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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读后感精选
日期:2022-04-12 03:32:41 来源:文章吧 阅读: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精选

  《法律与道德》是一本由庞德著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简裝本图书,本书定价:16.00元,页数:229,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律与道德》精选点评:

  ●历史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分歧。

  ●我很庆幸自己不是第一天开始看哲学的东西的……不过读这一本书依然稍不留神就不知道他在说啥了。相对于枯燥的制度介绍,我果然还是对这种头脑风暴更感兴趣,书中有很多一针见血的高论,可以让你的脑子充分活动起来,但是如果你指望从中收获一个确定的结论那将毫无帮助……

  ●先导性的书

  ●看得晕晕的。

  ●棒呆!虽然10万字的小册子硬是放大自体和间距扩成20万字的厚度,但这不是重点。重点是,作者用历史(法学)的、分析(法学)的、(法)哲学式的方式,非常清晰地分析了十八十九世纪三种考虑法律与道德存在关系方式的由来发展和关系等等,游刃有余!同时,不时穿插对于古希腊罗马道德伦理的精准分析 。学习了。

  ●字大且疏,还有大片空白,其他都很好,思路非常清晰

  ●跨度

  ●自然法 分析法 社会法的价值较究

  ●云里雾里,后部分看懂些

  ●读得有点久了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一):一本儿没意思的书

  也许在下法律思维欠佳,也许在下理解能力欠佳,觉得是很无趣的书。书名起的不错,法律与道德。翻了一下不知道这位大哥这本儿书为何内容确实如此散漫。

  罗斯科 庞德是位大牛,这谁都承认。不过难道大牛收录几篇演讲就能成书,并且起这么个堂而皇之的名字,“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二):看看人家的文献综述!

  读来爽快。也确如庞德在序言中预先防卫的一样,在此书中他更多的做的是一种思想史的文献综述的工作,自己的观点相对较少,但也并非没有。在庞德看来,除了分析法学派在法学理论上的兴味不浓以外(他认为将法律化约为一种自洽的逻辑体系是一种“法学惰性”,可对照他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所言的消极的伊壁鸠鲁思想),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都承认着法律之上还有一种统领性的something,只不过那玩意到底是神意、道德还是社会的惯习,大家众说纷纭。对于庞德来说,他的贡献在于捕捉到了这个问题本身的问题:自希腊人以降2400年,对法律与道德的划界的讨论是未竟的,乃至原地踏步,关键或许在于想要寻求一个界限这种简单化思维本身就是有误的,在法律史的沉积岩层中,不仅有伦理、习俗,还有教会法、神父著作、圣经文本,以及法条对其他社会关系的模拟——如果我们承认法律的出身是如此的复杂,为什么又只急切地追问一个“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简单问题、并急切地寻求一个简单答案呢?——到这里,庞德关于社会学法学的构建野心才终于显露一角。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三):自看自愚1

  看了庞德的普通法的精神、法律与道德两本书了。可能是由于自己法律功底尚浅,对西方法律思想史了解甚少,看起来甚为吃力,甚至有点昏昏欲睡。大量的注释,让我不知所措。

  书里分三章,大概讲述了。自然法学、历史法学流派,分析法学流派对法律与道德的看法,然后专门用一章来论述了从哲学角度来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许我应该先看看考夫曼的法律哲学)

  因为看过刘星的《法律是什么》,加上对边沁有点好感,所以对分析法学一章稍微有点感觉。庞德的意思大致就是说自然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为一体,分析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必须分开,然后在哲学一章,庞德终于说出这个问题是法学界还没有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很多问题就解决了……大概意思就说说了当没说,怪不得这么多人批判庞德这本书里没有自己的观点。

  书中有一段黑格尔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论述,看了以后觉得豁然一亮。也许真的是知识结构的原因,长期处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浸淫下我们,对辩证法的确要熟悉一些。

  现摘录如下:

  “黑格尔是一个典型。他认为,更确切地说,权利,就是我们通过法律所欲实现的目标,就是自由的可能性。道德决不决定什么是可能的,而是什么是应当的。因此,法律与道德分别作为可能的(即外部实现的可能性)义务和内在的义务,是相对独立的。阿伦斯也对二者进行了对比。法律和道德都是对一个基础性的权利或正义观念所作的推断,但二者是互不相同的:道德推断给了我们一门主观的科学,而法律推断给了我们一门客观的科学。在道德中,我们的推断指向行动的动机;在法律中,则指向行为的外部结果。这两个领域是互不相同的,相应地,其内容也极可能互不相同。”

  对于最后一句话,我稍微有所异议。我们都知道,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是有可能“互不相同”,甚至矛盾,但是更多的时候,二者是相互体现,并行不悖的。这也牵涉到法律与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重合,以及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的说法。对此我只有模糊的认识,也许可以再做进一步的深究。

  下一步,可能是考夫曼的《法律哲学》

  ,书中注释讲了六大侵权案,笔记一下:1帕斯利诉弗里曼案;2戴维斯诉曼恩;3布朗诉肯德尔案;4拉姆利诉吉尔案;5赖兰兹诉弗莱切案;6希文诉彭德案。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四):2011.4.20——Re to 《法律与道德》

  这一段书读的挺杂的。除了法律适用章节,算是看完了魏的《法理》,之后翻了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和考夫曼的《拉传》,悲剧的是后者竟然缺了33页……退货ING。这两本没看多少,主要看的庞德的《法律与道德》和《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都不厚,后者还没看完,只说前者。

  虽说法理领域将庞德列为社会法学派,但其字里行间不免透出可观数量的对自然法的倾心和对实证法学的,厌恶。姑且这么说吧。在技术与权力当道而道德或价值稀缺的世代,庞德在做一种呼唤。上次听12班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老师讲到,众多社会法学派的学者都含混于社会法学与自然法学之间,这算亲眼见到一个吧……不过二者间的必然联系,还没有什么有利的论证和分析。还望人解答。

  1.侧脸及明暗

  要界定法律与道德,首先要对法律进行语义分析。庞德认为,在法律最初被颁布的阶段,社会控制的各种形态是未加以区分的。(按照《社会控制》中的观点和自我提炼,社会控制的方式主要有宗教、道德、法律和习俗。前三者和后者的视角稍有不同,存在竞合关系。)“那些成文法规最初是自发制定的,那是被认为是不过是对习惯进行了发布;之后,他们被有意识的予以制定,但仍假托是在宣示习惯;最后,他们作为新规则被自觉的予以制定。”这之后,“在法律逐渐取代宗教和道德的过程中,后者长期保持了信仰赋予他们的形式。因此可以说,法律与道德有一个共同的起源,但在发展过程中却分道扬镳了。”并且,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因时代变迁而时远时近,这种距离依赖于司法实践(比如衡平法)、法理学说、认识观念等等,并无一个恒定状态。而这颗火苗的飘忽,也投射出了一个时代,关于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法官自由心证的方圆的明暗。

  2.在法律的各个角落

  接下来是对分析法学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解的批判。达成共识的是,法律与道德发生关系的四大领域为:司法立法、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适用及司法自由裁量。在司法立法领域,分析法学认为法律属于法院而道德归属于立法,二者能够楚河汉界,而庞德认为法官不可能如机械一般仅在事实层面去适用立法成果。但分析法学合理的地方在于,立法乃为未来设定规则,完全可依据自身理智并沿着自认为最好的方向走,而法官则应在法律体系或法律认可的程序之中发现它们。换言之,道德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作用域有大有小,而并不是一有一无。

  在法律解释领域,分析法学认为法学是完备无缺的,沿用上文,“法官只须在事实认定上机械适用”,因此无所谓解释之存在。而现实自然为我们展示的解释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庞德认为,解释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立法(与立法的具体区别可见上文),法官解释法律的最终标准在于“内在价值”,而其往往在于内在的伦理价值。其他两个领域,法律与道德也都有所联系,兹不赘述。

  谈及区别,庞德和分析法学主要论及主旨及适用。“道德涉及人的思想和情感,而法律只涉及人的行为;伦理学的目标是完善人的个体品格,而法律只是尝试去调节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在外部道德和内部道德之间,法律只涉及前者。”至于适用过程,道德是个别、相对适用,而法律则普遍、绝对、平等适用。通俗来讲,前者对人,后者对世。

  此篇结尾,我认为有必要着重一下庞德对历史法学和分析法学的评价:“法学悲观主义”与“法学惰性”。

  3.以哲学之名

  哲学篇的观点几近繁杂。几乎又是以史学角度,各个哲学学派的观点星罗棋布。系统的梳理较为困难,只说些印象深刻之见解。

  法律哲学起源于各种社会控制手段处于混沌的时代。这为我们解释了二者(或四者)最初的联系方式。

  这之后以自然法为起点。良心的发展亦经历了若干阶段且与政治密不可分。18世纪的政治伦理(请注意政治)将个人与国家社会相对立,认为政治和法律的基础存在于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对个人良心的诉求之中(个人认为,可以参考自由主义部分观点)。而18世纪后半期,个人良心成为政务和法律的最终仲裁者时,具有反社会意义。这种个人良心是普遍的,或者,是“经由某种终极权威对道德之内容和使用的权威表述“。而这种终极权威,与政治的联系亦密不可分,至于其”权威表述“的具体的表现形式,个人认为当包含国家意志。这是道德受到的政治冲击。在这种良心与习俗经历潜在结合之后的若干年,人们已熟谙“自然之公正”与“依据习俗之公正”,边沁对其作出批判:“包含了众多用来逃避义务的技巧,不加论证的要求读者接受它们。”此时的自然法使每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律。

  自然法的张力毕,随即而来的必是馈缩。各种学派开始区分道德与法律。黑格尔言:道德并不决定什么是可能的,而是什么是应当的。因此法律和道德分别作为可能的(即外部实现的可能性)义务和内在的义务,是相互对立的。庞德以功利主义者的视角认为,道德是一种对利益的评价;法律是,或至少是努力成为根据这种评价所作的规定。

  庞德在此篇最后做了一个较为简洁的概括,还算能让人厘清思路,大体能让人了解法律与道德从混沌分化之后几次分合趋势的概况。而当思考何为一个看待法律与道德正确的思路之时,我认为以下几句是必要的:

  法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核心部分是完全不同的,但其边缘部分却是相互重叠的。

  我们曾经一直坚持要予以划定的分析性界限“也许”(自加)并不存在,除非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

  我们不再将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相分离,而是为了让法律与它们保持一致、通力合作,努力以最小的代价满足最大程度的人类需要(请勿以功利主义剖析)。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五):法律与道德

  庞德提到关于法律的三种看法,一种是认为法律是传统下的道德习俗,这种被称做历史法学派,一种是认为法律是约定之下制定的规范,这种被称作分析法学派,还有一种认为是一种自然之理,信教的认为来自上帝,不信教的认为存在一种自然秩序或自然律,这个派别被称作自然法学。

  布坎南在谈及政治时曾提出一个问题:真理是找到的还是人为设定的?或者,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两分,自然真理是找到的还是认为设定的?那么伦理上的“真理”呢?

  或许有人觉得自然“真理”是找到的,也就是说,存在唯一一个对应世界现实的“真理”。当然,或许还有人对这个问题考虑得更细微,认为我们所发现的“真理”,都只是真正真理的近似。如波普尔和其他许多人所说,或许我们永远无法到达真正的真理,而只能是一种无限的接近,即使是通过库恩的paradigm shift的方式。但是这不影响我们说,真理只有一个,或说只有一套。

  那么伦理学呢?如果说,自然真理还有根基,即外在于我们的自然界,无论我们存在与否,自然都还是那个样子。当然,有人可能有不同的意见,就如加来道雄在《心灵的未来》中提到那个薛定谔的命猫,说只有当一双眼睛注视到猫,猫的生死态才被决定下来。我印象中,Gell-Mann在《夸克与美洲豹》中已经纠正了这个引发误解的说法和多重宇宙的概念,而且罗维利在谈量子的几本书中也提出了一个“模糊维度”,纠正了加来道雄这些人把量子效应引入宏观态的错误。我有时候很是忐忑,因为我想不出为什么像加来道雄这样的理论物理学家为何会犯这种错误,毕竟他比我专业一千两百多倍啊。

  伦理学我以为同样也是一个真理,当然,这个真理实际上是一套价值,或说一套价值评判标准。比如说,伤害一个无辜的人是不道德的,这在任何情况下都成立。当然,我这句话可能引起一些人本能的反感——这并不奇怪,本能是功利主义的,不是道德的。这就是我不遗余力批评原生智能的原因。原生智能是进化来的生存繁衍算法,生存繁衍算法要你去追求进化利益最大化,进化利益最大化是一种自私的考虑,而不是讲求道德。

  自然真理有外在自然作为第一前提,但是伦理学看上去就像康德所说的,没有可靠的第一前提,因为无法从nonmoral reasons推理出moral conclusion。如果可以,就能以自然来给伦理提供一个根基。我之前猜想或许可以跨越,最近详细推演了之后发现还是不行。既然如此,那么为何还能说伦理有唯一真理?应该是虽然说伦理学第一前提无法给出一个充分的证明,但是我想应该不会有人能提出有力的反驳。真理经得起任何质疑和反驳,而且任何“真理”都应该欢迎质疑和反驳,因为通往真理的理性是一种充分的、完善的考虑,经过质疑和反驳的考虑反过来更能实现充分和完善。遗憾的是,原生智能是功利性的,所以人在本能上反感和排斥被质疑和反驳,会把人从走向真理引入歧途。

  习俗或约定,是建立在人的本能和认知上的。人有寻求公正和是非的本能。很多人对进化论有一个狭隘的印象,认为按照进化论的说法,生物个体之间应该只有残酷的竞争,因此认为人类身上的道德,表示人类有一种特别的东西。这是浪漫情怀下对进化论的误解。进化论实际上是在讲能够成功生存和繁衍的个体才是最终的适应者,但是成功并存并不是捉对厮杀的幸存者,因此霍布斯的设想就是错误的。正如Axelrod等人所展示的,很多时候,友好合作才是更好的策略。所以甚至在细菌身上,也能发现童叟无欺的合作行为。我记得书上有提到两个雄狒狒联合抢一只雌狒狒的现象。不是说这两个雄狒狒有道德讲义气,抢到之后二者还会再比试比试,赢的获得雌狒狒。好像Nowak还提到海豚抢亲,一个小队的雄海豚帮另一个小队抢,抢完了不要回报就走了,也不是说海豚就比前面雄狒狒要道德水平高,毕竟和雌狒狒一样,雌海豚看上去也没有得到尊重。

  也就是说,最大化进化利益并不在乎采用的是自私还是道德的手段。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有些人把动物身上的道德看作是一种“伪道德”。但是,动物身上的道德和人身上的道德,在本质上并无区别。比如说,动物父母对子女有一种关爱和奉献,在人类身上对也有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奉献,这二者作为亲代投资,本质上并无区别。都是对自己孩子,对别人孩子就不一样,显然是基因传播自己的策略,来自基因的设定,有什么道德高尚可言呢?所以kin alturism 和 reciprocal altruism实际上都是进化的策略。如果反驳说,人在做好事,或说行善,的时候并未考虑着进化上的利益,那么我的回答是,没有任何一个动物在做类似的事情的时候有进化上的考虑。当然,在人类中,即使是霍布斯也承认,有一种英雄式的人物。我常举老罗的例子,说他在路边碰到一个躺在地上的老奶奶,扶了,被敲诈;下次见到另一个,还扶,如果再次被敲诈,下次见到第三个躺在路边,还扶。无论他是否能做得到,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本能的界限,是真正的道德。真正的道德意味着,无论什么情况,你都会按照道德原则去做,这实际上就抑制或超越了利益计算。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认为人类有从伪道德发展出真正道德的能力。

  庞德问:法律是和道德无关,还是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我的看法是,法律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正如康德所说,法律针对的是,使具有自由意志的、自觉的人,免于相互侵犯。因此,在1878年,Jellinek提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也就是说,法律是为了寻求正义。也就是说,法律仅仅针对公正,而不针对“道德”,如果我们把道德看作一种狭义上的对他人的帮助的话。比如说,欠债还钱就是公正相关,属于法律范围。但是,看到别人溺水,是否救人就和法律无关,而只和道德有关。庞德不这么认为,他以为,见死不救之所以不能用法律来惩罚,是因为我们难以判断见死不救的人是否有自己合理的理由。他认为,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法律应该强制一个人救人,比如看到溺水,一个人手里拿了根竹竿能够不费力地救她出来这种情况。我认为庞德这个看法是错的。Ames的看法才是对的,行善不应该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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