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辨》是一本由梁治平著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2.00元,页数:30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辨》精选点评:
●深邃的思想,优美的行文
●从文化层面切入法制分析,梁先生在国内是先驱。
●“中国法治面临的最大问题,乃是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这句话一语点了中国法治进程的死穴。因了天朝家国不分的老传统。孝道做王道。却当不了民主。可叹。
●法刑之辨、权礼之别、此之器彼之器罢了
●后来,就再也。。。了
●好书历久弥新,是阅读西方法学著作不可多得的参考书
●不记得了
●thought provoking..
●从文化阐释法律
●我的启蒙书
《法辨》读后感(一):读书之前的《读书》
《法辨》,梁治平的早期论文集。集子的命名出自梁治平的最爱——《法辨》(多部集子被梁收入)。这也是这部集子中较长的论文之一。其余各篇多出自《读书》。而我更喜欢的是其余各篇中的几篇。
《身份社会和伦理法律》,载于1983年3月号《读书》,谈的是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载于1986年6月号《读书》,谈的是梅因《古代法》。《从权力支配法律到法律支配权力》,载于1986年8月号《读书》,谈的是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本书,为法学本科所读书,为法律史研一所读书。三篇文章,读书之前读的文章。
读书人,读书评,读出三个层次,(引起)兴趣,(帮助)理解,(加以)批判。寻一本书,不知道其内容,书评让你知道。思一本书,不明白其旨意,书评让你明白。辨一本书,和书的作者结盟,批书评作者,或和书评作者结盟,批书的作者,或皆大欢喜,不谋而合。
可书评变味的不少,尤其是专业学术刊物。由于大家都是同行,和合为贵,大家都是朋友,甚或是恩师、贤徒,没有关系,不写书评,重大异议,不应公开。书评成了简洁而漂亮的八股,内容介绍,优点颇多,点点不足,瑕不掩瑜。所以专业刊物的书评,价值主要体现在,了解著作内容,知晓人物关系。而真情实感实难在此流露。这样的书评不如著作的作者自己来写。
《读书》的书评,大多可读。当然,读书的历史,地位,性质,水平等等原因都是根本原因,此不赘述。想补充的一点原因是所评著作,作者大多是古人和外人,即书评作者和书的作者之间的关系只限制在书上。而这许多情况下的根本原因。
关系万千重!关系不在书内,在书外。
大浪淘沙,历史决定一切。
《法辨》读后感(二):当法学遇到文化
上学期,法理学的课程作业。有点感想,大致写写。(有参考引用,未具体列出)
读完《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这本书后,我也觉得确实书中内容言浅意深,读来发人深省,但在理解上也常常觉得困难,觉得晦涩难懂。
掩卷深思,想到萨维尼曾说:“法律并无什么可得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仍为人类生活本身。”说明,冰冷的法律必须和文化的温度相融合。再结合孟德斯鸠在其著作中曾声明的原则是:“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 用历史去阐明法律。”感觉这和作者梁治平老师将法律和比较文化分析相结合的行文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将冰冷刚硬的法律和人类的文化生活有机结合,让人们将法律纳入到更紧密的关系中。
我认为这本《法辨》最大的特点是,这是一个文集,而非专著。整本书仿佛具有了散文的韵味,但却有系统的逻辑结构和内部线索。其中每一篇文章不仅显示了作者的学术观点,同时也展现了丰富的哲学智慧与才情。厚重的名著可能给予我们的是知识的启迪,但是这一篇篇短小精悍的小文短章更多显示出了个性与灵动。
这部书的主要内容是结合国内外从古至今有关法律的历史发展,为读者讲述了中国法可能存在的过去文化传统由来,现在的法律学术现状和国内法制生态和将来法律发展的趋势以及可能性。《法辨》这本书收录了梁老师1985年到1987年间的大部分文章,一共是十九篇。其中有十三篇都刊发在充满思辨与呐喊的《读书》杂志上。集子的名字来源于书中很精彩的一篇文章——《“法”辨》,文章主要讲了中国的国家与法的形成过程与特点,是表现文集主题的点睛之笔。
《法辨》有四个组成部分,分别是概说、中国法、西方法和中西法律传统之比较。作者在开篇序言就揭示文集的主题——用法律阐明文化,用文化阐明法律。全文展现了一种法学研究新方式——从文化的角度思考法律。这无疑是中国法学研究里程碑式的拓展。
比较法和比较文化的段落中,作者提到了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法律、艺术、道德和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之个人所获得的其他的任何习惯,在这个意义上,法正是文化中的应有之义。比较法对我国的意义在于通过横向和纵向的比较,让我们在对待传统时,应取精粹去糟粕,抱着扬弃、改造的态度,重新比较和估价我们民族的文化,以此用新的视角来评价我国的法律发展。我想这也是本书的主要目的。
梁治平老师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立场为礼、义、理,它代表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所以总体排斥诉讼。
发展到现代社会,这种观念应该仍然影响着纠纷的解决。为了合理解决纠纷,方式也逐渐多元化,除了诉讼,司法机关也积极运用非诉讼方式,如调解、当事人和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从积极意义上看,这有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又有助于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但这还说明今人对法的看法,还在很大程度上未能摆脱固有观念的纠缠。
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我们今天的认识距现代法治的要求也还有明显差距。正如本书中倡导的:“为了缩小这个差距,有必要进行一场观念的革新,清算以往的历史,自觉认清我们于无意中承受的传统,尤其是认清这种传统对我们今天的影响,这是第一步。”11只有当我们努力去完成这项工作的时候,才可以说改变或增强了现代人的法的意识,这应该也是每个法律人的愿景。
《法辨》读后感(三):梁治平的二律背反
前一段时间杨佳案成了网络上热门的话题之一,这起案件法律人在我看来第一次一致对外,对付来自网络上的各种舆论。事实上这起案件从本身来看实在是没有什么好争论的,刑事诉讼法的各项程序都是很好的执行。但是这起案件的讨论说明了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梁治平先生在这本书中也提到了,就是中国法律的脱节问题。为什么有那么多的非法学的人对这起案件表示了自己的怀疑?原因很简单,就在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与人们的法意识和法文化之间出现了空挡,自然人们不能理解现在的作为整体的法律。
而中国的法学界则是完全的西化的讨论,看看现在主要的文章都是对于西方法学争论的话题的讨论的参与,比方说分析语义学,比方说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有没有意义?其实这个问题是一个伪问题,意义必须存在在一个语境之中,在这里没有意义的在那里可能就是核心的问题。很显然,很多中国法学界讨论的问题在中国这个语境下是没有意义的。用简单一点的话来说,我们没有那个传统,也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
那么所有的问题都归结于中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究竟是怎样的。只有回到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才能首先为中国的法学提供一个坚实的问题基础,进而塑造中国的法律。我想梁治平先生在这本书中主要回答的也就是这个问题。在我看来这个问题的一部分他做出了很好的回答。注意我上面的表述,我承认梁先生对于中国法律文化做出了很好的描述,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描述本身只是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事实上这个问题的产生是建立在梁先生本身的“前理解”上的。
在我看来梁治平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出发点在于证明中国的法律与西方的法律在概念上的内涵就是完全不同的。我们的法律就是一种刑罚的成文规定,是对于君主专制的肯定。进而他认为这样的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是不行的,是必须要淘汰的。他很明确的指出,这样的法律文化在中国社会依然是存在的,那么中国的法律就存在一个选择,要么放弃现在建构出来的法律来迁就这样的法律文化,要么移风易俗使得人们的法意识跟上现在的法律。梁治平先生的选择是后者。
但是这样就直接导致他的想法掉进了苏力的炮火范围,苏力明确指出了“变法”思想是不能成功的,而其实这一点西方法学界早就有认识。我记得有一本书的名字就是叫做《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如果社会没有自身的资源来支撑法律制度的话,这些制度注定是要流变的,是要变味道的。这一部分苏力的很多著作都已经说明了,我在这里只是指出来,不在赘述。
更进一步的是,我们必须要明白,我们要求法治的内在含义是对一种秩序的要求。那么我们就要回答中国传统礼法结合的治理模式是不是给社会提供了当时时空环境下的秩序。我认为这无疑是肯定的,中国专制主义的统治秩序从秦朝建立到清朝灭亡之间两千六百多年没有在模式上发生重大的革命,无疑这种秩序的提供是良好的。那么在秩序上我们就不能认为中西两种制度有什么高下。另外,中国传统的统治秩序虽然在法律上多强调暴力的一面,但是正如黄宗智先生的研究,中国的社会秩序中在法律审判和调解之间存在着“第三域”。这一部分同样是不能忽视的。为什么中国法律在民事权利上很少规定,但是在一个小农经济占大多数的社会依然能够保持秩序,这些小农的权利如何保障?显然中国的秩序回应了这个问题。
根本的,梁治平先生只是为了证明我们需要彻底的改变法律文化来追求西方的制度。实际上他将西方的制度预设为了标准,但是很显然这种预设是脆弱的。法律本身需要回应社会对于正义的需求,而很显然正义这个概念是一个历史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形而上学的概念。不同社会在不同的历史中对于正义本身的内涵是不同的。西方的法律制度是不是能够提供中国人观念下的正义,这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哲学问题,也是一切西化需要根本回答的问题。国家动员的效率是一回事,个体的体验是另一回事。如果我们在现在还用社会达尔文主义去完全否定一种文化存在的正当性,那么显然是荒谬的。
对于中国法律文化的梳理无疑是重要的,这使得我们的法学能够在中国的语境中讨论属于中国的问题。因此我说了梁治平先生的思想无疑是重要的。但是梁先生将这种梳理用于了一种在我看起来是相当没有可比性的比较之中,没能将这种范式的转换进一步在中国的语境下推进,无疑是可惜的。事实上这本书更像是一个海外的持有“西方中心论”的汉学家著作,而不是一个中国法学家的著作。如果我们要把中国的法学和法律放置在中国的环境中,那么我们自身首先需要置身其中。
《法辨》读后感(四):以比较文化为视角透析中西法的差异
这本书收录了梁先生早期发表的一些论文,其中的《法辨》是先生在二十七岁时发表的。
在《“法”辨》中,梁先生很好地把握了西方的法带有授权的性质,而中国古代的法只有义务的规定,再次印证了梅因在《古代法》中所阐述法的发展的“身份到契约,义务到权利”的规律。此外,西方的社会,在社会之上还有法,尤其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而这正是中国古代缺少自由成因的根据。
在《说“治”》中,梁先生批驳了儒法指正就是人治与法治之争的观点。中国的法其实是服务于礼的,中国古代缺少法治形成的契机,这根源于古代中国社会的家邦性。对于儒法之争,梁先生在《情理、道德、自然法》中说到,礼法之争其实是“德刑之争”。[3]儒法之争是两种途径的分歧,而并非要撼动礼法社会的本质。在古代社会,礼的存在窒息了自由民这一阶级的产生,从而使我们缺少法治形成的基础。
而后,先生提到了现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大障碍即政治和道德不分的情况,一个制度的移植将面临配套的改良。体制上和观念上的改良将伴随我们国家大规模的法律移植。苏力曾在《法律与文学》中对中国的习惯性将法官的能力纳入道德评判机制做了深入的分析,同样的结论在这一点上得到了两位大师的不同角度的论证。
梁先生认为,既然中国的“接受西方的法律学说,更多的是一种文化上的选择”[4]那么在这个意义上,“不但要接受很多不喜欢不习惯的东西,同时还要放弃许多曾经珍视的东西。”[5]
在《中国法的过去与未来》中,梁先生对比了礼与西方的法,其中一大差异就在于礼更多强调义务,而法更多强调权利。在一个礼控制的社会中,人仅仅作为一个集体或者群体中的人,个体性被抹杀掉了,所以这个意义上讲,“差序格局”(费孝通语,见《乡土中国》)在我们的国家的形成就有了现实基础。在一个礼主导的社会中,权力没有合法性的限制,人作为个体的生存发展基础就得不到保障,而在一个权力之上有合法性限制的社会中,个体可以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
在《情理、道德、自然法》中,梁先生找到了另外一个研究中西比较法的立足点,那就是西方的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性。自然法的产生与实在法的同在决定了国与家的分离,西方的治国不同于治家。自然法所追求的永恒正义与西方法律技术构造是相互影响的,而在中国却无法觅求一个法独立出来的裂口。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古代的治国就是治家。西方意义的法没有办法从我国古代的土壤中独立出来去限制权力。
在倒数第二篇文章中,先生通过分析海瑞和柯克,透过这两个制度中的角色,分析中西制度的特点,再次强调了自己的观点,制度的差异导致了两个角色的命运不同。
此外梁先生的这本书加入了许多书评如《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先生执笔翻译的《法律与宗教》、《苏格拉底之死》以及庞德教授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而对伯尔曼教授的书的评论,梁先生放在了全书的结尾,其用意正是要提醒我们,在这个法律移植的时代,我们不仅应当注重法在技术层面上的构建与改良,更应当注重探寻法的精神与生命。否则,我国的大环境很快就会对移植过来的法律产生排异反应。
[1]见29页。
[2]见30页。
[3]见245页。
[4]见130页。
[5]见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