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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后感100字
日期:2022-03-30 03:01:56 来源:文章吧 阅读: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后感100字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是一本由(英)边沁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5.00元,页数:44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精选点评:

  ●功利主义之所以有追随者 绝不是因为利 而是背后益~

  ●边沁真不是一般的难读。而且最可恨的是,他自己说立法要力求简洁。可拉倒吧,你自己的书都能写那么长。

  ●边沁很伟大,翻译太烂了吧!读死我了。。

  ●之前听西方法律思想史课时比较感兴趣的部分,最后结课论文也选了他

  ●对于边沁构建的这幢宏伟大厦,我只是在门口转了转……

  ●功利原理讲得挺好,但是没有论证。后面的分类真的太太太太太繁琐了

  ●打个标记

  ●思路系统,行文和排版十分友善,简洁的形式和漂亮的驳论使前四章的论述极有解释力,让“一切价值理性问题变成工具理性问题”。功利主义和幸福计算,是经济学的“伦理基础”,也是政策研究敢跟科学沾边的底气所在

  ●能带来很多的启发

  ●只看了前部分……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后感(一):想到的东西

  引起很多思考的点:

  1、p97:有的快乐比如作恶之乐,功利主义说只要总和是快乐的就是对的,而作恶之乐损害了别人的快乐,不满足功利原则,所以这样的快乐是恶的。另外还有一种快乐是,一个人通过回忆过去的快乐获得快乐,这是恶行还是美德?在社会角度来说,这是美德,因为他没有减损总体幸福,还使他个人幸福增加了。但在他个人角度来说,这样做使他沉溺于虚拟世界放弃现实,放弃了自己所以是恶行,但确切的说,如果没有社会,没有约定,就没有善恶存在(《人性论》)。因此,善恶区别在个人和社会两种情景下是不同的,社会是反个人主义的。而作者在p152说,做事的动机和事情本身是好是坏,只取决于它们的结果是增加还是减少总体幸福。这是在社会情景下区分善恶,边沁注重的是在社会中完全放弃个人自我,而密尔完善了边沁的理论,中和了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换句话说,不要太为了所谓社会价值活着,要多考虑个人价值),而个人主义是自然的吗?(是没有社会之前就存在的吗?)我觉得并不是,有了社会束缚才有自由,才有了个人主义为获得更多自由的快乐做借口。

  2、p218:如果行动造成了损害,但损害小于行动产生的裨益,就没有理由对这个行动进行惩罚。(比如我过失杀人杀了个杀人犯,就要权衡清楚杀人犯活着和死后会对与他相关的利益者带来的经济、劳动力、心理方面的幸福和损失的对比是否幸福更多,如果更多那我就无罪。换句话说,我由于过失杀的人越有罪,我越无罪。)但造成的利益相关者得损失我要赔偿,所以假如杀了罪犯我要赔钱,并不是在惩罚我的行为,而是在弥补损失,任何人都有价值。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后感(二):良匠边沁

  成书于1780年,发表于1789年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昭示着立法成为科学,边沁作为杰出的法学家也名垂青史了。该书是以惩罚理论为核心构建法律体系,要旨是依据功利主义来衡量。把抽象的感觉予以量化,这是法学界沿用至今的方法,主要是以分析为工具,分门别类,划分各罪。

  在当今中国刑法学界最权威的教科书中,也可以依稀地找到边沁的影子。特别是定罪、量刑,先从性质上归类,再从所谓程度上来尽可能量化,以实现同罪同罚的理想裁判,以保证司法的相对公正。把主观事物予以客观形式化,这无疑是哲学家的任务。否则,此等高度抽象的工作,又有谁可以胜任呢?斯宾诺莎、洛克、休谟等率先对道德伦理进行剖析,决定了西方国家在立法技术上趋于理性化要领先于东方。虽然在古中国的商鞅变法时期,有类似的以功利驱民劳作、奋战,但在秦帝国土崩瓦解之后,也随之消失匿迹。

  在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UTS)法学院学习期间,发现法学教授们经常援引边沁的经典作品,其法学思想被不断地汲取,可称之为“法学家中的法学家”。我也渐渐明白了,要想深入了解英美法系,边沁是绕不过的高峰。法哲学的力量在于指引具体法律诞生、改进、消亡。

  同样,边沁思想在经济学领域影响也是很大,特别是制度经济学。作为治理者,要想把所管辖区域治好理顺,就要立苦功夫来学习如何立制度,如何基于人性,如何让成员效力而畏惧惩罚。终归到底,人是改造自然、创建文明的主力军,对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及利用,至关重要。“作器者,无良材而有良匠;治国者,无能臣而有能君。”边沁可谓良匠。在当下中国,从人口红利转向人才红利,乃强国之战略。边沁立法学说,对于人才强国制度完善方面尤有借鉴之处。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后感(三):商务版本翻译极差

  看完了边沁的政府片论,觉得十分不过瘾,立即投入到这本真正的大部头作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上。但看了仅仅几页,却发现无法读下去了---翻译粗糙,文字苦涩。作为一部外国作品,此书的翻译不堪入目,太多长句,词语顺序不符合中文习惯,一些英语的从句直接就翻译了过来,也不倒转一下句子顺序。作为一部中文作品,作者故意追求晦涩的词汇,乱用成语,原本很简单的句子,却被大大的复杂化。总的感觉就是,一个句子,颠三倒四,要读几次才能基本明白意思。句子充斥着一些平时很少见的词语。但要命的是,即使这样做,也不能成功表现出中文的语言气势,更容易会使人读着就卡住,不知所云。

  同样是边沁的作品,同样是商务出版社的书,“政府片论”比“道德”好看多了,句子也顺畅。我毫不怀疑时殷弘先生的学术地位,但是翻译一部作品,对英语的理解能力也是很重要的。而且更关键的是,句子要顺畅,简单,平白,易懂。边沁一生所追求的,也是将专业苦涩的法律术语,转变成人人可懂得的语言。时殷弘读过边沁的作品,自然不会不知道这个道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他的翻译作品,至少在这部“道德”里,却是舞文弄墨,故作艰深。这简直就是和边沁的基本立场背道而驰。

  需要注意的是,一星的评价,不是给本书,而是给商务出版社的翻译。大概你们也能猜到,在这种翻译下,我是没有读下去的动力。勉强读下去,恐怕不仅逻辑思维会紊乱,就连中文语言能力都会退化。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后感(四):边沁的功利主义

  书中强烈反对的一种观念(十八世纪),——某种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理论能够建立在人类利益自然和谐的基础上。

  男人和女人基本上都是自私的生物。边沁相信,一个与自我利益的利己主义无关的稳定和仁慈的社会是根本不可能产生的。

  *[一个社会要想具有合适的功能,就需要一种组织原则,那就既要承认人类的基本的自私性又要强迫人们为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好处至少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利益。]*

  这种原则被称之为功利主义,宣称任何社会组织、法律都必须按照其对社会是否有用来进行衡量。一条对社会有用的法律就是能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法律。假如一条法律通过了这样的检验,它则应记载入书保存下来,如其不能通过这样的检验,它就应被当即废除,不管它多么受人尊重。

  一个自私的人能够接受这样的社会准则,因为他会认识到从长远的角度看,假如他只坚持那些可能对他有利但却会产生普遍的不幸的法律,其结果最终会如同对他人产生不利一样严重危害到他自身的利益。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种原则对工业中产阶级特别具有吸引力。首先它承认了个人的重要性。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不过是居住在其中的所有个人私人利益的总和。每个人对自己的利益都是最了解的,因而假如可能的话,最好让每个人能自由地按照他自己的方式去追逐这些利益。只有他们的行为在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即幸福相冲突时,才应受到遏制。企业家门当然能理解这种教义并将其作为推进工业化进程的执照,因为他们宣称,工业化是十分明显地为世界人口的大多数生产幸福的。与此同时,边沁的教义能够被用来说明那些能够导致工业社会产生的必要变化的正义性。

  功利主义由此可被用来分成两半,一半有利于自由放任,另一半有利于政府干预。中产阶级则同时将这两部分内容付诸实践。边沁的功利主义提供了许多中产阶级干预主义改革的理论基础,如在英国修改了济贫法,在法国扩大了教育制度,均是在1815至1848年取得的这些进展。与此同时,功利主义与马尔萨斯和李嘉图的理论结合在一起,大大地加强了那些认为不受束缚的个人主义产生了工业革命胜利的商人的地位。对这种个人主义加以限制就会危及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因而也就危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后感(五):仅具少量学术史价值

  这本书和《政府片论》一样令人厌烦,充满各种琐碎的界定。本书初衷是作为一部将独卷发表的刑法典梗概的导论,因此其核心是探讨罪的发生,以及如何运用功利原则,将惩罚和罪相匹配。但是后人再读本书,大部分是为了了解功利主义思想,而不是边沁关于英国法律改革的意见,因此,前四章以后,除了第七章提出惩罚的原则,十三、十四章探讨惩罚与罪相匹配,以及第十七章关于私人伦理和立法的界限外,大部分内容琐碎乏味,可以略去不读。

  内容概要:

  快乐和痛苦指导我们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干什么。功利原理通过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样一种性质,它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共同体的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当一个事物倾向于增大一个人的快乐总和时,或倾向于减小其痛苦总和时,它就被说成促进了这个人的利益,或为了这个人的利益。功利原理属公理,本身无须证明,也无法被证明。

  快乐和痛苦有四种可以辨认的来源,分别是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

  快乐和痛苦的值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定: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邻近或偏远。还有两项因素:丰度(随同种感觉而来的可能性,即乐有乐随之,苦有苦随之)和纯度(指相反感觉不随之而来的可能性,即苦不随乐至,乐不随苦生)。对一群人来讲,除了以上六点外,还包括广度(即波及的人数)。

  同样的原因,因为敏感性的不同,让人感受到不同量的快乐和痛苦。

  政府的业务在于通过赏罚来促进社会幸福。由罚构成的那部分政府业务尤其是刑罚的主题。一项行动越趋于破坏社会幸福,越具有有害倾向,它产生的惩罚要求就越大。一项行动的总倾向在多大程度上有害,取决于后果的总和,即取决于所有良好后果与所有有害后果之间的差额。

  法律的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然而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因此,下列情况不应施加惩罚:惩罚无理由,即不存在要防止的损害;惩罚必定无效,即不可能起到防止损害的作用;惩罚代价过高,即惩罚会造成的损害将大于它防止的损害;惩罚无必要,即以较小的代价便可以防止或停止损害。惩罚的规则包括:惩罚之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小于罪过收益之值;罪过的害处越大,惩罚越大。(蒙塔古在《政府片论》导言中介绍过贝卡里亚的惩罚理论可能对边沁的影响。贝氏认为,快乐与痛苦是有知觉动物行为的唯一泉源。惩罚仅仅是预防性的,而且只有当它所引起的害处大于犯罪中所可能得到的好处时才能生效。惩罚制度应当订立得使罪犯所感受到的痛苦最小,而使其他人所受到的影响最大。要取得这个效果,方法之一是把惩罚定得明确;另一方法是使惩罚在犯罪后尽快实现;第三种方法是使惩罚的性质与罪行的性质相似。)

  伦理是这样一种艺术,它指导人们的行为,以产生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可能量的幸福。一个人的幸福首先取决于他的行为当中仅他本人与之有利害关系的部分,其次取决于其中可能影响他身边人的幸福的部分。一个人对自己幸福的义务表现出来的品质是慎重。对邻人的幸福,有两种方式来对待:消极方式,即避不减损之,是谓正直;积极方式,即试图增长之,是谓慈善。每项可望有益于整个共同体(包括他本人在内)的事,每个人都应当去做,但并非每项这样的事立法者都应当强迫他做。私人伦理教导的是每一个人如何可以依凭自发的动机,使自己倾向于按照最有利于自身幸福的方式行事,而立法艺术(它可被认为是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教导的是组成一个共同体的人群如何可以依凭立法者提供的动机,被驱使来按照总体上说最有利于整个共同体幸福的方式行事。

  被承认有权制定法律的个人或群体为法律而制定出来的任何东西,俱系法律。法律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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