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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学读后感锦集
日期:2020-12-28 01:15:41 来源:文章吧 阅读:

证券法学读后感锦集

  《证券法学》是一本由朱锦清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6.00元,页数:371,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证券法学》精选点评:

  ●写的很生动活泼!证券法洋洋洒洒数万字,都是公开!

  ●极好的入门书,老师真是用心了,每一点都解释得相当清楚。

  ●相比大学读的那些垃圾法学教材,看的我不能自拔!

  ●虽然没读完。非典型教科书,没有破概念瞎辨析。入门款

  ●一部证券法,洋洋数万言,归根到底就是两个字:公开。朱锦清老师说自己的研究方向不是证券法本身,而是中国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的法律调整,这本书确乎贯彻了这一精神。 期待今年此书能出新版。

  ●写作风格:不是教科书式的讲授,而是一个上课讲义。

  ●教科书里打开视野

  ●深入浅出

  ●一个多月踉踉跄跄读完了。感觉很棒,语言平易近人就像老师的讲课记录文稿,对证券法有了第一次认识。推荐给所有想了解证券法的朋友!

  ●这才是一本正确的教材。

  《证券法学》读后感(一):不能再好的经典之作

  这是我认为讲解证券法最好的一本书,通熟易懂,还深刻,不管是初学还是做深入研究,都是一本好书。读这本书,能够更好地反思我国证券法的不足之处,同时也能够更深入地理解证券法,经典的不能再经典。

  我始终认为,真正的大师,真正研究透的高人,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高深的学问,用普通的语言讲解出来,这本书算一个榜样!!

  喜欢,喜欢,还是喜欢。

  《证券法学》读后感(二):绝对值得一看的好书

  ★★★★★ “异端”教材,和传统教材侧重不同,这本教材是抓住重点详细论述,能够帮助初学者很快理解证券法的哲学——公开,可能是在这方面最好的教材了。另外,最大的亮点是最后的对证券法重点部分的讲评,绝对值得一看。 但既然作为教材,这本书并不够全面,基本的概念等都没有专门讲解,只是在用来论证作者观点的时候出现。从这一点上看,不适合初学者。 因此,对于初学者来说,这本教材应该和一本其他的基础性教材配套使用,基本知识看传统教材,了解证券法的原则看朱锦清。

  《证券法学》读后感(三):浅显之笔

  

这本书很早以前是同学推荐的,当时她初入证券公司、一个陌生领域,便很积极地学习专业,她跟我说这本书能以浅显语言讲明白高深的专业,而学习教材是入门的最快途径,于是我就好奇买了,但看着名字总觉得畏惧,一直没翻过。

受她影响考了证券从业资格,又有了一些公司法和财会知识的积累,以及今年十月听了律协安排的耿利航教授的证券法修改专题课程(相当地不错,提纲掣领、逻辑性强,我课后为他的课写了一千字的总结),再来看这本书,并不觉得很难,当然我看得很快,微言大义处难免有错过。

当然这本书很早了,是05年证券法后的版本,之后证券法多次修改,以及19年版对民事责任的强化,书里的一些内容难免看着陈旧,但法理是不变的,而且朱教授的证券法以美国证券法为鉴,正是证券法修改的学习对象,所以本书也不显得落伍。

本书结构简单,证券的基本常识、证券的发行交易、证券法的基本原理(公开是核心)、民事责任专章(严格、过错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内幕交易等几种违法行为讨论、公司收购、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以及现行证券法条文讲评。毕竟再复杂的现象,其本质也是简单的。

其中证券法在公司收购一章上与公司法结合是最紧密的,按我的理解:证券法与公司法的主体是公司,而证券面对的是公司筹资和投资行为,公司法上的公司有私有公司及公众公司,而证券法上的公司更多是指公众公司。

按朱教授的理解: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很难有一道清楚的界限,如果一定要分,公司法着重公司收购后组织形式上的变更和具体安排,而证券法则着重收购过程中涉及的证券发行、买卖和公开义务。

朱教授有句话很有意思,他说公众公司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不指大股东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有分离,因为大股东必然会对公司经营有话语权,所谓分离应是广大小股东的分离,他们对公司才是没有经营权的。

我个人习惯看完一本书一定要写点总结,但对着教材/巨著是很难总结的,只能记录一点印象深刻的东西,以供后阅。

  《证券法学》读后感(四):辨析立法意图,深究司法效力,紧盯中国证券业成长

  发生在证券领域的违法案件早已经成为重要诉讼类别,法院再也不可能视而不见,更不会再有最高法为某些案件设置前置过滤屏障的荒唐。朱锦清先生的这本《证券法学》第三版仿佛中国证券法律的时光机,照见过去,指向未来。

  朱先生曾经着力剖析的问题如今有些已经云淡风轻,而新问题正如他曾在美国参与的法律实践中看到的一样层出不穷,我认为这实际上体现出近十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的几个重要的变化(其中很多在这本书中预见到):

  1.股权分置改革完成,民间资本控股的上市公司数量上已占优势,股份转让和控制权转让都变得市场化,收购方式出现多种变化,同时围绕国家股产生的各种限制因素也渐渐淡化,过去可以放在一边的法律问题现在必须考虑;

  2.民营银行崛起,同时地方性商业银行也大量出现,银行业的基本面对于债券市场、对各类上市公司的债务问题、破产风险有较大影响;

  3.创业板(二板)和柜台市场(三板)的诞生和发展,即使对主板冲击仍然不够大,但多层次资本市场显然变得更加复杂,法律制定要全面考虑;

  4.银行业、保险业资金被允许进入证券市场,尤其是险资入市在最近数年里从激烈争议到2018年正式在政策上放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新挑战不断;

  5.赋能式投资屡现,换大股东而不换(少换)高管的并购案中,目标管理层与外来收购方的对抗减少,中小投资者保护更加重要;

  6.上市公司股权越来越分散,太多公司只要持股10%~20%即可实现控股,给以往法律设定的很多责任、权利、义务分界线的界定和预判带来讨论空间;

  7.为创新证券交易过程而诞生的纳斯达克,至今过去40多年法律还在讨论电话报价、投资者直接输入指令等具体操作的法律效力,真正到了近10年移动互联网发展才突然产生了颠覆性的变化,让许多曾经常见的法律纠纷不再出现,也新产生一些法律上的空白。

  在十年前,中国还没有要约收购的案例,注册资本认缴制还没实行,等等差异,从现在看这部2003年初版,2011年最后一次修订的书,隔膜还是有的。可以说,朱先生对《证券法学》的修订过程,正是沿着中国证券行业的改革过程走的。比如,相比于股票发行逐渐完备,我国债券的发行制度进步缓慢,原因出自割裂的审批体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不以此为主业,也没有颁布相近的法规来使发行工作有章可循。经过公司法的修改后,2007年证监会开始揽债券发行审批权,债务违约事件频发,让这一领域变得愈加需要着重讨论。近期获悉朱先生的这本书12月下旬将出第四版,也不胜欣喜。

  1.

  全书第一部分说定义,就有构建一个学术体系创新意识。其中举了很多美国的例子,生动有趣地把证券的内在意义解释清楚。证券的特点,一方面是在获得资金方面,更规范更直接,另一方面具有流通性,能增值(能带来收益),不直接控制项目,而是通过委托实现。

  朱先生在词义辨析上很下功夫,体现出文学专业出身(北大英美文学专业)的本色,比如辨析认沽权的“沽”字究竟是“买”还是“卖”;上市公司公告里常用的股本“转赠”,朱先生认为应为转增;公平和公正并提到底是不是累赘?强调三公其实是押头韵的文字游戏,重复强调,就是模糊重点。

  书中还多次强调新闻报道、乃至法律条文细节中出现的常识错误,比如:“发行”与“上市”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股票发行核准权在证监会(发审委),股票上市审核权在交易所(2005年新证券法颁布开始),企业融资只能通过股票发行,不能通过上市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际上控股股东是两权合一,中小股东才是分离的;“保护股东利益”主要是保护非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的利益。

  朱先生用了很大的篇幅分析中国股市的三大特点,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缺陷,尤其是A股市场的割裂问题带来的畸形。幸而如今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这一大心病总算可以放下。

  公开是证券法的核心内容和灵魂所在,书中认为,公开是手段,保护投资者是目的,目的比手段重要,有时候,目的的争议性可以证明手段的正当性。但证券法中的情况就是手段重于目的,公开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公开的要求体现在公开度、具体格式上,也体现在公开失真时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因公开失真而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便是证券法民事责任的核心和基础。证券法偏向于保护中小投资者,这是“不平等”的,但却是公平的。

  书中大量借鉴美国的制度经验,同时也引入一些不常见的概念,有些显然是朱先生自己翻译的,比如把Per Capita Voting翻译为人头票,很通俗易懂。他更发挥翻译才能,用二十多页的篇幅翻译了美国经典案例——巴克利斯建筑公司案的判例原文主要内容。

  2.

  朱先生在这本《证券法学》贯穿了他的法学思想。他引用耶鲁教授里斯门的话:“法律不是立法机构立的法律,而是法官具体适用的法律。”

  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的买与卖后果自负的规定,这隐藏着市场经济和形式审查的哲学,却与证券法中一整套行政审批体系相矛盾。

  朱先生认为凡事依赖政府把关而不是市场监督的思路是有问题的,这是事前管和事后管的区别。书中指出,行政化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缺位,是反市场经济的,类比于强制病人打掉免疫功能来服用抗生素。——他认为这是证券市场和证券法制不健全的根本原因。

  因此,朱先生一直呼唤在健全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先决条件下发行审核制度实施形式审查,也就是国际通行的注册制。书中认为注册制的好处有三个:

  1.发行人灵活应对市场变化,自主决定,自由发行;

  2.快!对发行人的筹资和经营干扰小,抓住时机;

  3.调查和惩罚只针对违法者,主客双高效。

  恰好,注册制从本月(2018年11月)开始进入正式实质性的推进阶段,每天新闻中铺天盖地的讨论。待明年注册制顺利实施,想必朱先生会有新的解读。

  3.

  在对《证券法》讲评部分,朱先生直接提出删除、移位和修改的建议,纠正语言表述的缺陷,指出毫无意义的空话,乃至对条款所归条目也有讨论。比如涉及证券承销业务的具体条文内容,本应该在行业道德规范、合同法中规定被写进了证券法,朱先生认为多此一举。

  法律的经验积累需要靠大胆探索,发展标准,本书中就对司法实践提出一些判断标准:

  如何看待信息披露上轻微的失真和遗漏?需要按照证券法意义上的误导或不准确——看是否有关大局,影响整个公开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微不足道的就不重要。(检验案中涉及的虚假陈述的重要性:信息的重要程度 =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时间的重大性)

  借鉴美国法律,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成立必须有事实上的原因(时间上的前后性,没有A就没有B,联系可以比较间接和遥远)与法律上的原因(直接的具有逻辑必然性)这两种损害原因同时具备。

  实际上,朱先生通过全书各部分对上市公司的整个生命过程的法律要求都有自己的建议,比如:

  在申请发行上市之初有个“上市辅导”,他认为承销人为发行人做上市辅导会产生利益冲突,最好是律师来做上市辅导。实际上这一制度更应该取消,直接雇律师解答问题就可以了,不必发行人董监高自己学。

  在退市上,由于交易所一共只有两家,所以有垄断性,有垄断性就不能仅有交易所内设的审核机构审核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书中提出应当把向证监会上诉、加收法院司法审查作为制衡的举措。

  此外,朱先生认为证券法规中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概念语焉不详,期待本书新版有新的解读,因为近年来这方面出现的案例增加明显。书中多次提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统一与割裂,特别在公司收购方面(《公司法》着重公司收购后组织形式上的变更和具体安排,《证券法》着重在收购过程中涉及的证券发行和买卖以及公开义务)。看来要真正理解朱先生的商法思想,还得去读他的《公司法学》(上下册),据说明年初就会出精装的新版,继续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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