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困的治理》是一本由狄金华著作,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8.00,页数:34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被困的治理》精选点评:
●此书原稿为博士论文。似乎和别的博士论文改成的书不同,此书改动较小,所以读起来有深厚的论文气息,关于各种研究方法论的比较,前人的论述和对比太多,偏学术,所以阅读不是很流畅。讲述的是湖北中部一个小镇上近几十年的乡村治理,对农村税制改革前后的基层政权运作方式有较多对比,以法律形式下渗的国家意识对农村治理和农民策略选择的影响越来越大。新形势下扁平化的信息沟通渠道和集权式的治理之间的矛盾,必然无法和谐啊
●上过老师的课,当时讲的乡村面孔,真的是天赋异禀~
●我读不出一个好的故事
●感觉是这一系列最差的一本了,提了好问题,但找错了解答的方向,写的也是不痛不痒
●写的还是很不错的!
●详实的调研。其分析有助于理解镇村治理状态。权力结构和事务处理是核心问题。国家目标与基层需求如何达成一致是重大难点。
●典型的社会学个案研究论著,扎实的田野调查经验资料,跟极度丰富、全面的文献阅读与征引结合在一起,成就了一本有一定理论建树和重要现实意义的佳作。作者跟过往经典文献的对话能力,对于社会个体化时代(阎云翔语)基层乡镇治理多元面向的如实展现,都让人印象深刻。
《被困的治理》读后感(一):一个政治学议题下人类学方法的社会学努力
总体很一般,没有学到吴毅《小镇喧嚣》的优点,顶多三星,评分有水分。但从中看到了一个青年学者围绕一个题目所做的努力,也看到了我自己曾走过的类似弯路。讲一个故事不容易,讲好一个故事更不容易。
最后还是要例行批判一个,借以自勉。
第一,方法上,借鉴了人类学的深描法,但因为摊子太大,所以尽管有历史叙述的努力,却没有真正体现出历时的要素,没有讲好有限的几个故事,基本都是点到为止,没有纵深。所以这个“河镇”,完全可以换成江镇、湖镇、海镇。
第二,行文上,可以说是议论中夹杂着叙述,同时叙述也不像叙述。具体来看,一些议论有掉书袋嫌疑,零零散散不成体系的叙事成了点缀。而这些叙事中又夹杂了过多的个人评论、第三方转述和资料堆砌,内容貌似丰满,实则读来无味。
《被困的治理》读后感(二):作业
《被困的治理》读后感(三):个体化的失序时代,治理何为?——读狄金华《被困的治理》一书札记
很多时候,读者与书,以及书的作者之间,总是会有某种奇妙的缘分存在。蓑翁之于这本《被困的治理》同样如此。
最早认识本书作者狄金华老师,是在周晓虹老师的周门读书会上。那天,作为南大社会学院访问学者的狄老师,在读书会上作关于基层多重治理的学术报告,其思维的敏捷和表述逻辑的严密,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没过几天,我去南图借书。按照规定,每次在南图只能借四本书,而当时我已经挑好了其中三本,随即在社会学门类的书架边徘徊,这本《被困的治理》一下子映入了我的眼帘。该书出自国内我最喜欢的出版社——三联书店,又属于“田野深描”系列,而这个系列里,谭同学的《桥村有道》和萧楼的《夏村社会》我之前都读过,受益良多,于是便决定借这本书前来阅读。抽出该书一看,发现作者一栏写的正是“狄金华”的名字,一时间非常惊喜。
书借回来,我大概花了十天时间阅读完毕。这本书里扎实充分的田野调查素材、详尽丰富的各类征引文献,以及作者治学的严谨、朴实、认真的态度,都带给我非常多的启发。我甚至觉得:这本书完全可以作为未来自己的博士论文的写作范本。经过几天酝酿,现将自己阅读这本书的心得感受,向狄老师和各位书友汇报如下,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最后,谈一谈我对狄金华这本书的两点小小的建议。
就此搁笔。
2016.7.7晚作于竹林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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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困的治理》读后感(四):《被困的治理》狄金华 著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被困的治理:一个华中乡镇中的复合治理(1980—2009)》 狄金华 2011
Governance Under Siege: Research on Dual-formal governance Practice at one Central China Town (1980—2009)
狄老师是我的校友,也是我们学院的老师(虽然没有给我们这一届上过课),有过几面之缘,不过那时候还对他不是很了解(言外之意,还不知道他有这么棒的作品),也没有过多的关注。后来,来到了另一个社会学学术重镇继续学习,在阅读社会学核心期刊的文章时,时常会看到狄金华老师的名字;在和周围的人的交流中,狄老师以及他的作品也会被人提及。这时候,我才意识到,原来以前我眼中的那个“大高个”老师,已经在社会学界获得了不少声誉。我对狄金华老师的代表性作品,也是其成名作品——《被困的治理》一书早有耳闻,但一直没有时间和机会阅读,直到后来我们的读书会的同学推荐了这本书,在读书交流的压力下,我才把狄老师的博士论文给看了。这本书真的是一本好书,看完导论部分,我已经被狄老师的才华给折服了。对于文献的梳理,做的真的很棒。吸收与超越——在提出一个概念时,狄老师很好地融合了二者之间的张力。不仅如此,对于概念的理解与把握,对于行文逻辑和篇章结构的安排,对于经验现象的敏锐直觉,对于推理论证的层层递进,这些融合在一起,使得文章让人看起来觉得非常的流畅和舒服。这让我回想起,或者说开始反思我的本科论文,我在里面也提出了一个“概念”,但是概念的提出和论证还是略显牵强,对于文献的梳理也是一塌糊涂,完全经不起逻辑论证和进一步的推敲。如何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一个超越前人的概念,还需要多多向狄老师学习。当然,其他方面,也需要多多向狄老师学习。
以下为摘抄的一些精彩论述,以备后用。
“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国家一方面允许地方性规范存在,并借由地方性规范来实现乡村治理,但同时国家又逐步推动公共规则下乡(典型者如“法律下乡”),促使公共规则成为地方社会治理的主导规则,由此形塑了乡村治理的“复合治理”实践形态。”(PV)
温铁军(2001)认为“皇权不下县”,秦晖反对他的观点,认为国家通过“编户齐民”来达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乡村社会实际上存在着某种程度上国家的“在场”。秦晖(2003:21)将温铁军“国权不下县”的观点进一步表述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白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而与之相对应,他自己的观点则是“国权归大族,宗族不下县,县下惟编户,户失则国危”。(秦晖,2003:27)(P4)
“黄宗智富有创见地提出了“第三领域”的概念,以指涉在国家(譬如正式的官僚机构)和社会(譬如自然村庄)之间一个中间领域。”(P6)
杜赞奇(2003)通过对二十世纪上半期华北农村治理变迁的分析,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 (culture nexus of power)这一指涉农村权力关系的概念。他认为在国家(进行)政权建设的过程中,随着国家权力在农村的不断渗透,农村原有的“权力的文化网络”逐渐被打破,保护型经纪人被赢利型经纪人所取代,村庄秩序难以维系,国家政权假设陷入内卷化的困境之中。(p8)
根据国家代理人与村庄当家人的“双重角色”这一理论视角,孙立平(2000)等人提出了“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用于指明国家权力、规则在乡村社会的运行,需要依托于乡村的非正式权力和规则这一事实。(p8)
“如果说治理主体/机构的简约性是“简约治理”的表征性特征,那么治理规则的简约性刁`是“简约治理”的实质性特征。(非常遗憾的是,黄宗智与李怀印都未能在其研究中明确地指出“简约治理”的这一重要特征)。”(p12)
“虽然村社范围的规范和共识能约束和协调其成员的行为,使村社内能形成基本的秩序;但若村社规范同国家颁布的公共规则(如法律)相左,村庄内的成员则完全可以利用国家的公共规则来挑战村社规范并获得国家权力的支持。这种治理形态即是我所分析的“复合治理”,其已明显不同于传统时期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p15)
“而在复合治理中,村社内部的规范仍然存在,并成为人们日常行为实践的主要准则,日常的纠纷亦基本在村社规则和地方性规范的基础上得到调解,但这只是“一阶治理”(first order governance)。如若村社规则和地方性规范同法律等公共规范不一致,当事人则可能援引公共规则来否认村规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国家的在场与介入成为维护和支持法律等公共规则而不是村社规则的实践,这一治理我称之为“二阶治理”(second order governance)。换句话说,在传统的单一治理中,国家的法律是服从村社则范和地方性规范而获得村社内的正当性;而在当代的复合治理中,村社的规范虽然在村社的生活世界中具有不言自明的正当性,但其却只有服从公共规则并同公共规则保持一致性刁`能取得超越村社的正当性。”(p16)
“在对河镇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实地调研之后,我可以有把握地作出如下结论:近三十年来国家在农村推动的法律下乡虽然未能如期地产生乡村社会的新秩序,但多年来的“改造”使法律作为一种模糊的概念“蛰伏”在人们的库存知识之中,随着乡村社会在现代性的冲击下发生变化,村社的地方性规范被消解时,这些“蛰伏”的模糊概念便会被部分农民激活而成为一种博弈的武器来挑战地方性规范。这使得国家推行的复合治理面临困境。另外,在国家推进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当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与新德治话语不再为绝大部分民众所认同时,意识形态与德治话语却被部分农民工具性地化为消解法律和行政规范的新武器,这构成了当下乡村治理困境中最难以化解的内核。”(p22)
“在否认“村落共同体”的基础上,福武直提出了“乡镇共同体”的概念,他将“共同体”理解为农民基本生活得以维持的农户聚集区域,乡(镇)即是这样一个区域,在此区域之内,农民跨越村落进行日常生活的交流与市场交换(转引自郑浩澜,2006)。”(p26)
费孝通认为,小城镇中包含了“大问题”。(p26)
“吴毅的《小镇喧嚣》可谓是真正以乡(镇)为基本研究单位有意识开展的系统性研究。”(p27)
“在《小镇喧嚣》中,吴毅虽然坚持其一贯的个案研究传统,但是将基本的分析单位由村落提升到了乡(镇),正式提出将“乡域”作为农村政治的研究单位。”(p27)
“所谓的拓展个案法就是在田野之中“拓展出去”,不仅要收集和调查个案本身,还要将个案的历史、社会脉络或情景也纳入到考察的范围之中。它是通过参与和观察,将日常生活置于超出地方和历史的情景之中进行研究。就方法论层次而言,它是将反思科学运用于民族志之中,旨在从独特之中抽取一般,从微观走向宏观(Burawoy,1998:4一33)。”(p29)
“王宁教授以罗伯特的《个案研究:研究与方法》为基础,提出了关于个案研究代表性问题的讨论事实上是一个“虚假问题”,因为个案研究并不一定要求个案具有代表性。即由于个案不是统计样本,所以它也并不追求统计样本所要求的代表性。对于个案而言,由于对它的研究意义并不限于其本身,因此它也需要体现某一类别的现象(个人、群体、事件、过程、社区等)或共性的性质。而个案所体现的这个类别所覆盖的范围有多大,则是模糊不清的。对于个案而言,只要能够集中体现某一类别,则不论这个类别覆盖范围的大小怎样,就具有了研究意义(王宁,2002:123一124)。”(p29)
“我认为,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乡村治理所采用“复合治理”方式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即乡村社会内部正当性话语多重造成的混乱使得农民破坏村庄秩序的策略性行为增多,构成了当下乡村治理的困境。这就凸显出了本文的三个基本主题。”(p34)
“第一个主题是具有独立利益的农户是如何策略性地行动。”(p34)
“第二个主题是“复合治理”中规则的不一致造成的传统正当性与法律正当性的冲突构成了当下乡村治理的一个基本困境。”(p35)
“第三个主题就是国家意识形态在乡村治理中的复杂影响。”(p35)
“是主体在治理吗?不是,是规则在治理,即规则通过主体实现了治理。由此,探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治理规则则比分析治理主体更有可能切中乡村治理的本质与内核。”(p58)
“显然,地方性规范是一个庞杂的知识体,但其支撑这一知识体的“骨架”却是相对清晰的,即“要给人留活路”的生存原则、“讲情面”的人际互动原则以及内外有别的原则等。这三个原则将庞杂的情境性行为规范整合成为一套差序性的规范系统。在此系统之中,各种具体规范之间的优先秩序得以基本确立,即区分出什么是“大道理”什么是“小道理”,由此令各种行为规范错落有致地发生实践。”(p81)
“在本文看来,构建普遍主义行为图式的现代法律真正进入乡村社会还只是近三十余年的事。它是如何进入乡村社会,如何与地方性规范进行碰撞,这构成了当下乡村治理转型在规则层面的景象,且亦是近三十年乡村治理转型的本质与内核。只有把握了法律这一公共规则在乡村社会治理实践中的脉搏,刁`能理解复合治理在乡村社会的实践,并由此切中产生当下乡村治理困境的真正原由。”(p84)
“以往通过阶级斗争话语呈现的治理,在普法中通过法律的语言而得到再现。治理维稳的逻辑侵占了法律程序正义的逻辑,成为乡村干部普法实践的主导,治理以法律的名义在乡村社会再现。由此,法律被行政所吸纳,普法实践成为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借助法律的名义开展行政的治理。”(p95)
“当法治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国家治理技术时,其开始背离法律本质的程序主义与正义宣言。法治与治理的结合使得法治自身的演变服从于治理的擅变,当国家的治理目标发生变迁时,法治的内涵与功能亦随之而发生变化,法律这一公共规则所试图形塑的行为主体之间的普遍主义关系以及责权对等的行为图式却在普法实践中为治理的话语所湮没。”(p95)
““依法行政”使得法律嵌入到行政过程中,实现了法律对行政的治理,形成治理的法律化,即治理以合符法律的形式来展开。治理的法律化虽然与法律的治理化有内在的联系,但二者的逻辑却是有所不同:法律的治理化是法律以治理的目的而实践,其遵循的是摆平逻辑,强调治理的结果(实质正义);而治理的法律化则是以行政的方式展开实践,其遵循的是程序逻辑,强调的是治理过程(程序正义)。”(p104)
“与送法下乡不同,迎法下乡本质上是地方社会的治理术,即村庄社会由于传统的内生权威的消逝以及国家权力的不逮,其自身的秩序与本土道德无法维持,于是村庄及其成员诉诸村庄之外的法律,通过“引法进村”来实现村庄秩序和本土道德的维持。”(p111)
“如果说送法下乡是遵循着自上而下的治理逻辑,那迎法下乡则正好相反,它是村庄之中的内生群体因为自身的需要而主动求诸于法律,形象而准确的说法则可以将其称之为“引法进村”,其遵循的是自下而上的治理逻辑。”(p112)
“如果我们将保持“底线”稳定的纠纷调节与信访工作称之为消极治理的话,那么旨在改善农民福利的公共物品建设则可以视之为积极治理。”(p115)
“我要证明,国家在免除农业税费以及实施惠农政策的同时,推行的公共决策、平等协商的规则并未能解决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问题;相反,一系列新的问题亦伴随着新政策的出台而显露。
在这一章里,我将从公共物品供给中具有等级色彩的代理制转向扁平结构的协议制为线索,分析税费改革前后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以及河镇复合治理的变迁。”(p116)
“这种由村干部牵头组织决策,由村民出资出力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我将其称之为公共物品供给的“代理制”,即在村社范围内,村民将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的支配权让渡给村干部,由村干部自主决定筹资与筹劳量,村干部根据村社内生产与生活的需要来安排和组织公共物品建设。”(p116)
“如果说这种代理制中村干部的“赢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那么“一事一议”制则是试图打破这种代理制,取消村干部这一代理人身份,将村社的共同生产费用与建设计划交由村民们来自由协商解决,以此来杜绝村干部搭便车“赢利”的可能。”(p130)
“在这里,我所借用“有组织的无序”这一概念来描述后税费时期,河镇乡村社会表面的和谐秩序下所隐藏的公共物品供给中组织合作的“巨大的无序”。”(p137)
“农业税费的改革被学者们赋意为“工业反哺农业”,但从治理层面看,其可以视为是国家对“钉子户”的一种妥协,即国家无法对“钉子户”实施有效地打击与清除,同时亦无法承受“钉子户”与乡村干部在税费征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不稳定性,故以“釜底抽薪”的方式来化解此问题。”(p138)
“造成后税费时期农村合作供给公共物品“有组织的无序”的原因,除了上述委托对搭便车“钉子户”的监控与惩戒不力外,委托人积极组织的动力不足亦是一个重要原因。”(p139)
“本章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讨论发现,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机制随着税费改革的实践而发生了转变,即由等级化的代理制转向扁平化的一协议制,!口有代理制中地方性规范的实践被压缩,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制定的平等协议的公共规则。导致这种变迁的宏观结构因素是国家放弃了从农村汲取资源的政策,进而转向对农村进行反哺。在此过程中,国家开始加强对地方代理人的监管与控制,但当国家推进“一事一议”的协议制来替代旧有由村组干部收取税费来组织公共物品建设的代理制时,农村的公共物品反而打破了旧有低水平的均衡状态,新的供给秩序却未建立起来,陷入到“有组织的无序”的困境之中。”(p140)
““语言混乱”是国家在“送法下乡”时推动公共规则下乡时产生的后果,而“结构混乱”则是理性化的农民与乡村社会“迎法下乡”的原因与社会基础。”(p163)
“通常而言,纠纷的调解与平息必须依赖于一套稳定有序的规范体系,否则不仅会增加纠纷解决的成本,使纠纷平息陷入无限繁琐的讨价还价之中,而且还将使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失去起码的规范基础。而无论是何种纷解决机制,其必定有一个当事人所共同接受的“基础规范”(basic norm)存在,而围绕这一规范亦存在其它下位规则—常规规范,其共同构成人们行为所依赖的行为规范系统。在这套行为规范系统中,基础规范是最具权威的“母法”,它是人们所共同信奉的“大道理”。”(p169)
“无论是因权益损伤而采取维权行为的“维权视角”,还是因为乡村资源的缺失导致治权的丧失进而无法有效化解上访危机的“治权视角”,就其本质而言都是经济决定论,即经济、权利的损伤以及地方治理资源的缺失是上访行为发生的主要动因。如此,显然忽视了作为行为主体的农民其观念体系在信访实践中的地位。”(p180)
“这些上访行为不是寻求个体对自己的庇护,而是寻求组织的庇护;不是基于个体之间的交换而形成一种庇护关系,而是基于组织的合法性宣称以及对组织的信任而试图建立一种庇护关系。我将这一种庇护关系称之为“组织庇护”,将为了困苦寻求组织庇护而进行的上访行为称之为“庇护建构的上访”而区别于“权益受损的维权上访”。”(p192)
“互惠互利不仅构成了村民之间日常行为实践的行为准则,而且亦成为村民与国家代理人—乡村干部—之间的互动准则。”(p207)
““道德农民”与“理性农民”在村庄实践中的争论便演变成为农民行为实践中村社规范对其的约束与规范性问题。”(p208)
“当互动的双方(调解人的参与将使得互动变为三方)都进行“情境建构”,那么情境背后的规则将进行互动,即在情境的合法性将进行竞争,情境建构所引入的规则将进行社会排序。”(p211)
“当在村社范围内,其规范体系有序时,成员所建构的情境及其内在的规则具有显性的层级结构,村社内部能够有效区分“小道理”和“大道理”,乡村社会的治理便能够获得有效运转的。反之,当村社的规范体系混乱时,成员所建构的情境及其内在的规则不具有显性的层级结构时,其治理则可能陷入到困境之中,这亦是当前河镇乡村治理面临困境所在。而这一困境的产生与村社规则层级结构的混乱有关,而规则层级结构的混乱亦是与国家转型过程中所推行的复合治理方式相关联的。”(p212)
“当国家政权通过复合治理的方式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时,其治理形态便既不同于传统的简约治理,也不同于西方的科层治理。无论是简约治理,还是科层治理,在理想的治理形态中,其都只有唯一具有合法性的规则:或是地方性规范,或是超越地方的公共规则。而在复合治理的实践中,地方社会没有统一的、单一的治理规则。一方面,国家树立了涵盖乡村社会之内的公共规则(例如法律),并确立一该规则在乡村社会内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却又包容国家在乡村的代理人遵循地方性规范在村社内进行治理。”(p215)
“复合治理的形成是嵌入在整个社会转型之中而发生的:当村社内地方性规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受到冲击,国家政权树立的法理等公共规则进入乡村,依据地方性规范所达成的“俭省”治理被瓦解,而完全依托现代法理等公共规则所形成的“俭省”治理却又未实现,最终在乡村社会内实践着即默认地方性规范的治理实践,同时又在正式的制度实践中坚持着公共规则的唯一合法性。复合治理由于规则的混乱,其从一开始便为乡村社会带来了治理困境。”(p219)
“在第五章中税费改革后钉子户逻辑的扩散以及村民无法达成合作的“有组织的无序”都象征着税费改革后村干部在村庄内权力与权威的丧失。村千部权威的倒塌导致了一种我称之为“村干部身份的非神圣化”的后果。”(p222)
“当乡村权力丧失之后,复合治理本身所蕴含的多样化的、相力_抵触的规则便无法形成基本的层级序列,于是合符村社成员共同利益的“大道理”无法得到维护,相反那些追求个人利益的“小道理”变得满天飞。”(p226)
“河镇的治理实践似乎凸显了一个悖论:国家加强对乡村社会资源投入(特别是公共物品供给资源),但国家的基础权力(特别是动员能力)不仅未增反而消减。”(p230)
“如果我们将公共物品建设等基础设施供给能力视为基础权力的“物质力”,那么公共规则的执行力则可视为是基础权力的“规范力”,二者构成了基础权力的两个基本维度。”(p231)
“但是近年来,随着战略调整,国家开始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但这种单向度的国家基础权力建设在推动物质力建设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规范力的建设,即忽视了国家公共规则在地方社会的实践。当一味单向度地推动资源下乡,而未能形成有效的公共规则建设,不仅无法提升国家的基础权力,增强国家对社会的动员能力,同时其将大大降低资源下乡的绩效。而河镇当前治理实践的困境正是这一单向度加强基础权力建设的凸显。”(p232)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好公仆”等意识形态话语虽然在国家加强行政科层化的过程中逐渐退出治理的舞台,但这一“社会主义”的传统却并没有随着行政的科层化而自动从农民的身心图式中消褪。”(p235)
y择/2017.1.14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