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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锦集
日期:2022-04-14 03:31:38 来源:文章吧 阅读: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锦集

  《美国宪政历程》精选点评:

  ●对美国的宪政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很棒!

  ●不得不说这是法律兴趣爱好者的一本极好的拓展书籍,不仅认识了美国历史的几次大事件,也了解了美国宪政的多次变革,赞一个。原本大学的时候就看过了,后来被同学借着借丢了,不得已再买一本,然后再看了一遍。

  ●一本03年的社科著作,到今天还在不断被翻印,三位作者用充满思考和趣味的语言讲述了法院判例与美国宪政进程之间的关系,相信任何从事美国研究或者对美国历史都感兴趣的朋友都不应该错过这本书。

  ●很多看似普通的法条都是经过几代人的抗争才达到今天相对公平的样子。如果国内的司法也是这种演化过程就好了。

  ●对我这种对美国社会制度不甚了解的人来说还是蛮有收获的,虽然看似是本法律书籍,但是对我来说更像是读了一部美国简史,非常具有可看性

  ●一次非常愉快的精神之旅

  ●非常棒!

  ●脉络非常清楚。选材疏密得当。在将读者带去历史场景,避免疏离感从而理解案例的意义方面,做得尤其出色。难怪有好多文章推荐这本书。豆瓣的9.3的高分是实至名归的。赞。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一):制度是后天不断的完善发展的

  一个制度的完善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发展实践中不停的修补与完善,在合理的范围内司法解释要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而不能阻碍社会发展,一旦发现问题还必须要勇于承认和修改。

  如果南京彭宇案(扶老太太)在审判过程中更谨慎些,媒体的报道也谨慎客观些,那么社会影响可能会少些吧!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二):《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与《社会契约论》的侧面解读

  从侧面深度,形象的了解了关于《社会契约论》中美国人对于契约精神和《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对于打着“平等”“自由”的旗号如何在最初的社会中实行奴隶制和种族歧视,也透过不同的案例中表象背后不同凡响的深远意义,体现了美国对于“人人生来平等”“个人自由高于一切不容侵犯”等观念在实际社会发展中彻底执行和逐渐完善的艰难险阻与决心。

  根据美国的历史发展和基本国情对立宪先贤为何做出以法律高于一切和“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三权分立为基石的原由,并在200多年来具体实施中体现的各种问题中如何逐步完善、维护、呵护和创造性发挥。

  既可以看到立法者们令人惊叹的远见卓识,也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古老的法律不能满足当下时代的需求时所带来的严重而深远的后果。

  整本书的翻译水平,在呈现美国特有的宪政历程发展中也不乏以中文特有的语言方式带来通俗易懂,妙趣横生的阅读体验。可所谓荡气回肠~值得一读。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三):美国高院—社会衍变的守夜人

  这本《美国宪政历程》,最初是在“牛津通识”之《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序中看到,与该书一同被引述的,还有林达先生所著“近距离看美国系列”及刘瑜先生的“民主的细节”等。

  由于后两者正好拜读过,获益匪浅,也恰巧在「静雅思听」上发现了该书的有声版本,索性就买了听听打发时间。

  如果说《民主的细节》是普通人视角的民主简略观察,“近距离看美国”是详尽的政治观察,那么《美国宪政历程》就是相对专业的美国“宪政”观察,这里的“宪政”既有法律也有政治。这也是美国特色:政治问题终究会演变成一个法律问题。

  美国宪政起源于英国宪政,但最终呈现形态不同,得天独厚,但又不乏运气。从书中桩桩件件看,美国宪政之路走得并没有我以前想象得那般顺利。

  在思科特诉桑弗德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虽然从法律角度维护了奴隶制,间接引发了惨烈的美国南北战争。但从法律角度看,最高法院的所作所为正是依照了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司法正当程序以及联邦不能逾越州权等宪政原则。只是当时社会背景特殊,才让这一判决成为史无前例的“昏招”。可见,法律正确并不代表政治正确。

  正如作者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所提前英国首相丘吉尔之言:“代议制民主政体只是人类社会的那些糟糕政体中不太糟糕的一个而已,人们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而法律的设立与执行,也同样如此,没有绝对的对错,只是立场各有不同。

  这样的两难抉择,书中还有多处精彩描述:

  譬如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穷人有权免费获得律师援助,虽然维护了司法公正,保护了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但实际上,这笔费用却最终被转嫁到中产阶级纳税人身上,而他们本不该为此付出代价。

  又如自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衍生出的“米兰达告诫”,虽然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公正权,限制了政府或警察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但却让整个社会承担了巨额代价。虽然好人不容易再被冤枉,但坏人却也更容易逍遥法外,这种宁可“放过一百,也不杀错一个”的法律态度,又何尝不是妥协的结果。

  行政权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机构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则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份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

  他们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

  就像美国制宪先贤所做的那样,并不相信道德或是公平等大而无当的乌托邦概念,而是用权利去限制权利,权利去制衡权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立场,每个人也都能为自己的立场站队并竞争,这既可以认为是政治达尔文主义,也可以认为是政治市场化主义,而美国高院,正是这场绵延无尽岁月社会衍变的守夜人。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四):由凡人走天才设计的道路

  在宪政发展的最初,汉密尔顿曾经说过:“人民对于写在羊皮纸上的文字的力量给予了一种信任,认为它能够促使政府步入正轨,如果要给这种信任起名字的话,它就叫做宪政主义。”而在宪政发展的过程中,霍姆斯大法官说”我们需要学会超越我们自己的信念,让有序的法律变化去废除我们曾经珍视的东西。“

  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制度。回避了最高法院是否分布强制执行令的问题,回避了党派之间的争端,而以违宪审查之名绕开诉讼本身。

  4.吉本斯诉奥格登案——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国会有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国会的无所作为并不是说国会没有权力,最多只能说明它决定不行使这一权力。

  9.劳工权益案——个人的权利止于他人权力行使。 ”并不是因为多数就正确,而是因为这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他相信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包涵了社会上“主流的观念”,它迟早会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流行,司法部门很难加以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霍姆斯最了不起的地方在于他的现实主义。“

  10.爱国主义VS宗教自由

  向国旗致敬是一种表达的方式。公共权力不应强迫个人说他并不想说的话。

  11.战时的公众自由和种族

  12.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技术种族隔离

  13.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校园祈祷与”分离之墙“(宗教和现实生活分离)

  14.贝克诉卡尔案——议会中的平等选举权

  15.吉迪恩诉温莱特案——公正审判与对穷人的司法援助

  17.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米兰达警告,刑事被告的权利

  18.罗伊诉韦德——堕胎选择权与胎儿生命权

  19.美国诉尼克松——行政权不是无限的,受制于立法权与司法权。美国三权分立支付的自我稳定

  20.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肯定性行动,反向歧视

  23.辛普森杀人案——程序公正

  24.布什诉戈尔——以司法程序解决政治选举问题

  25.美国诉微软——高科技时代下的反垄断问题

  作为世界上惟一的超级大国,美国在国际上赤裸裸地实行霸权主义,令世人侧目。但在国内,就其政治体制而言,人们似乎又难以不承认它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最近,我读了任东来教授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感到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美国有些地方还是值得其他致力于法治的国家借鉴的。下面谈谈我读此书后的几点主要体会。

  员会可以以藐视国会的罪名将其关人监狱,或提交法院处理。在听证会上撒谎的证人,将会因伪证罪而遭到刑事起诉。这样,国会的调查权便成为立法部门监督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权力。”(第353页)此外,“1978年,国会通过了《政府部门道德准则法》,建立特别检查官制度,授权特别检查官在不受总统控制的前提下,对行政部门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调查。”(第378页)

  陈伟的这种论述是可信的。人类历史证明,统治者和执法者干坏事、或者“好心办坏事’’的能量,的确比社会上犯罪分子大得多。纳粹德国当年轻易就屠杀了600万犹太人;斯大林清党屠杀和流放的人之多,到今天还难计其数;美国麦卡锡主义造成的冤假错案多得惊人;我国“大跃进”也饿死群众几千万。

  病。以下略加例释。

  “米兰达告诫”虽然限制了警察、检查官、法官等滥用权力,但有时纵容了犯罪分子,削弱了破案效率,造成法律保护坏人的自由和人权、损害好人的自由和人权的尴尬局面。不过美国人认为,“如果听任官府和警方执法犯法,无视正当法律程序和制度,那么好人的自由和人权最终将会受到更大损害。律师在法庭上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第306页)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这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使各州诽谤法中对执行公务而招致批评的官员的保护几乎失效。后来,该法院还通过其他一些判例,将此判例从政府官员扩大到适用于公众人物如娱乐界大腕、体育明星、工商界大亨和学术界精英等,但不适用于普通公民。

  美国的宪政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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