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是一本由郭晓飞著作,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268图书,本书定价:20.00元,页数:2007-5,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精选点评:
●还没看完。。。。
●感觉他人还蛮好玩儿的。对“同性恋在中国到底罪没罪过”的问题理的很清楚,但我觉得对病理化的问题说得不太明白。对本质还是建构的讨论也很有,不知道有没有人梳理过不同时代人们对“人”是什么认识演变的书……
●“在价值倾向不能一致的时候,理性分析可以有多大的空间”
●在图书馆漫无目的溜达时发现此书,用了五一假期全部看完。对此书闻名已久,只是一直没想着看,看完后就被郭老师圈粉了。虽说存在并不等于合理,然而中国的同性恋已经成长为一个不能忽视的群体,他们的声音有必要被听到。此书完成于十多年前,可惜十几年过去了,情况似乎还是那样,并没有什么进步。
●(终于摸起一点正(?)鱼。
●法理研究
●十年前对同性恋法文化的讨论在今天看来仍然难以突破。p.s.一篇好的后记更是凸显了作者了学识,尤其是其中对孙国华老师的那几句调侃很亮点。
●很难想象这篇博士论文的规模/整本看下来记了好多笔记/展现了边缘化群体的利益和诉求/最近看了两篇这类话题的报道/开始感兴趣/恶补相关参考书/不仅仅是学术讨论/挺有权威性的
●作者性向?
●十年前的博士论文了,有评论讲同性强奸出台讨论法律条文过时以及没给给出实际对策的法理学“空谈”。看起来结构松散实际更应该是旁征博引且有暗线贯穿全文,而研究方法和进路实际上正是相对传统法理学概念分析以及部门法学不能单独做出回答所做的新的理论尝试。最后提到“判断太过于简单,哪怕对道德直感作出合理性论证也必须是以理性的方式,与其说这是一种理性万能的体现,不如说是研究者的宿命,我们能做的就是分析是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产生了诉求,又是怎么样的社会条件使得这样的诉求遭遇阻碍。”他研究进路的说明。不仅是法理和社会学的,婚姻部门法部分的举证和证明也有提到和分析。
《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读后感(一):爱情从来不分种类。
同性之间的情感其实就是像你,像我,像我们一样的恋爱。不要急着撇清我们每个人是或者不是。
所谓常态和变态的情感,我们每个人都存在在这种边缘,不是从我们出生后就会定性出的结果。也许你并没有遇见可以让你同恋的这样一个人。遇见了,那就是了。仅仅靠着绝大多数这种概念来衡量,每个人都有抓狂变态的作为,好比有人洁癖的一天可以刷数十次牙、有人可以一天洗上几十次手。如果所谓的常理,那这些就是让人抓狂的作为。
其实同性之间的恋情是一样的道理。同性之间的感情自古以来都是一路边谩骂边猜测直到今天它可以曝晒在阳光下,如果这是一种不符合天理的存在,为何延至到今。何不就像恐龙灭绝一样。
最重要,你是怎样去看待这个事物,最好就是平常心。如果你心生厌 恶,也不见得你的心灵有多美好。
《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读后感(二):误解,误解,还是误解!
有很多人认为同@恋是“变态”,他们还会善良地和我解释说:“我这个变态是中性词,大多数人叫常态,少部分人叫变态。”每当他们这样我就很不忍心问他们,那是不是全国其他55个少数民族我都可以说他们是“变态“呢?那是不是得那些罕见疾病的人我也可以叫“变态”呢?那是不是如果你不巧是某种少数人群,我可否可以满大街地喊你“嘿,你个变态!”
那有的人说,那我用特殊吧。别!同们也没什么特殊的,除了@取向不同外,真没什么特殊的,就好像不同肤色不同种族,你会说黑人特殊么?所以同@恋“只是”个少数群体罢了。
如今同@恋的状态就仿佛曾几何时的黑人和女人。“白人至上”“男人至上”就好像我今天所说的“异性恋至上主义”。那种毫无理由的“优越感”和“道德至上”感来源于你凑巧只是大多数人罢了。大多数人不代表任何文化的优劣评价标准,就好像你不能因此认为汉族文化就是全国最棒的,其他文化都没有我们的好,你都瞧不上眼。你也不会你是全世界人口中那小撮无神论者而感到自卑。你会么?那那些异性恋你们又凭什么觉得你们就是“最正常的”,可以对同@恋指手画脚,毫不了解却处处指责?到底这种歧视的悲剧要上演到哪出大家才会真正理解什么叫人人都是平等的,人类是多样性的?
最后,我想说,到底同@恋们在争取什么?不是一种选择权。大多数人都告诉我说,他们认为同们有选择这种生活的自由。虽然我很感谢他们这样说,可是他们错了!这种生活不是同们选择的结果!你能说异性恋这样的生活是你选择的结果么?你能想做同就同么?能么?!所以同们到底在争取什么?在争取他们可以自由做自己的权利!请试想有一天,异性恋们不幸变成了少数人群,你们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你们只能假装喜欢同@,假装和同@结婚吧。所以你们能够体会到到底这是种什么样的状态了么?
《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读后感(三):简要笔记
1.流氓罪的废除客观上使原本模糊入律的鸡奸行为在罪刑法定下失去了处罚的依据。但所谓“同性性行为的非罪化”只是平权者试图将同性恋议题带入法律视野的论证策略,立法者根本忽略了同性恋的存在。
2.无论有意无意,立法者拒绝承认同性之间“性行为”和“恋”的法律意义,以此来阻断对话的可能性,继而不承认他们的权利诉求并避免其成为法律的主体。
3.中国传统并没有同性恋的概念,对性的判断关键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性的社会效果。(古代成年人结婚后又对同性有爱欲类似今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又天天逃学,只是品行的问题,没有人会把孩子分成“应该学习”和“应该玩”两类,古人也不会有“异性恋”和“同性恋”的区分。)
4.建构主义和本质主义是同性恋争取平权的两种不同方式。建构主义认为同性恋这个概念是作为一种治理技术被建构出来的。传统对同性性行为的谴责并不意味着现在对同性恋这一身份的谴责就是正当的。本质主义则认为同性恋是永久性的固定少数群体。这虽然制造了区隔异性恋和同性恋的压迫性话语,但它能使整个群体团结起来争取权利,当然这种做法也势必会排斥其他群体。
5.同性恋是否有权利和异性恋结婚?(如果同性恋只是和同性出轨而没有同居,能否被认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方?)
6.美国反同力量强大但不影响同性恋在媒体的表达,中国则相反,说明这不是由中美文化决定的,而是由制度决定的(制度是否是文化的一部分?)言论表达的自由不能以正确与否为前提。禁止的后果就是恶性循环,因为禁止而不了解因为不了解而歧视,因为歧视而禁止。
7.同性婚姻被认为保守的选择,因为它主动要求回归主流,承担主流赋予的责任,接受国家对该群体更多的控制。它支持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但实际上异性恋群体已经开始了对这种婚姻的反思和逃离。而激进派则认为同性恋不应该主动局限自己,而应该主动颠覆传统性秩序,争取更多的选择。“正常化”会通过限制人们对另外生活方式的想象来限制人们的选择。(不过我个人认为,争取权利和颠覆秩序并不矛盾,无权结婚和有权结婚但不想结婚虽然结果相同,但不能划等号。)
9.法律只是社会主导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宗教道德政治的因素都远远大于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传统的非理性直感并非不值得尊重,经济文化制约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权利永远不能超过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同性婚姻无法实现不由法律本身负责,但是法律应该主动对其研究。
《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读后感(四):(转)同性恋法学的华丽“出柜”
同性恋法学的华丽“出柜”
——写给郭晓飞君《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的几句“客套话”
书林臧否 那些机械复制时代的思想碎片啊……
俞飞
一个幽灵,同性恋法学的幽灵,正在中国的大地上飘荡!
非常荣幸有机会来作是书的书评。同郭晓飞君相识已有四年之久,对其学术上的追求历来感佩。而看完此书的一大感受是,收获比预想的还要丰沛,同时也激发我自己展开思想之翼……
本书尽显作者的理论企图心———打破部门法与法理学二分的种种清规戒律。一个并不完全统计是,仅以法学知识而言,本书就涉及清代同性强奸的刑法条文与判例,当下大陆婚姻法上是否规定同性婚姻的争论,刑法上同性强奸的疑难案件与宪法上同性恋者的平等权与婚姻权等等,不胜枚举。当然其中作者处处流露的法理学思考,也使得该书更为厚重,异常突出的理论追求也分外引人注目。
作为法理学新锐,作者自然不满足于概念法学的自言自语与法理学的固步自封,而是娴熟地运用各种非法学的研究进路,例如福柯的谱系学方法与生物社会学的当代最新成果,来分析论证各种观点,学派与理论,针对同性恋法学诸研究的成败得失,出入相关学术”岛屿”之间,心平气和加以分析。可谓入乎其内,出乎其外,让人阅读之后,不禁大呼过瘾。
阅读此书,如同品尝知识盛宴,生喜悦心,欲罢不能。作者更象是导游,冒险犯难,引领读者在理论的万神殿中,纵情遨游。
本书的结构初看起来,略显松散,为数篇各自独立成章的文章合集而已。深读之后,才发现从古代到现代,从中国到国外,从刑法到宪法,从部门法到法理学,从法内到法外,竟有径可循。作者以导论开门见山,干净利落。
其后各章,从介绍清代的同性罪案、当代中国刑法流氓罪的废除,到大陆同性恋者身份的建构,以及同性婚姻在中国所面对的重重阻力与现实困境,无不要言不烦,娓娓道来。处处可见作者匠心独具,各章之间自有内在联系,如草蛇灰线,伏脉千里,隐于不言,细入无间。
从中国法律史中重新发现同性恋,这种学术敏感度与贡献自不待言。原来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也有如此丰富的素材,等待有心人入深山探宝。历史视野与法学本色结合得天衣无缝,是本文一大重要贡献。本人大胆建议,中国法制史的硕士博士不妨循径一探,说不定可以创出一片新天地。
至于刑法学的去犯罪化问题,婚姻法上同性婚姻权,宪法平等权等新命题的提出与论述,作者的论证也与众不同,让人耳目一新。
对于相关部门法学者的原有知识体系当是一大冲击,希望可以激发法学不同学科之间的良性互动,让学科的硬性划分不再阻碍知识与友谊的流通。
戏法人人会变,巧妙各有不同,作者论证风格的独特性,使得其文文风异常潇洒多变,时有惊人之语。而深入细致的分析,新颖奇特的结论,巧妙敏锐的论证,无不让人拍案叫绝。
举例来说,作者多次谈及同性恋者是否有与异性恋者结婚的权利,虽然篇幅不长,却将看似无理的观点论证得如此合情合理,留下不少值得思考的洞见。
对于一起同性卖淫案,作者的解读也与众不同。通过对人大常委会与公安部之角色与作为的分析,作者的结论看起来很令人信服。
至于本书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与不足,但我想可以作同情的理解。没有大多数法学博士论文的十足匠气与波澜不惊,而选择如此“前卫”的论文题目,令人印象深刻;此外,论证的新颖性与跳跃性,也让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
作者坦言对价值中立保持警惕,也与同性恋人权法学保持距离。或许会成为具有不同意识形态读者批判的现成箭靶。
无可讳言,所有现代法律学术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派性,而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必然各执一词,并且争辩不休。
彻底的同性恋解放人士也许根本上否定婚姻的正当性,为什么进入异性恋发明的婚姻制度铁笼,难道非要进行一场穿越忍受现行婚姻制度的漫长革命?
争取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到底是伟大的胜利还是向社会主流投降输诚?另外也不乏少数极端人士在荷兰等国高唱:同性婚姻合法了,下一场性少数的斗争,就是国家承认三人婚姻的合法性……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
否定和解构传统的婚姻制度,未必是世界末日。然而同性婚姻也无法保证,王子与王子从此在城堡里过着幸福的生活。
当下国内学界,以同性恋者基本权利为关切的学术争鸣似乎过少,而不是过剩。
当然在鼓励学术前卫者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平衡别人的感受。就我个人而言,是愿意为那些专攻同性恋者基本权利的学人加油鼓掌的,毕竟这是一条不可或缺的道路,虽然可能并没有什么新意。
最后是一点建议。作者其实不妨做一下同性法学的文献综述。
美国与欧洲大陆学者的成果,另外我国台湾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似乎也有一些,例如刑法学者刘幸义于1997年发表《同性恋———法学上空白的一页》(月旦法学)、张宏诚《同性恋者权利平等保障之宪法基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等等,如果能作这样的文献回顾,相信不仅嘉惠士林,更可以拓宽未来同性恋法学的研究道路.
对于这本新书,人们可以欣赏,自然也可以反对。但只要国内再做这方面的研究,相信此书就不仅无法回避,更加不能被轻易忽略。这就是学术成功的标志!
未来的学术,不仅关乎一本书的命运,也可能攸关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他们不是罪人,更不是病人,自有其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性尊严,国家、社会、他人必须予以尊重。一个新的学术领域的逐渐形成,也需要我们投以更多的宽容与鼓励,给同门加同窗写了这许多的“客套话”,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读者诸君,莫怪我的夸谈与张狂吧!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读后感(五):摘要
《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郭晓飞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年
本书是国内第一本集中探讨中国法律和同性恋关系的专著,通过关注边缘之物、被遗忘被排斥之物,旨在恢复“被总体化叙事所压制的自主话语、知识和声音”。中国有过同性恋行为的非罪化吗?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同性强奸不为罪仅仅是立法的疏忽吗?同性恋身份是在各个文化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类型还是西方近代以来的一种建构?离婚过错赔偿案件在何种意义上揭示了中国同性恋者和传统婚姻所遭遇的困境?本书试图通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以及跨学科的研究来回答或廓清这些问题。
摘要
“鸡奸”和“sodomy"的对照体现出一个带有本质意义的区别,在中国,法律对于同性性行为的惩罚是世俗的道德背景;而在西方的语境下,法律对于同性性行为的惩罚是宗教支撑的,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法长时间对此种行为完全是放任的态度,即使是刑事化之后,惩罚的力度也远远小于西方。在中国法视野下,在鸡奸的罪与非罪的变迁当中,无论是法律人还是普通民众,几乎都不会把它问题化,而在西方,汗牛充栋的文献、各方意识形态的较量,都使得同性性行为的罪与非罪有着太多的纠缠,而这样的区别,也许在“鸡奸”和“sodomy"的区别中已经注定了。
清代关于“和同鸡奸”的定罪和礼教的严苛有一定的关系:这典型地体现在对男子贞操的强调上,定罪量刑的基础是“男女守身的平等”,但是从头“行动中的法”可以看到,“和同鸡奸”很少单独成案。出礼入刑的中国法没有对“和同鸡奸”进行严厉惩罚,因为礼教对于同性性行为没有大肆批判。此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鸡奸罪的惩罚面临证据难题。男子拒绝被鸡奸而杀人,也就是我们今天讲的正当防卫,在清代有非常严格的证据规定,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凶犯的年龄,凶犯和死者的年龄差距,当场证据是否确凿,是否有死者生供或者尸亲供认,是否登时而杀,是否别无他故。而对于妇女拒奸杀人则规定得相对简单,这使我们认识到性道德的法律强制会遭遇技术操作上的限度,同性之间的犯罪取证更加困难,即使是在前现代不重视证据轻信口供以及存在刑讯制度的背景下,执法人员在证据问题上也颇费踌躇,这就是道德入律的技术限度。
接下来我对鸡奸罪作了一个谱系学的分析。清末修律,中国法移植德国法,但是在废除鸡奸条纹方面没有受到德国法的影响。我们经过日本法而移植德国法,但是我们分不清楚“鸡奸”的脱罪是源于日本法没有此项规定,还是源于中国文化不把它看成是重大问题的传统,甚至提出这样的问题都是没有太大必要的,因为事实上中日两国在此问题上本身就有着“家族类似”。
在后来的法律修订中,司法解释开始再一次使用了鸡奸话语并且区分了流氓罪和一般流氓违法活动并分别给予不同处遇,这是鸡奸法的模糊入律。1997年新《刑法》把流氓罪分解为几个罪名,这被认为是“中国同性恋的非罪化”,而事实上,流氓罪作为“口袋罪”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是不能共存的。非罪化和“无受害人犯罪”是有紧密联系的,新刑法修订的讨论对非罪化做了单向度理解,把非犯罪化主要理解为轻微违警罪的“非罪化”,这大大忽视了“非罪化”更广泛的内涵。透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sodomy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中国缺少讨论“同性恋非罪化”的语境。
然而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了“中国同性恋非罪化”话语呢?立法者并没有为同性恋正名的意图,同性恋权利的支持者却愿意那么去解读。首先,流氓罪的消失使得针对同性鸡奸行为的刑事制裁和其他形式的处罚都失去了依据,这在客观上使“非罪化”成了一种“非意图后果”。其实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权力对“鸡奸”惩罚的法律渗透到个体身上去,堂堂国家法在空间上可以笼罩在人们卧室的床上,在时间上可以影响到权力撤出以后,这种辐射力是超越时空的,同性恋社群中把流氓罪的消失看成是一个事件,是因为这个罪里边承载了太多的内容,而这些内容曾经如影随形般地存在,正是因为有了身体的“感同身受”,才有了对于刑法修改的过度诠释,才需要这样一个事件来为身体的“后遗症”进行治疗。“非罪化”的说法不过体现为同性恋者为了逃避流氓污名,对一些西方的象征性符号进行挪用,运用强势话语来论证同性恋权利的正当性。这是一种话语策略,这种策略可能遮蔽了中国对于同性性行为的“罪”与“非罪”并不敏感的事实,但是对于同性恋者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来讲,也具有针对性。
接下来我对一起引起一定影响的组织同性卖淫案进行了解读,围绕着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中“他人”性别 的不同看法展开分析,并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说刑法中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可以在同性之间适用,那么为什么婚姻法中国错赔偿制度中的“他人”只可以适用在异性之间?这样的扩张是否会适用于婚姻?通过对这个案件的法社会学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态度模糊,而公安部门在这些机关当中态度是最明确的。相对于法院的被动性,公安部门对于社会上的边缘行动当然有这更多的了解,因为他们与社会有着更广泛的接触,处于权力的神经末梢。因为了解而带来了权力的扩张,这样的过程是否会继续?
道德的模糊性是这样类型模糊性的根本原因,“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风化”和“公众良心”,而要把这样的客体说清楚是很难的,道德本身的模糊性决定了风化犯罪的模糊性。这个案件传达的信息不过是:权力彻底撤出对同性性行为的管制室不可能的,主流的价值开始重新在这个领域扩张,首要的就是禁止性规范的扩张,同性恋者要履行主流的义务,这样的进程可能会在同性强奸的案子上继续。
通过对同性强奸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提炼出这样一个转变,在古代法律框架下,对强行鸡奸的惩罚是建立在维护社会风化的基础上,让男人和女人都一样守身,而现在的强奸罪的客体不再是道德风化,而是对于受害者性权利的保护,强奸罪的保护客体是性的自主权,从一种不考虑主题感受的道德犯罪到强调受害者主体人身权利的犯罪,所以古代对同性间犯罪的惩罚没有遇到的问题如今却不得不予以考虑了,那就是我们是否可以完全抛开对同性恋的研究而进行同性强奸的立法。男人和女人一样有性自主权,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一样有性自主权,如果同性强奸要进行立法,就无法忽视这样的推论。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法律都可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是否出现了一种同性恋身份的人,这样的身份构建是否是不必要的、偶然的,甚至西方的,而法律是否完全可以忽视同性恋、异性恋这样的分类?也许没有固定的答案,但是必须要有认真的思考。
同性恋者是自古以来就在各种文化中普遍存在,还是一种特定文化在特定时间范围里的身份建构?性学领域里的本质主义和建构主义之争就是探讨这些问题的。在19世纪之前,欧洲文化中实施的判别性差异的分类不是区分不同的性主体,而是区分不同的性行为,在前现代和现代早期,性行为不是一个人性身份的象征和标志,它不能预示或表达一些个人更一般和更整体的特征,比如说人格、性情等。它不是一个性类型的症状,进行sodomy行为不显示越轨性身份,只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主体。古代并非不存在只对同性有性欲望的人,但是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同性恋。福柯认为权力有召唤和生产的机制,在他看来,权力并不仅仅是国家权力,作为一种治理技术,近代以来的科学和医学也在行使一种权力,这种权力不以赤裸裸的暴力出现,而是一种分类的、贴标签的、隔离的、治疗的权力,这种权力在压制的同时也在积极促成反压制的力量:在19世纪的精神病学、法理学和文学中还出现了一系列有关同性恋、性倒错、鸡奸、“心理阴阳人”及其变种的话语,使得这一“反常”领域里的社会控制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它还是促成了一种“补偿”话语:同性恋开始利用人们在医学上贬低它的用词和范畴来谈论自己,要求人们承认它的合法性或“自然性”。所以古代惩罚同性强奸不会遇到的问题,现在就必须要面对了,惩罚同性强奸的客观效果就是保护同性性关系中的性自主权,尽管这不必然跟同性恋者的性自主权有关系,但这是同性恋身份被构建出来之后必须面临的问题,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刑法对同性强奸放弃规则并不仅仅是疏忽和立法的漏洞。
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几乎可以等同于中国刑法事业下的同性恋,如果说用严格的社会建构主义的界定,应该叫中国刑法视野下的同性性行为,而当同性恋的身份得以建构以后,刑法领域的关注已经远远不够,虽然中国法中没有出现同性恋身份,可是社会已经逐渐建构出来这样一种身份。法学的不同学科也开始加入到这个问题的研究中来,同性恋权利的诉求势必会成为一种值得关注的转向。
同性婚姻诉求面临着传统和后现代的质疑,传统认为同性婚姻太激进,改变了历史对婚姻的界定,会导致在性伦理上的无政府之一,而后现代却批评通行婚姻太保守,认为婚姻的父权制功能使得它不能成为平等的途径,会造成对更边缘群体的歧视,并且提高了国家权力对同性恋的控制。事实上正如对同性恋的压制使得同性恋获得自身的命名,从而体现在压制的同时也在生产,而同性婚姻权的提出,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相反相成的路径,那就是在争取同性恋者平等权的同时,使得国家权力得以扩张,权力的诉求也可能加深了权力的介入,而这就是说同性婚姻诉求具有传统性的原因。
当下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问题主要还不是同性婚姻的问题,而是中国同性恋者在异性婚姻中的困境问题,从大量有关离婚时女性提出因为丈夫是同性恋而要求过错赔偿的案件谈起,引出要说明的主要问题,那就是同性恋者和传统婚姻之间已经出现了裂痕。这个背景就是伴侣婚姻的崛起,就是强调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强调男女平等,当婚姻和情感、爱、性平等有着紧密联系的时候,就出现了我所谓的困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同性婚姻的诉求产生了。结婚权势一种很重要的宪法权利,我们的结婚权是为异性恋量身定做的,同性恋感到了不适应,同性恋者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享有和异性结合的权利,而且是结婚权的惟一内容,但是我们的舆论已经显示出对同性恋者进入传统婚姻的不满,所以同性恋者的结婚权被虚置了。我们也可以理解主流在这个问题上的尴尬,一方面希望所有的人都进入异性婚姻,因为一种文化的强制认为所有人都应该是异性恋,而且一定要结婚生子才是正当;另一方面,当同性恋者跟异性结婚了又会被指责为欺骗、侮辱,会毁掉对方一生的幸福。
同性恋躲在“柜子”里感到安全,社会主流也希望他们不要太张扬,双方达成了一种默契,而如今我们看到了,在婚姻中,这样的默契不存在了。当主流在抱怨同性恋者进入传统婚姻是一种欺骗和伤害的时候,可否鼓励他们和自己真正的爱人结合?
然而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困境并不一定能够成为同性婚姻的正常性基础,无论在逻辑上还是经验上,这两者之间还有不近的距离。社会生活中总有一些规则是“理性不及”的,很多同性恋者自身也内化了很多的社会观念,甚至对自身性取向的接受都还有困难;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养儿防老”的观念仍然存在,在这样的情况下,家庭本身承担了社会保障的职能;而且主流生活仍然会以是否进入异性婚姻来评价一个人的正常与否,试图在主流渠道得到资源的同性恋者依然会选择进入传统婚姻。所以在当下中国,同姓婚姻诉求面临的最大悖论在于:在西方,追求平等的婚姻全是对平等公民权的期待,是同性恋者要进入主流的努力,可是现在中国的主流价值观恰恰是鼓励人们进入传统婚姻。而对于同居的分析也可以看出来中国法只保护最主流的登记婚,而国家法律承认同居的法律效力和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是有关联的,所以说同性婚姻的诉求在当下中国还面临一系列挑战。
从清末的鸡奸立法到今天公共论坛和学术界的同性婚姻讨论,我在书中分析了这个过程是如何发生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变迁导致了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成为必须要关注的问题。一方面我们看到同性恋身份的建构向传统没有同性恋意识的法律提出了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通过对现实因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同性恋在法律层面的正当化诉求还没有被主流价值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