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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的读后感大全
日期:2020-12-13 03:24:44 来源:文章吧 阅读:

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的读后感大全

  《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是一本由R.C.范·卡内冈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1.00元,页数:213,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精选点评:

  ●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 : 欧洲法律史篇 薛张敏敏 译 词条错了。

  ●上班午休,刷豆瓣书评,觉得书评很有趣,纳入购书单。可惜买下之后,就没读过……【2011年7月旅行读了一半。这书,要正襟而读,专注而读,用心而读】

  ●了解欧洲大陆与英国法制史的发展,值得一读。

  ●吴老师推荐的书。

  ●译的不错

  ●对比普通法以及大陆法,才能发现法律内部也是存在着诸多难解的矛盾。说到底法律是人创制以适应世界,自我统治的工具,永远难以完美,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的目的就是使这套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契合社会。2017.10.25 一刷 2019.6.8 二刷 2020.3.29三刷 助我上北大吧!

  ●讲座整合。把英国法、法国法德国法的不同与法官、立法者、法学家的社会地位联系,很有趣的分析方法。

  ●此书的核心内容,仍在韦伯论述的范围以内(作者只在提到honoratiores时,明确道出了一次韦伯的名字)

  ●卡内冈的这本书更像是三篇论文拼接而成:一篇是普通法的特征,二是法律人在西方法律发展中的角色,三是善法的标准。其中穿插着政治影响法律的描述和评论。不过,对各种法律人的揶揄可谓实事求是一针见血。谁是主人,谁是奴仆?这确实是一个问题。

  ●基本预设,法律发展史是政治发展史的一部分,因此考察不同国家政治发展对法律发展的影响,甚至决定作用。方法特色是,考察一种法学学问、法律形态背后的承载者,考察承载这种法律制度、学术形态的群体。

  《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读后感(一):这书,要正襟而读,专注而读,用心而读

  书有很多种,阅读的方式也有很多种。

  在客厅看的书;

  在睡房看的书;

  在厕所看的书;

  学习时候看的书;

  消遣时候看的书;

  旅行时候看的书;

  题目狭窄,篇幅精炼,页数恰如其分。因此,我以为是本入门书,类似林达写的系列。

  于是携书去旅行。

  在苦涩的等待过程中,翻了大概三分一。

  发现,自己大错特错。

  别看它题目不宏观,基本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和区别都写出来。

  别看它篇幅精炼,每一句都富有逻辑。少点专注都会看错。

  别看它页数少,它比国内的某些教科书更简单明了。

  唉,为什么专业课不用这书做课本?

  《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读后感(二):法官、立法者、法学教授三者在中国

  不知是自己的问题,还是书。看到最后都意兴阑珊,勉力坚持。这本书不错,作者就是思维流畅的名家,翻译者更是少有的精品,不时冒出的四字成语让人眼前一亮。

  我读这本书,收获最大的是对普通法的改观(隐隐存有对通说的仅对现象归纳之后就作比较的批判)。若说理解实为个人学识的反映,此书最大的优点就是纠正我想当然的偏见。作者将普通法与大陆法作比较,最大不同在于一个来源于实践,一个来源于哲学的思辨。最核心的是法律制度与政治历史的联系。罗马法的发现传入英国时,因为英国早已自成一套体系,加之罗马法所具有的独裁观念与英国的封建观念不符,从而限制了其在英国的发展。

  但作者仍不能完全解答读者的疑惑。也可能是因为这个读者心浮气躁不愿细究。宏大的历史原因就因一两句定论解释清楚?经不住反复几遍阅读后的疑惑。

  瑕不掩瑜,整本书作者都在强调,三者的地位不能脱离政治环境。包括历史上留下的问题,民众主要思维倾向,三者的地位。若说法律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则用作者的眼光看今日中国,三者博弈中何者为大?

  立法者是当之无愧之大者。最重要的原因是封建时期以来的历史习惯。托克维尔在其《旧制度与大革命》中对新制度中旧制度的影子做了深刻剖析。转到中国,可拿执法者地位论为例。封建遗留下来的思维习惯以行政机关为执法者,法治之思维则应是每人均是执法者。

  法官?从社会上无数对法院制度疾风暴雨的批判中不难反推其地位之低下。课堂上教授的只言片语中可窥知,疑难的案件法官仍是拿不准找老师的学生。再加诸官场之风气,这群人不难染上酒肉铜臭之气。改革之风本不易吹,更何况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在立法确定法律与判例确定法律之中(作者醍醐灌顶的观点之一),最高法院迄今仅有指导性案例可供一窥其胜算。的确,法院在法律上有暗地里的权力,但在中国,法院无需遵循上级判例,各地的司法不统一,法院本身知识水平就低还不时被行政机关横插一脚,这样的形势下,短期之内实难成气候。

  转而就剩下法学家了。中国这乱糟糟的环境终于有些眉目,学者们的知识水平也提高不少。立法者只会下命令,技术性的知识,当其起草法律时当然得寻找法学家。(当然这点也不容乐观,自以为是的当权者多了去了,不想听学者们蝎蝎螫螫,大笔一挥而就。此类现象在非基础性法律范围内比比皆是。)民法典的起草就是讽刺的神来之笔。学者们开会时尚分为两派讨论要不要立民法典,一个月后的四中全会公报就让些许论文成了废纸,这种自扇耳光的行为以后还是少来为妙。中国终究还是一个被行政牵着线的国家,作为一名长久受学者耳濡目染之人,还是以一种人生如梦的心情祝愿行政者们自我犯二向下放权罢。

  若忽略掉以上略带苦笑,不言自明的问题,尚余些许可作此书观点归纳的问题:中国法学学什么?鉴于法律具有出统治者的优秀传统,保不准将来某天我的同学也会成为谁的某某(现在已经有这一迹象了,但是小伙伴们就靠你们了!),这一问题很有思考的必要。统治者们在其青年时期接触的思维方式,必定会影响其一生。

  从前,中国学院是在教四不像的潘德可吞体系。(当然,从前哪有什么法律可以学啊,这真是一句大实话。)潘德可吞又来源于罗马,可谓是千年后,罗马帝国终于征服了东方。普通法因其非短平快的非法典化性质,必不能为急切的中国接受。再加上作者略带牵强,穿凿附会所认为的罗马法独裁的性质,罗马法的思维必定会为中国所接受。反过来,中华法系的瑰魄(如果有的话)因政策上对旧制度的完全抛弃(《旧制度与大革命》已明确,实际上的抛弃是不可能之事,所以中国若继受罗马法系必定会引起一段时间的不顺以及学者雪片般的文章)加上众学者宁学德语不读古书的风气(从法制史专业的式微即可看出),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罗马法在11世纪欧洲大陆人心中的地位。

  我们以为自己站在时代的顶峰,能粪土当年万户侯,实则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无不带有我们所厌恶的烙印。弱肉强食相互撕咬的野蛮场面并不已被文明的城邦封存。法官、立法者、法学教授三者尚在历史的棋盘上拼斗,且永远如此。中国之现在绝不等于中国之未来。古话说,好戏在后头,期望这本书也有成为废纸的那一天。

  《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读后感(三):读书笔记

  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

  [比]R.C.范·卡内冈:《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欧洲法律史篇》,薛张敏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按:非常清晰的教科书,语言生动得感觉不到是翻译。第二章最为重要,政治历史的角度解读法官、法学家、立法者之间的此消彼长很有启发。】

  1.独步天下的普通法:十大亮点。英格兰历史诸多领域与欧陆一致,唯有普通法独树一帜。

  1.1“法律”一词的莫衷一是。斯堪的纳维亚语legu的引入,导致法律一词law的模棱两可:整体法律le droit,特定法律loi。【2】

  1.2 上诉——珊珊来迟的一步。英格兰排斥上诉制度。与上诉类似的制度有指控制度:指控法庭或陪审团错误判决;纠错令(writ of error)和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程序错误。【5】在欧陆,“上诉制度的引入,是一个政治事件,它代表着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权威的服从,而这正是权力政治的核心问题。”普通法法官辖属于国王的中央法院系统,不存在等级制。【6】

  1.3 英格兰法——“无缝之天衣”。欧陆法系习惯于断裂,而英格兰法却保持了历史的延续性。托克维尔:大多数法律职业者是现有秩序的维护者和新事物的反对者。【7】英国法律改革影响了审判程序和司法机构,而不是实体法。【9】对先例的尊崇。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0】法国大革命带来《法国民法典》。法国的法律研究分为三个时期:罗马法,法律史,现行法。德国继受罗马法,法学家氛围德意志法和罗马法(学说汇纂学派)两阵营。“研究罗马法不是出于历史的目的,而是一种教条式的研究。”【13】法律史家的非中立性:为某一王朝、教会、政党,或个人信念服务。

  1.4 法律解释的排他性规则。法官审判拘泥于制定法的明文规定,不探求立法原意。【17】罗马法:解释权属于制定者。【18】普通法:法官是解释制定法的最佳人选。劳埃德勋爵:“参与立法的人,显然不具有与立法措辞有任何关联的意图,该法律往往由两三人执笔,有相当一部分人反对,再有……赞成的大多数中,也各有各的想法。”【19】转向大陆方式,英国加入《罗马条约》。

  1.5 没有宪法的国家。没有成文宪法,没有成文法案。但限制王权和争取个人自由是英国历史的主旋律。【22】议会至上,不受之前、之后议会的制约,不受普通法原则的制约。柯克:议会制定法在普通法原则之下,美国继承了这一原则。但英国转向了布莱克斯通表述的相反原则。政治形势的解释:柯克,防范无限的王权及其议会;布莱克斯通,议会代表贵族阶层;20世纪后,议会的民主化,“民选的独裁者”【24】

  1.6 议会至上的后果。美国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获得了司法审查权,忠于英伦17世纪的理念,即柯克的理念。比利时,英国拒绝司法审查权。最高法律是自然法,则有任意性。美国宪法将根本权利书之于宪法条文,似乎解决了问题?

  1.7 刑法——杂乱无章的自我衍生。欧陆有严密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典,罗马查理五世加洛林刑法典,路易十四刑法条例,拿破仑刑法典……但英国刑法是累加新罪而成,自发和不规律。【34】

  1.8 刑事审判中的指控与陪审团裁决。刑事指控,英国早先由大陪审团进行,1933年取消,改归公诉局长(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36】陪审团裁决起源于法兰克王国的诺曼底的民事、财物诉讼,后传到英国,取代神明裁判。在欧陆,迫于皇室压力,采用罗马-教会法的诉讼程序。大革命后,陪审团又回到法国。而英国的陪审团则江河日下。

  1.9 不喜欢法典化的英格兰。茨威格特、克茨:普通法“一个萝卜一个坑”,大陆法倾向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42】法典不同于法律汇编,具有保守性和革命性。衡平法:特定领域如信托,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严苛导致的不公平或过于残酷的后果,或令状中没有提供救济。【46】边沁:法律可知性,狂热的法典化信徒。英格兰没有走上法典化原因:保守派力量倾向于让司法控制法律。将法典与政治动荡联系起来:清教徒,克伦威尔,法国大革命……【49】德国法典:分裂的政治局面,萨维尼(Savigny)与蒂博(Thibaut)的论战。法典不应规定的太具体以窒息判例发展,民族精神的法律由法学家制定。【52】论战的背景是法律控制权的争夺。

  1.10 地位寒微的法律学究。大陆法系法学教授地位尊崇。发展历史:波伦亚发现国法大全,注释法学派,评注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方法,哲学与历史;目标,扫清陈腐文字,还原文本真实含义;格老秀斯荷兰“文雅学派”)。罗马-教会法程序合流,罗马法学家把持法院运转,“学者断案”。【64】英国人进入律师公会,在法庭上学习法律。此后随采用大学教育的方式,但法学教授依然地位寒微。二者的反差如何解释?

  2.鼎足而居: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

  2.1 事实回顾。普通法是法官创造的,罗马法由法学家创造,法国革命时的法律出于法学家。【65】法律渊源:习惯法、制定法、法理,相互争斗。胜利属于普通法?要发觉“特定的历史时期,是哪些具体的力量在推动立法与法典化的进程,这一推动又是基于什么样的社会动机。”【67】各国情况:英国,法官。德国,法学家。法国,势均力敌。荷兰,封建化程度高,格老秀斯的理论倍受推崇。【68】“构想一些答案,对照事实,加以验证。”【69】

  2.2解读一:“民族精神”?卢梭:“从长远看,有什么样的政府,才会造就什么样的民族。”【69】和民族精神毫无关系。

  2.3解读二:专制的罗马法与民主的英格兰法?罗马法充满东方专制色彩。英国普通法则未必民主,而毋宁说是寡头制的。其一,最初意义上是关于“自由佃户这一封建阶层的法律……建立在隶属关系为中心的封建习惯上。”【72】其二,立法与普通民众无关。尽管有陪审团和审判程序公开。其三,可认知性差。法律屈服于政治:(法国大革命)“当强大的政治改革意志矗立在前的时候,旧体制就如置身于狂风之中,飘摇并崩溃。”【77】罗马法不自发导致专制,而取决于使用者,“政治制度的确立,是为权力而斗争的结果,并非来自对罗马法学者著作的寻章摘句。”【78】希腊法没发生什么作用,基调过于大众化。【81】

  2.4 解读三:政治历史。德国缺乏有力的国家君主政权,立法、司法疲弱,法学家得势。英格兰君主创立稳定的中央法院体系,衡平解释,美国法律合宪性的最终裁判者。社会主义、极权主义国家,立法者权力无边。拿破仑严谨对法典作出任何评论,法官沦为自动机器。理由,罗马法在启蒙时代开始受到批评;世界帝国的梦想灰飞烟灭;罗马法中没有国家主权概念。【89】对自然法的热情在立法之后消退,以其有可能危机稳定。马克思主义对抗现存秩序。【90】结论,强大而统一的国家,立法、司法;软弱涣散的国家,法学家。教会法,法学家与立法者为一人。【106】“教会是一个学者为统治者的社会”【107】

  3.普通法和大陆法:独木桥与阳关道。分道扬镳,英格兰在封建制下依靠皇室法院施行统治,金雀花王朝亨利二世引进陪审团和令状制度。【111】欧洲教会法院引进波伦亚大学的罗马法,推广至全欧洲。英格兰人排斥罗马法,清教徒排斥天主教,英格兰普通法最具民族精神。罗马法是几个世纪法律实践积累起来的,罗马人不编纂法典,中世纪的欧洲才将法典视为永恒。因此,英格兰延续了罗马法的传统,而大陆法背道而驰。【122】

  4.试分伯仲:判例法、制定法还是学者法?法官从票友到专家,查理曼大帝设立终身任职的法官(scabini)。【127】在《伊利亚特》中,判决依照围观民众欢呼声大小决定,而现代,民众则不敢喧哗。【128】《大宪章》规定,只能接受与自身地位相同的人的审判,遗迹:军事法庭,商事法庭【139】缔造法院的三种模式:最高权力任命;民众选举;贵族或财富。【143】立法意味者法律的大众化,代表革新。【148】英格兰革命没有造成法国革命的激进结果,时间早,仍然认为旧法是好的;激进因素被王政复辟清除。【150】为当权者服务的法律学者。“法律人士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在任何法律问题上,他们总会占成意见相左的两队。”【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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