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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舆论监督孰轻孰重
日期:2015-01-26 来源:投稿 阅读: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舆论监督孰轻孰重

  深圳警界多名官员酒楼吃娃娃鱼,被市民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28人参与该饭局,不过,事发后据称当事人自掏腰包买单。南都记者暗访后亮明身份,遭赴宴官员殴打,并抢走相机、手机。对此,广东省副省长、公安厅长李春生,深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刘庆生高度重视,深圳成立专案组全力破案。

  如今,体育影视明星与“狗仔队”,政府官员与暗访记者……各种矛盾时有发生,也就印证了一句话“加强舆论监督,若较真儿,遭遇尴尬是必然的。”

  按照公众人物的分类,政府官员、体育影视明星、歌星等均属于自愿的公众人物。也就意味着他们虽然没有作出想要出名的表示,但也应该明白自己与普通公民相比,会因自己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致使自己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是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的自己,拥有更多的权利和地位,但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要受到更多的限制。例如,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甚至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人生哲理小故事 www.wenzhangba.com)

  众所周知,监督和制约是一把双刃剑,要搞好廉政建设必须得加强舆论监督。因此我们认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该在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和舆论监督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对舆论监督权实行优先保护。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我们国家正在向法治社会深入迈进,建立民主和法制、加强廉政建设,舆论监督机制的健全是必不可少的。

  当然,要实现倾斜,首先也要正确区分正当的舆论监督与非正当的舆论监督的界限。不能将一些不正当的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作为舆论监督行为对待。同时,侵权法应当将新闻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与一般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区别对待、分别调整。

  作者:敬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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