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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座里程碑经典读后感有感
日期:2022-04-11 03:32:37 来源:文章吧 阅读:

34座里程碑经典读后感有感

  《34座里程碑》是一本由(美)迈克尔·特拉切曼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3.00元,页数:20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34座里程碑》精选点评:

  ●同样主题,有更好的书。本书的优点是简洁。

  ●适合研修行政法滴孩纸~

  ●Many forms of Government have been tried and will be tried in this world of sin and woe. No one pretends that democracy is perfect or all-wise. Indeed, it has been said that democracy is the worst form of government except all those other forms that have been tried from time to time.

  ●常识性介绍书籍,地铁读。

  ●几乎所有的案例都过于简单了,扩展下可能会更好。

  ●唉 普知读物

  ●懵懂的大一,懵懂的读书

  ●某些国家的制度是多么的幼稚

  《34座里程碑》读后感(一):影响美国社会发展的那些著名判例

  不错的一本书,简单的简介判例的情况,让没有专业背景的人也能看懂,作者加入了很多评述,这个案子怎么影响了美国的社会法制建设进程,那里还有待讨论,还有那些问题没有解决。边看边想的问题是一个人的力量能有多大?在一个法治的相对公平的社会里,因为个人的力量得到了伸张,人们才不是政治冷漠的,这更好解释为什么我不在乎居委会选举之类的年轻人都会认为是很SB的事儿。哎,long way to go啊,我想随着80后在社会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的,很多看得见想的到变化会一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到来的

  《34座里程碑》读后感(二):几点感想

  1. 人类,包括个人以及个人之上的组织(包括法院及国家),是有缺陷的。而人类在这种缺陷背景下体现出来的可贵之处,是承认自身的缺陷并积极的加以防范和弥补。

  2. 美国的最强大之处,在于他们拥有一套普适的价值观和一套能够演进的核心制度。

  3. 最高大法官们,其实是在根本上对个人,组织,权利,价值观等等这些最根本的概念,涵义和关系进行思考的智者。(这令人联想到柏拉图关于哲学王这样的设想)

  4. 深感我们社会和文化的历史缺乏对这些最根本概念的思考,既我们过的是一种没有经过思考的生活,导致我们的个人生活和整个历史上的社会都处在一种丛林法则之中,要么俯首帖耳,要么鱼死网破,永远是这种循环。这种致命的缺乏和我们缺乏哲学神学或者宗教这类终极性思考的文化有关。

  5. 我们这个社会、民族、文化的命运,在于我们是否能够补上一次全民的思想启蒙。

  6. 我们的差距,实在是太远,而我们的运气,实在是太不好。

  《34座里程碑》读后感(三):简明

  与同类的书比较起来,这本书没什么特别的,只是比较简明。可能它的英文版文笔应该不错,翻译过来就看不出来了。不过,毕竟是律师出身,特拉切曼对一些判决有可能引起的后果方面,比单纯的学者理解更深一些。另外,本书的主题就是“一个政府,要法治,不要人治”,案例介绍与探讨均围绕这个主题来写,而没有牵扯过多的主题。

  不过最后还有一个疑问,这本书的结论部分,称丘吉尔的话为“民主是最坏的政府形式。”而这也不像是落了个“不”字,因为这一小节的标题也是“最坏的政府形式……”。记得丘吉尔说的话是民主是已经试验过的各种政体里面最不坏的,但到这却变成最坏的了。没见过丘吉尔的原话,但想来最坏与最不坏翻译起来不应该是非常难区别的,是这本书的原文写错了,还是翻译错了?不过不管怎么说,把民主称为最坏的无政府形式,却是很和谐的科学发展观哪。

  《34座里程碑》读后感(四):一座座里程碑引领美国历史走向

  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我一直对美国历史上各种经典案例判决怀有浓烈的好奇心与膜拜的特殊心情。直到看到这本深入浅出的《34座里程碑》,内心的欲望一下子得到了满足,而且作者是以一种通俗易懂的文字来写的,相比较法学专业的其他书来说,阅读这本书的压力减轻了许多,满是欢喜。这本书是由美国作者约翰.博斯维尔构思和迈克尔.特切拉曼执笔出版,这本书收集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多年岁月中作出的最重要的34次判决。这些判决,就好像一座座里程碑,引领了美国的历史走向,造就了美国的民族性格。本书以“一个政府,要法治,不要人治”为导论,引领我们读者深入了解34座里程碑。

  一、全书主要内容

  ]第二章节,以4次经典判决来论述了宗教与政治、与教育的关系。斯科普斯“猴子审判”的重现引发了关于公立学校开课讲授进化论、神创论和智慧设计论的风波以及“在公共场合什么是宗教”的争议。许多年来,怎样的情况属于国教的行为这一问题并未得到最终确定的解释,通过这四次判决,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有了进步,可以作出一个基本解释:“政府主要出于宗教本身的理由而去支持某一宗教,与法相悖;但是政府可以通过其他多种形式,与宗教发生联系,法律会予以准许。”[ 特拉切曼:《34座里程碑》 48

  ]第三章中,作者以吉迪恩v.温赖特案和米兰达v.亚利桑那州案论述了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被告人的权利。美国开国元勋开明人性的支持和保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这两个案件中,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和米兰达规则体现了美国法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

  “如果某一个人受到非法拘禁,却惨遭无视,那么每一个人都可能有次命运”。[ 特拉切曼:《34座里程碑》 50

  ]因此,各个州的规定不一样。第七章,作者以7个案例判决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商业场合中扮演的角色。立法保护雇员的权利、反垄断法的产生、为了公共用途而征用私人财产,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都对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而且,“联邦最高法院更倾向于把解决社会的主要责任更多的从联邦政府转移到各州,乃至地方市镇。”[ 特拉切曼:《34座里程碑》117

  二、对作品的分析和探讨

  从语言看:阅读这本书与阅读专业相关的书籍相比,确少了许多压力。作者在致谢篇中表示,这本书是为了写给普通大众看的,因此极力使自己像一个普通百姓家去写作和思考。这本书的叙述简单易懂,充分体现出作者的写作初衷--为普通百姓普法。基本思路和矛盾都很清晰,但是案件分析过于简单。

  其他感想:

  1.程序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上的正义不是事实正义,而是程序正义。只要程序上对了,正义也就实现了。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解释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意义。全世界的人都看见他杀人了,唯有法律的眼睛没有看到。美国司法实践特别重视法律程序。哈佛大学博士季卫东先生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书中提到,“今年美国法特别强调‘正当过程’的原则,人们据此认为美国程序法变得更有形式了。”美国法特别重视程序,相比较而言,我国法律程序存在诸多缺陷,在我国法制改革过程中,应当积极合理的借鉴美国的经验和教训。

  《34座里程碑》读后感(五):读书笔记

  第十四修正案(1868) 包括了多个条款,其中最著名的是保障公民基本自由权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

  两者规定:“无论何州,均不得规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和中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一、联邦最高法院何以“最高”

  “不是因为我们从不犯错所以称为最高权威,而是因为我们是最高权威所以不会犯错。”(大法官杰克逊)

  1.马伯里麦迪逊案,1803(首席大法官马歇尔)

  联邦法院用这个判决确定了自己的“司法审查权”,从而创造了自身至高无上的地位。

  2.斯科特桑福特案,1857 联邦最高法院引发了南北战争?

  《密苏里妥协案》 首席大法官坦尼

  二、宗教与政治

  “政教合一,将会毁掉政府,败坏宗教。”——大法官布莱克

  3.Engel v.Vitale 恩格尔瓦一塔尔 1962

  怎样的情况才属于“确立国教”的行为? 允许在公立学校中祈祷,算不算是“确立国教”?

  由学校发起的阅读圣经和朗诵主祷文的行为,同样也属于违宪。

  此类案件的检验标准:世俗目的、基本效果

  对于一部法律或某一政府行为,如果七亩地是促进或抑制宗教,或者虽无此目的但实际上起到了这些效果,那么就属于违背了政教分离条款。

  与“将上帝逐出校园”不同——

  不排斥宗教作为一门学科的教学研究活动,也没有禁止学生个人祈祷、散发宗教文学作品、与自己的同学谈论宗教信仰、组件圣经研究团体、穿着宗教服装等。

  4.斯科普斯“猴子审判”(公立学校开课讲授进化论、神创论和智慧设计论而引发的风波)

  5&6.斯科普斯“猴子审判”的重现&摩西十诫 公共场所,宗教何为?

  在宗教和政治之间可以存在些许重合之处

  以这类展示的目的、影响和背景作为判断的标准

  宗教能有多大的空间?

  联邦最高法院不会要求达到完全的“政教分离”

  政府承认并支持某一宗教组织,这合宪吗?

  如果政府行为的目的、影响和背景具有宗教中立性,而且主要是出于拯救饥民之类的世俗关怀,那么,一个宗教组织就算因此获益,也无可厚非。

  三、无罪推定:形式被告人的权利

  “宁可让是个罪人逃脱法网,也勿让一个无辜者受罚。”——Blackstone 18世纪英国法学家

  这对谁有好处呢?

  对每个人都有好处,因为历史已经证明,如果某一个人受到非法监禁,却惨遭无视,那么每一个人都可能有此命运。

  确实这些有助于刑事被告人洗刷嫌疑的制度,可能导致一些真正的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然而他们认为这是保障自由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统治者往往通过指控人们犯罪,来维持政治高压和社会控制。

  7.GIDEON V WAINWRIGHT案,1963

  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如果支付不起律师费用,应该指派免费律师)

  第六修正案 规定行使案件中的被告应该享有下列权利:由中立而公正的陪审团予以公开审判,不得拖延;可获知自己受到了什么控告,原因何在;可同原告证人对峙;可运用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可获得律师的协助辩护。

  8.MIRANDA,1966

  “你有权保持缄默”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米兰达法则” 在这个案子之前,对于“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我归罪”的理解是:只要确认嫌fan¥没有遭遇胁迫,而是自愿招共¥,则供词可以作为法庭判定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不了解法律的规定,也能作为一个免罪理由。

  变革:每一个被控犯罪的REnew,都可以要求政府一句真是的、牢靠的证据来指认所控的罪行,这既是他的权利,更是他的权力;

  每个人都可诉诸于律师或者中立的法庭等保护性措施,以使自己能够应对来自国家暴力机构的威胁。

  四、文化熔炉:种族、其实和多元化

  禁止出于种族或满足因素歧视个人,与处于种族或民族因素偏袒个人,两者之间该如何区别?是不是有反向的歧视呢?

  如何对待个人享有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如果人民就是只想与同一种族、同一性别或是性取向的人交往,那么法律应该干涉他们的选择吗?

  9.布朗教育委员会,1954 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隔离制度的终结

  10&11.格拉茨案和格林杰案,2003

  我们能以多元化的名义偏袒某个族裔吗?

  如何才能既推进学生群体的多元化,又不至于以种族因素为入学筛选标准从而构成种族歧视?

  当种族偏袒被严格地限定于为了促进重大而迫切的利益时,应是合法的。

  12.美国童子军 戴尔案,2000

  俱乐部、社团等必须向同性恋者、妇女或少数族裔开放吗?

  表达性社团(宣扬某种价值或者推广某种观念),在一定特殊情况下,有权对于其会员资格加以限制和约束。

  模糊的点在于:吸纳这个成员,究竟会不会对原本社团想要表达的东西造成影响

  五、政治把戏

评价:中立好评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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