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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案判决涉嫌违法违宪应立即停止执行
日期:2016-07-28 作者:天边的云 来源:文章吧 阅读:

掏鸟案判决涉嫌违法违宪应立即停止执行

  掏鸟案判决涉嫌违法违宪应立即停止执行

  作者--陈于政

  两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掏鸟案》再起波澜,最近,不仅央视法制节目,各大报纸,网络媒体纷纷发表有关文章,对《掏鸟案》重审与否,以及原判决是否公正发布看法。闲来无事,我特意把《掏鸟案》刑事判决书(含二审裁定书)找出来看了一遍。结合有关学者的观点,得出了我的观点:《掏鸟案》真的应该再审。

  再审,就应该找到再审的条件,我认为:掏鸟案判决涉嫌违法违宪,理应停止执行,进行再审。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来看看判决;

  一、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两人均是在校大学生,在校大学生靠父母供养,没有任何经济收入,请问,罚金一万的五千,法官罚的谁?

  对于已经年满十八岁的成年人,根据《宪法》规定,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的人,他的父母无需为他提供监护,也不应当承担罚金,但法官判的罚金罚的谁?父母。根据《宪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其父母的财产权,法院应该立即停止侵权,返还罚金及其利息。(哲理故事 www.wenzhangba.com)

  法院的判决,不应该仅仅维护一个法律,我们不能因为维护这个法律就蔑视那个法律。法院的判决一定要合法,一定不能违法。在《掏鸟案》中,我们先不讨论刑期,法官按最高刑期判决,其实也是可以商榷的,但这不是申请重审的理由。重审的理由是,这个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两个在校的学生,依法享有教育权,而这两个学生在对社会没有危害的情况下,《刑法》无权剥夺他们依法享有的学籍,更无法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权利。但他们被判实刑,就是剥夺了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

  国外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一个市长被判刑,他白天还是当他的市长,晚上就去服监狱。我们呢?有没有白天让他们去上课,晚上把他们收监的?如果没有,在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理应判缓刑。如果不判缓刑,那这个判决明显违宪,根据宪法规定,该判决属于无效判决。

  在我国,如何把法律融会贯通,是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可我们的公诉人,法官,律师,能做到这一点的,真的不多。

  想想看,一个案件,判决肯定是有法律条文支持的,可我们的律师往往就爱在法律条文上打圈圈,这样打圈圈,你能打得过公诉人和法官吗?肯定打不过。其原因就是,你的理由不成立。

  这个案件顺着看,这二个小伙子也真是的,有罪,该判。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他们犯罪的情节是严重的,特别是他们还在网上散布非法言论。按从严的标准,他们是罪有应得。

  可是,我们不仅仅是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我们在维护这个法律的同时,总不能够去违犯其他的法律吧?

  《掏鸟案》重审,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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