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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读本》读后感锦集
日期:2020-11-14 03:25:13 来源:文章吧 阅读:

《霍姆斯读本》读后感锦集

  《霍姆斯读本》是一本由[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著作,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6.00元,页数:23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霍姆斯读本》精选点评:

  ●review...

  ●现在的译著怎么这么绕?食之乏味,弃之可惜。经典著作的翻译工作仍是我国学界的一块心病啊…

  ●顺着最近看关于美国言论自由的书单寻下去

  ●“美帝国”有上帝与法律的信仰,幸福......

  ●“他灵魂的欲望就是他生命的先知”

  ●翻译不是一般的差!

  ●适合22岁以下,胸怀法学理想的各类小孩阅读

  ●于是我们可以记得那些小丑们忘记的所有东西。我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需要它。因为高尚而危险的行为教会我们相信那些无需争辩的正义之事,我们容易怀疑的心灵会很慢地为它们找到证明的语言。从英雄主义中衍生出来的是与英雄主义同样高贵的信仰。证明会出现的晚一点,甚至根本不会出现。 主要的无政府主义者,主要的建设者, 王子和福音传道者, 我是上帝的旨意: 我是刀剑。

  ●没有全读,大概翻了几篇,已经还图书馆了。霍姆斯的文字中有一种诗意的激情,以及深刻的洞见。你灵魂的欲望就是你命运的先知。生活本身就是一场伟大的实验。喜欢这样的句子。

  ●霍姆斯的话除了那句“法律是经验而非逻辑”之外,几乎不能看了。译者是社会学的,毕竟没拿过美国的法学学位,翻译功力还欠火候,材料选的也乱,类似于语录似的箴言,潦草翻完,没啥感觉。

  《霍姆斯读本》读后感(一):法律人的理性与激情(《以律师为业》《法律职业》《男孩想要的东西》)

  

霍姆斯的这三篇演讲稿重在阐述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素养。法律人需要清晰的思维和表达,实践性的判断,并善于调动各方面能力说服一个未经法律训练的普通人;法律人还需要坚强的体格,需要在面对困难时能够生存并且保持工作秩序的才能……但最要紧的是,优秀的法律人需要一种来自灵魂深处的渴望。

普通的法律人为薪水和名声而劳作,伟大的思想家把工作本身看作一种对生命满足而高贵的接纳。当我们跟着老师亦步亦趋的那种学习模式结束时,我们的周围会变成“比围绕着垂死者的孤独更加孤独的黑色港湾”,面对着浩如烟海的原始材料和无法预测的成功几率,只有怀着英雄主义和理想主义,怀着希望和绝望相信自己不动摇的信念的人才可能得到伟大的思想。

霍姆斯的文章短小精悍,读之令人颇觉振奋。作为初入法学殿堂的学生,这几篇文章足以使我们感受到法律人道路的神圣和艰辛。“在某种意义上,一个人想要的就是他能得到的”,“他灵魂的欲望就是他命运的先知”,先贤的教诲回响不绝,前路虽艰辛,唯需“奋斗”二字。

  《霍姆斯读本》读后感(二):The path of law

  读完了《法律的道路》,很受感动。霍姆斯的肺腑之言将他对于法律的思考醍醐灌顶般地展现在我们面前。文章的开头往往凝结了作者全部的智慧,霍姆斯将法律这个职业缩写成一句简短而又难以辩驳的话语。When we study law we are not studying a mystery but a well known profession.

  在这篇小短文内,霍姆斯讨论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分。其间模糊而暧昧的关系需要法律人在定义概念时进行注意。而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合同问题上彰显得淋漓尽致。对于合同客观主义、主观主义之争,霍姆斯虽然未加评论,或者因为读者本身的理论水平问题未做适当的了解。但在一个集大成的法学家的论述中被提到,也印证出合同问题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霍姆斯对于逻辑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进行了批判。虽然逻辑帮助解决案件事实,但是在最基本的设定上,依然是价值之间的选择而非逻辑的运用。盗窃罪所具有的复杂历史被霍姆斯信手拈来,以此引证法律被历史传统所统治而表现出的非逻辑。

  在这篇层次区分并不清晰的演讲稿中,霍姆斯强调了法律之外经济、统计知识的重要性。好古主义并不可取,追溯罗马法必须为今日所用,否则掩盖于历史变迁之下的抽丝剥茧则毫无意义。历史的无序将法律领域打散到难以统一。但在霍姆斯对法律进行严厉的批评之下,是其对于法律无限的热爱。

  法理学的作用统治着整个法律领域,抽象出事实的规则,对于今人遇见新问题就参照法条处理方式,不得不说是一声振聋发聩的警钟。作者也悔于曾进行过的毫无建树的讨论,但他认为,相比于金钱,阶级的成功,更有那些高于一切的法理,哲学需要去追寻。而这也是康德比波拿巴留下更深印记的理由所在。

  《霍姆斯读本》读后感(三):以律师作为天职

  霍姆斯的这三篇文章(“男孩想要的东西”“法律职业”“以律师为业”)都非常有趣。一方面,他非常注重现实,总结了法律职业需要的天赋,给出了通向法律职业道路的很多建议(工作建议和学习建议)(尤其是“男孩想要的东西”和“以律师为业”这两篇);但是,另一方面,萦绕于他脑海的是这样一个难以解答却又挥之不去的问题:在现代(法律)职业中,能否或如何充分实现起人之为人的本质(精神潜能)?

  后者是一个相当现代性的问题。因为只有在现代社会,职业占据了人的全部生活,似乎与生活方式合而为一,社会分工似乎穷尽了人之为人的所有本质。但是问题在于,我们是否能够认可这种物质性的工作就是人的生活本身?将物质性工作等同于生活本身,就意味着承认人之本质的纯粹物质性,也即意味着在整个自然秩序图景当中,人向动物的靠近。这大概是我们无法接受的。因为我们可能多少还是会认为,人之为人,或者人之所以能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身上的神性,或者说人的精神潜能;而属于人的“善好”的生活,其全部的目的就在于充分实现自己的本质(精神潜能)。至少霍姆斯大概是这样认为的。因此,全部问题的症结就在于,社会生活中这些看似物质性的职业能否成为一种理想的、能够充分实现人的精神潜能的生活方式?

  霍姆斯给出的答案是:将职业理解为一种思想者的职业,其任务就是使从某种事物到全部事物的路径显得更为清晰,说明自身的事实与宇宙框架之间的理性联系。这也就是说他试图将职业改造成一种事实,它构成了通向人对于生命的最终观点的道路的起点,这条道路能够将我们引向我们想去的地方。也就是说,他其实为我们构建了一条(知识的野心)上升的道路:从物质性的职业本身,最终上升到人对于生命和整个宇宙框架的理性联系的理解。因此,在霍姆斯看来,法律职业,或者说一切职业,都具有知识意涵和道德意涵,都能够通向高尚的东西。而它们之前唯一的区别就在于,它们是不同的人选择的不同的事实起点。这种选择决定了一个人的全部命运的起点,而选择则是理性的欲望or欲望的理性的结果,因此,“一个人灵魂的欲望就是他命运的先知”(这当然是一种亚里士多德式的解读)。

  这一切都让我想起了韦伯,我们如何在职业中打造自己的人格?我想霍姆斯可能给出了一个不同于韦伯的答案。但是,他们两个人都承认:如果想要在职业生活中实现人之为人的本质(尊严),就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践行一种英雄主义的伦理,成为波德莱尔所说的“现代性的英雄”。

  《霍姆斯读本》读后感(四):本书的翻译问题——以试读区《以律师为业》为例

  这本书的翻译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翻译策略,可以看出译者采用的是较僵硬的逐字对照原文翻译的方法,甚至包括了照搬英语的句子结构,但在汉语中可读性变差,可以说是一种对读者来说并不必要的负担,失之于“达”;二是一些错误翻译,例如将century看成country,还有一些理解上的错误,失之于“信”。后者的这种不精确是我尤为不能容忍的。

  霍姆斯:以律师为业 (The Bar as a Profession)

I will not go as far as a jesting friend of mine once did and say that the main use of a university education is to learn the humbug of it.

  我不会像我的一个滑稽的朋友有一次说的那样,认为大学教育的主要功用在于学会欺骗。我认为它对于一个人成为人是非常有用和非常重要的。但在这个国家里,我不认为它对于一个律师成为律师也如此重要。

  重译:我不会像我的一个爱开玩笑的朋友有一次说的那样,认为大学教育的主要功用在于了解大学教育的欺骗性。

In a law school the lines of study are marked out, of course, and the student will not be likely to find much time for the Roman law. If he studies that, it will be in his months of waiting for clients.

  当然,法学院里的学习有着清晰的界限,学生不太可能有时间去研读罗马法。如果他学了那个东西的话,他就要花上许多个月来等待客户的到来。虽然有非常权威的人士推崇它,但我从来也无法相信它的价值像人们想象得那么大。

  重译:当然,法学院里的学习有着清晰的界限,学生不太可能有时间去研读罗马法。如果他学习了它,那可能也是在他等待客户上门的无聊时间中。

a system of law at any time is the resultant of present needs and present notions of what is wise and right on the one hand, and, on the other hand, of rules handed down from earlier states of society and embodying needs and notions which more or less have passed away.

  一个法律体系在任何时候都一方面是关于什么是睿智和正确的现实需要和现实观念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由从前的社会状态中传承下来的体现了多少已经过时的需要和观念的规则的结果。

  重译:任何时代的法律体系反映的都是当时对智慧和正确的需求及观念,但同时也保留着从之前的社会形态中传承下来的规则,这些规则中包含着一些或多或少已经过时的需求和观念。

One who is master of our own will master any civilized body of law with ease. But while he is engaged in mastering one, I doubt the wisdom of adding to his difficulties by the attempt to learn another system which is even more in need than ours of historical explanation at every step, a large part of which is obsolete, and a part of which is hard to understand even in the best modern books. I cannot help suspecting that the advantages attributed to his study of it by the lord Chief Justice were due to Sir Henry Maine more than to the Roman law

  一个精通我们自己的法律的人将会很容易掌握其它任何文明的法律形态(civilizedbodyoflaw)。但当他致力于精通其中之一时,我怀疑将试图了解另一个体系的困难加在他身上是一种明智的做法,尤其是当那个体系的每一步都比我们自己的体系更需要历史解释,其中很大一部分已经过时,而且其中一部分即使在当代最好的书里也很难理解。我不得不怀疑首席大法官爵士谈到他学习罗马法的种种好处更多地是由于亨利·梅因爵士(SirHenryMaine)而非罗马法本身。

  重译:一个精通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的人能很容易地掌握任何一种文明的法律体系。但是当他正在致力于掌握其中一种的时候,我怀疑让他费劲地去研究另一种体系是否是明智的做法,因为罗马法体系比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更处处需要历史解释,而其中的一大部分内容已经过时,并且一部分内容即使是在当代最好的书中也让人看不懂。我不得不怀疑首席大法官爵士所谈到的他学习罗马法的好处更多地是由于亨利·梅因爵士(Sir Henry Maine)而非罗马法本身。

Of course I recognize that a man can hardly be called accomplished in his profession who knows nothing of Roman law, and more particularly of the great Germans who have taught itin this century, but I am speaking of how to learn law for practice.

  我当然明白,一个人如果一点也不懂罗马法,就很难在他的职业中被称作颇有成就,尤其是那些在这个国家讲授罗马法的伟大的德国人。但我现在所说的是如何为了实践而学习法律。

  重译:当然我承认如果一个人对罗马法一无所知,那么很难说他已经学成了,尤其是对那些在本世纪教授罗马法的伟大德国人来说,但我现在所说的是如何为了实践而学习法律。

  附上另一篇

  大学的功用 (The Use of Colleges)

A question not to be answered without reflection, and one which trenches on the doubts sometimes expressed by extremists whether our civilization is a success.

  这是一个并不能未经思索就加以回答的问题,也是一个深入极端主义者所表达的怀疑情绪的问题,无论我们的文明是否成功。

  重译:这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也是一个深入极端主义者的怀疑情绪之中的问题,即我们的文明是否是成功的。

By producing them, civiliza-tion sufficiently accounts for itself, if it were not absurd to call the inevitable to account.

  通过创造它们,文明获得了对其自身的充分解释,如果它并不会荒谬地试图解释那些必然性的话。

  重译:通过创造它们,文明获得了对其自身的充分解释,如果说要求解释并不过分的话。(the inevitable 借代civilization)

  英文原文据:Collected legal papers byHolmes, Oliver Wendell, 1841-1935

  ublisher: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company

  archive.org 上可以很方便地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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