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封建主义》是一本由(比) 弗朗索瓦·冈绍夫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35,页数:25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何为封建主义》精选点评:
●简明且清晰~
●正如译者在后记所说,只有阅读了冈绍夫这本立足于传统“封建主义”定义的书籍,才能够真正理解布洛赫《封建社会》的贡献。正确的阅读顺序应该是这本放在前,但我很不幸倒过来了,不过也没关系,读得快了一点。 作者对概念和研究范围的界定非常清晰,小书整体也条理清楚,对我之前读得云里雾里的《封建社会》那几章做了很好的补充。
●缺乏新奇的结论,像是Bloch某大著第四编的加长版,即塞入了更多干货细化了一些论证过程。提纲式作品,不过很详细,值得一读。
●清晰啊
●早先零零碎碎翻过,这次讲中世纪的封建制,认真看了一遍,每年都需要提醒大家我国历史教科书所谓的“封建”是个几手货。本书详实丰富,有不少封建法里词源学的解读,提及的礼仪、宣誓词以及法律职责履行非常重要,与文学作品中的礼仪与骑士行为构成了互相解说,尤其是接吻里所构成的视觉刺激,在丁尼生的《国王的叙事诗》里描绘过,还有武功歌中描绘过的放弃封土的法律手续。在冈绍夫最狭义的封建制度定义里,先是有了法律(封建法)才形成了礼仪与制度,有一些“例外状态”值得着眼,一个是多重效忠关系,是否与10世纪后封建领主法力效力的削弱有关?还有女性继承人数量在12世纪以后的上升趋势,可否从社会学角度解读?
●建议先阅读中世纪史后再阅读,效果更佳。
●细致入微地梳理了8-13世纪西欧封建主义的起源、发展和典范形态,以及国王与封臣间的政治关系与国家权力架构。封建主义的发展是因为早期法兰克国家在行政管理与资源汲取方面的不成熟。
●已购。简洁是学术书,但我想视之为奇幻小说的素材,有契约和礼数。封建主义跨越几个世纪留下了一些遗产存留于我们的行为、思想、情感与表达理念的方式中。我们几乎意识不到这笔遗产,但它确实存在。我们是否意识到,一个法国佬向一个女人“致敬”( ses hommages)时,实际上是表示自己是她的封臣?一个荷兰佬或一个佛兰德尔人说他支持某人或某事( met raad en daad)时,他是在承诺类似于封臣承担的“援助和建议”的义务?我们是否意识到,军人职业所具有的尊严,对自由订立之协议所具有的约東力的信仰,如果一个命令不见容于一个自由人身份之尊严则不必遵从的信念,所有这些都来自于封建主义?“忠诚”将封君和封臣联系在一起,在西欧社会至今仍对忠诚美德的高度重视,这一点可直接追溯到从前赋予“信义”的神圣性。
●对狭义封建主义的论述很清晰。词条状
●大佬作品,剥洋葱手法,可以说封建讲的很透彻了,乃至于我们这种当闲书来读的,都觉得有些太细了,不过这就是做学问不是?另,本书谈的不是我们国家的“封建”,这个概念太大了。
《何为封建主义》读后感(一):后世创造的“封建主义”
本书极有价值,冈绍夫的书 提到以法德英为代表的罗马帝国后的封建制,分为早期9到10世纪,以及11到13世纪两个阶段,早期比较简单以礼仪宣誓为主(通过礼仪和宣誓进行相互诚诺,所以没有现场的直接书面记载),相关的礼仪很可能来自基督教(宣誓仪式中需要圣物),后期又加入了书面契约(记录礼仪现场的文字),从古文献中看,封建就是一个对等的相互诚诺的权利义务关系,封臣对封君 有援助(军事役务)、建议(集会陪同以及讨论,后面演变为参加法庭审判)和尊敬的义务,封君对封臣必须承担 保护(保护封臣财产权和对封臣)、辩护(封臣被诉,封君必须作为被告回答质询)和担保的义务,封建内在蕴含着信义的价值观,对封君封臣都有约束力(我在想秦汉以前的封建制,可能也有类似的礼仪安排,其中信义仍是礼仪的核心,这可能是为什么孔子春秋时代提倡仁义的来源)
另外封建制下的委身臣服礼和效忠礼(乃至后面的封土)仅限自由人,也就是说自由人才能去玩封建,如果本身即已经依附某人,就不可能再行封建,12世纪德意志对非自由骑士不能行臣服礼的限制就在于此
从欧洲的情况来看, 封建制就是罗马帝国之后处于混乱时代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最早用于国王和亲兵,后面用于国王和其他地方势力
透过这些古代文本的解读,封建制在原始面貌展现出来,而后社会的巨大变迁,往往会对以前进行简单粗暴的解释并进行道德审判,整体意义上的封建乃是我们的创造
《何为封建主义》读后感(二):关于封土-封臣关系的一些想法
冈绍夫教授的《何为封建主义》成书已早,出版于20世纪40年代,是探讨西方封建的经典名著,可以说是对于对西欧封建社会感兴趣的人的必读书目。 正如本书书名所问,何为封建主义?对于封建主义这一概念,一般来讲有三种理解,即:狭义封建主义、广义封建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封建主义。马克思主义封建主义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代表社会形态演进的一个阶段,其根本特征将封建主义首先理解为一种所有制形式、一种生产方式、一种社会形态,这是政治经济学概念不必多说。而狭义封建主义与广义封建主义则属于的历史学概念。简单理解,广义封建指西欧中世纪各种社会现象,“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因素发展到极端,专职军人阶层居于社会等级体系的较高级别;地产所有权的极度分割;土地权利的等级体系,它由地产所有权的所产生,大致对应于上文提及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等级体系”,而所谓狭义封建,用冈绍夫教授本人的表述,则是一种“惯制”,专指封君、封臣以及封土,“这套惯制造就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封臣)对另一种自由人(封君)的服从和役务——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封君对封臣提供保护和豢养的义务。这种拳养义务通常所产生的结果之一,是封君授给封臣一块土地,这块土地称作封土”。阐释广义封建的代表著作是法国史学家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而阐述狭义封建的代表著作就是冈绍夫的《何为封建主义》。 之所以被称为狭义封建主义,可能还是因为冈绍夫所论述封土-封臣惯制并不具有代表性。这一点冈绍夫教授在自己的引言里面已经说明,作者“自我设限”,时间限定在了10到13世纪,这是作者所认为的封建主义的“典范时代”,空间上则是侧重于是卢瓦尔河与莱茵河之间的地带,作者认为封建主义就发源于此。冈绍夫所提出的封建主义不具有代表性(空间上不能包括整个欧洲甚至扩展到其他地区,时间上也不能包含整个中世纪),也成为其理论后来被不断批判的原因之一。 本书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作者第一部分探讨了西欧封建主义的起源,封建主义的历史渊源早的可以追溯到墨洛温王朝时期的法兰克王国,而封建主义的形成则是本书第二部分所讨论的,在加罗林时期,原先彼此不相关的封臣制与恩地制两种惯制开始结合起来,即将形成一种新的惯制——封土-封臣制度,这种变化在查理曼及其后继者的时代最为明显。等到了10到13世纪则是封建主义的典范时代,典范时代的封建主义是本书第三部分重点讨论的地方,就第三部分典范时代的封建主义有一些想法。
《何为封建主义》读后感(三):【转】孟广林:西欧“封建主义”刍议——对冈绍夫《何为封建主义》的思考
编者按:“封建”一词在我国学界是最常用的概念性工具(outillage conceptuel)之一,这个名词以及由它衍生出的许多相关名词,如“封建专制”“封建意识”等,既流行于历史学研究,也惯用于政治学分析。然而,对于这个概念的界定与使用,不仅在中外学界存在巨大歧义,在我国古今典籍之间也判然有别。2004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张绪山教授等翻译的《封建社会》,引发了学界对“封建”问题的热烈讨论,十数年间出现了不少重要的研究成果。最近商务印书馆又出版了张教授与卢兆瑜博士迻译的《何为封建主义》,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封建社会》是法国年鉴学派创始人之一马克·布洛赫研究泛义“封建主义”的不朽之作,《何为封建主义》是比利时著名史学家弗朗索瓦·冈绍夫研究狭义“封建主义”的代表作。这两部名作几乎同时问世,在过去七十余年间对国际学界的“封建”问题研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被奉为“封建主义”研究的双璧。为了帮助读者了解《何为封建主义》,我们刊出几位学者的讨论文章,希望有助于学界同人研究冈绍夫的“封建主义”观念,并在借鉴布洛赫、冈绍夫研究视角的同时,结合我国学界对“封建”概念的认识,将有关“封建主义”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
《何为封建主义》读后感(四):冈绍夫:《何为封建主义》读书笔记
一、封建主义的定义【冈绍夫,3-5】
1. 广义上,封建主义(feudalism)可被视为一种社会形态,它具有如下特征: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因素发展到极端,专职军人阶层居于社会等级体系的较高级别;地产所有权的极度分割;土地权利的等级体系,它由地产所有权的分割所产生,大致对应于人身依附关系的等级体系;公共权力分散于自治等级体系——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使通常属于国家的权力,这些权力实际上常常源于国家政权的分崩离析。这种社会类型就是10、11和12世纪西欧存在的社会类型,它产生于法兰西、德意志、勃艮第—阿尔勒王国及意大利,即政权源自加洛林帝国的国家;以及其他一些受这些国家影响的国家:英格兰、西班牙的某些基督教国家、近东的拉丁诸公国。
2. 狭义上,封建主义可被视为一套惯制,它造就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封臣)对另一种自由人(封君)的服从和役务——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封君对封臣提供保护和豢养的义务。这种豢养义务通常所产生的结果之一,是封君授给封臣一块土地(封土)。这种表示“封土—封臣惯制体系”的狭义封建主义更适合于加洛林帝国分裂后产生的政权,以及受这些政权影响的国家。
二、封建主义的起源
(一)墨洛温时期扈从队伍的形成
6-7世纪,墨洛温王朝统治下,高卢鲜有统一,几无和平,经常陷入完全的混乱状态。主要原因在于引起家族纷争的习俗,这种习俗规定国王死后,其遗产为诸子分享。反复的瓜分促生了奥斯特拉西亚王国、纽斯特里亚王国和勃艮第王国(中心地区),此候又增加了地区贵族之间的尖锐对抗。国家不能维持公共和平、保障民众安全,履行政府的基本职能。在这种环境下,扈从队伍(其最典型的风俗是“一个自由人将自己托庇于另一个自由人,为其提供役务,同时保持其自由身份”,当时的文献称之为“依附于人的自由人”)广泛传播,国王和王后还拥有“亲兵队”。
(二)委身制
一个自由人置身于另一个自由人的保护之下的法律行为,被称为“委身”(commendatio)。委身行为是一种双向契约,委身契约的作用是约束双方的一系列义务。委身者承担的义务,是服侍且尊敬他称之为封君的人;但前提是,对封君的服侍与尊敬的限度,是他可以保持自由人身份。封君一方的义务,则是在衣食上援助和支持委身于他的人。换言之,他同意为委身者提供生计及保护方面的保证。
(三)恩地
封君为委身者提供生计,在一个以农业为首要经济活动及最重要的财富来源的社会,授予封臣充足的土地以保障期适当的生活,通常是很便捷的做法。但封君不是将土地赐给委身者,而是将土地授予他作为佃领地,也就是所有者将其使用权与收益权长期授予佃领者,因此佃领者可即时地、直接地享有对土地的控制权,由此获得罗马法中“他物权”。而这些以很低的条件甚或无偿持有,佃领人因授地者的慷慨而获得的佃领地,在当时的文献中被称作恩地(beneficium)。
其中,墨洛温时期较有代表性的是一种以恳请书著称的契约所涉及的土地,precaria由未来的接受者提出请求,所有者一方则表示答应了请求;两份证书草拟出来作为地契,分别为所有者和佃领者所持有,并赋予佃领者以土地收益权。恳请地促生了一种具有一定规模、一般为终身授予、支付低廉的地租或根本不付地租即可持有的佃领地。恳请地主要由教会授予,有时也由国王和大世俗土地所有者授予;常常包括几个完整的地产,乃至几组地产。其产生原因多样,如激励耕作那些荒芜或正在开垦的土地;诱使佃领者将另一块土地献给授地者,这块土地再以恳请领有的条件授回,恳请者交出一份地产而得到两分地产;讨好某位重要人物;承认既有的强取豪夺行为,同时保留未来的所有权等。
三、加洛林封建主义
“封臣制是涉及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表示服从并承担役务的惯制。恩地制则是一种以非常简单的条件由佃领人终身持有的佃领地形式;从墨洛温时代开始,封臣制和恩地制并存于法兰克社会……但这两种惯制的结合乃是非常例外的。没有证据说明,这是一种常见或流行的做法;当然也没有证据表明,‘政府’即国王或宫相将这样的恩地授给封臣即亲兵团。”……“加洛林时期,事情逐渐发生变化。此前彼此互不关联的封臣制和恩地制这两种惯制开始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惯制。”【冈绍夫,25】
(一)加洛林王朝早期的封土—封臣制度
封臣制和恩地制正常的(但并非必然的)结合,始于加洛林早期,即查理·马特、卡洛曼、丕平三世时代。为应对法兰克的内外战事,得到数量充足、装备精良、忠诚可靠的战士,丕平二世尤其是查理·马特通过剥夺教会地产而增加封臣数目,授予封臣地产。但此举导致臣民精神生活失序,为解决没收的教会地产问题,召开三次法兰克基督教会议,决定统治者(宫相、稍后的国王)将控制这一财产,以终身占有的恩地的形式授予已经占有它的封臣;封臣承担相应役务,但不缴纳地租;同时,封臣以恳请领有的条件从地产所属的教会那里领有,并向教堂交纳地租,双方签订“恳请”协议;为补偿教会损失,丕平三世命令国内所有臣民承担义务,向教会缴纳什一税。封臣因此吸引了大批社会高等级的成员进入,使得这一身份的社会地位普遍提高。
(二)查理曼及后继者统治下的封土—封臣制
查理曼统治时期以后,封臣制广泛传播这是由于,其一,国王与皇帝们凭借增加封臣数量,对伯爵、侯爵和公爵这样的官员强施义务,使之进入国王封臣行列以此加强权威;其二,由于国家首脑的鼓励,这一政策也被较重要的官员施之于更低级别的官员,以及被大教会机构首脑施之于俗界中其权威的主要代理人;最后,在内战频繁、动荡不安、蛮族入侵不断的时代,小土地所有者渴望安全,既希望得到保护,又想保持自由人身份,而被某个更大的封君接纳为封臣即一解决方法。其中,需要注意一点,即“被赋予相当大面积的恩地的封臣们,通常会获得其他封臣来完成他们的役务。”【冈绍夫,34】
通过委身行为和效忠宣誓,造就了封君和封臣关系的合法纽带。就人身关系而言,在理论上,封臣契约被认为是由双方自由缔结,但契约一旦缔结并生效,无论如何不能单方面毁弃,只有一方死亡才会终止。封君对封臣的人身行使的是一种主权,但封臣在法律上仍然是自由人,享有最根本的自由——在公共法庭接受审判的权利,故而封君无权审判他们。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存在一种可以称作封臣制的‘神秘性’的东西,即一种精神动力,这种精神动力,在许多人的思想中,强化了封臣对封君忠诚观念的绝对性,以及这种制度存在的根本理由。”【冈绍夫,47】而“效忠”本质上具有否定性特点,即“承担责任,不损害其应效忠之人的利益,”但也同样表现出积极因素。就财产关系而言,封君必须承担豢养封臣的义务。“普遍的习俗是,如果封君想授予封臣土地,会授予他一块恩地。”【冈绍夫,51】但也防止封臣僭夺,把以恩地方式持有的地产变为私人财产。
而封臣制和恩地制则是通过两条法律纽带合法结合,一是接受封臣地位,二是承担封臣义务(没收恩地是对封臣不履行役务的主要制裁手段)。9世纪末,恩地的授予在一些重要方面改变封臣关系,如双方对恩地的权利。封君对以恩地形式封授的土地保留法律上的所有权,但9世纪时,由于封臣对恩地的有效占有,并渴望将其转入家族世袭财产,故而不断地、千方百计地试图确立对恩地的完全所有权,并在死后把恩地传给某个儿子;而封君为强化通常非常脆弱的忠诚,其对恩地的处置权越来越有限,尤其是封君死后,后继者的恩地处置权变得越来越无效。
9世纪封土—封臣关系的第三个变化是,“封臣对封君的紧密服从关系,意味着这一关系是唯一的;双重或多重封臣契约既给封臣带来重负,也给封君带来重负。”【冈绍夫,66】此外,第四个变化是人身因素和财产因素在这些关系中实际联合。“恩地本身的存在,是因为劳役役务,因为授予恩地背后的企图,是使役务尽可能有效地完成。”但后来封臣按照恩地的规模与性质负担役务,“恩地的价值是衡量所负担的役务的尺度与条件。现在因果倒置了,完成役务反过来是为报偿持有恩地,而不是相反。”【冈绍夫,67】
(三)封土—封臣关系对国家结构的影响
封臣制与恩地制结合是加洛林王朝为提高权威、增强法兰克国家的力量所刻意追求的政策的结果,并希望将封土—封臣制度纳入国家结构本身。这项事业由丕平三世发起,主要由查理曼和虔诚者路易完成。但此举最终并没有增强国王的权威,而是削弱了国王的权威。这是由于封君在封臣和国王之间的地位所致,封君在公共事务上都站在了封臣一边,许多自由人脱离了国家的直接控制,“国家政权相对一个已经成为封臣的自由人行使的直接权力,已经化为乌有。”【冈绍夫,76-77】但国家的崩颓并非是由于封土—封臣的分裂作用,相反,“封土—封臣关系是防止国家陷于完全分崩离析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冈绍夫,78】原因在于,“(10-11世纪的地方诸侯)事实上是相当独立的。他们承认国王是他们的上司,但国王的至上权力纯粹是理论上的。他们与国王之间继续存在但不是非常有效的唯一纽带,是基于他们是国王的封臣。只有造就人身依附关系的义务意识,有时使诸侯为国王履行某些役务,克制某些敌对行动。正是这种封臣关系的存在,使法兰西得以避免完全解体。”【冈绍夫,79】
四、典范时代的封建主义
10-13世纪是封建主义的典范时代,冈绍夫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讲述这一时期的封建主义。
(一)封臣制
典范封建主义时代仍被视为封建主义最根本特征,但封臣关系在这一时期大为减弱。封臣关系由缔结委身契约形成,委身礼包括臣服礼(构成元素为双方双手相合仪式和意向宣言,其实质是封臣把人身托付给了封君,从法律上讲是自由行为,尽管在一些时期和地区由于封君的强权也出现强迫现象)、效忠礼(效忠宣誓,由封臣站立着做出,手按在《圣经》或盛有圣物的匣子上。有时封臣先是宣布效忠,然后以誓言加以确认,紧随臣服礼举行,两个仪式完成后,封臣契约关系就缔结了)、接吻礼(通常在臣服礼之后举行,但不是必要的,只是肯定双方约定义务的一种形式,在法兰西尤其经常出现)、吻足礼(令人屈辱,较早消失,从未构成封臣契约的根本元素)。当然,臣服礼和效忠礼不可或缺也存在例外,在意大利亡国臣服礼很早消失,宣誓效忠足已确立封臣关系契约。
封臣契约缔结后,一方面,基于臣服礼,以及臣服礼所蕴含的“人身付托”,封君对封臣存在人身权力(一般而言可归结为要求服从和尊敬),故而这种权力只能被置于物权范畴内。这种权力是封君对封臣的人身所拥有的即时的直接权力,只受限于一个观念,即它与封臣的自由人身份不相容,与封臣作为臣民对国王的忠节不相容。在典范时代,这种权力已经减弱。另一方面,则由臣服礼和宣誓礼共同确立双方的义务。封臣的义务包括两项,效忠及一些具体义务。“效忠观念在根本上保留着先前的消极特点。忠诚首先是不做任何危及封君或对他造成损害的事情。”【冈绍夫,108】积极义务是指提供一种役务,如援助(军事役务和其他类型的物质救助役务)、建议等。封君的义务与封臣的义务相对应,一方面包括诚信,如不损害封臣的生命、荣誉和财产,以及主导、深入封君对封臣整个行动的情怀。另一方面则包括一些具体的义务,有形义务可归结为两方面,即提供保护和维持生计。不过由臣服礼和效忠誓言确立的法律关系只涉及契约方,封君和间接封臣之间,“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为原则,例外是一个封君死亡而没有封土继承人时,其封臣被视为其封君的封臣,直到死者的封土继承人合法确立。
11世纪末开始,特别是12世纪中叶,首先在法兰克和德意志西部地区(洛塔林吉亚),人们承认封臣可以废弃契约,条件是发表庄严声明,放弃封土。当然,事实上一个封臣宣布放弃“效忠”时,通常是既反叛其封君,又想保留封土,这就成为军事冲突的起点,契约破裂所导致的冲突更多是诉诸武力。
9世纪末以前,至少在法兰西,一个封臣向数位封君臣服的习俗就已经存在了,这在典范时代愈加普遍。在法兰西,最终占据主导地位的绝对封君制度(是11世纪中期出现于法兰西,11世纪末出现于洛塔林吉亚,11世纪下半叶从罗曼蒂克传到了意大利南部,诺曼征服后不久传入英格兰),亦即人们承认在一个封臣所拥有的众多封君中,其中一位是他必须严格服侍的,这是原初封臣关系的本质:必须是完全、无保留地服侍他和反对所有人。在英国,绝对效忠最终为王权所垄断。在德意志,多重封臣关系最终走向破坏性道路。
(二)封土
典范时代封土最常用的含义即“恩地”(也会被应用于恳请地,一些附带某些卑贱役务的佃领地,以及教会恩地)。封土内容通常包括一块地产,大小不等,有时也可能是一座不附带土地的城堡,也可以说是某种形式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一种职务或权利,后两者通常都基于领土,至少基于地点。当然,封土也可以没有领土或地域基础,是一种收入,如金钱封土(定期征收某些费用的权利)
通过“封授式”的象征行动,封臣被“赋予”封土,对封土享有依法占有权。封授式在臣服礼和效忠宣示以后进行,通常是即刻进行。有时当事各方起草书面记录记载。与封授式相对应,放弃封土需要举行封土放弃仪式,先要放弃效忠,由封臣呈交封君一个象征性物件,这种物件通常应与最初封授式使用的物件相同。
而封君和封臣封土享有的权利的性质为何呢?从封君的观点有两种假设,第一种是封土直接来自封君的自主地产,第二种是封臣从封君手中取得封土,而封君本身是从自主地产主那里取得封土,这些封土是封土之封土。由此分别牵涉不同的权利变动。封臣最初没有对封土的处置权,但在典范时代则已经获得对封土的大部分权利(除了对封土的“削价”)在这一时期,封土逐渐有了继承性(而非随封臣死亡而终结),封土继承人向封君举行臣服礼、宣誓效忠和封地仪式而继承封地。“在12世纪,继承性应被视为英格兰封土的典型特点。”【冈绍夫,170】而在这个时代初期,封土继承性还未成为习俗,封臣继承人则需要支付“继承金”。 为了防止封土在继承人之间的分割,早期有封土不可分割的惯例,后来则形成封土继承体制,如英格兰推行长子继承制,德意志发明了集体封授封土的方法。对未成年继承人,则采取委托、管理、保管和监护等方式,任命代理人代表继承人行动,至“被监护”的孩子成年后请求举行臣服礼和效忠宣誓,获得封土封授式。对于女性继承人,最初被完全排除在封土制度之外,后来女性也可继承,封臣所需履行的义务则需要有人代其完成,如丈夫。转让权同样涉及一系列权力变动和法律关系。
(三)封臣制与封土的关系及其与国家政权的关系
“从9世纪开始,在封土—封臣关系中,恩地、封土中的‘物’的因素已经开始发挥根本性作用。这个发展过程在随后各世纪中变得愈益突出。封授封土给封臣的风俗日益普遍化,封臣对封土的渴望日趋炽盛,使得封土的授予成为人们充当封臣的真正原因。”【冈绍夫,188】 “在起源和法律上,效忠义务与役务是由契约确立的,在理论上财产因素并不包含在契约之内。”【冈绍夫,189-190】但事实上,封土是封臣效忠和役务的理由,封臣义务的“原因”不是封臣期望从封君那里得到豢养与保护,而是封土的授予及封君已经提供的保护。臣服和效忠是获得封土的必要条件。
就封臣—封土制度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而言,在司法权问题上,封臣在封土内并不享有司法权,如安托万·卢瓦泽尔所言,“封土、管辖权和‘司法权’没有任何共同点。”但封臣—封土制度与司法权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如“封土司法权”,也就是涉及封臣契约案件,涉及其条款或封土本身案件的司法权,这种司法权通常归于封君,由封君施之于封臣及封臣从他那里持有的封土。就封臣—封土制与治理的关系而言,冈绍夫考察了三个国家。对法兰西而言,“迟至12世纪,封土法仍然是法兰西国王据以在王室领地以外地区行使权力的唯一的规则体系。”【冈绍夫,201】国王不断利用来自封臣契约的权利利用封土法赋予的每一个机会,对强大的诸侯采取行动,削弱其自治权。“当封土法在现实中不再是国王权威的根本基础时,它仍然是国王政策的一种工具与统治手段,并且确然愈加如此。”【冈绍夫,204】对德意志而言,国王权威建立在遗存下来的加洛林国家组织和帝国教会这两个基础,封臣关系纽带不构成王权的基础。而教皇与皇帝之争削弱了王权对主教的权威,损害了整个帝国教会的结构,侯爵和伯爵们乘机成为割据一方的诸侯。新的国家组织建立很大程度上是君主意愿和诸侯利益之间的妥协,国王权力很大程度上基于新的帝国诸侯等级,德意志完全封建化。就英格兰而言,其封土—封臣关系由最初的盎格鲁—诺曼国王以最完全的方式发展起来,但却是服务于王权要求的。“整个土地为国王所独揽,自主地产——所有者可行使充分且无限制所有权的土地——是不存在的;‘教会自主地’在其他国家被视为特权形式的自主持有地,在英格兰则被视为一种承担祈祷义务的佃领地。所有土地都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地自国王领有:不存在法兰西意义上的封土(骑士封土、陪臣封土、管家封土),任何持有形式最终都不能独立于国王。”【冈绍夫,206-207】此后,国王政策总是朝着进一步限制封臣—封土制度在国家中的位置,并利用这些关系来为国王的行政体制服务的方向推进。冈绍夫总结道:“封土—封臣诸惯制并不必然是国家积弱之源……封土法中存在着可以发展国王权威的因素。法兰西和英格兰的君主成功地利用这些因素为自己谋利;而在德意志,不同的环境导致封臣权利非正常发展,成为王权的对立物。”【冈绍夫,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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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封建主义》读后感(五):【转】黄春高:何为封建主义——冈绍夫之问小议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作者:黄春高,系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弗朗索瓦·冈绍夫的《何为封建主义》由张绪山教授等译成中文出版,是学界期盼已久的喜事。2004年,张教授等曾译出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如今两本中文译著在焉,一本作为广义的代表,一本作为狭义的代表,读者自可以在比照中加深对封建主义的理解。
1944年,冈绍夫著作的法文版以Qu’est-ceque la féodalité为书名,这很值得玩味。中译本将其译为“何为封建主义”,是非常到位的处理,既符合法文的本来表述,又体现了中文问句的简洁和力度。1952年的英文版将提问式的书名对译为陈述式的Feudalism(封建主义),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英文版前言作者斯滕顿对这个书名也有关注:“尽管它的标题是《何为封建主义》,但不应该视为理论解说,而应视为证据的综合。”这当然是敏锐的观察。但是,显然斯滕顿并未认识到这一标题的理论力量及其背后的名实之争。我以为,冈绍夫著作的所有“证据的综合”,都是为了解说“何为封建主义”这一理论。
▲弗朗索瓦·冈绍夫(1895—1980)这一书名要与冈绍夫的导言一起对观。在导言中,冈绍夫专门讨论了封建主义有两种不同的界定。第一种是广义的,以布洛赫、卡尔梅特等为代表。“封建主义”可以被视为一种社会形态,“主要涵盖社会与政治的意义”。第二种是狭义的,以冈绍夫自己为代表。“封建主义”可以被视为一套惯制(或者制度),这套惯制造就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封臣)对另一个自由人(封君)的服从和役务——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封君对封臣提供保护和豢养的义务。该词主要是“法律含义”。冈绍夫还这样说,布洛赫和卡尔梅特“在讨论这个意义上的封建主义时,喜欢用‘封建社会’这个表述。这种用法如果被普遍接受,会有一个好处:它允许人们只是在赋予它的第二种意义上使用‘封建主义’这个词语”。当第一种广义的封建主义被“封建社会”(société féodale)这一术语所取代,第二种狭义的意义就归封建主义概念所独有。可见,“何为封建主义”的设问,冈绍夫已经在导言中给出了回答,即狭义的封建主义才是真正的封建主义。因此,一本通篇都是证据考证和综合的著作,其实是从“封建主义为何”的理论预设开始的。
这一书名也要与各部分的“引言”一起对观。冈绍夫在各大部分做出的引言,可以看作是狭义封建主义某些特征的直接理论概括。例如,冈绍夫通过三部分的引言,完成了狭义封建主义的历时性特征和演变历程的概括。墨洛温王朝是其起源时期;加洛林王朝则为封建主义第一个阶段,称为加洛林封建主义;10—13世纪为第二个阶段,被称为封建主义的典范时期;13世纪之后,是封建主义的第三个阶段。
▲封建体系同样地,在引言中冈绍夫还明确界定了研究对象的地理范围,即卢瓦尔河—莱茵河地区,但也涉及核心地区之外的国家和地区。冈绍夫所做的时空界定,显然在具体研究之先,是方法论上的讨论,理论预设色彩相当明显。这种理论性讨论与“何为封建主义”的设问紧紧相扣,在作者实证研究之外提供着理解问题的思路。上述冈绍夫的时间设定,就可以看作是冈绍夫的封建主义的分期说。并且,冈绍夫的封建主义分期方式,就与布洛赫的封建主义的两阶段说产生了直接的对话。布洛赫以1050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冈绍夫的时间节点不是1050年,而是10世纪。冈绍夫还直接把10—11世纪上半叶的过渡阶段与马克·布洛赫的封建主义第一阶段做了对比,说明二者之间的重叠之处。比较虽然简略,但效果已经出现。为何要对比呢?对比的结果如何呢?不能不引人深思。
何为封建主义?冈绍夫之问,有明确的挑战对象。冈绍夫开宗明义地树起了狭义封建主义的旗帜。冈绍夫为何要进行这样旗帜鲜明的理论挑战呢?这与当时的广义封建主义主流存在有直接关系。如我们所知,自17世纪以来广义封建主义的概念和理论,呈现的是一种逐渐扩大的趋势。有学者认为,在冈绍夫那个时代有一种共识,就是封建主义包含着从政治、法律到社会经济的诸多范畴。因此,冈绍夫的设问与研究所要针对的正是广义封建主义的强势。
冈绍夫之问,从著述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提给自己。书名设问,整本著作给予回答。通观全书,我们发现冈绍夫回答问题的方式非常巧妙。作者并没有直接论证封建主义是什么,而是采取迂回的方式,对作为封建主义构成的那些制度(惯制)进行细致的考证。在一个个历史语词的考证中,在一个个历史现象的推想中,逐渐向读者呈现出封建主义的面貌与特征。自然地,也就回答了何为封建主义的提问。冈绍夫的论证方式,带有突出的制度史特征。在这部篇幅不长的著作中,冈绍夫完美地展现了他作为中世纪制度史大家的能力和技巧:史料搜罗上的博学多闻、甄别考据中的细致周密、谋篇布局上的完整一贯,还有简洁明了的文字表达(中译文在这一点上很是传神)。尽管冈绍夫不是拓荒的人物,但此前以及此后,都从未有著作达到冈绍夫的高度。以至于有评论者感叹:要问何为封建主义?没有人比冈绍夫更有资格回答这一问题。
▲法文版《何为封建主义》假使人们不去管冈绍夫的导言及引言,会发现它就是一个典型制度史的研究成果。据冈绍夫的制度性考察,封建主义起源于日耳曼传统,在墨洛温时期已经有其渊源,加洛林王朝时期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加洛林封建主义,10—13世纪则是典范的封建主义时期。但是,关于这些制度史意义上的研究成果,还必须与冈绍夫的理论预设联系在一起来阅读。否则,读者所看到的就只是一些零散的史料文献的堆砌。即使是证据的综合,也离不开理论的解说。在实证中作者也会不经意间把自己对于理论问题的关注表现出来。例如,在封臣制条目下冈绍夫讨论了农奴的臣服礼问题。我们知道布洛赫关于欧洲封建主义诸特征的表述中,依附农民列在首位。冈绍夫的结论则是:“它不过是对封臣的臣服礼和效忠宣誓习俗的一种模仿。”
这让读者不免有些疑问,冈绍夫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到底何所指,这是与布洛赫不期而遇,还是有意的回应?此外,冈绍夫的著作中有单独两章分别讨论了加洛林时期和10—13世纪封土—封臣关系与国家结构和国家政权的关系。这是把笔触指向了政治的层面,似乎偏离了冈绍夫所主张的法律范畴。在相关讨论中,反映了冈绍夫对广义封建主义中的政治范畴的关注以及回应。他得出的两个结论,在加洛林时期“封土—封臣关系阻止国家的分裂”,在10—13世纪封土—封臣关系“并不必然是国家积弱之源”,读者也大可以将之跟布洛赫等人关于封建导致国家分裂和中央权威弱小的观点做一对照。
因此,冈绍夫之问所引出的理论预设与制度性的考证回答形成了强烈的对比。理论预设属于抽象以及宏观的范畴,制度性研究则属于具体实证的范畴。正是在这种对比中,冈绍夫的著作体现了它的力量与价值。斯滕顿在前言中这样赞扬冈绍夫的研究:“以往研究封建主义的学者不断被幻想引入歧途,认为存在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类型,这种类型在西欧占据主导地位,在各地展现出相同的本质特征,到处基于一致的条件。冈绍夫教授的研究以一种现实意识为基础,即社会建构源自人们对一种良好生活的本能追求,必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冈绍夫教授让读者看到的,不是思想中到处存在而是现实中无所存在的理念,而是具有加洛林渊源、可以正确地称作‘典范’封建主义的东西,在一个宽广但居于中心位置的地区的演化。”这是把冈绍夫研究的优点落在实证的层面,认为他的实证研究在时间和空间上打破了以往那些关于封建主义的幻想。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冈绍夫的实证的目的所在。它不是为了呈现制度而进行实证,而是希望实证能够回答何为封建主义这一带有理论主张的问题。
冈绍夫把一个带有理论预设的提问,化约到带有制度史特征的研究之中。这种方法非常高妙,既得实证研究扎实牢靠之优点,又显出理论观照的逻辑性。这本非常实证的制度史研究著作,却清晰地回应着“何为封建主义”的大问题。此书出版后所遭遇到的情形也证明了这一点。无论是批评还是赞扬,人们似乎很少将冈绍夫的著作看作一个纯粹的制度史,而是把它归入关于封建主义的某种理论争鸣。如美国学者佩因特批评冈绍夫选择“一个静止狭窄的领域”,“局限其领域在如此狭窄的界域”,必会遭受许多的批评,并削弱本书的价值。这是从封建主义的广与狭来评论冈绍夫。还有人认为,那些读过冈绍夫著作的人,才能更好地理解布洛赫深邃的洞察力。这是批评冈绍夫对封建主义缺乏理论上的深度。赞扬者或称赞冈绍夫著作的简洁明了,或称赞其制度史视角,或称赞其法律视角,或称赞其对于学生的巨大帮助,最终都表现在认为冈绍夫的著作是经典。在许多人看来,“冈绍夫即封建主义”。学界也发展出了“冈绍夫的封建主义”(Ganshofian feudalism),“封建主义的冈绍夫”(Ganshof of feudalism),“冈绍夫的封建主义模式”(Ganshofian model of feudalism)等术语。这显然不是对制度史的赞扬,而是对冈绍夫的狭义封建主义研究成就的充分肯定。冈绍夫逐渐成为狭义封建主义甚至封建主义的代名词。冈绍夫成果丰富,著作等身,但真正带给他世界性声誉的正是此书。以至于,冈绍夫与梅特兰、布洛赫等人一起位列重写中世纪史的20世纪的伟大史学家之列。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于此,冈绍夫之问已经以冈绍夫的研究演变为经典而完美结束。何为封建主义?这一问题在冈绍夫及尊奉其为经典的人们看来,可以休矣。情形似乎也确实如是。随着冈绍夫的狭义论成为经典,冈绍夫的那些实证研究被逐渐抽象化,他在时间和空间上所做的区分,也逐渐被忽视;人们所认可和接受的似乎只有被抽象化和简单化的那个最典型的狭义封建主义。更极端一点说,在冈绍夫之前,人们大体上还只是幻想着有一种关于封建主义的理想的社会类型;在冈绍夫之后,人们不再只是幻想,而是确信有这样的理想类型,因为伟大的冈绍夫的著作提供了这样一个理想类型。这显得非常悖谬,斯滕顿所批评的、冈绍夫所打破的那些幻想,最终又为后来者所尊奉。何为封建主义?冈绍夫即封建主义。这不是冈绍夫本人的回答,却建立在冈绍夫回答的基础上。这当然不是人们该有的态度。笔者以为,面对经典不能盲从,更不能把经典演变为一种建构的专制(借用伊丽莎白·布朗的用语)。
封建主义真的就是冈绍夫吗?经典意味着持久生命力和学术价值。经典也意味着不断接受考验和挑战。走向经典的冈绍夫,同样遭受着质疑和责难。最严厉的批评来自1994年苏珊·雷诺兹的著作。那年冈绍夫的著作出版50年。雷诺兹的研究走的是如同冈绍夫一样的狭义封建主义之路。她追问的是,封土—封臣关系在欧洲何时开始形成,所谓的狭义封建主义何时出现。她的结论与冈绍夫的研究大相径庭,甚至是根本对立。冈绍夫说有所谓加洛林封建主义,10—13世纪是狭义封建主义的典范时期。雷诺兹则认为,在12世纪之前不存在所谓的封土—封臣关系,狭义封建主义是12世纪之后的产物。雷诺兹的著作,可以看作是关于封建主义时间节点的不同理解。她提出了一个跟冈绍夫以及布洛赫不尽一致的分期方法。雷诺兹的分期说,从时间上对冈绍夫模式提出了质疑:那个经典是一个可信的真实的分期吗?
▲苏珊·雷诺兹1994年出版的《封土与封臣》雷诺兹对冈绍夫的批评,有两点值得注意。雷诺兹认为,冈绍夫的研究从狭义的封建主义概念出发,在浩瀚的历史文献中找寻与之对应的语词,最后建构起关于封建主义的历史事实。冈绍夫没有认识到语词、概念和现象三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雷诺兹的批评指向了冈绍夫著作的核心,即他所采取的制度史意义上的研究方法。这是对冈绍夫模式的巨大冲击。此外雷诺兹批评所谓的封建主义(无论狭义还是广义)是近500年来学界的学术建构。封建主义不是历史事实的呈现,而是学术建构的彰显。冈绍夫看似要避开广义封建主义的泥淖,回到狭义封建主义这个基石所在。殊不知,所谓的狭义基石仍然只是学者的制造。从这一意义来看,冈绍夫让封建主义的建构大厦更为光彩夺目的同时,也让此大厦基础更加虚幻。所以,雷诺兹说,冈绍夫的封建主义是建立在沙堆之上的。
另外的批评则来自诸多具体研究:作为经典的冈绍夫的狭义封建主义,在解释历史的复杂多样性上并不给力。如20世纪60、70年代开始,法国学者们对封建制度非核心地区展开了研究,并激发起延续数十年的关于封建革命(mutation féodale, feudal revolution)的大讨论。在这些研究中,封建主义概念虽然得以保持,但学者们关注的对象并非冈绍夫的封土—封臣关系和制度,而是非制度性的暴力以及暴力所导致的权力分割。地方势力对公共权力的攫取、城堡的兴起、大小城堡领主以武力支配辖区居民等等现象,都不是冈绍夫的因臣服关系而结成封臣制度,且以分封土地来换取军事服役的一套解释模式能够说明的。另有学者们的个案研究表明,封建主义具有突出的地方特征,学界也由此发展出诸如南部封建主义(法国)、地中海封建主义等术语来区分之。
此外,再把视野放宽,不仅封建主义概念的使用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许多学者们在研究中证明,封建主义也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存在。在非洲、美洲、亚洲以及欧洲其他地区的历史中,都有封建主义的存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学者们在使用封建主义概念的时候,并不限于从狭义封建主义来讨论问题,而是与各自国家地区的历史实际结合,发展出诸多带有修正意义的封建主义概念,如半封建、准封建、部分封建、完全封建等。同样地,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概念也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得到应用。马克思主义学者如魏可汉等人还从社会生产关系来认识早期到中期的中世纪历史,提出了农民生产方式之观点,认为该方式在奴隶生产方式之后,封建生产方式之前(见马克垚的序言)。美国学者刘子健曾经指出,无视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概念并不能阻止其发生的巨大影响。
可见,冈绍夫之后封建主义问题并没有消解。至少,人们不能简单地把冈绍夫的狭义封建主义等同于封建主义全部理论体系,更不能指称“冈绍夫即封建主义”。如果封建主义只局限于卢瓦尔河—莱茵河地区,也只局限于法律范畴,那么人们言必称冈绍夫,言必称封建主义的意义何在呢?一个只在狭窄范围内甚至封闭空间中存在的封建,如何能够反映和揭示中世纪欧洲的整体历史呢?这些质疑其实都在如冈绍夫一样追问:何为封建主义?
何为封建主义?即使在当下,冈绍夫之问仍然是我们之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