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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我一直在关注一个案件的进展,那就是:大连10岁女童被13岁男孩杀害案。
10岁女孩琪琪在下课回家的途中,被13岁男孩拐骗至家中,残忍杀害。
(被害女孩身前照片)
尸体被发现时,琪琪衣衫不整,裤子被褪到膝盖,左手呈抓挠状,眼睛未闭紧,脸部、头部都有重创,颈部有掐痕,太阳穴及身上共有七处刀伤,倒在离家只有100米的绿化带的树丛中。
如此残忍的杀人手法,竟是出自一个未满14周岁的男孩。
据网友爆料,凶手蔡某某先以需要帮忙为理由将琪琪骗到家中,并对她进行搂抱,想与她发生性行为,在遭到拒绝后残忍将她杀害。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他犯案以后曾“登门搭讪”。
琪琪失踪后的1个半小时,他曾去她父母的水果摊询问“你女儿找着没有?”神态完全看不出异样。
更在发现尸体后,在现场围观,并在围观时对前面的人说了一句“真死了啊?”
在犯案后表现出的冷静和淡定,绝不是一个年仅13岁孩子该有的心态。
当他意识到警方将怀疑目标锁定他时,更是为了装无辜,在自己的同学群发了10几条信息为了“洗脱嫌疑”。
这说明他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他的免罪金牌,他也懂得指纹、血迹是警察破案的关键。他甚至知道,即使确认了他是凶手,法律也并不能把他怎么样。
就在昨日,警方回应了对凶手采取的法律措施,是对他进行3年的收容教养,相关负责人称:这应该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责罚。
看到这里我不禁感到心寒,一条鲜活的生命被残忍杀害,凶手只需要被监管3年就能回到社会,他今年13岁,出狱以后才16岁,是否又可以继续行凶作恶?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人之初,性本善”,我想大部分的人都是善良的人,但是有这么一部分人,他们生来就是魔鬼,他们被欲望驱使,没有常人的行为自控力跟同理心,更没有任何的道德约束。
在这个社会上确实有着这一小部分的“反社会人格”人群存在,而在这一小部分群体中更可怕的就是:他,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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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关于未成年杀人案也不在少数,还记得当年轰动全国的重庆摔婴女孩吗?
当时,吴奶奶带一岁半的孙子原原(化名)出门玩,她先将童车搬出电梯,等她回头时电梯门已经关上了,原原被关在了电梯内。
当时与原原一起在电梯内的还有同楼的10岁小女孩,吴奶奶想起电梯内还有个小女孩时她还稍微放了点心。
但是她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个小女孩才是自己与孙子一切噩梦的开始。
电梯门关上后,女孩狠狠地把原原摔到地上拳打脚踢,就好像对待仇人一般,电梯到了25楼,门开后,女孩一把拎起原原,将他扔出电梯,整个过程没有一丝迟疑。
随后她将他带回家中继续殴打后放置于阳台栏杆,最后原原坠楼,造成硬脑膜破裂和右脑花散列,一度病危。
是啊,谁能够想象到一个10岁的小女孩能做出如此狠心的事。
而当时那个10岁小女孩是被如何处置的?
据说,当时女孩的家里只付了点医药费,后续的赔偿一点都没有,女孩现在像正常人一般在学校上学,学校也压根没有跟其他家长说过有这么个女孩跟他们的孩子在一起读书。
我就想问,这样的未成年,真的值得我们去保护他们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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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其实发生过无数起的未成年人杀人案:湖南12岁男孩弑母,广西13岁少女因嫉妒杀死同学并肢解尸体,湖南13岁男生锤杀父母,衡阳12岁女童投毒杀死同学姐妹……
这一桩桩带血的事件让我们不禁问自己,这还是我们所谓需要保护、天真纯洁的孩子么?
未成年的犯罪成本真的很小很小,但是对被害者受到的伤害则是无限大。
记得在北京有一个案件,是关于校园欺凌的。加害者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法院在判决时,就对加害者进行了刑事定罪。
这个案件当时法官的说法我觉得是很有道理,他说:他们同为未成年人,如果因为加害者是未成年人就对其宽容,那么就是对被害未成年人的不公平。
未成年保护法是为了保护那些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而定下的,初衷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到成年人的伤害。
但是现在的未成年人却扭曲了这个法则的初衷,成了他们逃脱罪责的“免死牌”,更助长了他们行凶。
有时候不是我们太过吹毛求疵,只是我们用善良的心去看待未成年,收到的却是频频打脸。
要知道,今天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孩子在体力,智力,魄力方面相比较80年代16周岁的孩子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就好像杀害10岁小女孩的蔡某某,身高175,体重140斤,这完全就是个成年男性的身高体重,我很难想象等他收容期满时又会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
如果父母无法看管孩子,那么,惩戒就是对他最好的约束。让祖国的花朵成为一朵真正美丽的绽放的花,而不是成为一朵食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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