至此,可以看到,斯宾诺莎的公式就是,“公众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而维护政权统治就等于维护公众的幸福。所以,斯宾诺莎根据他的这些前提,权衡利弊之后,对个人进行了严厉的限制,要求人们便称完全服从统治当局的顺民;但是对于统治者可能的暴虐,却没有做出何种进行限制的努力。斯宾诺莎不傻,他需要对他提出的这种“完全服从”和“统治者权力过大”提出解释。对于前者,他说,服从,并不意味着奴隶。孩子服从父母,不是奴隶,因为父母是为孩子好的。而公民服从国家,为什么不是奴隶呢?一则,国家的法律代表正义,按照法律行事,就是按照正义行事,这不仅不是奴役,还是最大的自由哩。二则,“没人违反当局而行动,而不危机国家”,危害国家就是危害公众福利,反之服从当局和法律,就是维护大众福利,是好事。而关于统治者由于权力过大可能出现的问题,但是他以为统治者不会胡作非为,为什么呢?斯宾诺莎以为,因为这样实际上会危害公众利益,而危害公众利益就会危害自己的统治权,所以他认为统治者不会这样做。但是,斯宾诺莎你难道没读过史书吗?斯宾诺莎知道,不管统治者如何规定法律、以权力压制个人,个人无论怎么服从,都可能在内心有不同的想法!那么,你竟然有和国家、和主席、和政府、和党有不一致的想法,那么你是不是就不是一个好公民,是不是就是一个可能会危害国家,从而会危害公众利益的坏公民、汉奸、美分日杂、一小撮暴徒、境外反华势力是不是犯了煽动颠覆国家叛国罪呢?是不是要自觉进行思想改造,要热爱老大哥呢?斯宾诺莎误以为不可能,认为自己心里有想法是“人的天性如此”,无法做到“当局怎么想,人民也怎么想的地步”。那么,是不是斯宾诺莎图样图森破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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