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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精选
日期:2022-03-30 03:06:17 来源:文章吧 阅读: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精选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一本由苏力著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24.00元,页数:332,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精选点评:

  ●法治如何融合本土资源呢?本书提出这个课题,但是解决这个课题需要更多学人和法律实践工作者的努力

  ●应该讲这本书其实是一种贴近实务的尝试,所以在阅读这本书之前是有必要先去了解苏力的哲学观的。以山杠爷为例,苏力认为这是法律侵占乡民治权,但同时又没能为所有“错误行为”提供可行的处理方案所导致的,即现代性的法律未能解决前现代的问题,出现了治理空白。这一结论实际上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前现代的问题应该得到‘妥善’解决”,比如不履行赡养责任应该得到惩罚。问题在于,现代化的视角认为,通过法律改造社会本身就是体现在对各种社会问题有所取舍地解决上的,比如不履行赡养责任虐待父母应该是民诉案件,(本来就)不应该由政府直接管理。苏力所做的尝试,其实是通过统一的“圆滑”前提推导出差异化的地方知识的合理性,要评价这本书或是评价苏力整个人的思想,我个人认为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

  ●喜欢苏力从这里开始

  ●朱老大最著名的一本书吧。不建议刚学法律的人读。这书不是正道儿。当人对法律有了深刻内心确信后再去看,应该会引发很多思考。那个,这个就不推荐了。

  ●“建言献策”的热情

  ●蘇力就是喜歡故弄玄虛

  ●苏力系列之三

  ●五星

  ●不错的书,有想法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一):又是一门学科的入门读物

  翻看这本书的序的时候,忍不住想起了2年前初读杨小凯大师的经济学散文时的情景。通俗流畅的文笔下将一本繁琐深奥的学科娓娓道来,将一个个抽象的学历概念附着在生活中琐碎的小事上。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二):驳斥那些简单看书没看懂又瞎批评的人

  他在把那些融入我们生活的一种不被国家正式承认但又起规范作用的一种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称之为“民间法”,还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民间法”的重要性,人们通过法律规避来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法,但这未尝不是国家法的间接影响作用。还同时强调法律规避(民间法作用)在起规范作用的同时也会对国家法的权威性造成破坏。他实质观点是在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博弈中寻找“帕累托最优”(博弈论观点),就是不过分强调国家法,也不过分依靠民间法。许多人认为他只从农村的角度来论述举例子,已经落后了,其实不然,他只是在具体的案件中提出一个新观点和新理论。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三):阅读之间(慢慢添加吧。。。)

  08.02.22

  再次重温。刚看完秋菊那篇,苏力批评了中国移植者对于西方法治或者法律制度的迷蒙,指出并没有普适的权利或法律制度。这一可谓纵贯全书的要点在不少文章中都一目了然。有趣的是,刚在看《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一文时,不小心看到这么一句话,“……我们将发现和重视在社会中一些适用于中国的、有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规范性秩序,从而建设一种具有中国气派的同时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法制”,接着说“我们也将对人类的法学做出更大的贡献”。呵呵,算我挑文字毛病吧,一直在批别人的“普适真理”,自己却又在建构着为人类做贡献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法制”了。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四):法律是什么

  明白当今法治的含义应该始于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目前的法治过分依赖西方法学理论,忽略了本土文化与民间习惯,从而造就了立法的怪胎。

  进入职场,目睹了更多社会现实,法律之手插在谁的口袋里 ,手心里就捏着谁家的正义,从根本上说 ,不是靠哪一种权利话语的分析和解释能够预料的。法律因此是远比人们的“理想立法”要脆弱 、多变 、难以捉摸的东西 ,很容易被人操纵利用 ,常常服务于金钱和权势。法律,有时候变成了某个人的意志 、“威权化的思想”;有时候,法律干脆就是“和尚打伞,无法 (发)无天”。于是,我变得悲观失望,原来在法律之外有更多潜移默化的规则存在。不知道它们的问世能否套用存在即合理的公式证明?假如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是不是该确认在法律之上早已凌驾了其他的权威?既然如此,为什么一方面赋予法律最高地位,另一方面却大大削弱其执行力呢?

  究其根本,法律自身只是一套概念、一种工具,爱上它无疑会令我们自己黯然神伤,就像喜好追逐偶像一样,它们都有难以克服的弱点和缺陷,并非我们想象中的完美无暇。那么,我们还要信仰法律吗?是的,信仰法律带来的自由,信仰法律带来的正义,信仰法律带来的益处。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五):性相近,习相远也

  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分歧其实都是实践与理论之间的裂痕,是物与词之间命名过程的神话。人权无非说的是人的自由与人格尊严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对其尊重就代表着存在是一个自我的宇宙中心,有独立的独特的对人生生活方式的选择与认可,虽这个认同是不能脱离所生活的群体以文化形态表现出来的社会权力的超我,但个体与这个超我的分歧客观存在是不争的事实。

  从作为人的存在来说,其有共同的动物性和相似的性情,比如情绪,喜怒哀乐等;但从人的道德性来说,则必然存在分歧,道德性代表着个体对生活方式的选择与安排,这个来自人作为人独特的特点,即思辨能力。从中国先哲对“性”与“习”的认识来分析,“性”代表着一种基于共同动物性的一种相似的性情,不涉及是善是恶;“习”则代表着一种文化形态与政制结构形式,表现了对一种生活方式的安排,是是非善恶在社会生活上价值选择。

  当个体之间微小的差异聚集起来体现于群体生活方式上的时候,不同的群体生活安排方式则会表现出巨大的差异与分歧。强制的推行一种“普世价值”,恰恰意味着要求弱势的一方必须模仿强势一方的生活方式,模仿本身就意味着对自身传统生活方式理性安排的违反与背叛,是一种自我迫害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放纵了自身的情感表达,是非理性的表现。

  在我个人看来,许多学者混淆了“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中“性”与“习”属于两个根本不同事物,没有搞清楚其属于两个范畴,之间虽有关联,却无逻辑上的必然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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