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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读后感100字
日期:2020-10-25 00:39:27 来源:文章吧 阅读: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读后感100字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是一本由〔美〕雨果•亚当•贝多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35.00元,页数:232,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精选点评:

  ●比我想象的内容要少,不过算是精华,有些地方可能是翻译的问题,有些晦涩,不过还好,毕竟应用伦理学,只有伦理学加身,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三个近似的有关「牺牲少数保存多数」的案例,在决疑法的逻辑推理中,得出了不同的道德伦理判断。比之《洞穴奇案》,还是稍欠缺些头脑风暴,尤其最后一个案子的分析,感觉有点偏离焦点或者考虑过度。

  ●究竟是怎样的作者和译者才能把这么有意思的话题聊得如裹脚布一般呢?标签居然还是“逻辑”,是在讽刺作者吗?

  ●烧脑书,书中引用的三件案件之前都有所耳闻,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讨论比较有意思,不过原先是讲座,论证上比较粗糙(不怪作者),一星扣在这里。推荐阅读。

  ●受限于演讲的形式,读完了觉得只是浅尝辄止的讲了这三个要命的选择。

  ●介绍了一些定义,列举了各案例中不同的考虑方面。

  ●翻译真的超级赞多加一星,非专业人士,读者玩了

  ●讲座性的文章就只能点到为止。

  ●第一个例子比较复杂,争议点也多。作者自己的分析、辩驳也非完美,一些片面、漏洞其实很明显。比如关于驱逐部分海员,作者反对的理由是可能发生争斗。

  ●看的有点累,而且一本书两套页码也是很神了。 买不到想买的书,买了一本近似的,也太不有趣了。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读后感(一):读《要命的选择》

  《要命的选择》本书作者贝多以决疑法的形式对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吉姆的困境几大名例做了论述。首先对于决疑论,我本人是反对派,在我看来,发展到现代的决疑法倒有点诡辩的性质了(刚出现时是非常有哲理的),凡人只要总结出个原则使这个原则听起来很有道理便可用于辩护,有时候能使无罪之人脱离莫须有的指控,很多时候又使有罪之人有技巧的逃脱法律制裁。 作者倒是未站队,而是以一个导师的模样给读者做详细讲解,带领读者一起思考,很有吸引力。

  “要命的选择”知名的案例不仅是作者所述的这三个,还有电车难题,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等。这都是让人纠结的选择,如果我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身临其境应该是比较理智的,我想我会是康德绝对命令三大原则的拥护者,而如果我是当事人,保不定便是边沁功利主义的践行者了。我们看待这些“要命的选择”,对于被指控犯罪的当事人,能否用决疑法来找到恰当的原则证明当事人免责?或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正当化?作者在书中还论述了紧急避险是否能适用的问题,这些都带给读者无尽的思考。同时作者的渊博学识让我觉得自己肚腹空空,继续补充知识能量来充实自己,下一步应该要看一下作者文中提及的《苏菲的选择》。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读后感(二):无知之幕的升起与落下

  如果法律上也有未解之谜的话,那么肯定会有“电车难题”,会有“洞穴奇案”,也会有“霍尔姆斯杀人案”。

  这半年看了《电车难题》、《洞穴奇案》

  和《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三本书,尽管并没有十分直接的关联,但书中所要探讨的问题却有共通之处,尤其是其中的道德困境和法律迷局,更是在这三本书中得到了殊途同归的展现。

  本书探讨了三个案例,霍尔姆斯杀人案是真实发生的,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却是虚构的。但不管是历史中的真实事件,还是哲学家笔下的虚构情境,都不是一种智识游戏,也不是一种思维迷宫,而是真正值得我们去思考和讨论的。

  以本书中的三个案例为例,在面对类似事件时,我们是否会选择功利主义原则,扮演别人的上帝?或是严格的遵循康德条件,未经其他人自愿且明确的同意,绝不能把他仅仅作为完成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

  而如果是本着功利主义的选择,在纯粹的法律领域之内,这是正当理由?还是免责理由?而当无法满足圣·托马斯·阿奎那的双效原则时,我们是否还是选择功利主义行动?

  就我而言,我不会选择功利主义原则,无论是一个远跨重洋的乘客,还是跋山涉水的探险者,抑或参与罢工反抗不公的普通公民,他们都拥有绝对平等的人格和绝对不可侵犯的生命权,作为一个平凡的人类,不应扮演上帝的角色。

  我希望,当无知之幕缓缓升起的那一刻,呈现在幕前的景象,会是我们所讨论的结果。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读后感(三):选择也许不容易,还可能要命

  选择我们每时每刻都做,有人一天能做200多项,涉及内容很多,小到网购个什么东西,跟谁吃饭,去不去某个地方,打车还是步行,要不要给明星点个赞,大到手术要不要做,怎么活着等等。这些选择多数是日常生活中轻松可以选的,甚至有很多选项,而如果在特殊环境里涉及性命悠关则不见得可以如此从容,因为每一次选择都关系生死存亡。

  如果你在海上航行,不小心船出事,大家好不容易爬上仅有的救生艇却发现远远超载了!为了一部分人能够安全活着必须牺牲另一部分人,你会怎么做?按什么标准选牺牲的人?何时选?最后怎么做?当水手按照要求执行时,你会反抗吗?如果要那些健康的男人优先放弃而保留弱势群体,而你是那个男人你会怎么做?如果水手不管三七二十一抓到随便往外扔,你又会怎么做?在每一步都要命的选择里,主动权不在你手上,你能做什么?会做什么?如果你是船长,你会用什么标准?

  《要命的选择》这本书是美国哲学家雨果.亚当.贝多关于悬疑法案例讨论的作品。他是塔夫茨大学Austin B.Fletcher 哲学荣休教授,1961年从哈佛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曾先后任教于达特茅斯学院、普林斯特等著名学府。一生著述颇丰,曾致力于呼吁废除死刑。

  在这本书里,他讲了三个案例,一个真实的霍尔姆斯杀人案和洞穴的奇迹、吉姆的困境两个虚构的案例,以此来讨论选择中涉及生死的原则和标准。

  事件源于1841年4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开往费城的威廉.布朗号护卫舰在纽芬兰的北大西洋上撞上了冰山,面临沉没。船上有65名乘客和17名海员。而只有两艘两艘救生艇。一艘小的可以安全承载10人,一艘大的可以安全承载24人。很快小船装满了船长等10人,而大船却装了41人,其余31人随船沉没。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他们遭遇下雨、进水以及不时的沉没,在逃离的过程中花费了数个钟头把14个男人和2个妇女抛出船外,然后在公海上漂浮了六个日夜才得以获救。事后1842年,却在联邦法庭上有一名海员受到指控。控诉的理由是侵犯国家特定犯罪的刑罚,具体指的是由任何海员或其他人在公海实施的非预谋杀人。而受指控的不是船长也不是大副而是一名普通的海员。

  人们对于决定谁被抛出船外的选择原则存在争论,不论是保全家庭、妇女和儿童还是抓阄,还是默认的保留海员,每一项选择都是要有牺牲,只是涉及的人不同罢了。而做出原则指示的是船上的大副,海员只是服从了命令而已。因为船上超载而且雨大风急随时可能沉没,要想活命而不是全体葬身海底,紧急状况下抛出一些人是有必要的。

  作者首先从当时海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来讨论的。是否存在可替代方案?比如让所有人轮流漂浮在海里来减轻负担?或者保全健康的人?或者后进先出即后来的人先放弃?为什么是这个人数而不是其他?

  其次,当时船上的人是怎么操作的。没有签署同意书,没有举手表决,没有抽签也没有人自动跳出船外,而是通过海员的手来实现的,这个过程人们都经历了怎样的挣扎?

  最后如何看待公平,人人平等,权利平等,风险同等。

  紧急状况下,人们有为了自己生命舍弃和侵占一些他人权利的豁免,所谓两权相害取其轻,公平存在于多数的情况下,法律和道德用来作为限制行为原则的约束,不可能考虑到每个具体而细微的环节。任何选择都不可能照顾到所有人,只是我们在做出决定时要慎重。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读后感(四):要命的选择!

  《要命的选择》(Making Mortal Choices)是大一的时候一本老师推荐的书,主要是洞穴奇案这个案例契合了当时上课的什么内容(我忘了),最近,我们课上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又让我想起了这本书。

  刚开始我觉得还是要死刑比较好,毕竟是现行法律,怎么都比较有道理,了解之后,废除确实也有废除的道理,但是当同学提出韩国的素媛案,我又觉得如果我是受害者家属或者说是当时附近的人,这样的凶手没有被千刀万剐真的天理不容。可是,韩国除了素媛案还有熔炉,还有现在出来的韩国“N号房事件”,素媛案的凶手做了二十年的牢出来还大放厥词,毫无悔改之意,“N号房事件”的博士还是一个有高学历高学分的年轻人……如果死刑真的有用,为什么这样的犯罪还是层出不穷,如果死刑没用,这样的凶手拿什么向受害者悔罪。可是韩国目前没有死刑,如今有超过200万人请愿曝光博士,当时也有几十万人请愿对素媛案的凶手执行死刑。

  为着这个辩题,当时我还问过另一门课的老师,我们从九点半下课开始,到十一点半,这是两个小时比我上过的任何一节网课都认真。

  其实,从法的角度来说,死刑是应该存在的,但是从旁的,道德、情理来说,废除也未尝不可。

  这就陷入了一个死循环,听下来,整个区队的同学的论述几乎都是从威吓力、受害者、资源问题说的。

  说威吓力的,好驳。死刑威吓的是有理智的人,对于没有理智的人来说,死刑是一种解脱并不是惩罚。比如你我,难道是应为死刑所以才没有动手砍人、走私贩毒的吗?不是,是因为我们知道什么事是对的,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

  受害者,害,没有人能剥夺别人的生命,法律就能了吗?谁能代替受害者原谅凶手?谁都不能啊,所以,如果凶手没有得到应有的报应,如何面对受害者的苦难?

  于此,确实,一命偿一命的确是一个好办法,古人同态复仇真的是最有效率的。可是拉古亚迪也说了,“一个人为钱犯罪,这个人有罪;一个人为面包犯罪,这个社会有罪;一个人为尊严犯罪,世人都有罪。”

  人性本无善恶之说,呱呱坠地之后,所有婴儿遵循的都是本能,可是后期发育就不一样了。

  生活的环境,耳濡目染的习惯,受到的教育,……然后分出了三六九等,这是他们能选的吗?可以,前提是你知道这样做不对,自己选择走上了一条康庄大道。

  可是你看过新疆的反恐纪录片吗?里面的孩子只有四五岁,他们被逼着开枪,枪响的时候哇哇大哭,陪伴他们的是他们的父亲,下令开枪的也是他们的父亲。你说,他们的选择在哪里?

  没有什么所谓的公平,贫穷落后不是一些人犯罪的理由,但是却是成因,这不能被否认。很多人到了法庭上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样的错误,这是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当然,并不是一定要资源分配均匀,这也不公平。

  当我把聊天记录发给另一个小姐妹的时候,她说,“既然这样的人千刀万剐不足泄愤,那死一次不是太便宜他了。”

  不管是什么原因,童年的阴影也好,自己的邪念也好,犯下滔天大错的人不值得被原谅,这样的人死一次真的太少太少。

  还是终身监禁吧。中国关于终身监禁其实有法可依的,但是中国的监狱与我们所看见的影视片中的外国监狱不同。当时问那个老师,主要是想知道如果终身监禁,以我国现有条件能不能行。

  当然能行。死刑犯没有多到监狱负担不了的状态。

  那些说资源浪费,对狱警造成负担的,我不否认,可是这在谈论的是一条生命,不管他如何不堪如何劣迹斑斑,都是一条生命。对于可能改过的人来说,是漫长的自责和内疚,对不可能改过的人来说,是精神上的折磨和孤独。我并不觉得精神上的折磨会好过身体上的。

  人会犯罪都是有目的的,为了某一个目标,有些是为了出一口气,有些是为了金钱地位,满足了表面还有内里,精神层面才是最后的目的。

  ……

  越这么想,我就越支持废除死刑。老师说我在绕,我确实在绕,绕别人也绕自己。

  还是那句,没有人能剥夺别人的生命,没有人能代替受害者说原谅。

  于我自己而言,以德报怨,只是这个怨还不足以到我以牙还牙的地步,不然怎么可能呢?他让我流血,我怎么也会拼命想让他哪怕多留点眼泪。

  想到无恶不作的人还能在监狱里苟活,而无辜者、受害者却因此丧命或者背上这种阴影郁郁不得善终,怎么还能坐得住?

  ……

  这就是了,在那两个小时的交流中,我时常摇摆,基于既定的废除去反驳保存,但是基于个人情感,又比保存的态度更激烈。真要保存还是废除,我自己搭台,能唱好久,正反也难以分辨胜负。

  这本书大概就是这样,一个真实案例,两个虚构案例,很简短的故事介绍,延伸出大篇幅的头脑风暴。一开始看的气血上涌,想着怎么这么复杂,不就*&&¥#%¥……%就好了吗?但是就你聪明啊,方方面面,想到的,没想到的,论证的堪称全面,经典总是有经典的道理。

  睁眼是聚精会神,闭眼又陷入沉思,辩论的魅力就在于此吧。所以我对于那种口若悬河、气势磅礴的辩者看着特别过瘾,但是那种温文尔雅,字字戳心的儒者辩论又叹服的顶礼膜拜。

只是有一点不好,辩论成习惯会不会对别人的观点产生下意识地反驳?这么想想也是累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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