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柜概不负责!重庆武隆,女子到银行销户时,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错把1000元看成10000元,导致多给了女子9000元,银行要求女子退还未果后,将女子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重庆武隆法院)
女子邓某是个工薪一族,平时比较固定用的,就那一两张银行卡,所以她决定把用不上,又每个月还在扣短信费的银行卡,决定拿去注销了。
邓某来到银行网点后,银行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她。说明来意后,工作人员很快就把邓某的事情办好了,并把她卡上的钱,取出现金交还给邓某。
邓女士伸手一拿,不对啊,刚刚明明在ATM查过余额是1000.82元,怎么给我这么厚一叠?
当时邓女士没敢吱声,心想如果被发现了,就肯定会被要回去的,反正柜台上写着离柜台上写着“离柜概不负责”的。于是邓某拿着钱,就赶紧离开银行。
邓某回家后一数,居然是10000元,整整多出了9000元,邓女士当时觉得这是意外之财,非常开心。
可邓某开心不到几个小时,银行在下班清点时,就发现多给了邓某9000元的事。于是工作人员马上就联系了邓某,并希望她能够归还这9000元。
邓女士也没否认,但是她认死理,她就认准了,规矩是银行定的“离柜概不负责”,既然是自己定的规矩,就应该要遵守,不然换成是自己的失误,银行会负责?所以电话时,她就明确表示拒绝归还了。
工作人员被问到哑口无言后,只好报警。民警介入协商后,邓某通过微信还了1000元,但之后又不同意继续归还了。
后来银行多次催促归还无果后,就将邓女士告上了法庭。
那么银行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大家到银行都可以看到“离柜概不负责”的标语,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标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从法律上来说,我们到银行办业务,实际上与银行就是一种合约关系,而银行单方面制订出“离柜概不负责”条款,其实就是民法上所述的格式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合约关系成立的前提是不能与法律相悖。换句话说,当合同约定与法律有抵触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原则。
《民法典》第7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视为无效。
也就是说,不论是银行,还是邓某,只要有一方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个“离柜概不负责”,实际上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当然,这需要举证。就本案而言,有监控录像,也有邓某本人陈述,确实多拿了银行9000元。这种行为,法律将其评价为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被侵权一方有权主张对方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银行与邓某之间的合同关系约定金额是1000.82元,即邓某另外多拿的90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邓某必须返还不当得利。反之,如果银行不当得利,理论上,邓某也是可以主张对方归还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邓某需返还银行剩余的8000元。
那么大家认为,反之,银行会还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