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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陪审团读后感100字
日期:2021-01-01 03:49:28 来源:文章吧 阅读:

失控的陪审团读后感100字

  《失控的陪审团》是一本由〔美〕约翰·格里森姆著作,译林出版社出版的475图书,本书定价:25.80元,页数:2005-5,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失控的陪审团》精选点评:

  ●12 9 3

  ●与一般法庭戏从律师角度切入不同,这部讲的是陪审团中的成员如何用计谋将反对者踢出去,操控裁决的,当然,操控的结果是烟草公司做出惩罚性赔偿,也算是替天行道了吧

  ●剧情紧凑不落俗套,螳螂捕蝉 黄雀在后的既视感。演员阵容也值得一看。

  ●2012.02.12 结局真没什么惊人的,不过陪审员一个个被攻破的过程挺有意思。

  ●过瘾,

  ●恩恩,可以看看,挺让我关注,跟着剧情走,同时也是了解正义和美国法庭。

  ●读的是老的版本 感觉不如看电影 毕竟是情节之作

  ●大学读法律,当然读了一系列的约翰·格里森姆 的著作,这是第一部,也因为这一部喜欢上了他的作品

  ●其实我支持烟草公司

  ●书比电影深刻多了

  《失控的陪审团》读后感(一):格里森姆的小说里,这本是我爱上的第一本

  爱上的有罗尔律师那一口嘎嘎作响的假牙(电影里可是达斯汀霍夫曼演这个角色呼),

  爱上的有兰金和马莉互称兰金宝贝儿和亲爱的语气转换,

  当然,最爱的还是格里森姆老师最擅长的那种小人物挑战大公司的成功唐吉诃德式行为,

  格里森姆老师正义感真不是一般的强阿。

  《失控的陪审团》读后感(二):推荐给对美国法庭陪审团制度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先看电影,再阅读

  2月29日,看过同名电影后,美国陪审团制度引起了我的极大兴趣,于是找来这本书。 今天是3月6日,武汉仍在封城状态。这部精彩的小说我也在今天全部看完了,收获很大。

  推荐给对美国法庭陪审团制度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先看电影,再阅读。

  法律条文往往枯燥乏味的,首先,这部同名电影将会极大的提升你对陪审员制度的兴趣,有了兴趣,加之跌宕起伏的小说情节,你将在极大的兴趣中,不知不觉的,也许还能十分透彻的理解这一制度,你将同我一样,看过电影,读过原文小说后,收获满满。

  《失控的陪审团》读后感(三):从失控的正义看陪审制

  (啊啊点不进电影版的只能在书这边评了= =)

  罗曼罗兰曾经说过:即使全世界都毁灭了,正义是不能没有的。但是,当维护正义的制度被操控的时候,真正的公平公正何能得以保护?法律何以保护民众的基本合法利益以及合理的诉求?

  影片中的故事源于一场枪杀案,男子及其同一公司的十几位同事被射杀,两年后,这名男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造出售凶枪的枪械公司进行赔偿。而此时,被告方枪械公司的律师坚信:只要选择到了合适的陪审员,并且通过掌握每个陪审员的弱点来操控他们的投票,这样就能掌握此案件的胜利。于是,辩方律师从陪审团下手,对其加以利用,威逼利诱陪审员做出有利于枪械公司的判决。相较于被告方,在有一名陪审员从中制造混乱,企图影响法庭判决的情况下,原告律师始终坚信法律的公正和人们心中的良知。他认为正义一定会战胜恶势力。

  观看此影片,不太了解英美法系的我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了认识。根据资料显示,陪审制度最初萌发于古希腊古罗马,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则起源于英国,之后又随着英帝国的殖民扩张远播于美洲、非洲、亚洲等地。虽然现代陪审制度源于英国,但美国找到了最适合自己生长的沃土,陪审团制度已经成为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普遍规则,美国的州和联邦陪审团审判案件必须在刑事罪行或民事纠纷发生的地区进行。每个法院必须不断传召大量的该地区的公民前往法院,为某个特定日期开庭的案件陪审员。而每个满足特定最低个人资质要求的美国成年公民都必须根据传召的要求出现于法院。在美国,对陪审员的典型最低资质是:美国公民;至少年满18周岁;居住在涉案区域;有说与理解英语的能力;智力正常;无重罪定罪记录。而整个陪审团制度的流程是,首先陪审员拿到案件中所提交的证据,法官接着解释陪审团必须遵守的规则,然后陪审团会前往审议室裁决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或被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在陪审团最终审议开始之前,律师会向陪审团作结案陈词,提供理由以说服陪审团做出相应裁决。当然,陪审团最终的审议是在法官、律师甚至法庭工作人员都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审议开始之前,庭审法官总是会指示陪审员们只能在审议厅里讨论案件证据,且必须所有的陪审员都在场方才可以。在多数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判决必须是一致通过的。而在民事案件中,根据庭审所在州的不同,判决可能是一致通过,也可能是绝大多数陪审员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审议可能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才能达成判决。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美国一项十分重要的司法制度,是美国司法民主化的最明显体现。陪审团的审议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美国前总统杰弗逊在公开评价美国民主制度时曾说,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无论是在案件的审理范围上、陪审团成员的遴选、陪审团在裁判中担当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上,还是在陪审团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自我改革以及自我修复上,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都在最大程度上尽可能地确保了司法对社会公平公正和公民平等自由权的维护、保障和指引作用。陪审团制度的优点表现在:行使陪审职责使公民通过参与到司法实践中;限制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减少误判或司法偏见的可能等等。

  不可否认,世界上法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拥有一个庞大而成熟的法律体系,而陪审团制度是其中正义的护卫者,司法公正的瑰宝。但是,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是完全尽善尽美、毫无缺陷的,每种制度都有其利弊之处,即使是在彰显公正,保护人权,致力完善法律制度的美国,其引以为豪的陪审团制度也存在着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有一种观点认为,你可以出钱贿赂一个法官 ,但是你没有办法去贿赂所有的陪审员。其实不然,在《失控的陪审团》这一影片中,反映陪审团制度最明显的弊端便是陪审员易被操控。在利益的诱惑和金钱的强大力量面前,正义被操控,陪审团制度所维护的公平公正遭到挑战。民主不一定代表正义,保证民主并不代表正义也能被保证。陪审员这一群体可能很容易被游说,被操纵,群体效应和集体意识容易使某一观点主导其他陪审员,影响其他陪审员的心理倾向。当身处一个群体当中,团队里的其他人可能会对个人产生不可想象的重要影响,无论是思想认识层次,还是行为决策方面。这也是陪审团制度的一大弊端。另一方面,陪审团的成员可能有着不为人知的秘密和把柄,正像影片中被告方律师所说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把柄,只要抓住了就能左右他们的决定。也就是说,只要找到每个人的缺点和致命点,就能够操控陪审团,从而左右案件的判决。回看“世纪大审判”,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无疑反映了这一现象。虽然辛普森斥巨资打造的号称“梦幻团队”的律师指控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失效,最终使辛普森戏剧性地得到翻案,但在这一过程中,被告律师团也用种种手段成功影响陪审团的决定,从而做出出人意料的判决。

  除了影片中反映的正义容易被操控之外,陪审团制度还存在着诸如司法效率低下,陪审团审案成本过高(包括陪审团成员的补贴、前期挑选陪审团、组织陪审团工作以及每天的伙食和其他开支等),面对当代纷繁复杂的法律和疑难案件,陪审团成员知识视野难以应对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陪审制甚至容易产生偏见、带来审判的不确定性等负价值。在如今的审判中,多数陪审团成员对案件漠不关心,草草敷衍了事,而且陪审团成员的素质和教育程度参差不齐,也影响到他们对事实的判定。根据查阅文献发现,近年来有些政府为庭审法院提供的资金日益缩减,许多公民不愿应召履行陪审员的义务。在财政紧缩时期,政府不能为陪审员提供足够的补贴。所以,很多公民不愿意牺牲自己的时间去参加庭审,履行陪审员的义务。在很多大城市,应召担任陪审团的比例仅仅为20%。按照美国法律规定,陪审团成员应当是非法律专业。陪审团成员挑选具有随机性,而所选择的不同背景的陪审员决定了他们多数情况下并不能理性的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作出判断,而往往只是基于感性的个人直觉做出结论。由此可看出,陪审团制度存在着有待改善的地方。

  从失控的正义纵观整个陪审团制度,改进是必要的,但是,“对陪审团审判制度的改革只会加强该制度的生命力,而决不会终止该制度的生命”。任何制度都不完美无缺,任何设计出来的制度发展到成熟阶段肯定有被人操控、钻空子的可能,虽然存在着不足,但总体来说陪审制维护和促进了美国的司法框架和司法进程。我相信,对制度的完善是对公平正义的有力保护。

  看完此部电影,有一个问题一直在我心中挥之不去:制度一旦被操控了,那所谓的公平公正何以得到实现?我们用什么来保卫正义?影片的最后,企图影响法庭判决,而其实只是设了一个圈套的主人公尼克•伊斯特说,他并没有主导陪审团的讨论,他所做的只是防止陪审团被人控制,让每位成员都能按照自己的良心去投票。正义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只有坚守自己的良心,才不会轻易地被恶势力操纵。只有这样,失控的陪审团和被操控的正义这样的事情才不会再出现。思考和审视自己的内心,遵循我们的良知,听从内心的正义去做出每一个选择。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道德和良心被放弃了才交给法律去做出最后判决。而司法防线一旦被破坏,将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对公民意识造成无以复加且无法弥补的冲击力,社会的公平正义,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将会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当维护正义的制度被操控了,公平公正便无以保护。当法律都没法站在正义的那边,是需要些许内心有良知的人来唤醒公众的良知。

  哪里有正义,哪里就是圣地。

  哪里有正义,哪里就有而不断完善的维护正义的制度,陪审团制度也是如此。

  15.05.24

  《失控的陪审团》读后感(四):失控的陪审团——法律的文学解读一则

  摘自《法搜网》 作者:吴航斌

  (一)

  首先交代题目的来历,《失控的陪审团》是美国“律师小说家”约翰•格里森姆的一部流行小说。这是一部以陪审团审判为叙述主体的文学作品,因为与法律的密切关系而为笔者注目,同时该书名透露的信息之一:这是一部法律故事。这是选题的一个便利,它以文学的面貌出现,具有故事的开放性,普遍性,而且与传统的理性思辩分析方法不同,故事提供了一个人们从不同视角考察问题,自由进入对话的场域,故事的解释是无法、至少是难以垄断的,是一个更具包容力的空间。因此或许在这部作品里面,我们对法律可以作一个别样的阅读。

  该书围绕一起烟民遗孀状告烟草公司要求巨额赔偿的大案,描述了烟草公司代理人费奇以金钱作手段,收买、威胁、操纵陪审团的非法行径,而作品的主人公(也是作者在其出场之前就已设定了自己的感情倾向,作为正义的代表)马莉和尼可拉斯则怀着强烈的复仇愿望,运用自己的机智,挫败了费奇操纵陪审团的阴谋,把绝对多数的陪审员团结在自己的周围,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原告、并使烟草公司承担巨额赔偿的裁决。

  在文学作品里直接涉及到法律的问题,这部小说也可以说是一部法律故事。陪审员咨询专家、律师、法官等等人物的相继出场,一系列故事情节由此展开,从文学欣赏角度而言,陪审制在这里乃至整个法律过程都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但是,如果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看,以陪审制为法律形象的制度运作在文学的笔触下却是一种鲜活的感受,法律、制度其实就是这样在现实生活中运作的。

  该书首先以诉讼双方律师对至关重要的陪审团成员的强烈关注为引子,而后出场本文主人公—尼可拉斯,紧接着尼可拉斯出场的是另一个关键人物—费奇,在文学的描述下,我们本能地将道德的正当评价放在了尼可拉斯这边,而法律的理性则往往靠边站了。作为制度的陪审团审判是建立在12个陪审员身上的,法治论的制度进路却不能抛开人的视角来评价具体制度的现实运行。如果说法律具有强烈的规范化倾向的话,文学的更具丰富的实然描述或许能给法律论者一个新的解释,或者提供一个领略法律不同的思路。

  失控的陪审团来龙去脉,正是对法律(通过文学进行解读)的动态追踪。

  (二)

  文学与法律的关注点不同,前者在经常意义上由于表达者的个体化而注目个体的命运,法律在制度设计的意义上关注的则是整体的秩序。作为文学,可以基于作者个人的单向偏好而进行一以贯之的自我论证,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文学的一个题材,法律的客观性可以被视为是保守(事实上,这倒恰恰道出了法律的特性之一)、落后,阻碍了许多浪漫故事的发生,透过这种紧张关系我们发现在文学中得到彰显的复杂多变的人性和作为制度约束的法律在这一点上的无能为力。文学的世界相对于法律可以说是一个“别样的宇宙”,人性的多重性、丰富性在法律约束之下被忽视(行为外在视角的局限性),而在文学的世界里得到生动的表达和拓展。

  同样的缘故,法律的秩序关怀在文学中则多是以墨守成规、形式化(形式正义?)为嘲笑的对象,法律的一本正经进入文学的读本则成了道貌岸然的装饰。在《失控的陪审团》一书中,文学的个体偏好得到了表现,在预设了正反角色之后,文学的笔触则在这条先验的逻辑道路上进行艺术的证明,以法律的语言来说,这是“有罪推定”的路向。文学的个人偏好使得作为现实运行的法律制度变得滑稽可笑,甚至在其预设的价值倾向和强烈的偏好暗示之下,作为一项具有现实基础并在实际上发挥着作用的制度失去了合理性、基本的公正性,在文学的“论证”下,法律直至以一种非理性的张牙舞爪的形象出现。

  在本文选取的文学读本中,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的法庭交锋构成一条线索,而作为烟草公司代理人的费奇和在一定程度上是复仇者(马莉的双亲均因吸烟致死)的马莉,他们的庭外斗智构成了另一条线索,而后者是作者更为偏爱的表达主题。

  在庭内的双方律师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证据展示、交叉询问等法庭活动,在文学的笔触之下显得沉闷、冗长直至令人忍无可忍。而通过这样的程序来决定法律的正义倾向于哪一方已经无关紧要。作为文学中非正义的代表—费奇,在诉讼前后,利用各种手段调查各位陪审员的隐私,而后通过不同的手段进行威逼利诱,这当然已经构成了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的视线和文学的视线交叉,对费奇的评价达成了一致。

  作者非常个人化的倾向构成了作品强烈的叙述基调,正义与非正义的宣判早在诉讼之前就被宣判,这也与陪审团审判的失控暗合。如果在法律的立场看这个文学故事,避开作者的预设标准,所谓“英雄——正义者的角色”却难以让人认同,尼可拉斯和马莉为了得到一笔巨额的金钱,二人处心积虑,跟着烟草公司赔偿案件(在此之前,烟草公司已经打赢了要求赔偿的八场官司)跑遍全国,尼可拉斯乔装打扮,数易其名,为得就是打入该案件的陪审团,当他成功地进入陪审团之后,与马莉内应外合,采用恐吓、诬告陷害、投毒等手段成功地将陪审团中的异己力量排除出去,从而控制了陪审团。可以说,作为正义代表的尼可拉斯和马莉同样是进行着犯罪行为。然而在这里,文学和法律的视线发生偏离,文学的情感逻辑替代了法律的理性逻辑,在文学的另一重标准的解读下,法律叙事的制度基础失去了自我正当化的可能。

  法律制度的基点在于以现有的能力(趋于保守的)维持整体秩序的持续和连贯性,并以行为的约束作为制度的要求,法律对多变的人性事实上是未置可否,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伦理、道德及情感等等因素似乎被法律冷酷而又理性地排除了出去,法律以制度的铁面孔出现,不带一丝温存。但是面孔冷峻的法律却需要在一个充满人情世故的社会里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话语的转换,通过这样的话语转换(或许不是太精确,普法教育中将“辩论”转换成“你可以吵架,但不可以骂人”)更多的普通人得以从一个相对便利的角度进行对“秩序的阅读”(借用苏力先生的一部书名),现代法治的进程,应该包括这样的转换机制,因为“理性和科学的法律规则和概念在社会中运作,一刻也离不开感性(及性感)的图象和音乐的解说。”而文学(小说、戏剧、散文等等)则在很大程度上在进行着一种外在视角的法律解读。在这种法律外的解说之中,法律也就有被“戏说”之虞,在直接诉诸受众的伦理意识、情感倾向和同情心的基础上,文学提供了一幕幕具体生动且具有典型意义的人间剧本。法律的为人所知因而有了多样的视角。

  (三)

  但是在文学的世界里,法律似乎总是一个不受青睐的贬损对象,法律往往与恶联系在一起,司法工作者在文学的叙事下更是鲜有正面的形象,这并不能说法律的关注点与文学的偏好发生激烈的冲突使然,在一种意义上,法律的形象更多的是一种僵化的体系,“就其本性而言,法学是与一切展现浪漫趣味和别出心裁的思想方式相抵牾的。”法律的专门学问反映了人的理性和经验的普遍化,虽然在此也渗透了人的创造能力,但是法律的本性却同个体表达的冲动有着天然的不协调。在针对“同一首歌”的反应上,法律的理性乃至僵化的约束显然难以为文学所能容忍。在法律作为一种权威符号而得以为秩序作代言时,个体的躁动在一种反叛的精神刺激下,将法律作为一种控诉的出气筒,文学为这种个体化、非正式的冲动提供了一个表达的途径,文学的一个重要的要素在于对矛盾的阐释,尤其在戏剧中的序幕、发展、高潮和尾声,这也是矛盾的酝酿、激化、爆发和沉寂的过程,在法律故事中,作为矛盾载体的法律,因为其自身的内在矛盾性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被文学所揭示的一个经常的麻烦制造者。

  从人的天性看,原本是应当以自由的心灵意向支配各自的自由行动的身躯,保持身心一致的。但是这在许多情况下却被体现为法律(当然还有其他诸如道德、宗教等)的社会规范所约束,在这种“文学的反抗”中,法律在文学的世界里自然就是灰头灰脸的角色了。

  法律的黑暗、偏颇,司法者的昏庸无能、品行不端在文学的阅读中还有一种反衬的功能,主人公的高大形象得到了提升,这在尤其是作者自己的法律观与主流法律观不一致时体现得更为突出,这在诸如无产阶级作家的反映资产阶级法律的作品里面犹为典型,因为这是一个“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文学在这个场合已经不仅仅属于个人的表达,而是革命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变得不是那么个别化了,事实上,在文学的视野里, “反革命”的社会秩序中的任何东西都是对立面,都是文学(尤其是“进步”文学)需要鞭挞讨伐的,法律作为一种更为敏感的符号体系之一(其他的诸如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腐朽道德等等的批判其实已经构成了政治意识形态相争的话语,已经脱离了学术作为一作为一种科学分析应具有的价值中立的规范,因而失去了学术的理性)而为文学提供了攻击的靶子。

  因此,在这个几乎是永远敌对的关系里,在我看来,进行文学与法律的探悉并没有多大的诱惑力,在文学的角度,如果归类为仅仅是一种反叙事的情绪化表达,却又不是客观的态度,但是,本文在这个问题不拟进行深度考察,而仅仅作为文学个体化倾向的一个例证。

  (四)

  陪审团失控后的团长——作为正面人物出现的尼可拉斯为了能进入陪审团,处心积虑、为达目的不惜利用一切手段(典型的实质正义),在我个人看来,这个人物实在让我很难有认同感,然而,文学的叙事却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了大众读者的心理,通过文学的充满个人偏好的证据单方面展示而成功地将法律的问题转化为道德伦理问题,将理性话语改造为情感的宣泄,在这里法官的判决须以伦理的规范为取向,道德的是非善恶掠过了法律的和平乃至妥协。

  在这里,我们注目文学与法律的不同,也是在阅读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时时刻提醒自己的阅读立场,在这种比较之下,我们才能理解冯象所说的:“文学故事尽可能批判法律制度,暴露为之扭曲的人性。但对于已经占领并支配着我们这个‘文本世界’的法治的话语而言,文学解释只得一个‘反’叙事(counter-narratives)角色扮演:反衬出法律解释的‘理性’和‘科学’。”当然,这种反衬的角色并不是文学甘心俯就的,至少在强调文学的独立性时,只有在法治的意识形态成为了我们社会生活的中心时,在对待多数事物时而发表的看法时,文学的文艺教化(移情煽动)在法律的独立自主的显赫地位之下则退居到一个边缘的位置。在这样的环境里,诸如司法这样的法律领地中,媒体的情感影响,以及由此而来的“大众审判”就会减少许多,虽然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但可以想见的是在这里,纯粹的文学(艺)导向必然会受到更强语势的排斥,而落得一个“反”叙事的客观效果。

  而在一种文学世界里,法律的话语经常地附着在文学之上,在文学作品中作者情感化地注入自己的价值判断,而后在一种隐蔽的迂回中提供给读者全方位的画卷,全面细致且有条理,如果在法律故事中,则以证据确实充分,是非昭然若揭的形式得到体现,因此,任何一个读者,在文学的叙事中,都成了洞若观火的资深大法官,在法律(尤以诉讼实例为典型)的文学解读中,法律区别于文学的特征被选择性地过滤了,在这里:基础发生动摇,视角自然切换,法律的故事已经失去了其立基的规则、制度乃至技术判断的语境合理性,而在文学的解读下超越了时代、空间的局限成为一种是非善恶两极的情感选择。

  如果说法律的叙事坚持的是一种制度的进路的话,文学的叙事更多的是选择了人的视角。相应的在一种文学法律的中心之战中(隐含着人治与法治的变迁),同样是道德性的问题,西方社会更重视司法的道德性,法律制度在这里成为一个需要论证自身合理性的问题,自然法的提出是否与为这种论证提供一个更高层次标准的必要性有关呢?而在中国的传统中,司法者的道德性却是为人所强调的,一个落脚点在制度,一个的落脚点在人。制度可以说是各种政治法律理论的核心对象,而司法者——人,却恰好是文学的主题,在此简单以中国元剧《窦娥冤》为例,在该剧本中,法官桃杌的判决被确定为显然不公,法官桃杌与“青天”称号无疑是无缘了,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这里,对法律自身的规则、程序以及法律实施的制度背景(刑讯逼供的正当性)和技术背景(缺乏现代刑侦技术的协助)的同情式理解都在文学的某种情绪化及后来者“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指责中退缩到角落一隅。因为在文学的叙事中,法律的适用是否公正更多的是司法者的道德性使然,窦娥冤的矛盾揭示,重在惩治贪官污吏,这是文学主题的本能倾向。

  而陪审团的“失控”,也是文学对法律的一种基于叙事便利的改造,一种文学本位的要求,在这里,陪审团已经脱离了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司法程序组织,它更是善恶力量的角斗场,也是人们伦理、道德的安慰符号。在文学的解读下,法律已经在道具的基础上被道德化,情感化,并且充斥了大量的以文学话语出现的“有罪推定”、预设的是非倾向、全面的证据展示等等非现实的因素。这种背景之下,已使法律难以为自己的“自治”辩护,而被解读为在一个道德理想与政治生活多元互动的共同体中作一个交互式的努力以超越自身局限性的开放角色。

  前文已述及,不管是正面人物还是反面人物,费奇和尼可拉斯、马莉都是在法律的世界里到处越线的行为人,但是,在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下,善与恶的对比中,在法律看来是同样的行为,文学却赋予了截然不同的意义。这种视角有别的解读获得了读者的拥护,然而,同样是读了这本书,“一千个读者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读者未必是完全认可作者的倾向(况且作者有可能并未作出明确的判断),这里就涉及到解读标准的问题,这种标准并不能仅仅以文学的个人偏好,情感诉求倾向来做概念层面上的解释,这种解释经常的力不从心。

  正是这种在文学之中的解读的非普遍性,在一定意义上印证了价值多元的判断,这种差别不仅仅在同一视角中有意义,同时也体现了作为视角差别的法律与文学的区别。因此在这部文学作品中,男女主人公大获全胜,这一结尾不会关注他们的行为是否破坏了秩序,亵渎了法治,而是在这样“美好的”结尾中体现了来自法律外部的正义,善终战胜了恶。

  因此,失控的陪审团——被法律所驱逐的非正义——在文学的世界里获得了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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