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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自由主义》读后感精选
日期:2021-01-24 03:13:31 来源:文章吧 阅读:

《重申自由主义》读后感精选

  《重申自由主义》是一本由[英] 安东尼·德·雅赛著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12.00元,页数:145,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重申自由主义》精选点评:

  ●翻译看得我想吐……外在情态这种莫名其妙的词我就不说了,还能有逻辑问题!给跪了!当然书本本身内容相当不错,可总感觉应该在搞清楚什么是自由主义的基础之上再看这本书…现在我有点晕了。

  ●开年第一本……“帕累托改善” “循着一个一个判断向后追溯,到达遥远的理论尽头。”翻译怪怪的。推演很棒……虽然有瑕疵。

  ●翻译看起来怎么都不对。。推导过程读起来特别累。主要就是六原则:个人主义/政治/无支配/契约/优先/排斥。

  ●看得一头雾水……

  ● 2014-01-02 开年第一本……「帕累托改善」「循着一个一个判断向后追溯,到达遥远的理论尽头。」翻译略怪

  ●非常非常好的一本书,分析精当、从容,厘清了几乎所有自由视野内的政治实践问题。

  ●自由主义是件简单的事。有空要读原文,这系列的翻译都很差

  ●一般般

  ●看不懂,带着现实生活的目光找不到落脚点

  ●西方现代政治思想丛书4,作者试图阐述自由主义始于一归于一这么个道理~

  《重申自由主义》读后感(一):重申自由即选择

  松散的自由主义:

  多元主义。(价值中立)-------各人有各人的价值。

  百花齐放。--------------------每个价值都有平等的机会。

  非我行我素。

  最低限度的强制(法律,或者再加上道德?)

  多种选择(选择的多样性,不包括强迫情况下的选择。)

  扩大伤害原则。(合情合理的强制,在法律下。)

  必要的伤害强制(骑摩托车必须戴头盔。)

  ---------------------

  国家创造出来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来保证“不伤害”。(洛克原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如,你有建房子的权利,我有阳光采集的权利,你建房子需要考虑到我的阳光采集权利。

  已经如此(经验)的权利和理应如此(理想)的权利。

  权利的扩大化会导致义务的扩大化。

  以契约的方式来明确权利和义务。

  严格的自由主义:(主要预防政府含蓄地做“好事”的)

  社会共存原则,1.个人能够选择,并且只有个人才能选择(个人主义原则)2.个人能够为自己选择,为别人选择,或者既为自己又为别人选择(政治原则)3.选择的意义在于选取所偏爱的选择方案(无支配原则)。-----主要防止家长制的强加选择。4.承诺必须兑现(契约原则),契约优先于法律。5.先来后到(优先原则),排队问题、另明确道德权利或法律权利的次序优先是个问题(如两人在路上看到一张钱币问题)。洛克原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6.所有权都是私有的(排斥原则)。主要谈及的是财产权。产权清晰的问题。什么社会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这些含糊不清的说法必须取消。

  惯例---共同遵守达到帕累托改善(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一周确定7天。)

  契约----帕累托最佳。契约自由。

  集体选择----谁选择?什么方案最能被接受? 划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

  作为一个民主主义者,可以承认多数决议的事情,但是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严格意义上的),可以采取公民不服从。

  有限政府是既在程序上合法,也在实体上合法的政府。

  《重申自由主义》读后感(二):严格的自由主义

  “他们都有相当一致的目标,其围绕的中心是个人的自主地位,个人有至高无上的自主权,可以选择自己所想要的事物,可以为了相互利益而彼此订立契约。简言之,这种自由主义,首先就是关于‘自由’的,除了个人自由外。再也没有什么别的自由。”安东尼·德特·雅赛在他的《重申自由主义》一书中,开宗明义地这样宣告。“他们”指的是谁们?费格森、休谟、亚当·斯密、洪堡、贡斯当、基佐……自由主义的思想家们。

  这一是本论述什么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由主义的著作,雅赛企图让此书标示出什么是松散布自由主义,什么是他所倡导的严格意义上的甚至带有原教旨色彩的自由主义。在扩清了对自由主义的误解以及自由主义的错误引申之后,作者重新论述了自由主义的六大基石(所以曰“重申”):(一)个人能够选择,并且只有个人才能选择(“个人主义”原则)。(二)个人能够为自己选择,为别人选择,或者既为自己也为别人选择(“政治”原则)。(三)选择的意义在于选取所偏爱的选择方案(“无支配”原则)。(四)承诺必须兑现(“契约”原则)。(五)先来后到(“优先”原则)。(六)所有权都是私有的(“排斥”原则)。这些原则成为自由主义的最踏实的基石,也成为划定是否作为自由主义的标准。

  雅赛出生于匈牙利,1948年离开这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增了澳大利亚与英国,曾在牛津大学教经济学,后在巴黎从事金融及投资银行业务,退休后定居于诺曼底,做起了学问,此书就是他为著名的“伦敦经济事务所”所写的一个小册子。全书的潜在倾向是帮助人们抵制权利,因为权利反应的是极其自私的个人利益,这些利益凌驾于其它利益之上,并且这些权利破坏了自由的完整性,带来超过权利的不愉快的义务……这种权利、权力的制约,就如德特马·多林写言的那样:德·雅赛把这些东西与一个遵守“比赛规则” 社会幻景放在一起对照。在这一幻景中,阿克顿勋爵的担忧才可以首次变得多此一举。因为在这一幻景中,政治权力是受到制约的。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会导致腐败。

  对于这本“教材”般的读物,除了重述一下它的内容与向它致敬之外,我基本无事可做。而对所有基础性的读物,我们除了学习,无话可说。那些引起读者长篇大论的著作,或者是太富于争议性,或者并没有形成一个严密的体系。

  博客也一样,在这个虚幻的“发表”场所中,在无数潜在的读者中,那些超出人们知识视野或理解力的文章,不会有多少人阅读与评论,只有那些谈论日常琐事,所思所想不超出庸众的文章,评论与点击才会服用了伟哥般高高扬起。

  思想永远寂寞而属于无限的少数人。

  《重申自由主义》读后感(三):自由主义到底是什么?

  在经历了漫长的任意阐述和变味的解读之后,最终,从社会主义国家中逃离出来的匈牙利人安东尼·德·雅赛耐不住了,他在上世纪90年代写下这本小册子,试图对混乱的自由主义标准进行重新的定义,为它找到几个最基本的原则,任何对自由主义的扩展和阐释都必须依赖,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他似乎找到了,在经过大半篇幅的回顾历史分析原因之后,雅赛给出了六点:(一)个人能够选择,并且只有个人才能选择(“个人主义”原则)。(二)个人能够为自己选择,为别人选择,或者既为自己也为别人选择(“政治”原则)。(三)选择的意义在于选取所偏爱的选择方案(“无支配”原则)。(四)承诺必须兑现(“契约”原则)。(五)先来后到(“优先”原则)。(六)所有权都是私有的(“排斥”原则)。

  自由主义能否得以复兴,这无人可知,但至少严格地依照雅赛给出的界定的话,自由主义不再是那个人人都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主动往上靠的松散理论,不再是一个看似漫无边界的美好,但实际上却极度糟糕的理论。

  在国内而言,自由主义还足够具有吸引力,不过,这种吸引力很大程度上恐怕还是要归于对环境的不满,对被压制的抗拒。这几乎就是一种人类天生的本能,对自由的向往,但距离自由主义,却有很大的距离。

  雅赛在书中引用了一位19世纪初的俄国作家关于俄国农民的描述,“他最朝思暮想的,就是能够完全地、不负责任地自由。对于这个理想状态,他用的词就是volia,这个词指的是‘我行我素’。能够volia,就意味着可以放纵,可以狂欢,可以痛饮,可以把东西烧掉……”

  自由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自由主义的基石,说到底,那只是人类的一种近乎本能的欲求。在历史上,自由主义者们不断在做的,是对自由做种种规则的限定。划定出自由的种种边界,并让强力执法机关去维持规则。

  然而在这个限定的过程中,新的问题产生了。强制力量的源泉,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政府,多数时候规则的制订也是滞后的,总是在发生了严重的我行我素损害其他人的情况下才出台,而没有人知道规则在一开始将边界划在哪里合适。公平、平等这样的概念虽早有源头,但却在这一过程中被广泛引用。自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兴起。“全人类的解放”,这一共产主义的目标与自由主义之间其实有着传承关系。

  很多时候,一些规则的划定无疑是严重限定了人类自由的,这些限定甚至让大多数人自己都心有不甘。

  “自由”对越界规则的反击则是“权力”。面对着公权力对私人空间越来越多的侵占,挂在一些人嘴边的话便变成了“这是我的权力”,“我有权做……”。一支名为“权力自由主义”的流派便出现了,受教育权、就业权、机会与保障权、发展权等等含义混淆的说法纷纷冒出来。

  但“权力”真的存在吗?雅赛的解答是,任何权力都有义务相伴随,你有说话的权力,就意味着别人有让你说话的义务。同理,你也必须承担这个义务,否则,那就只是一项特权。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这点,他们追求的权力,但却忽略义务,他们其实想要的只是“特权”。大众对权力的拥护,也有太多迷雾。

  整个自由主义的发展历程便在这个过程中交织,在个体不断的权力主张,在政府不断以公益、公平等名义强加的规则的斗争中往返。而早期自由主义的目标,也在这一过程中渐行渐远。

  这一目标是什么?“他们都有相当一致的目标,其围绕的中心是个人的自主地位,个人有至高无上的自主权,可以选择自己所想要的事物,可以为了相互利益而彼此订立契约。简言之,这种自由主义,首先就是关于‘自由’的,除了个人自由外。再也没有什么别的自由。”安东尼·德特·雅赛在他的《重申自由主义》一书中,开宗明义地这样宣告。大卫·休谟、亚当·斯密、洪堡等传统自由主义的思想家正是如此的。

  但现在的自由主义呢?在雅赛那个时代,则有太多五花八门的解读,摆在你面前的是一堆乱麻,一堆不成系统却囊括万事的庞杂框架。

  雅赛的重新定义能拨云见日吗?恐怕很难,他所定义的严格的自由主义本身就局限于极小的范围,自由主义天生便有松散的特点,甚至天生便是不可知论者,对于不知道的事情,尽力保持谦谨,雅思总结出的六大基石,同样如此,他所尽力去构造的不是一个囊括宇宙,四海皆准的东西,而是在可知范围内坚守的信念。

  在21世纪已经过去11年的今天雅赛的这本小册子在中国出版了14年之后,世界的发展便然带来了太多新的问题,有关自由主义的种种争论并没有消逝的迹象,这不是几个简单的原则可以解答的问题。

  《重申自由主义》读后感(四):雅塞的自由主义

  一

  雅塞提到所谓“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引述了一段关于俄罗斯农民的描述,说他们想要的自由就是“我行我素”,想喝酒喝酒,想打老婆打老婆,想烧谁家草垛烧谁家草垛,想吊死哪个贵族吊死哪个贵族。关于积极自由,雅塞说,似乎暗示了必须存在至少两个相当(好)的选项才叫有真正的自由。如果选项之中只有一个合适的选项,其他都是不合适的,就不能说有真正的自由。我觉得他误解了这两个概念,当然,原因也是因为这两个概念本身就是含混的。关于所谓“我行我素”的观点,很简单,就是丛林法则下的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没有社会强制,人们有无限的自由。但,显然,没有人会选择这种状态。寻求最大限度的自由,是一种不道德的功利视角。任何一个有道德的人,都不会要求打老婆的自由,也不会要脱别人裤子取下他的橡皮筋儿打他们家玻璃的自由——这种自由,实际上变成了权利,正如我在谈柏林时所说。雅塞所提到的暗示,我以为是一个常识错误。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只有唯一一个令人满意的选择,对我们来说,那就相当于没得选择。只有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样好的选择,才是令人满意的选择。但是,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雅塞提到自由主义的多元主义性质,即自由主义的“价值中立”。他认为,之所以要价值中立,是因为要保持一种不可知论,追究判断的标准,会到达一种“直觉”,到此不再可证;另一方面,政府有可怕的权力,必须限制。我认为雅塞的这两个说法都是错误的。其一,理性完全可以提供一种理由,任何来自直觉或本能的判断,都是不可靠的。Peter Singer在《实践道德》中注意到了这一点。其二,政府的权力不在于是否有多大,而在于是否可靠。就如上帝,权力相比政府如何?不同数量级吧。可是从来没有教徒兄弟姐妹说要限制上帝权力的,为什么呀?因为上帝是至善的。那么,如果政府的权力也是纯粹善的,有什么好限制的呢?问题就在这里了。我们之所以要限制政府、当权者或统治者的权力,是因为,这些权力的执行者是人,他们的思想是来自人,而人,无论是在道德上还是在认知上,都是有限的,都是必然带有偏见、可能是错误的、甚至是自私的。我们的政体要求有这样的权力行使者,我们无法找到完美的圣贤来作为统治者,所以我们只好像贡斯当所说的那样,限制武器。所以要限制权力,以便防止当权者造成大灾害。限制权力的方法有分散权力,比如三权分立,以及选举、短任期等各种手段。坏的统治者往往要取消选举、专权、要长期霸占权力。

  二

  雅塞以为,越来越注重权利,造成了自由主义的分裂。我以为这是一种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雅塞引用了穆勒的说法,即把自由或权利的分界,设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上。这一点想来没有人会反对。但是,问题在于,损害利益这个问题本身扑朔迷离,不是那么好确定的,所以才会引发许多不同的看法。雅塞自己的看法我以为是不合适的,因为他采用了一种线性的思考方法,比如他认为,一方人权利的增加,依然以另一方人义务的增加作为代价。这就是一种加减法的做法,比功利主义的最大人数的最大幸福貌似还简单。正是受这种线性思维的影响,雅塞论述了他对穆勒这种“损害原则”被扩大的担忧。

  雅塞说,

化学药品制造商向空气中排放出有毒的气体,是因为这种做法是他调制自己的产品最经济的生产法的一部分。他毒害了住在他下风地带的邻舍们,但他并不是从这种毒害中获得什么快感。然而,损害原则如果普遍化了,就不可能一任他有采取这种生产法的自由。如果住在下风的居民们没有要求不受烟薫之害的法律权利,那么,上述结论也就成为疑问,然而,一旦一项“享受清新空气的权利”被发明,这条原则也就马上应运而生。

  我不知道雅塞如何提到“他不是从毒害中获得什么快感”。这或许是因为,雅塞一直把主观的“快感”当作判断好坏的标准。比如他后面说,“再分配中的失者并不情愿有所失,因此实际结局是帕累托较差”,这也同样是从一个人的“感受”来判断。我以为这种标准是相当幼稚的。至于此处所提到的“权利”问题,难道从道理上来说,如果你的行为给别人造成了损害,那么你就有责任对别人进行补偿吗?这和什么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没有什么关系。雅塞的看法是,

照这个道理推论下去,那么,比方说,如果重新搬出中世纪的奢侈品法,将支出限制在相当的范围之内,限制富人摆阔讲排场而使穷人的贫穷显得更为难堪,这样做也会是同样有道理的。

  雅塞此处的推理也是不当的。化学药品制造商的自利行为,给别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那么他们就应该赔偿。那么,富人摆阔给穷人造成了什么损害?就像一个美女走在街上对其他女人造成的损害一样,就像爱因斯坦的才智给其他科学家带来的损害一样?把这个称为损害,有点滑稽。

  雅塞继续推理,如果再按照这种思路,就应该规定,“即使是一毛不拔的人,对于处在危难之中的人类同胞,也有救援的义务。当救援并不代价高昂,而危难又很严重之时,救援的义务是很难有人提出异议的”。他以为“大家会一致同意”、“很难有人提出异议”,恐怕太过自信。当然,可以理解,毕竟功利主义者和consequentialist在人类中占多数。但是,请不要忽略我们categorical这类。我反对雅塞的这种推论,因为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推论,“救援并不代价高昂,而危难又很严重”而推断出必须要实施救援,实际上就是一种计算,认为既然结果是救援所得,大于救援所失,那么就该规定救援。这种功利主义是我等deontology的道德主义者不认同,并且认为不应该认同的。那么我反驳的理由是什么呢?必然就是功利主义的根基不稳,道德主义的根基才稳。

  三

  雅塞的严格的自由主义,实际上是一种“经验实用型”自由主义。所以他认为

“与普遍流行的观点相反,政治的基本问题并不是自由、公正,或平等。这几个问题都是派生出来的问题。从最深刻的意义上讲,政治的基本问题是选择问题,即谁为谁选择什么。”

  我觉得这可以说是纯粹经验的,甚至都不及功利主义的哈耶克,或克鲁泡特金,二者的目标一个是针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一个是针对穷富生活的“大同”,更不用说像柏拉图的这种“理论政治”,针对的是一种概念上抽象的“变化”或“完善”。雅塞的这种设定或许考虑到一些实际问题,但是没有多大的指导作用。

  雅塞提到一种“百花齐放”的观点,认为所有价值都要提倡,因此政府要扶助一些价值,“有些花不需扶持,自己也能生长,而另一些花则需要得到扶持”。与这个问题有点类似的是雅塞提到的另一种“权利”问题,比如“受教育的权利”。雅塞认为这些都是政府“制造”出来的权利。我以为,此处,同样是一种线性思维害了雅塞。正如雅塞所提到的一个观点,一个个体,她的发展,受到外在条件的限制。比如说,在美国,一个穷人和一个富人的发展条件不同,一个黑人和一个白人的发展条件不同,一个女人和一个男人的发展条件不同。那么,对于这种外在的偶然条件,我们是应该顺应其自然发展不干涉,还是应该干涉?雅塞以为,

机会均等的权利、“起跑点平等”的权利、身份与物质状况平等的权利、有多个惬意的选择可能的权利、自主权利、生活有保障的权利,等等,都是由平等分配这个集体目标来照应的,只不过是前面的那些权利采用了一种更为精巧而且也许更为动人的乔装打扮,来将后面的这个集体目标表达出来。

  他的这个看法我以为是错误的。Rawls谈到了“开局的平等”和“结局的平等”,并指出结局的平等是不对的,要寻求的是开局的平等。雅塞读过罗尔斯,为何还分不清这两种平等的不同?正如罗尔斯所说,开局不平等,就是一种不公正或说unfair,因此所要寻求的是一种justice as fairness,而不是什么“平等分配这个集体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有affirmative action或positive discrimination的存在价值和意义。我以为实际上就是应该进行这种所谓“积极歧视”,比如在职场上对给予女性以高于男性的特别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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