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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读后感精选10篇
日期:2019-10-19 23:44:02 来源:文章吧 阅读:

无罪辩护读后感精选10篇

  《无罪辩护》是一本由徐昕著作,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69.00元,页数:340,特精心网络整理的一些读者读后感希望大家能有帮助

  《无罪辩护》读后感(一):为实现公平正义,哪怕天塌下来——读《无罪辩护》有感

  读者如果通过阅读本书,就会更深刻理解司法现实,该书也提供了观察中国问题”的素材,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看到这几年中国刑事辩护特别是无罪辩护的艰辛历程作者生性率真风骨奇正,做事专注而又高瞻远瞩转型几年就成为刑辩丰碑人物。刑事辩护犹如打仗,打仗就存在一定风险,但为自由生命而辩,哪怕天塌下来。正如书中有律师说道,就算倒下去一个李金星律师,还有千万个李金星律师站出来。未来的刑辩之路,想必也是更加崎岖坎坷,但这本书也正激励着无数的刑辩律师。也许正因为薪火传承,才让人看到希望!好书强烈推荐一看。

  《无罪辩护》读后感(二):这个世界之所以鲜活,是因为还有人在独立思考,在奋力挣扎,在奔走呼号,在身体力行……

  这个世界之所以鲜活,是因为还有人在独立思考,在奋力挣扎,在奔走呼号,在身体力行…… 这个世界之所以鲜活,是因为还有人在独立思考,在奋力挣扎,在奔走呼号,在身体力行…… 这个世界之所以鲜活,是因为还有人在独立思考,在奋力挣扎,在奔走呼号,在身体力行…… 这个世界之所以鲜活,是因为还有人在独立思考,在奋力挣扎,在奔走呼号,在身体力行…… 这个世界之所以鲜活,是因为还有人在独立思考,在奋力挣扎,在奔走呼号,在身体力行…… 这个世界之所以鲜活,是因为还有人在独立思考,在奋力挣扎,在奔走呼号,在身体力行…… 这个世界之所以鲜活,是因为还有人在独立思考,在奋力挣扎,在奔走呼号,在身体力行……

  《无罪辩护》读后感(三):读《无罪辩护》有感

  《无罪辩护》系徐教授第二次亲笔售书网上所购,到手后几乎随身携带,书中的办案思路和办理历程无不让人受益匪浅。她也是一本任何人都可以看得懂得法律书籍,说他是经典之作不为过之。市面书籍多如牛毛,适合于所有人阅读的却少之甚少。本书开篇如诗境般的从作者的红房子说起,温馨画面温暖情怀、有温度气质感觉轻淡如云,读者犹如在云端消遣。不过笔锋一转,跌宕起伏真实案例跃然眼前,读着读着犹如徐教授在眼前开庭一般,让我想起美国最著名的律师——克拉伦斯丹诺。丹诺大概是在十年前在我刚从事法律职业以来读其人物传记认识。如此对比发现异曲同工之妙。案例的选择上(实际上,经查证都是徐教授今年承办的全部案件),一方面体现了承办律师的侠气情怀,另一方力促法律的公平、程序的正义。每个人今天都挺好,但是明天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这种非为了个案而辩护的精神值得每位律师为之学习,这种为了每位当事人利益都力争合法权益最大化的无私奉献每位当事人都感恩不尽,这种为了个案推动法治向上发展无不让世人包括公检法和律师都为之付出精神的敬意。在此,过多言语难以胜过亲自阅读、做笔记反思个案味道相信大家必有一番收获

  《无罪辩护》读后感(四):概述~

  起床,看了徐昕著的《无罪辩护》,翻了第十章《救援二十六天 —天津大妈赵春华气枪案》,赵春华气枪案一审被判实刑三年半,二审在徐昕、斯伟江律师的努力下,天津一中院“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春华被当庭释放”。徐昕和斯伟江律师为赵春华提供法律援助期待个案推动法治,认为中国枪支认定标准存在严重问题,徐昕教授一直主张行政法与刑法的二元管理体制公安部的标准只适用于行政执法,而不能界定罪与非罪。天津大妈赵春华枪案后,“两高”终于在2018年3月28日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文中p241,作者认为“批复是一个进步,但由于未解决枪支认定标准极低的根本问题,规定弹性大,各地法院仍在等待最高法院或省级法院对该司法解释的解释。”

  “也因此,我一直主张行政法与刑法的二元管理体制,公安部的标准只适用于行政执法,而不能界定罪与非罪。但基于职能分工及公安部的强势,“两高”无法改变枪支认定标准,更令人遗憾的是,该批复对枪支认定标准未加任何说明,没有明确公安部的标准是否能用于犯罪的界定,即没有明确二元管理体制。这将人为导致同法实践中的两极分化:既可以用公安部的标准,也可不用,或者表面上视为枪支,实质上当作玩具。用与不用,司法人员拥有极太的自由裁量权,权力寻租的空间也随之扩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追求的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就将大打折扣

  枪支认定标准的问题无法回避,这个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司法解释,充其量还是一 一个有待完善半成品被告人必须找一位好律师, 还需要祈祷, 遇到一位温厚仁慈检察官法官。”

  律师在地方办案,需要地方体制人士的鼎力支持,如徐昕律师在代理赵春华案中,多次遭到地方法官、看守所责难,天津某检察院的领导“贾检”对他帮助很大。

  作为外人士,买此书纯属兴趣,不想起回答评价体制内有没有健康力量、刑辩律师利用舆论、中国司法滞后、“司法独立”、行政力量干预等等大问题,事实是什么情况,我相信大家心里都有判断

  《无罪辩护》读后感(五):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

  “从书斋走向法庭” 《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是徐昕老师根据其办案经历撰写的自传体法律图书,其中讲述了徐老师办理的12起案件。从2013年漳州郑龙江打黑案以来,徐老师便致力耕耘于刑事辩护领域,包括无锡邵洪春案、湖北常玉贤案、四川陶红勇案、内蒙古杜文案、河北陈春薷案、湖北陈良英案、四川李梅案、江西朱庆林案、天津赵春华案、福建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一个个生动的案例,一场场持续的战斗,一个个血肉鲜活的人物,在徐老师和肖之娥师姐的办案过程之中,化为一点点的回忆。 胸中千万字,笔下泪两行,12起案件,相当于12件互相展开故事精彩如天津赵春华案火速救援,畅快如漳州郑龙江案好汉联合,江湖如江西朱庆林案,曲折如福建刘大蔚案一波三折苦涩如无锡邵洪春案令人不忿。多少岁月过去,历经多少法庭,作者见过难缠的检察官,也见过公正和蔼的法官,还见过愿意为亲人赴汤蹈火的当事人家属,更见过那些靠理想坚持风浪搏击的律师们。总之,本书讲述了辩护人徐昕从书斋走向法庭的那些真实经历,可谓中国刑事辩护领域近十年发展的生动写照。 “为人辩冤白谤是律师第一真理法学院学生应当如何理解刑事辩护业务?是通过官方媒体?还是通过像“正义联接”这样的自媒体?对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出真知,真正的知识,不仅仅在于书本,更在于一桩桩案卷,更在于一页页辩护词。为什么这样说刑辩业务被称为律师行业中的明珠,《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又叫“小宪法”?因为刑事诉讼法与人的基本权利极其相关,涉及到人作为人所拥有的人权。当然,没有人想成为被告,也有人认为自己永远不会成为被告。可是世事难料,沧海桑田,也许下雨能够预测,但人却永远不知道明天自己会不会淋雨,如果轮到了自己,那么应当如何自处?是否希望能够有人给自己辩护?法律人要有法律人的思维。这两年国家开始设置法律资格考试门槛,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律人的思考方式,终究是与非法律人士不太相同。林语堂说过,人应有一点悲天悯人的情怀,应有一点对一般人的同情与理解。无论是“无罪推定”原则,还是“不轻信口供”原则,这些对真理、人情良知的认识都应当内化于法律人的内心,在一点一滴积累中,滴水穿石,浸在法律人的言行举止之中。 “个案推动法治” 冤案历历在目。无论是江平教授亲自撰写碑文的呼格吉勒图案,还是整个律师界竭力推动的聂树斌案,亦或是徐老师和王万琼师姐亲自办理的陈满案,无一不是曲折无比,历经岁月,有些甚至是饱经沧桑物是人非。但是他们在办案一线始终无怨无悔,用一个个典型的案件推动着中国法治的进步。 通过这本书,读者们应当了解到律师是一门怎样的职业,刑辩律师有又是一类怎样的行当。我们说的刑辩律师,就是民间大众认知里的律师,是和公诉人在法庭上对抗的律师,是专门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这类业务可以叫刑事合规,也可以叫刑事争端解决,无论怎么叫,事情终究是那些事情,法律人必须要脚踏实地。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律师的名片代言不了,学历也只能部分代言,唯有实打实的办案水平才能够真正体现其价值。 这本书中还介绍了许多律师,有心人可以关注徐老师的微信公众号“正义联接”,若有志向加入大案刑辩计划”,则可以向全国优秀的刑辩律师们学习了。

  《无罪辩护》读后感(六):刑辩律师的江湖 ——兼谈两版《无罪辩护》

  田建宏,山东青岛某律师所律师

  2016年4月的一天,我一大早赶往普东镇的市第一看守所,去会见一名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排队办理手续时,人群中一位脑门光亮”的律师引起了我的注意。难道是他?他曾说,“我的每根青丝都献给了中国的刑事司法事业。”我怀着忐忑的心说,您是朱明勇律师吧!他点点头说,是。我说,我刚看了您的《无罪辩护》。他说谢谢。因为忙着办手续,我们再没有交谈。

  在等待提押被告人的空隙,我们在会见室外聊了起来。说起来,我和他还是西北政法大学时期校友。朱明勇的大名,在刑辩律师界可谓是如雷贯耳。提到他辩护的“张氏叔侄案”、“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案”等案件,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早期,他还参与过重庆“打黑”时期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在刑事辩护界有里程碑意义的“北海案”、“小河案。”这些名案、大案奠定了他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中的江湖地位。用杨学林律师的话说,“朱明勇是中国最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2015年,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他的刑辩手记《无罪辩护》,书中记述了他办理的十起刑事案件。出版后,好评如潮一时间洛阳纸贵,很多律师人手一本。我的那本被所里的同事传阅,翻烂了书皮。这里面最让人乐道的无疑是“张氏叔侄案。”

  2003年5月18日,跑长途车的安徽人张高平、张辉叔侄将同乡女孩王冬捎往杭州。在确定亲戚联系上后,张氏叔侄二人将王冬放在钱江三桥。几天后,王冬被害尸体在一桥洞发现。张氏叔侄被怀疑凶手,在残酷的刑讯逼供下,二人承认杀害了王冬。侄子张辉被判死刑,张高平被判无期,后二审分别改判为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两人被发往新疆的大漠服刑。期间,拒绝减刑,一直喊冤。在驻监检察官张飚的帮助下,家人找到朱明勇律师,通过其努力,十年后终得平反。我觉得是“历史”将张氏叔侄冤案的平反机会给了朱明勇律师。在该案中,除了口供,指控二人杀人的证据是一个叫袁连芳的“污点证人”。而这个袁连芳恰恰是朱明勇办理的另一起案件“马迁新灭门案”中的污点证人。朱明勇以袁连芳为突破口,促成了“张氏叔侄案”的平反。该案和以前那些冤案还不一样,当年的DNA检测报告显示,王冬的指甲缝里并没有叔侄二人的DNA。让我们不解的是,法院还是判叔侄二人有罪、重刑。面对如此明显的错案,公检法机构中有一、两个有良知的人,或许也不会酿此冤案。草民的命真是不值钱!该案也以离奇情节被拍成电影《无罪》。

  朱明勇是一位让人敬佩的律师。在重庆“打黑”期间,律师李庄因为辩护人伪证罪被抓,大批有正义感的律师共赴山城,一时间李庄声名大嗓。至今,人们说起,仍称之为“李庄案。”李庄是在不知情下,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而为了救自己的被告人,朱明勇主动对被告人樊奇杭说,要不你举报我,举报立功,免罪处罚。在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案件中,朱明勇四次被拖出法庭。细读他办的每一起案件,我们都能感受到他的认真负责,以及为了被告人权利而付出的抗争。朱明勇律师是刑辩律师学习的榜样

  四年后,还是清华大学出版社,以同样的书名,出版了另一法律人徐昕的办案手记《无罪辩护》。关于徐老师的书,我已经写了两篇书评《为自由和正义呐喊》、《无罪辩护的情怀》,这里不再赘述。有兴趣的可上《真辩网》看看。这两版书我都认真读了。

  从代理案件看,朱版《无罪辩护》主要记述的是常规的刑事案件的辩护。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贪污受贿案等。朱明勇起步于草根律师。用他的话讲,是从办理“离婚、伤害与讨债”案做起,一步步打出大律师名头。尽管刚毕业时也可以成为检察官,但在最后一刻,被他拒绝了。徐版《无罪辩护》的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如“鸟案”、“枪案”。徐昕是法学教授出身,起点高,律师只是兼职,在案件选择上很谨慎。他秉承个案推动法治的理念,希望通过典型案件,推动某方面立法改进与完善。他“死磕”枪案,目的是以枪案促成枪支认定标准提高,使更多的人免于刑事处罚。

  从叙述方式看,朱版重点讲述了辩护律师的坚持与抗争,徐版则兼顾学术论述。朱明勇的成功,我们只能学习和敬仰。学习他为被告人和案件高度负责的态度,学习他为了案件平反孜孜以求的精神,以及为了法治信仰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的勇气。在“马廷新灭门案”中,他找出了案件中27处矛盾和疑点的地方。每一点都具有强大的逻辑力量和说服力,最终促成法院判决马迁新无罪。徐昕的经验,刑辩律师可以借鉴和复制。他把自己的辩护词公开发到网上。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时,甚至可以照搬。提前介入,进攻式辩护,与控方、法官积极沟通,向办案人写信等方法,其他律师都可以学习。在反驳控方意见时,有些观点也可直接引用。

  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只针对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并不针对辩护人、被告人提交的证据。刑事诉讼涉及公民的自由和生命,保护人权的法益远远超过对隐私权保护的法益。甚至在刑事诉讼中,哪怕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都不应该排除。”(见该书《黑客反击案》)

  从语言风格上看,朱版感情色彩深厚,用词优美。用我一位同事的话讲,朱明勇的《无罪辩护》读起来像文学作品。这除了与案件本身离奇有关外,也与代理律师全身心的感情投入密不可分。一般法律人的文字,力量有余而柔美不足。大概他们习惯了在法庭上发言,语言成了武器,总要击败对方。朱明勇的文字有很多长句。在“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受贿、挪用公款案”第一部分,他一连用了13个“这是一场……审判,”行文非常有气魄,一下子将读者代入复杂的案件当中。让我们一下子想起四年前那场吸引国人眼球的审判。辩护律师四次被拖出法庭,开庭时被告人当庭丢掉黄马夹,被告人用概率论质疑指控证据造假,案件创记录地开庭24天。徐版《无罪辩护》更像当下流行的非虚构写作。除真实记录办案经历,也展现高超的写作技巧。如《逃亡上海滩之朱庆林绑架案》,开头作者讲,年老的父亲执意在老家修一座看似多余的红房子。作者多次提到父亲的红房子,这些似乎与案件关联不大。但在朱庆林被宣告无罪后,他写道,“是法治,让一个逃亡14年的‘通缉犯’重归故里。故土是流浪者的根,正如我的父亲一定要在家乡建房那样。”文章首尾照应,完整统一,饱含感情。

  中国人崇尚侠客精神。为人申冤,打抱不平。在读两位律师的书时,我脑海里常常浮现出一些武侠小说中的人影。我曾经旁听过几位名律师的庭审,比如何兵老师的嗓门特别大,很有气势。周泽律师像一名内功高手,法庭上的质证辩护,力量绵绵不绝;开庭很晚,每天还要抛出数千、上万字的“庭审记。”李金星律师有演说家的风采,在张大庆案辩护上,他滔滔不绝讲了几小时,山东味普通话很有气势。记得看过一个报道,说卡斯特罗能一次演讲72小时(不知道吃饭上厕所如何解决)。如果时间和身体允许,李金星律师讲十小时没有问题。前几天央视《今日说法》报道了他代理平反的“吉林金哲宏案,”他推动过多起冤案平反,十八大以来平反的每起案件都有他的身影。与其说他是名律师,更像个义人。说到刑辩律师,被吊销了律师证的杨金柱不得不说几句。我觉得要把杨金柱律师与杨金柱分开看。律师杨金柱是合格的,从当年重庆机场的演讲,到甘冒风险公开聂树斌案卷宗,以及在天津高院门前翻跟头,摔自己的律师证,十八“操。”我认为他的大多数行为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律师是私权的代表,其本质是对抗和牵制公权。人有趋利避害之本能,律师为自己的委托人合法地利用和规避法律,这是民主社会最正常的现象。律师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职业。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世上没有一种职业像律师那样毁誉参半,被捧为天使,又被称为魔鬼,因为他们会以同样的努力捍卫正义的事业和邪恶的利益。在美国,人们对律师的嘲讽仅次于总统,然而无论如何,正如江平先生所说,“律师兴,法治兴。”人们更应该从制度层面理解这一职业,社会应该宽容地对待律师,特别是为“坏人”说话的刑事辩护律师。因为无论高官还是草民,当有一日身陷牢笼,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器,刑辩律师或许是能保护你的最后那个人。

  《无罪辩护》读后感(七):【我们需要怎样的刑事辩护?——读徐昕辩护仿真枪一案的思考?】

  1.书是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无罪辩护》,作者是徐昕。

封面

  2,坦白讲,对于徐昕这样的律师,我是很敬佩的,他所代理的诸多刑事案件,或多或少推动了法治的进步。但我对于他的许多言行的细节以及作为律师的辩护策略,有的地方,不能百分百赞同。

仿真枪案一章

  3.在拿到这本书之前,其实就对徐昕代理的仿真枪案件多少有些耳闻和关注。但读完整个章节,有很多细节部分,让我多少有些思考。

  4.从庭审细节的描述来看,徐昕的刑事功底非常扎实,把许多物证的问题,侦查程序的问题,剖析地十分细致,如图。某种程度来讲,这种案件倘若放在法治发达的地区,就证据不清不楚的瑕疵这些点,就够直接无罪了。但我们内地侦查机关由于水准的参差不齐,程序及法律意识薄弱,人为地污染证据,程序的瑕疵,十分普遍,加上法庭几乎不会太理会这些瑕疵,使得恶性循环,侦查人员也就不会额外注意,这种瑕疵也就会反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

清单顺序的可疑性枪形物标签的问题枪形物标签的问题2搜证视频存在的瑕疵

  5.在仿真枪一案辩护中,谈到了枪支定义标准的问题,尤其徐昕提到了新旧标准是如何制定的,新旧实验方案不同和有问题的地方。这些都可以看出他刑事功底的扎实。

新旧标准存在的问题

  6.但是呢,在很多策略细节上,我十分不赞同一名专业律师,去夸大甚至利用舆论的作用,如图。一个专业的律师,在一个法治状态良好的地区下,律师自己绝不可以过分且主动地介入舆论影响。一方面这与我们追求的司法独立有些违背(当然舆论也有监督司法保持独立的一面),另一方面倘若舆论迫使司法作出特殊的改变,也会给公众留下法律没什么用,而舆论才有用的印象。这对于追求良好的司法,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用舆论呼吁的部分

  而且律师利用舆论来影响刑事案件,往往也会犯下披露信息的单一和片面的通病,在仿真枪一案中,不读细节的人,很少有人会注意,这个行为人(“少年”),出身农村,虽有军人情结,但家庭不富裕的他,会不会纯粹因为爱好而花费三万元买仿真枪玩?(如图)更何况,这二十多支枪还包括一支铅弹枪。所以在这种细节的基础上,徐昕在网络上的造势颇有一些倾向性嫌疑。事实上律师在为了案件披露时,往往会有一些取舍,用的好,可以促进审判的公平。用的不好,十分容易误导舆论并给司法形成压力,就像还在诉讼中的刘强东案一样。

并不富裕的家庭,会不会因为爱好花3万买仿真枪?

  不过,也要公道的说,利用舆论,或许也是现实中的无奈之举,案件进入申诉阶段的难度,司法的封闭且缺乏独立之时,舆论这条道也是无奈之中的无奈。但保守地说,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一直觉得,舆论始终不是构建良好司法的一剂良方。

  7.在这个案件中,从无期徒刑打到了七年的有期,也推动了枪支在刑事案件运用上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法治的点滴进步。

  8.我们需要怎样的刑事辩护?五一假期时,在香港高等法院旁听的一起刑事案件,留给我很多思考。尤其是刑事案件,常常是人命关天的案件,我们对于证据对于程序,在很多时候是不是少了许多“认真度”呢?

  前几天掀起热议的,刑辩律师还未发言就被法官训斥要注意时间,这种轻率的态度,也不免会使得审判程序和证据的质证流于形式。虽然事后据说该案庭审已经进行五个小时,律师存在反复无聊的重复表达……但对于一个人命关天,且被告多达五名的案件,五个小时真的多吗?

  诚然,基于司法现实,公安侦查机关水准,案件繁多法官人少的状况,且还有审限的限制下,这样审理案件的方式,也是一种各方无奈之举。

  但至少,我们离真正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距离。

  2019年5月10日 写于深圳

  (作者目前供职于深圳一家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涉及刑事及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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