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是一本由张明楷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CNY 118.00,页数:1286,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张老很是谦虚,法益思想强大,论述精彩,往往能激起人的共鸣。 四要见到二阶层,共犯独立性到共犯从属性。。主观到客观。 现在而言,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之争,实质解释论与形势解释论之争。
●我认为张明楷现在是刑法界的掌门人了
●张明楷教授部分观点:刑法解释立场采实质解释论、犯罪构成体系采形式上的二阶层(实质上也可谓三阶层体系)、违法性实质采结果无价值论、支持废除死刑。在因果关系判断中,赞成从存在论到规范论,不赞成直接全盘引入客观归责论。在量刑基准中赞成点的理论,主张以报应刑为基准解决二律背反问题。
●p983第4行“……被害人并没有摆脱追捕,而是持续处于被追捕的状态……”,“被害人”应改为“行为人”。
●尽管读的过程蛮痛苦,但是张老师构建的体系确实是很有逻辑性,让人受益匪浅。
●半途而废,留给未来。对于没有法律基础却希望在职考法考的朋友来说,千万别一厢情愿把此书当做刑法入门书,学理与实务的差距很大,你暂时也没到可以融会贯通此书的水平,踏踏实实看法条讲义吧。
●暂时读过一遍,以后当作参考工具还要多次不断使用。读懂张式刑法,这一本书足以。刑法理论的发展,永远还在路上。以后还会读上无数次。
●期末就跟你死磕了
每一个法学生都值得拥有的“太皇太后”!不得不说,时至今日张明楷教授已经成为刑法届的巨擘,纵使你不认同他的观点,但都会为他以强大的逻辑描述观点的方式折服。理越辩越明,不盲目迷信他的观点,保留自己独立的批判性思考,或许是用该书学习的最好方式。学刑法的同学们更是要通读、反复读,对比其他教授的观点,研究其写作方式,为自己写作论文打下基础。
《刑法学》读后感(二):几点看法
张老师的这本书不像一本教材,更多的是老师自己的论文集,入门看有点吃力。
行文逻辑是各大观点的论证反驳,堪称面面俱到,看完了一大段论述会不自觉点头认同,但稍一停顿自己细想,又觉得还有完善空间,至于是哪儿,水平有限写不出来。
整本书第一遍是硬着头皮啃下来的,第二遍才有种恍然大悟的感觉。
好书多读几遍
《刑法学》读后感(三):读后感
大一升大二的暑假,一直读到大一上完的寒假头几天,第一次全部读完。
说张明楷老师成语大全的,怕不是只读了个序言。
楷哥的观点拨乱反正是没的说,也遭到了不少国内同仁的抨击和批判。
刑总老师说,楷哥没有帮手,但是他很强,也不需要别人帮。
刑各老师批评楷哥的地方在于,他宣称不能把立法者当傻子但是实际做法就是把立法者当傻子。悄悄说一句,有时候立法者确实……
比如,楷哥特别钟爱想象竞合。在普通法和特别法竞合的场合,如普通诈骗和保险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生产别的啥。楷哥理解得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别人是不一样的。如,在保险诈骗特别严重的场合,楷哥认为看特别法只能15年,但是超出了15年的特别严重侵害法益的要用普通诈骗判无期,这就是所谓的普通法和特别法也可以想象竞合。
这个观点为我刑各老师所不赞同,我也不赞同。关键就在于如何解释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虽然我没看过楷哥的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但我还是不赞同这一解释。可能的解释如,立法者考虑到了保险公司财力雄厚,准入门槛高,安全措施足,法律团队强。正因为如此,保险诈骗往往不可能大获成功吧。在保险诈骗和普通诈骗的起刑点就有体现,为什么最高刑就可以突破?
我的另一个疑问是。楷哥的很多观点,过于折中。我说的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折中,而是楷哥要整合多个观点的优势弥补其劣势。问题是,他给人一种感觉,有a.b.c.等多钟疑难杂症,必须如何如何处理才能满足一般人的法感情。最后,这个观点经过各种限制的确满足了疑难情况下的各种处理。问题是,这种做法类似于做数学题时知道了答案,凑出了过程。过程对不对?可能是对的。这个学说也可能是对的。然而它不一定满足目前人们没有设想到的疑难情况,所以他的处罚范围很可能是过宽或者窄的,这个范围是不精确的。或许你可以说,出现了问题再修正,但修正未必那么准确。退一步讲,我是想知道这个理论到底怎么推导出来的。法学必定没有自然科学的严谨步骤,或许真的是来自经验的产物?
《刑法学》读后感(四):法学生的挚友与痛恨——刑法学导读
张老师的太黄太厚绝对是刑法学学习必备的一本书,厚厚的上下两册。最近基本上精读完了上册,自觉受益匪浅。
我应是没资格为张老师的书写书评的,因为他的学术造诣实在是高,张老师德日刑法兼通,纯粹结果无价值论的坚决拥护者,简直是刑法学生的梦想。虽说言语看似恭维,但诸位应该可以看出我对这本书的极高评价。很多人说这本书读不下去,那实在是太过可惜,我就献丑一番,为此书作一个不成熟的导读,不足之处望诸位指正。
且看中国刑法学江湖。自建国以来,深受苏联老大哥的影响,刑法的犯罪论体系走的是苏联的四要件体系(特拉伊宁建立的),且说这四要件体系,为啥近些年被狠狠批判呢?首先,四要件体系是扁平化而不是层次化的,主观要素客观要素都混合在一起,归罪逻辑不清晰,易主观归罪等。而且对于一些实务问题如正当防卫、共同犯罪这样的刑法的老大难中的部分问题难以有合理的解释。伴随着张明楷、陈兴良等刑法大牛的大力倡导,德国的阶层论体系就在我国异军突起,而四要件体系随着我国老一辈刑法学家高铭暄、马克昌的衰老甚至离世慢慢力不从心,从长远看,阶层论体系一统江湖指日可待!
而张明楷老师便是二阶层的支持者,所谓二阶层,即为不法和责任。同时在我国也有三阶层体系以及其他阶层论体系变体。但是总归二阶层是有其合理性的。不法即为 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且违法(违法性),责任即为可归责性。符合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违法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违法阻却事由。责任包括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违法认识可能性、事实性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我以一例来说明阶层论的逻辑方式:A是10岁少年,B是A的爷爷。B和A一同杀害了C,已知AB都是正犯,那么A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上是成立的,有杀人行为,有杀人结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因正当防卫而杀人。但是在责任这一阶层却不成立,因为缺乏了责任能力。因此认定不成立故意杀人罪。而B却符合了两个阶层的条件,成立了故意杀人罪。这就看出阶层论体系的逻辑方式。能够将杀人事实、责任年龄等分开。而四要件却是扁平的,各个要素混在一起的。
在刑法主观主义与刑法客观主义的两个阵营中,世界各国刑法基本上都是站在客观主义立场。我国的刑法派别之争就是在客观主义内部————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张明楷老师正是以一个倔强的结果无价值论者著称的。
行为无价值就是对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是对规范、社会伦理等违反的否定性评价。在哲学层面,是规则功利主义。
结果无价值就是对行为结果进行否定性评价,是对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后果的否定性评价。在哲学层面,是行为功利主义。
陈兴良教授(另一位极强的刑法大家,在刑法教义学、刑法哲学造诣颇高)大概是行为无价值论者。
陈兴良教授的高徒周光权教授则是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者。即为法益指向性的行为无价值。是行为无价值向结果无价值走了半步的折中理论。
于是张明楷老师在著作中经常会有雷人观点(抱歉!),读者大概会认为这是强行解释或者“为了批判而进行的批判”。但是大家要记住,这是因为张老师坚持的是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因此是在自己的学说体系下得出的合理结论。大家不必慌张,可批判性接受。
张明楷的老师是山口厚以及前田雅英(两位极厉害的日本教授)。因此书中会有大量的日本刑法观点。日本刑法是大量接受了德国刑法的精华,并形成了自己体系的。
如果想要精读本书,一定不能只看这一本的,推荐对照周光权教授的《刑法总论》,这本相对通俗。如果对书中某些观点表示质疑或者不解,不要害怕,纯属正常现象,这时候就一定要上知网,针对这一观点查阅国内外其他学者的论文,进行对照式学习。
最后,希望大家在本书的阅读中有所收获。欢迎交流!
《刑法学》读后感(五):一些读书笔记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4.1.1立法例
(1)不规定(2)形式:分类意义上——系法律形式特征(3)实质特征(4)形式+实质
4.1.2理论定义[应兼顾…]
(1)法律后果[刑罚](2)成立条件[符、违、责](3)犯罪引起的诉讼程序(4)反社会性[实质定义](5)本质特征+法律特征
4.1.3刑法的任务与目的:保护法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
——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有刑罚(含免除刑罚);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责任主义→故[14] 过[15] 龄[17] 能[18] 期[16]
4.2.1不法:符合构成要件[事实]且违法[评价]
(1)实质的违法性:值得科处刑罚侵犯法益行为[社会危害性]含:侵害、威胁
客观的违法性论。另:他人得以制止
4.2.2责任:就……归责于行为人[非难可能性]
——人权保障机能。
——刑罚的性质、目的
4.3.1出罪标准说|入罪标准说
系强行出罪;入罪:形式解释/危险
——“情节”=危害。实质违法性,含非难可能性
4.3.2罪
具备犯罪成立的全部条件
amp;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
4.3.3犯罪概念不是认定标准
(1)法定刑
(2)形式/实质
大冢仁:行为;需侵(抽/具/危) 团藤重光:危险程度轻于抽危 平野龙一:侵害不特定/特定 町野溯:符合构成要件是实,否则形
(3) 自然/法定 刑事犯/实质犯:不同学说
A.侵 ;威 B.侵、威 ;不服法规.公共秩序.只具备形式要素 C.法规范 ;+文化规范 D.法律规定 ;+伦理道德 [违认判] E.+个人利益 ;国家社会 F.基本生活秩序 ;派生生活秩序 [罪行程度]
——相对性//不同需要不同判断标准。
(4)隔隙
(5)即成/状态/继续
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全部条件
4.5.1构成要件
体系~: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
错误~/法律~:故意内容,认识的对象
广义的~/保障~:保障罪刑法定主义的~
——认定犯罪任何方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可包括诉讼法条件。——否则是“犯罪构成”
4.5.2三阶层
(1)从刑事学类型、类型化:抽象、定型的判断
(2)为何禁止→实质违法性:个别、具体、非定型
——系法益侵害性
通常符合构成要件则违法(消极判断)。系客观判断
(3)就~对行为人的非难、谴责:个别 具体 内部 主观
优势:防适用恣意性、检验个案。区分违/责,违阻/责阻
4.5.3犯罪构成
4.5.3.1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社危及其程度,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一切客主条件有机统一
(1)不法、责任有机整体,是犯罪类型
(2)刑法规定,是不法、责任的法律标志
(3)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4.5.3.2说明:犯罪构成与案件事实之间
4.5.3.3机能
(1)人权保障(是/非)(2)个别化(彼/此)(3)罪行评价(4)罪数区分
4.5.4形2实3
不法: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以违法性指导件释)。禁止规范+允许规范。违法类型,肯定后下一步
责任:对行为人的非难。含积、消
4.5.5四要件
〇〇〇,具备四要件则具有三特征
(1)客体系目的:刑法条文保护目的。无要素,否则重复;应系内容,不在同一层次;取消无影响:由构成要件、事实决定;苏联:不同意、混乱、本身不是要件无要素;其他要件丧失意义;用无危害性排除犯罪;丧失机能;构件后正当化;主体不都是责任要素;描述/评价
(2)综合发挥:难以区分不法和责任
(3)客观、主观顺序
(4)主观后排除犯罪:割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认为犯罪
(5)社会危害性:构成要件之外,恣意性
(1)客观违法性论:抽象评价;认识;限制;顺序
(2)不法、责任
(3)违法阻却/责任阻却(刑事政策不同结论)
(4)与犯罪类型:同时判断
(5)犯罪概念的相对性
(6)经济性:理论本身;司法资源。
行为违反法律,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无价值、反价值
分则中“违法性”:对违法性例示/违反国家规定/责任要素
5.1.1形式违法性:违反实定法规范。实质违法性:……以外的实质根据说明违法性
——必要前提+检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
以:行为违法程度;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解释;合理确定正当化事由根据、范围。
5.1.1.1规范违反说
(1)伦理规范
麦耶:文化规范 小野:道义秩序 团藤:法秩序精神、目的
.法秩序精目?何为作为社会基础的社伦秩规?
C.重视主观的犯罪意思
D.系为保护一定价值,本身没有价值;且非全包括
(2)法规范
A.一般人型为基准的行为规范
.一般人行为基准内容
C.表象而非实质
D.违法行实质来自法外
5.1.1.2法益侵害说
李:法益侵害、威胁 麦:生活利益 泷:被害人利益 前:国民 宫:威胁+——
5.1.2
客观:法律系客观评价规范
主观: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意思决定
——违法性实质系对法益的侵、危,与主观意思能力无关;合理区分违法性、有责性而不是从整体上判断;违法不以有责为必要,解决难题;即使承认主管违法要素也不影响客观性,以客观事实判断有无。
5.2.1结果无价值
(1)“物的违法论”:对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威胁所作的否定评价
目的、任务:保护法益
违法性评价对象:事后查明的事实
违法性根据:法益侵害,含威胁
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评价对象
(2)优势:刑法目的明确性,国民行动自由;违判内容、范围由刑法目的限定,明确;违法性判断客观;保护法益,责任主义;违阻、共犯、未遂等
5.2.2行为无价值
(1)“人的违法论”:对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否定评价
A.基准:
社会伦理秩序:相对性,刑法系不同价值观的人共同生活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只有违反他人意志,造成重大法益侵害、危险时适用。 社会相当性[行为不属于历史地形成的共同社生相当行为]:存在合乎但不正当;不明确,法的安定性。 法规范:目的不是法规范的有效性,系法益保护[刑内则形式,刑外欠妥当];例外、不完整、模糊;违反了法益保护。
另,故、过作为违法要素:违法主观化。行为人本身
. 对象:意图/通过行为实现犯罪企图
(2)形态
一元:结果无价值是处罚条件不是违法构成部分
二元:
结果无价值是基础,不全面。考虑手段方法主体[大冢仁]
amp;行为无价值是基础。结果无价值限定处罚意义。[井田良]
amp;共同决定,区分既/未
——两种异质要素作违法,论理矛盾;认定范围不是交集;未遂犯同样存在结果无价值;类型化。贯彻责任主义,不是考虑其本身[232]
——井田:作为违法性指导原理,并罪刑法定,一般预防贯彻到犯罪论中。
——告知/预防?
5.2.3结果无价值:保障自由前提下实现特殊预防、一般预防
5.3.2.1履行可能性→处罚必要性;例外不完整,模糊;确有告知机能与事后判断不冲突;故、过作为责任要素,特、一必要。
(1)“规则无条件适用于所有场合”。违法性提供根据[处罚&一预]。
(2)规则功利主义→A.义务论[自由保障机能]B.行为功利主义[结果无价值]
5.2.3.2责任限制处罚范围,故意作违法要素重于过失
为犯罪成立必备要素提供体系上的位置
5.3.1特点:法定;违类[内容是行侵益的要素];必备
5.3.2机能:自由保障[罪刑法定]犯/一般人;个别化;故意规制[但存在客超];违评[含程度差异]
5.3.3分类
(1)基本:对单独、既遂的规定
(2)修正:以~为基础,总则取消部分内容未、帮、教
——是否以既遂为模式[最低条件/可以既遂研究]
(3)关闭[完结/封闭]:完整表述要素
(4)开放[需补/敞开]:部分要素需补充(过失、不真正不作为
——不是不成文要素,未指示违法时
——形式化,违评;机能;转移到违法阶层不需要认识
(5)单一:各要素单一内容
复数:两种以上[同时具备&之一即可]
——在行为时,不是罪数意义上
(6)普通/减轻/加重:特殊性,行为类型变化。违法性,法定刑
——量刑规则。不属于表明行为类型特征的要素。
——意义:形态,法定刑。
——承认主观违法要素[客:外部客观面|主:内心]
——违法有责类型[违法|责任]
5.4.1分类
(1)记述/规范
麦耶:法律的评价要素;一般文化、社会;量的~,确定界限;主观的~
平野龙一:法律概念;与价值有关;具社会意义;伴随事实判断
——相对性。不是质的差异,都为违法性提供根据。使构件从行为类型到违法类型。故意认定事错法错
沃尔夫:已经赋予价值/赋予形式;法律的;经验法则的;社会的
(2)积极的:正面表明行为构成犯罪必具的要素。消极的:否定犯罪构成的要素。可转换
(3)真正/表面[虚假]
(4)共同/非
(5)成文:明文规定。不成文:表面未,犯罪本质、相互关系、条文描述
(6)整体性评价要素:使客观行为征表的达到值科。
情节严重表明行为不法程度的情节,责任以不法未限度、责任与不法相关联;不含动机卑鄙、主观恶劣;贯彻责任主义
5.4.2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含积、消
批判:构件含抽象和具体[最终]评价,自始考虑正当化事由、不是基于事实的对立;受表述制约;认识错误问题,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
解释:(1)互换问题为三阶层,构成要件要素与正当化事由;是否具有符合性问题,结局上不重要&符积不符消;不符合不一定为法秩允,与承认消无关(2)因人而异?目的、方法即可(3)形释~外寻根据&同样因人而异(4)并非否形式内容:安定性、罪义机能、实限在形内。
——应实质解释。达值科法益侵害性
(1)
行为构件:是外部轮廓,与违法性无关。——成为判断对象?形释违素在外
违类:[麦]违素系侵威益,挑一
关系:是违法类型。是违法性存在根据。认定考虑违法性。含事实、主观要素、规范要素等。
(2)违法性存在根据。
A.不是价值中立事实,不是纯粹法律事实,具违法性;不是形判实判关系,符判同时是价值判断,描评融;事价二分法,犯事系评价/构事系形成过程,含评价。
——更实质
.原则具违法性。禁止素材。例外,有特定违阻由。
——不理想:单纯说明形式不具实意&多数违法少数无
C.部分判断与整体判断;已排除在外;孤立判断确有但整体判断不具违法性。于是,不存在违阻时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即具违法性
符合性判断,不是整体判断。
表明违法性要素:因关!主观违法要素!
客观到主观的判断;事实不缺少要素内容[具备即可,可多];价值关系的事实判断[形/质、事/价];类型的判断
只有人;只要人。——是表明法益侵犯类型的要素。是构成要件要素。
5.6.1.1身份犯。特殊身份人实施;~才值得处罚;特定法益加重;不作为、保证人
真正~[构成的~]: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不真正~[加减~]:影响量刑
——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具特殊资格、地位、状态
——仅针对正犯而言。与特定犯罪密切相关
5.6.1.2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身份说:职务型犯罪、资格、身份。公务说:是否从事公务。
广义: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国家机关 公共机构 法定公共团体的职务。
——不必是权力,不含自发。
5.6.1.3单位
5.6.1.3.1单位本身犯罪;决策机构决定,直接负责人员实施,整体意志支配下,相互联系、作用;本单位利益,含少数个人,系界限要素;明文规定;法律后果特殊性
不能作为帮助犯:不是身份犯
5.6.1.3.2法律有规定才能归纳案件事实。大前提小前提。
5.6.1.3.3处罚依据
同一视:以自然人犯罪为前提。经济。小。
组织模式:未介入自然人亦。公害。大。
5.6.1.3.4认定
不处罚单位时。
一人公司
肯定/否定[较轻法定刑,双罚]/拆[分别确定]
要素:依法成立,不适用于犯罪;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名构场财。
有时有特殊要求。
变更:不放纵,不株连。
“危害行为”:排除责任要素的,符合犯罪构成的。
——旨在说明犯罪行为的性质、特征。
5.6.2.2机能:界限。定义[结合要素]。分类。
5.6.2.3举止:人的物理性身体性运动。行为:有意图有目的。
规范:行为才遵守但不一定行为才违反。
受责难:不是违反规范事实行为而是未实施特定行为
5.6.2.4学说
(1)因果行为论:一种因果事实,生理的物理的过程。[自然行为论:纯肉体动作。有意行为论:意识支配,表现于外,因果现象]
——未说明意识的内容,空洞抽象。过失的不作为。包含结果。
(2)社会行为论:刑法是社会控制手段,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身体动静才纳入考虑。社会概念作为核心因素,排除无意义行为,含作为不作为,但含无意义现象。
(3)目的行为论:人的行为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活动。目的事物现象而非单纯因果现象。行为。人的因关的认识为基础。一定范围内预见活动结果。设立目的,选择手段,计划实行。“目的性”。得以刑罚方法禁止。——规范违反的意思,故违素,过失和不作为。
(4)人格行为论:行为者人格主体的实现。不含,不可抗力,思想。疏忽大意的不作为
——何谓人格,能否介入。
(5)消极的行为概念:能避免结果而未,得以/必须归责。含作不作。——未特定化,在讨论归责。
(6)意义有限:不决定犯罪论体系;不因行为性而是符合性;不能决定此彼是非
5.6.2.5修订
有意性?不是故过&与责任无关;举止仍属刑法评价&观念上的尽早排犯
行为:行为主体实施,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积极。本质;构成因素;界限。
5.6.2.6实行行为
分则规定→符合构成要件。因关的基准
实质上:[结果犯]类型性地,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
紧迫危险程度。行为时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一定程抽,行为时立场,客观因果法则。
不含:减少、避免法益侵害的行为不可能,除保证人未完履;对结果发生无贡献的行为;虽有贡献但本身无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法益本身存在危险,无义务,不增加[排除客观归责&无实行行为性];类型化,客观上绝对不可能
5.6.2.7时地状方:是对行为本身的要求。
5.6.2.8不作为
以积极身体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能够履行应尽义务不履行;未实施法所期待[组构件]行为。与其他行为无关。
(1)分类
A.禁止规范/命令规范
.能量说:是否投入。区分复杂、恣意性、结论不妥当
C.因关基准:引起结果与否&和法则,自然物理因关。不作为结果犯=未遂。物理,非物理区分。
D.义务内容。相对性
E.法益状态说。恶性&未好转。不明确。
F.介入说。向好,向坏未介入。超?不完整
G.非难重点说。无标准。
H.社会意义说。直接引起&不防止。不明确。
(2)区分意义[有限]
原则例外,对决定是否构成犯罪有一定意义;审查重点和判断依据。另,一般来说不法程度。
(3)类型
A.德实质说——真:仅仅没有履行法律要求义务[行为犯];不:要求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结果属构素[结果犯]
形式说——明文规定/未、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真:明文规定了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事实判断&规范判断(非典)];不…/通…。需法官规范认定保证人。[存在是否违反3′&保证人不受用语限制]
(4)不真
法益保护:来自作/不作
人权保障:限定范围
A.K.禁止性规范与命令行规范
构件规范内容而形式违反;评价规范角度侵害法益;要件内容未限制。
(5)成立条件:不真时,只能将结果归属于基于保证人地位具有救助义务者。
一体说:在社会观念上作一体化理解,因为难以区分。均属不成文的规构素,只要具外行人认识就不阻故。——影响有关作为义务错误处理与结论。
分离说:保证人地位属构件内容。不作为义务属于违法性内容
(6)义务来源
A.形式4分:法律、职务、先前、法律
——其它法律、合同行为;有时不可能成立;未完全包含
.[德]机能二分:特定法益保护义务&危险源监督义务。“不防止属于刑法构件结果。当必须保证且与作为构件相当”:作,制造→增大→现实化,形式标准明确&限定;不:…+&除由行为人产生当其处于阻止危险地位时,形式标准进一步明确实质法义务合理性,明确范围。
C.本书分类
a.基于对危险源支配产生监督义务
1管理义务:危险物。含:动、品、设、装,来自法规范、制度、体系2对他人危险行为监督义务3对自己先前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紧迫危险防止义务:先前行为对具体法益造成危险;危险增大不采取措施则现实化;行为人对危向实害发展支配性。→不能造成作为义务:并未增加、制造危险;并不紧迫或微不足道;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范围。认定:不要求行为人独立实施;正防?致死不过当,无过当危险,将死将过当;不作为;过失向故意
.基于对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法规范&制度体制&自愿,除可自主处分时
c.基于对法益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防止义务:领域&身体上,不排除数个主体均具
(7)作为可能性:负有作为义务的人具有履行义务可能性。
判断:既要以附随情况通常与否为资料,也要以保证人个人能力为资料。
[期待可能性span作为可能性构素]履行作为义务难易→法益保护→不作为不法程度
认识错误:排除故意&不能犯
(8)结果回避可能性:是作为和不作为犯成立条件:事后判断
另:不作为也能成立未遂犯
另:有因关,分则无未遂。
(9)等价性:不是具体要求。构件解释指导原理。动词是否包含判断困难,故慎;符合、是必非充,符合犯罪构成;保证人对他人生命有救助义务[232、260等//114、397等,分则问题]
是物、人、组织等客观存在的现象;直接体现法益或为类型化需要成为构成要件要素;被行为所作用
——不同于组成[303]、孳生[347]、报酬、犯罪工具
——确定与表达上
——与法益:外部特征与内在本质;构成要件要素;受侵害;机能上
因果性&侵威&现实性&法定刑&多样性
5.6.4.1分类
A.侵害/威胁
.物质/非物质
C.严重/非严重
D.属构件:既遂模式。升格条件×
E.选择法定刑/影响量刑
5.6.4.2危险:行为人的/行为的[行为&结果]
具作构素;司法认定;作为结果的危险;危险程度差异
“罪刑规范阻止的结果,危险+”
具:司法上以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危险。
抽:分则条文类型化的紧迫危险,不需司法判断;分则条文拟制的实害[&危害] 127、246;预备犯的危险
5.6.4.3与构件类型:行、结、结加
行:245实害,305公正性、危险犯
构成要件是否包含结果;行为终了和结果发生之间间隔,因关不成为问题;特定行为对象;否认
结果加重犯。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严重结果加重法定刑
基本犯罪+加重结果,抽、具+实&实+更严重结果;加重结果归属于基本犯罪行为,直接性关联,因关+基本行为的高度危险的现实化;基本犯故、过,加重至少过失,责任主义、国民感情/通常、特殊
5.6.4.4注意
可能司释独立罪名;故意时是故和加重竞合
5.6.5.1.1必然因关
(1)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危害结果时有,是刑法上~。
(2)特点:行为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行为中存在着结果发生的客观根据,否则是条件;已合乎规律地引起了结果发生,才有因关;只能是一定条件下的因关,应联系当时具条判断。
(3)部分案件:规律;制造条件的案件;事实判断应联系刑目规范判断
5.6.5.1.2偶然因关:当危害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结果的根据,但在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其他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偶、必都是刑法上因关。
——条件与原因不能绝对分开。条件、根据=原因。
5.6.5.2国外学说
A.条件说。无前无后,是原因。是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关于扩范:例如去医院路上死。还取决于故/过
?责任层面解决不法问题。如果预见?
——关于以故、过限范,发生结果时扩范。
例如对火车:实行行为。
——是条件,但介入。同时是否合理。例住院地震
中断论&禁溯:如自由且有意识的行为成条件,禁溯
.原因说。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中挑选最应作为原因的。最后&最异常&决定结果发生方向
随意性/复数
C.相当因关说。根据一般生活经验通常情况下某行为产生某结果被认为相当,则有。
排除条件说中不相当的情况;以行为时一般人的认识为判标。
客观:行为时一切客观事实
主观:行为认识/可能
oth
D.合法则的条件说。并不是“无行为无结果”
只有根据科学知识确定了前后现象是否存在一般合法则的关联后才能个别具体判断
一般法则—具体因关。不中断,可
E.重要说。明确区分由条件关系认定因关与具体结果发生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在承认条件关系的基础上,按照具体的构件意义与目的。
及构件一般原理确定归责的范围。
因关+法的重要性。区分了结果合归责。
5.6.5.3客观归责理论。将因关与客归相
(1)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危险被允许/减少已存在/未减但未以法律上重要方式提高法损危险/假定因关通常不排除但修改自然经过未整体上恶化
(2)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没有实现/行为对益制造危险但结果发生不由该危险所致/行为没有引起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包含的结果时
(3)结果没有超出构件中保护范围。
参与他人故意自损行为/被害人意识到他人行为对自己法益的危险性/防止结果发生属于他人责任领域
(4)评价
前提上:没有限定实行行为范围
内容上:包含了结果可能性、认错、承诺等
基准:来自其他内容
具体规则:例如不可具体测量时——系证据而非逻辑
5.6.5.4结果归属[行为时;~;在一定实行行为缺乏定型性的犯罪中]
——关于符合经验法则但无条件关系:对案件事实抽象不当
→在具体的结果观下,条件说与和法则的条件说的结论。
——→危险的现实化
除无结果会比可能性/无/未引起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指向结果
构成要件效力范围
除防发属他人负责领域/结果系构件禁止内容
判断:行为导致结果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作用大小;介入因素管辖范
5.6.5.5争议问题
(1)假定因关。某行为导致结果,但即使无其他情况同导致:就是有
(2)可替代充分条件。不同于偶然防卫:抽象的结果观适用条件关系:都不是原因/客归:没有整体上恶化状态
(3)合义务的择一举动。[0.75mm]本案,有因关/缺乏结果归属&没有过失
(4)二重因果关系。即择一的竞合。分别都足以,无联络共同造成
(5)重叠因关
(6)回溯禁止。3rd或被害人有意识地&企图共同促进结果发生,前行为是否遂中断。可/禁
(7)救助性因果流程的中断。已存在的某条原因组织结发,消条致生
(8)流行病学。之前一定时期;正相关;与流行病学特征不矛盾;与生物学不矛盾
排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性[正当化事由]
刑法禁止什么,何种情况例外。
形式、记述的类型/违法类型
5.7.0.1根据:实质违法性——指导解释,认定违阻事由
达到国家承认的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采适当手段则例外阻违;衡量型。目的的客观价值与手段产生的法益侵害之间比较衡量;社会相当性,在历史地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范围内,被秩序允许的行为是正当的
5.7.0.2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存在正当化的认识、意思使行为正当化
[行]行为只有不存在行无、结无才合法
——客观未,保更优。即使认为故系违法要素,以客观行为违法为前提,违阻由行规,也不是禁/命。是允许规范
5.7.1.1刑法20条1款。不具形/质违法性。
5.7.1.2正当化根据
个人保全,法律允许个人采取各种必要的防卫措,公法益?法的确证,对不法侵害的防卫可实现法的恢复。
报应、一预:使国民的规范意识维持、强化,并抑制不法行为。
法益衡量:
悬殊则不属于;紧急状态下,没有退避义务,受到缩小评价,不大于双重侵害。
(1)现实的不法侵害
A.不法性:违反法律。含犯罪行为、一般违法。不含阻违
攻击破坏紧迫进攻性持续性正当防卫可减免
——不具责能:客观违法性论/是法益保护手段不是制裁[尽量限制于必要时]
——关于过失及无过失。过失犯罪亦存在实行行为。
认为是违法要素。对无过失紧避:退避义务/刑阻民赔
.侵害性,一般系威胁。
公法益:明文/不作为√/自己招致√。
对物防卫:
行为部分,成立紧急避险——条件更苛刻
大冢等承认对物防卫
井田,民法上防御型紧避,刑法上阻违。
C.现实性:现实存在的
(2)正在进行:已开始尚未结束
——才使法益处于紧迫危险从而防成必要手段
“进入侵害现场”提早。
着手[就犯罪]&直面[就被害人]:威胁十分明显,待着手来不及减免。综合
——不适时→故/过/意
——实践中,结束后与先前行为一体化。
人性难判/人之常情[愕]/认为分割。
另,已结束含对其他法益的防卫;表面停止整体上正在进行;预见、准备工具,不影响。
即成:已结束,制伏中止丧侵能逃离不会更重;财产:行为结束状态持续来得及挽回损失;持续犯:行为在持续则不法状态没有结束;隔时犯:客观行为终了结果未发生可能存在余地;不作为:履行义务能减免则可能
(3)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必要性但不是补充性。
造损—危险—无损—不必认定
制止—未制止
第三者:故—假—结归
不是单纯避免单纯制止。是排犯,伤亡时仍用。
致3rd死亡:正&紧&假想
(4)必须没有超过……
基本适应/必需/适当
A.“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需要为标准
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主观内容双方力量对比
保与损之间。
.“明显”“重大”:明显,不含一般损,重损才是必限
注:不能过分要求手段相适应;不法侵害双重性;3款系出罪非入罪,不排除其他
C.过当:故意不同于生活中故意;量的过当不等于事后加害;对结果的心理态度确定。
5.7.1.3几个说明
A.确有防卫意识,行为……一般过失特殊故;没有……;假想防卫过当故/过。
.主观正当化要素。认识/意志
必要说:行为是主客观一体。行无…结果合法。
不要说:符客条,保护法益。
C.主客观一致系犯而非排犯;即使要求,不存在不等于犯罪。
5.7.1.4几个特殊情形
A.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侵害以接口
——非因缺乏意识
权力滥用;原因中违法行为;挑拨=着手;否定紧迫性;防卫意识否定;必要限度否定;社会相当性说;个保法确。
相互斗殴: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相互攻击。
.偶然防卫:故/过侵害他人法益,符合正当防卫客观条件。
a.行既。缺意识造侵结,结果刑允许既遂只能是罪行规范阻止。→认识;行为是否具危险;违法性实质
.行未。缺结无存行无,禁行即禁结,通常以一预决定→还是结果
c.结二[紧急救助型]:正当。“违……”遵守规范,因主观内容决定法益侵害挽生合法否
结二[自我防御型]:未遂
e.结未:存在法益侵害危险。“不需意识”则已排除犯罪;“存在危险”以客观资料判断
f.无罪。不要求防卫意识,成立。即使是故意犯罪,客观未侵法益。过失、意外。更无罪。
注:针对无辜、偶然造成的不法侵害者伤往系防卫行为本身,不排除预备。另:事先矛盾不妨;警告不是斗殴;即使防识与攻识并存不影响。
5.7.1.5处罚。有责:期可;策:鼓励、特预
侵事 过当 - - × × × - × 过 过 减免 过 故 故 不 × 故 故 不 过 过 过 不 过 × 假防 不
特殊正当防卫。伤;亡,限度不同。
非暴:一般违法暴力、轻微暴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杀人行凶含其他;客观违法但无责严格限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5.7.2.1“为了……”不得已损害另一同等、较小。
(1)现实危险
自己招致:肯;否;原因中违法行为—原与违因关,原时定罪;形式二分故/过;实质二分:不紧密因关/相当说—恶意利用时认为是自损但悬殊时衡量考察情节、危险程度
(2)正在发生
(3)不得已损害另一[补充性]——如果也不可能保护则
(4)……
(5)法益地位、性质;大小多少;危险程度,小于可过当等于不一定过当。“功利主义”:防止整体利益减少
5.7.2.2特殊情形
——受强制:限定说:轻成,重不成立。期可无责
非限定:分担不法。补充性中讨论成立条件而不能加以特别限制。
5.7.3.1同意&承诺
(1)权限、范围:——财产,民法上有效授权即可代理——治疗:监护人
(2)能力:承诺事项意义范围具理解能力——未成年;具体事项判断
(3)对象:行为+结果
(4)真实意志,不含强制威压
(5)现实承诺:意思表示[以语言、举动方式]/意思方向[即使未表示亦有效]。至迟存在于结果发生时,不含事后。
(6)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超过承范。
5.7.3.2错误。全面无效:任何因欺骗均无效;本质[重大~]:决定性动机时无效;法益关系错误[动机有效]范围、危险性无效
范围上需联系具体法益判断;需考虑有无被害人承诺重要目的与欺骗行为对作出承诺的影响程度。
(1)条件:没有现实承诺[即补充性];推定将承诺[无法确定被害人价值观念,合理一般人]
(2)为被害人、3rd/自己,但不得大于。有处分权限。
——不承诺:以被害人自我决定权为核心,事先不能知。事后立场确认真实意志。
(3)另:有些不能、不必以此处理。
原本能够取得承诺,原本会,不存在法益关系错误,符目的,得利益。
5.7.6.1阻违;阻符。可因不作为。
A.狭义自发的自己危险化: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行为对自己法益具危险,仍实施造实害。→不含强制
.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他人行为造成侵害时,认识到并同意带来危险。
C.自己危险化的参与:意识到并实施危险行为,遭受侵结。行为人与结果具物/心因果性。[不同于生活中故意;符危接受,不归属;否符构,共犯从属性。]
5.7.6.2观点:因果过程操纵;危险共同体;社会相当性;允许的危险。
5.7.6.3从符、违判:以被告人实施符构,正犯行为为前提。不含间正:……强制行为;被告人具优越知识,~支配因果进程。
——以发生侵害结果为前提;被告人具认识控制能力;对危险事实具明确认识;不含在无认识时进入危险;不含公法益犯罪;……之后,不作为犯罪。
基于成文法律规定,作为行权担义所实施的行为。
5.7.7.1基于政策理由阻违[彩票];法律有意明示合法条件[优生];职权[执法];权利[扭送现行犯]
5.7.7.2警察正防问题
A.是义务/违阻;不得已,不等待;事先预见;手段比例性;救助义务;必要性比例原则。
.减免:无法律规定;违减责减少;公民权益保护公务员限制。
C.以停止违法犯罪为限度;不等于、大可;小于也可能过当。
D.缺乏必要性的不当业务行为:假想;超羁。
E.过当责任形式:故/过。
非因“义务”,因“正当”,社生中认为正当。
行为本身维持保护利益。
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国家机关不可能或明显难以恢复,依靠自己力量救济法益。
已受侵害;需实现的请求权;不可能、明显难以、来不及;手段适当性、侵害相当性。
——符合/违法
控制性许可:系因行政机关预先审查是否符合特定实体法,提高公信力证明、合理配置资源。特别许可:法律普遍禁止又允许特别情况下实施,为控制危险。
——瑕疵?[德]符实体法才;有效即可;排除因滥用权力—形/实
两个以上不相容义务。
担:最重&最轻&一切。
另,不含自己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