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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辨》读后感精选
日期:2022-05-19 02:06:00 来源:文章吧 阅读:

《法辨》读后感精选

  《法辨》是一本由梁治平著作,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软精装图书,本书定价:36.00,页数:29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辨》精选点评:

  ●“我想出来的观点都被前人写过了”集大成的一本书

  ●囫囵吞枣读下了

  ●穷析义理终无益

  ●三星吧,二翻。以前见过梁老师,风度很好的老师。其写作文笔亦佳,可以学习。此书比较适合做大学新生了解法律文化史读物。 但实诚来说,80年代的书,现在各方面,从观点到思路都略显粗糙,如中西二元对立,对中国传统的基本否定等等,有很强烈的文化反思热色彩。在当时来说,其学术史意义,在于用文化比较,取代革命话语、法律的阶级工具论。 至于书的打分,印证了在豆瓣,宁右勿左。

  ●法律源社会文化,也被文化深刻影响。

  ●1986到1988年的文章集,依然是真知灼见,中西法治比较。

  ●我觉得重新再看这本书依然亮点很多,尤其是对于“法”在不同语境下对于其所指代的含义的考辨,这是很重要但是很多人在做叙述时忽略的一个点。(有感于最近的思想史作业)

  ●读过本书关于古代中国与中西之比较部分

  ●书里的文章都是80年代的,按当时中国的情况作者的担忧和批判都是有理由的,对“个人”概念的讨论很令人兴奋,然而现在尽管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善,国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却依然还没有跟上,我们国家五千年的文明能延续下来值得骄傲,但是几次文化的断档却是致命的,流传最广的东西难辨其到底是精华还是糟粕,但是儒法两家一天被奉为经典,我们便一天不能认识到何为自由。

  《法辨》读后感(一):让法律多一点文化味

  梁先生的这些文章,很多都在当年的《读书》杂志上读过,虽说还出过一版,但拿到新版的图书,还是倍觉亲切。

  但是另一个方面,绝不能借着文化因子的不同,否认数千年人类法律实践中形成的共识,或者叫基本的规范。比如契约精神、比如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对等。法律是政治调整的一种手段,但是法律绝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政治,更不能只是服从政治。它在更多时候,是在无数微观的层面调整种种利益关系,规制权力运行的边界,补偿受损的利益。通过举证、辨析、判断、强力执行,为所有的社会阶层和成员建立起一套恒定的规则,更重要的是养成一套有别于以暴力重新分配利益的观念和意识。

  因此,梁先生的“辨”,这种理性,很值得大家吸取。

  《法辨》读后感(二):法辨

  https://athenacool.wordpress.com/2020/04/16/%e6%b3%95%e8%be%a8/

  法辨:法律文化论集 梁治平 / 新民说 |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2020-1

  子扉我 2020年春 申城西楼

  原载回响编辑部微信2020年4月14日,发表时有改动

  正文字数不能少于140字

  《法辨》读后感(三):《法辨》:文化传统的革除与再造

  尽管名为“法辨”,但梁治平先生的这本文章结集的落脚点却是文化的——这样的角度选择需要勇气,但根本却是理性思考结果的彰显。“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作者所提炼出的观点看似简单,但在当下中国社会科学领域研究中,却是颇具视野的。因为我们尽管总是可以这样讲,任何单一层面的研究,都不能被割裂开来看待——但研究上的割裂却似乎越发成为惯性,这就使得难能可贵的融合与参照,成为值得称赞的品质。

  《法辨》中所收录的文章,大多是作者发表于《读书》杂志上的文章,因而文字颇具可读性,而面向则是大众的。作者的法之“辨“,辨在中西,也辨在古今,但从根本上讲,作者希望阐释的,是不同语境下文化传统,对法律创设与应用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作者希望得到的结论,则是有关社会未来的——法律层面的走向与设计上的可能。

  作者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作品集的两篇长文《“法”辨》与《说“治”》之中。作为以大众为面向的文字,作者首先希望澄清的,是比较法学上中西之“法”的异同——“法律”一词,实乃舶来之物,译家所取的,仅仅是其临近之义。而从根本上,西方之法律,侧重的是权力与义务,而中国之法,从根本上则是体现了强烈的“规训与惩罚”的意愿。而造成根本上不同的原因,则是中西的文化层面差异。

  但探讨文化差异毕竟不是作者所长,更不是作者的意愿所在。事实上,比较法学的目的,在于通过比较发现差异,从而寻找进步的可能。我们当然会发现,“中国法”在根本上,它的单向度诉求,尽管促进了公民的自省,但却也阻碍了公民个性的养成,从而使得“人治”顺理成章地取代了“法治”。但另一方面,直接去移植西方法学思想中的公民意志诉求,又必然会导致失败——且不论之前已经失败的尝试,单是想想西方法中的双向互动中的另一方——“平民”,倘若不能有足够的认识与兴趣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其结果必然是脱节的且失败的。

  《“法”辨》与《说“治”》两篇长文,前者谈表象,后者谈本质,落落几万言,从法律制度设计的表象入手,已然勾勒出文化性质的中西社会差异。而其余的短文,作者则是围绕比较与阐释,进一步表达自己的“法律文化”思想。只是在这之中,关于“中国法”的部分远少于“西方法”——这里的“虚位”,是绝非刻意的“缺位”——读罢全书,相信读者自可以理解著者的良苦用心吧。

  “为了自由,我们作为法的奴隶”(西塞罗),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的权利”(孟德斯鸠)。这里,“法”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个人,还统治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非人格化的框架中去。这是近代西方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却不是古代汉语的“法”,至少很难译成“Jus”——权利、自由、正义等法意,在中国古代社会不但是陌生的,更谈不上以法律来保证它们的实现。“在中国,法律自始就是帝王手中的镇压工具,它几乎就是刑的同义语。”而今天的“法”,显然不同于古代“法”字的含义。

  2015年7月19日法制日报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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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辨》读后感(五):法律文化学的启蒙之作

  大三才读到梁先生的《法辨》,后悔没有早读。论述很精彩,语言精炼浅白,有条不紊地编织体系,解决了我的不少问题。以下是对本书内容的一些摘录与总结。

  1.“用法律阐明文化,用文化阐明法律”,重视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关系。

  法包括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其中法律意识属于文化的一部分。比较法律的同时要比较文化,法律结构、对法的最基本看法及思维方式的差异,导致中西方之间的法律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征是:法治思想,法律至上的观念,权利意识,平等观念,独立的个人人格意识。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是:以刑为本,无讼思想,身份观念,等级思想,权力意识。

  2.在古代中国,传统价值高于法,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混淆,盛行法外调整。对此,有人提出中国是个“无法社会”。本书作者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不能用单一的标准进行评定,而应当考虑法律文化的不同。但是,我对此存疑,是否有必要对法的概念采取双重标准?

  3.古代中国是名分社会,法律只看名分,不问是非,家族高于个人,名分重于责任。家国相通,君父、忠孝相连,法律具有浓厚的伦理纲常色彩,体现了较为严苛的家族等级秩序。

  而西方社会的身份主要在于社会阶级,且物质享受取决于个人的消费能力和欲望,不受身份限制。

  由此可见政治体制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古代中国作为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儒家的道德规范是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传统秩序导致伦理法律的产生。与此同时,法律使尊者尊,卑者卑,亲者亲,疏者疏,把家的伦常变为国之法律,法律又能进一步巩固现有的政治体制。

  在现代中国,家族观念式微,但这种身份与特权文化仍然存在一定的影响,尤其在官僚体制中。

  4.社会理性化的过程是从身份到契约,确认人的权利义务的根据由身份转向契约。作为自由合意的产物,契约关系是一种理性关系。从团体本位到个人本位,意味着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和价值,维护这种价值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契约关系与个人本位则受到“重利轻义”的否定性评价,被认为是对家庭与社会关系的破坏。我们常常会听到“谈钱伤感情”的说法,这也体现了人情社会中人际关系与社会认同的重要性,以及契约观念的缺位。新中国初期,“同志关系”的宣传十分普遍,实际上这是一种亲近的政治互助关系,并非理性的契约关系。

  中国自古以来拥有强大的官僚体制,为社会治理提供有效的执行力保障。但始终没有完全实现马克斯·韦伯构想的科层制:身份与职务分离,管理体制非人格化,完全由法律调节。正如作者所说,消解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身份观念,还任重道远。

  5.《法辨》

  中国古代法,在三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秦汉以后是律,三者的核心仍在于刑。早期社会对异族施刑,之后是对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加以惩罚与规训,直至今日我们的教科书将法定义为体现阶级意志的专政工具。中国的重刑观念确是影响深远。国家权力并不表现为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而是征服与统治,统治术取代了政治正义论。

  古希腊法律与罗马法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是社会妥协的结果,而非任何一方以暴力无条件地强加于对方的命令,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级(自由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这一点差别引人深思,说起西方我们想到的是平等与妥协,谈到中国则更多是权力与强制。国家与法所由产生的途径,不仅决定了国家的组织方式,而且也规定了法的社会功能。

  那么法的真实含义与价值究竟是什么?我们的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法治何以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好?这些问题都需要更深层的思考,了解现代社会的运行机制与人民真正的利益诉求,而不应当空喊建设法制社会的口号。我们需要的是一种适应中国本土文化与利益习惯的法律,这既不是纯传统的也不是纯西方化的。

  6.《说“治》这一篇,醍醐灌顶。

  古代中国在儒家思想的引导下将治国大计上升到道德问题,将君主的良好品行视为国运昌盛的关键。历朝历代对稀少的明君贤相的歌颂,实质上是对制度的否定。只有在制度无法有效约束不法行为的情况下,人们才会拼命赞美个人的道德操守。理性有序的法制缺失,个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便寄希望于他人能自觉地遵守公平正义的道德规范。然而,现实是贪官污吏横行、刑罚残酷无度。

  作者还提到,西方文化是罪感文化,基督教认为人性本恶、负有原罪。由此导致人的内心世界与外部世界的分离,宗教权力负责拯救灵魂,世俗权力负责社会福利。道德与法律分离,法律得以有效地约束人民。

  中国文化则是乐感文化,相信人的内心有无穷的力量可以发掘,把这种信念引入政治领域,化政治为道德,以为只依靠思想和道德的力量就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这是中国传统政治的最大弊害。

  此种文化仍在影响当代,比如把制度问题归结为思想作风问题,要求官僚加强自身廉洁修养,而忽视了制度本身存在的腐败风险。不去完善硬性的法律与制度,而去期冀个人的道德自觉,显然是缘木求鱼。

  7.自然法

  斯多葛学派认为有一个普遍合理的法则支配着宇宙,即自然法或自然理性,它是人类社会正义的准则。自然法成为独立于实体法存在的一种抽象的道德性的概念,一方面它代表着人类社会永恒不变的价值追求,一方面又具有不确定性而难以适用于实际生活。

  之后富勒开创了新自然法,他提出真正的法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须具有普遍性,公开性,不得溯及既往,明晰且易于掌握,不得互相矛盾,不得要求不可能之事,有合理之稳定性,颁布之法律与施行一致。这将实体自然法转变为程序自然法,即法律须达到正义的形式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抽象的自然法原则难以适用的问题。

  但是,我依然认为实体自然法是有必要存在的。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有,平等,自由,公正。从一般人的朴素正义观看,倘若一部法律违反了这些价值,则不能称之为法律。恶法非法,严重侵犯人权的法律不应被遵守,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优先于法的秩序性。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们信仰的是平等、自由与公正,而不是死板的规章与教条。当然,自然法价值之间也会发生冲突,比如对于平等与自由常常难以两全其美,价值冲突的调和值得进一步研究。作者说,探究法律的价值意义,就是在寻找法律最真实的生命。当看到这句话时,方感到学习法学的乐趣与神圣感。

  9.本书最后一章名为,《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我觉得写得很好。法律代表秩序,宗教代表信仰。法律和宗教并非完全独立的存在,而是人类经验或人性的两个基本方面,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然而,进入现代后,西方的法律不断丧失神圣性,变为纯功利的规则;宗教逐渐失去社会关系,退回私人生活之中。法律代表的价值未得到完全的信仰,也就导致了违法的普遍。作者提到,美国的青年文化或反主流文化集团强调爱、自发性和激情,轻看乃至拒弃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程序与结构。这让我不禁联想到近日美国严重的疫情,是否可以解释为公众对自由的推崇高于对秩序的尊重?

  面对现代文明的问题,作者的观点让我很是感动: 以全人类的精神养料滋养我们自己,又以独特的经验去解决人类的问题,这既是我们贡献于人类的所在,又是我们的自救之道。作为一个民族,作为一种文明以及作为人类,我们就有忍受旧时代死亡之痛苦的坚韧毅力,有对重获新生的热烈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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