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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论文集》读后感摘抄
日期:2021-03-21 02:53:26 来源:文章吧 阅读:

《自然法论文集》读后感摘抄

  《自然法论文集》是一本由[英]洛克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7.00,页数:16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自然法论文集》精选点评:

  ●以理性为工具的超验主义但又承认经验主义(自然法的来源到底是理性还是上帝?在洛克这偏向了理性但最终还是回到了上帝的怀抱),一种存在即合理的论调(存在许多"自明真理"–理论预设)。致力于构建理想国家的武器–自然法。

  ●几篇早期论文,与《政府论》《人类理解论》相得益彰

  ●简单了解了自然法的思维路径,能够感受到洛克在试图调解先验经验与人类理性间所保持的对基督教神法的继承,正如序言中所言,虽然无法真正证明神圣律令的约束力,但我们仍旧可以在感觉经验的引导下凭借理性发现道德真理的真正效用。

  ●通过人对自然法的认识途径,洛克已尝试融合经验论与唯理论,不过这种调解到康德那里才算大成。洛克的自然法研究主要还是基于格老秀斯、普芬道夫这些先辈,有趣的是从认识论角度切入分析,由于时代背景,难免掺入“上帝”的因素,不过此自然法之研究旨在发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正义法则,何其壮哉妙哉!

  ●译者前言写的不错。

  ●现世的人只要随意享用一下知识在时间上的利息都可以胜过多少牛逼哄哄的先贤们呀

  ●洛克早年的一本书,说实话没有太读懂,不过似乎有很多内容应该在《人类理解论》里面有阐述,施特劳斯似乎都这几篇情有独钟。

  ●这批论文集中展示了洛克的自然法观点,其位置有如《论不平等》之于卢梭。国内14年才出译本,还是慢了几十年。

  ●洛克早期的作品,之后的很多观点都可以追溯到这几篇论文和演讲。中译本系从英文转译,中译者另有研究洛克自然法思想的专著。

  ●已购入

  《自然法论文集》读后感(一):【转】石碧球:神圣与世俗的共构——洛克自然法思想探究

  

【作者简介】石碧球,1977年生,1996年9月-2000年6月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获学士学位;2002年9月-2005年6月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获硕士学位;2005年9月-2008年6月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获博士学位。现任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副教授、哲学系副主任。研究方向:古希腊哲学、近代政治哲学、法哲学、中国近代思想史。译有休谟《人性论》、迈克尔·扎克特《洛克政治哲学研究》等著作。

  《自然法论文集》读后感(二):正当理性与道德:自然法的精髓与内核

  最近在看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自然法论文集》(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这些集中反映洛克先生1660-1664年的自然法相关论文与思考,足以传之后世以启示后人心灵的著作所昭示的自然法则的相关论述,默思良久,深自认同。

  Locke说过,“人生充满希望与欲求、艰辛与痛苦,以及最终是徒劳的幸福。”他深受斯多葛学派的影响,而斯多葛学派主张把自然法所揭示的正当理性和道德善加以阐扬并追寻。虽然人类的“正当理性”千百年来聚讼纷纭、争执不休,但一直是关心人类灵魂与良知的有识之士所注目的焦点。自然法是否存在?这在洛克看来,并不是一个问题。神赋予人类正当理性,而理性只是把自然法作为更高的权力(Superior power)颁布并根植于我们的心灵来追寻、探求。洛克经常用Superior power、Superior will来指称上帝的权力、意愿,而自然法是上天赋予全体人类的,是应该普遍遵守的道德与善。洛克还区分了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权利(right)是就人类在某事有行动的自由这一事实而言,法(Law)是命令或禁止人们做某事。而人类社会赖以形成的两个因素,一是明确的宪法和政府形式,二是契约的履行。如果废弃这些,洛克觉得,自然法则将被宣告无效,人类社会也将处于纷争的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特殊能力即人的心灵能依循理性的原则有效的运行”,洛克在《自然法论文集》的结尾处也写道:“行为的正当性不取决于它的功用,反之,行为的功用取决于正当性的结果。”也就是说,人可以依凭对自然法的认识,理性的做出正确而合乎道德的行为,以及确保其正当性。

  接着,他又从自然法能否依凭本性来认识进行了阐述。洛克认为人没有天赋的观念,人的灵魂最初是一块“白板”(White board),但是人异于其他生物的是人有天赋的才具,亦获得知识的能力。知识的途径,或者说路径,如果不细究语词,洛克认为大致可分为铭刻於心(inscription)、传统和感觉经验(Sense experience),还有超自然的知识、神启的知识。之后,洛克着重阐述了理性可以通过感觉经验和神启的方式来获得,而通过感觉经验和理性所觉知的是自然法,通过超自然的知识和神启的方式来获得的是实在法。洛克明显很关注通过感觉经验获得自然法的途径,“依凭理性所建构的高耸入云的所有那些知识(即自然法知识)的基础,都是感觉经验的对象”,并且最终也是通过感觉经验投射到人类的心灵之中。

  自然法既不能通过铭刻於心(inscription)的方式镌刻於人的心灵之中,因为孩子与智力有障碍、患有精神疾病的人、Stupid之人和原始未开化的族群,他们不可能通过所谓天赋的知识来了解自然法。自然法也不可能在人类的普遍同意中寻得。洛克言:“民众的声音是上帝的声音是谬误”,“人群中没有普遍的同意”,至为重要的一点,人类不可能在人类的“普遍同意”中寻找到自然法的存在。洛克把普遍同意区分为实在同意与自然同意,实在同意产生于某种契约,或者产生某种默会的契约;自然同意则是未经人类的契约而出于自然的本能的的达致的普遍同意。两种情形都不可能形成自然法的知识途径,人类契约的达成基于人与人的信任,源于契约的普遍同意不能证明自然法,毋宁说是国家法,是人类为了利益攸关建立起的信任的权宜之计。另一种情形则是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境况,不同的习俗与传统也会产生不同的社会环境。比如说有的国度子女弑杀年迈多病父母的习俗、已婚女性蒙纱布才能出门,或是新寡妇的夫死身殉等传统,不能说是自然法,也无法证明自然法的存在。

  言尽於此。以我的有限智识无法尽述这本书的精义,有识者可阅之加以深入体会、独立思考。然而洛克通过对自然法的阐述,让我们知道,基于自然法,每个地球上的朝圣者与陌生人(梵高语)都能反思人人生而平等自由,坚守神赋予的正当理性与善,是人们必须践行的义务。上帝赐予人类理性和天赋的才具,正是要让我们明白自身的境遇,自由不是等待和索取的,而是植根于我们的心灵来追寻、发见的理性。自由的真谛在于自然法则,在于Superior will,更在于我们遵循古老的箴言:倾听内心的声音……

  《自然法论文集》读后感(三):《自然法论文集》读书笔记

  1.人类赋得了一种道德法则或自然法吗?是

  关于理性,我不认为它在此是形成思想链和进行演绎证明的认知能力,而是产生诸美德的某种确定的行动原则,对于正当的道德行为模式总是必要的。因为凡是正确地源于这些原则的行动,恰好被认为符合正当理性。(P4)(两种“理性”:唯理主义者认为理性是根据明确前提进行推演的能力)

  自然法应与自然权利区分开来:因为权利是就我们在某事上有行动的自由这一事实而言,而法则是命令或禁止我们去做某些事。(P4)

  理性不是自然法的立法者,而是自然法的解释者。(P5)

  为什么并非所有有理性的人都认识自然法(论据一):因为有些人并未运用自身的理性之光而宁愿身处黑暗之中,不希求向自己显明其本性。即使在那些更具理性的人当中,关于何为自然法之律令也未完全达成一致——而这恰好证明了自然法的存在,因为所有关于自然法本身的争论都表明本有善恶之分,它们之间的不同仅在于对自然法有不同的解释。(P7-P8)

  论据二:人类的良心;论据三:世界的恰当建构;论据四:人类社会,若没有法则,人与人之间就不可能有社会交往或结成联盟;论据五:没有自然法就没有所谓善恶,也无所谓酬善罚恶。(P9-P10)

  2.自然法能依凭本性被认识吗?能

  意指有某种真理,即关于它的知识人类凭借其自身而无须假以他人帮助便能获得,只要他恰当地运用了自然所赋予的那些能力。(P12-P13)

  三种知识(或三种认识途径):天赋知识、传统和感觉经验。(P13)

  基本观念和知识要素进入心灵的方法:所有这些或先天印在我们心灵中的或通过间接知识为我们所接受,或通过感觉经验进入我们内心的知识,都无法为理性直接把握。理性可运用这些知识的要素,去阐释和完善它们,却丝毫无法创造它们。(P13-P14)

  天赋知识:人类有内在与自身的法典,自然法能够经由本性所认识。(是否天赋,在下章讨论)(P14)

  传统:不是我们藉以认识自然法的途径。(P15)〖传统关乎信任而非知识〗

  感觉经验:是自然法的知识的来源。通过感官感知的这些事物,然后人类那特有的理性和演绎论证能力促使其趋向于它们的缔造者的观念(所有这些事物的缔造者为神)(P18)

  3.自然法是被铭刻在人类心中的吗?不是

  心灵是白板;如果铭刻于心,人类就不会没有一致同意;小孩、文盲以及那些没有制度、法律却声称按天性来生活的原始族群没有认识自然法;愚人和疯子没有关于它的知识;如果铭刻于心,那么知识的原则和实践的原则无不如此,但这难以为证(事实角度)。(P21-P26)

  4.理性能通过感觉经验获得自然法的知识吗?能

  本性既非源自传统,也并非被自然铭刻于我们心中的内在道德原则,那么,除了通过理性和感官认知就无法定义它了。

  感觉与理性:一方面,感觉给予理性以特定的感官对象的概念(如果没有既定的已知的真理,心灵便无法进行演绎),并提供出论证的素材;另一方面,理性引导着感官功能,同时也安排着源于感官认知的事物的印象,以此形成其他甚或构成新的事物。(理性是心灵的演绎推理的能力)(P27)

  沿着感官认知所展现的路径,理性能引导我们发现关于某个立法者的知识或某种我们必须服从的更高权力的知识(关于上帝的知识)。(P32)但上帝不会毫无目的地创造世界,上帝希望我们有所作为。(P33)

  5.自然法能从人类的普遍同意中被认识吗?不能

  实在同意和自然同意都不能引导出自然法;实在同意(契约)是国家法,是便宜之计。(P37)

  6.人类受自然法的约束吗?是

  约束力来自上帝或更高位者的命令(P49);我们应根据上帝意志的律令来生活才是正当的。(P53)

  正因自然法有所律令,我们才应服从君主和立法者,甚或任何不论被称之为什么的官长。因此,民法的效力取决于自然法,与其说我们因民法之效力迫于服从官长,不如说出于自然之正当性而必得服从之。(P54)

  7.自然法的约束力是永恒的和普遍的吗?是

  自然法的约束力是永恒的:有一类事是永远被禁止的(偷盗、杀人等);有一类自然法要求某种情感(虔诚、友爱等);一类要求外在的行为(安慰、帮助等),仅在特定时间、以特定方式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有些行为本身不是出于自然法的律令,只是由其所处的境况造成。(P57-P58)

  在前两种情形中始终应服从自然法;后两种情形中,我们总是照样要去承担一些不得不为之的义务,但这些事情只是间隔地、陆续地发生,并要视时间、地点和环境而为之,因此即使在某一刻行为完成了,义务却从未终止。(P58)

  8.自然法的根据是每个人自身的利益吗?不是

  个人利益不是自然法的基础;但服从自然法会产生增进个人利益的结果。行为的正当性并不取决于它的功用;反之,行为的功用是其正当性之结果。(P71)

  《自然法论文集》读后感(四):永恒的尺度

  理解洛克的自然法是一件费脑筋的事,也是似乎没什么意义的事。奈何这三个字不断地在他的《政府论》中出现,还总是和“自然权利”、“自然状态”这些类似的词语一起,不免让人疑惑:他到底想表达什么?自然法到底是什么?它和这二者又是什么关系?它真的存在吗?如果不存在,这样累篇赘述又有什么意义?

  事实上,自然法是一套思想传统。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的序言中提到,政治哲学具有一些基本问题,他们是一切探讨开始的基础,例如,“到底我们所需要的道德秩序到底是源于外部,比如说源于上帝理智中的一种价值秩序,还是以某种方式源于人性本身,并与我们共同生活在社会中的各种要求联系在一起?”这个认识论和道德心理学层次上的问题,最早来自于神学。在自然法理论还未出现以前,思想家们倾向给出这个问题的前一种选择,但随着十七世纪政治哲学逐渐从宗教神学相分离,政治理论探讨的问题逐渐世俗化,第二种选择逐渐成为了主流。数学和物理学方面划时代的成就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配合的还有更久远的斯多葛学派自然主义的复兴,这都促使人类越来越把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对照来思考。自然界中万物的有序运动和恰当构造,在洛克看来就是自然法存在的重要根据。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一样,都必须接受确定不移的法则的支配,并且这种法则可以经理性推导出来,就如牛顿的力学定律一般精确。

  自然法到底是什么?它首先是一种社会准则。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我们倾向于以为,最经得起检验的人性假设莫过于“经济人”,人的自利是最重要的行为基础,要理解社会首先从这一点出发。这种视角早先为功利主义者发扬光大,但它也遭到过激烈的驳斥。格劳修斯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性动物,因此,维护这种社会性的存在就是第一流的功利主义。单个的人是无法形成自然法的,唯有当人们自己开始意识到,身边的同伴也是同自己一样的存在,意识到身边的伙伴也一样会兴奋,一样会疼痛,一样有自己的愿望,人才会开始转变只关心自身事务的状态,转而去探求一些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基本法则。这类法则在最低级的人类群体中已经存在;伴随着社会组织向高级状态演化,那些基本法则也就上升为法律。而作为“自然”法的法,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法律,更是作为一种用以判断法律正确与否的法律,一种更根本的价值尺度。“自然法......在伦理学和法学方面它则意为一种直觉到的公正规则,即一种卓越的价值准则,通过这一价值准则则可以判断成文法或实际的道德措举的价值。[ 《政治学说史》 萨拜因]”如若没有自然法,那么法律只不过是写在白纸上的黑字罢了。

  上文提过,自然法的出现受数学、物理学的影响颇深,故既然自然法也遵循精确的逻辑推导,那么就必须由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开始,而恐怕没有比人性更扎实可靠的东西了。如果我们能够穿透人类飘忽的欲望、暂时的怪癖,去发现人性中某种不可改变的核心,那就可以由此推论,“必须具备某些最低限度的条件,使人在社会团体中的稳固结合成为可能,从而也就必然产生某些关于好行为和好政府的基本法。[ 《政治学说史》 萨拜因]”因为这样一种信念,所以无论是洛克、霍布斯、卢梭或者斯宾诺莎,他们的自然法学说无不暗含着他们对人性的判断。

  罗尔斯把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然法,概括为两个条款,第一,“所有人都是平等而自由的,任何人都不应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第二,“每一个人(如上帝那样)都必须保存其自身......应当尽其所能地保存其余的人类。[ 《政府论·下篇》 洛克]”第二条其实就在讲“自我保存”,这并不难领会,但第一条却有些让人费解。《政治思考:一些永久性的问题》的作者格伦·廷德在他的书里曾举过一个例子,他的大意是说,平等是根植于人的天性之中的,假如我们可以接受不平等,这个世界将会完全是另一番样子。再连续地追问能够让我们隐约领悟到“自然法”的意思:为什么我们不能够杀人放火?为什么我们不能接受不正义?......洛克在《自然法论文集》中就提到,这种天然地对善恶的区分,就说明了是“理性告知我们的且必须表示我们服从于它的自然法”的存在,它不是任意的武断,而是裁决世间一切的永恒尺度,并且这种自然法根植于每个人的人性之中。亚里士多德讲“形式因”,一粒种子本身就蕴含着发展成一棵树的要素,既然万事万物都是如此,那便可以相信人性本身也有其自然的构造形式,人的自我完善就是自身的形式不断展开和生长的过程,追求并实践正确之事,是实现人性最高之可能性的唯一途径。

  当然,洛克自身的自然法学说也有他暧昧不清的地方,比如他无法清晰地指出自然法的来源。他称任何人都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性——一种“自然之光[ 《自然法论文集》 洛克]”——去认识到上帝的自然法,单从这一表述来看,自然法是源于上帝的,但他又在《政府论》中指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所以究竟自然法是源于上帝还是理性呢?洛克本身是一个经验主义者,他在《自然法论文集》里表示,他明确反对“天赋观念”(这种观念认为,我们自一出生,心灵就已经被印上了许多知识),他认为知识是由我们的感官和理性相互配合得来的,感官为我们从外部世界里搜集素材,理性则把这些素材正确地加以组织,在这个意义上,自然法与上帝无关。但他又认为,“只要我们一旦认识了自然法,我们就认识了上帝”。

  不过,可以看到的是,洛克在他的自然法学说里拔高了理性的高度。对“天赋观念”的反驳是有意义的,因为假如这一切道德法则都只是上帝赋予我们的,那我们就成了上帝的傀儡,没有自由意志可言。是“理性”赋予了人尊严。洛克自己也说,纯粹依赖理性的推导无法领悟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还需要某种启示。我们看到时也许会嗤然一笑,在无神论的国度里,我们接受了太多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教育,我们天生地就排斥“唯心”、“上帝”,我们甚至嘲笑它们,认为它们是非科学的,是白日梦,是无病呻吟。但我们是否想过,或许“信仰”这两个字不是玄学也不是空想,事实上它包含着极为深微奥妙的思索,它比起知识更像是一种智慧,它代表着比理性更高的高度,完全不啻作为一种心智的抵达。也许,当思想到了极尽精深之处,我们就会跃过理性和信仰之间那一条深不见底的鸿沟,完成克尔凯郭尔所言的“信仰的一跃”。就如托马斯所言,“唯有信仰所引导的理性,才命令人热爱和崇拜上帝。”

  所以,指责洛克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辩护是无意义的,如果我们面对任何一种学说,不去谦虚地发现它的价值,不去客观地用逻辑批判,而是第一时间指责他只不过是为了自己辩护,进而在道德层面批判对方的人格,那么我们就会滑向一种相对主义甚至虚无主义:没有什么是对的,没有什么值得相信。而实际上,一是没有谁不为自己的利益辩护,二是为自己的利益辩护并没有错——况且,为自己辩护决不是思想的全部。当这种虚无主义走向极端,行为的无序,和社会的失范就是结果。此时再回望洛克等思想家对自然法学说的不断构造,对正义、自由等等绝对价值的追求,我们就只能不由得感叹其高屋建瓴,然后自惭形秽。政治哲学,究其本质就是在不知疲倦地探讨何为良善的事物,因为只有在根本上弄清楚什么是真正好的事物,人类才能够拥有判断和行动的标准,才能够正确地组织自身,才能够通往彼岸。

  这种探讨毫无疑问是高贵的。康德说:“世界上只有两种东西让我敬畏,一个是我头顶上的灿烂星空,一个是我心中永恒的道德法则。”对自然法的追寻,追寻的手段是信仰和理性的结合,是一种宝贵的“知性真诚”;追寻的目的可以理解成是一种“至善之源”,一种对永恒真理的把握,正是这种手段与目标的宝贵性,才让人类拥有了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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