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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经典读后感有感
日期:2022-03-30 03:02:52 来源:文章吧 阅读:

《反分裂国家法》经典读后感有感

  《反分裂国家法》是一本由本社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简裝本图书,本书定价:3.00元,页数:1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反分裂国家法》读后感(一):抛砖引玉

  声明:本人永远支持一个zg原则,以下分析仅代表个人认为的本法案应更加严谨完善之处,以防授td分子以柄。

  法盲一个,简单说说,抛砖引玉。

  其一:本法案似与宪法相冲突。本法第八条规定“……必要措施,由gwy,zyjw决定和组织实施”。然而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五项(05年时为第十四项),“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是由qgrd行使的职权。第六十七条第十九项(05年时为第十八项),“qgrd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是由qgrd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那么本法第八条是否与宪法此二条相冲突呢?参考宪法对gwy和zyjw的相关规定,有理由质疑此法案牺牲了宪法价值。

  其二:本法案中多处概念混乱或不明确。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本法案名称,既未强调gj是哪一gj,又将只适用于tw问题的法案描述得似乎适用于qg,有误导之嫌。tw问题指什么?td势力包括哪些?zg是地理概念还是gj实体概念?这些均未给出合适的解释。谨举“zg”一例。注意到,宪法序言中多次使用“zg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gj之一”、“封建的zg”、“20世纪的zg”的说法。那么显然这里指的是一个历史层面、地理层面的概念。既然本法案中未给出解释,如果在这里就这一词语做“合宪性解释”,本法案是在声明“tw是地理上zg版图的一部分”?而对它是不是与历史上“zg”存在一定程度上版图差异的zhrmghg的概念的一部分没有明确指出?若如此解读,这可谓是立法的重大失误了。

  最后,贴上一段认识的人的评价,不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大家参考:“基于某些原因,我对第二条后半以及第四条持保留意见。tw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说gj还有民族,我认为这其实都近似于一种虚拟的共同体。现在大陆与tw文化——文字、语言发音、文法等——还有价值观等等差异本就不小,维持现状越久分歧越大,共同认同感就会越低。再加上tw本身有土著居民,自然会有‘民族自决’的呼声。当然现今土著已经很少,多被汉化了,形成了一种类似于民族的全新‘认同’,可类比于美国。在此基础上,本法案的实际意义可能也就没那么大了。”

  评分:—

  《反分裂国家法》读后感(二):抛砖引玉

  声明:本人永远支持一个zg原则,以下分析仅代表个人认为的本法案应更加严谨完善之处,以防授td分子以柄。

  法盲一个,简单说说,抛砖引玉。

  其一:本法案似与宪法相冲突。本法第八条规定“……必要措施,由gwy,zyjw决定和组织实施”。然而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五项(05年时为第十四项),“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是由qgrd行使的职权。第六十七条第十九项(05年时为第十八项),“qgrd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是由qgrd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那么本法第八条是否与宪法此二条相冲突呢?参考宪法对gwy和zyjw的相关规定,有理由质疑此法案牺牲了宪法价值。

  其二:本法案中多处概念混乱或不明确。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本法案名称,既未强调gj是哪一gj,又将只适用于tw问题的法案描述得似乎适用于qg,有误导之嫌。tw问题指什么?td势力包括哪些?zg是地理概念还是gj实体概念?这些均未给出合适的解释。谨举“zg”一例。注意到,宪法序言中多次使用“zg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gj之一”、“封建的zg”、“20世纪的zg”的说法。那么显然这里指的是一个历史层面、地理层面的概念。既然本法案中未给出解释,如果在这里就这一词语做“合宪性解释”,本法案是在声明“tw是地理上zg版图的一部分”?而对它是不是与历史上“zg”存在一定程度上版图差异的zhrmghg的概念的一部分没有明确指出?若如此解读,这可谓是立法的重大失误了。

  最后,贴上一段认识的人的评价,不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大家参考:“基于某些原因,我对第二条后半以及第四条持保留意见。tw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说gj还有民族,我认为这其实都近似于一种虚拟的共同体。现在大陆与tw文化——文字、语言发音、文法等——还有价值观等等差异本就不小,维持现状越久分歧越大,共同认同感就会越低。再加上tw本身有土著居民,自然会有‘民族自决’的呼声。当然现今土著已经很少,多被汉化了,形成了一种类似于民族的全新‘认同’,可类比于美国。在此基础上,本法案的实际意义可能也就没那么大了。”

  评分:—

  《反分裂国家法》读后感(三):抛砖引玉

  声明:本人永远支持一个zg原则,以下分析仅代表个人认为的本法案应更加严谨完善之处,以防授td分子以柄。

  法盲一个,简单说说,抛砖引玉。

  其一:本法案似与宪法相冲突。本法第八条规定“……必要措施,由gwy,zyjw决定和组织实施”。然而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五项(05年时为第十四项),“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是由qgrd行使的职权。第六十七条第十九项(05年时为第十八项),“qgrd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是由qgrd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那么本法第八条是否与宪法此二条相冲突呢?参考宪法对gwy和zyjw的相关规定,有理由质疑此法案牺牲了宪法价值。

  其二:本法案中多处概念混乱或不明确。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本法案名称,既未强调gj是哪一gj,又将只适用于tw问题的法案描述得似乎适用于qg,有误导之嫌。tw问题指什么?td势力包括哪些?zg是地理概念还是gj实体概念?这些均未给出合适的解释。谨举“zg”一例。注意到,宪法序言中多次使用“zg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gj之一”、“封建的zg”、“20世纪的zg”的说法。那么显然这里指的是一个历史层面、地理层面的概念。既然本法案中未给出解释,如果在这里就这一词语做“合宪性解释”,本法案是在声明“tw是地理上zg版图的一部分”?而对它是不是与历史上“zg”存在一定程度上版图差异的zhrmghg的概念的一部分没有明确指出?若如此解读,这可谓是立法的重大失误了。

  最后,贴上一段认识的人的评价,不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大家参考:“基于某些原因,我对第二条后半以及第四条持保留意见。tw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说gj还有民族,我认为这其实都近似于一种虚拟的共同体。现在大陆与tw文化——文字、语言发音、文法等——还有价值观等等差异本就不小,维持现状越久分歧越大,共同认同感就会越低。再加上tw本身有土著居民,自然会有‘民族自决’的呼声。当然现今土著已经很少,多被汉化了,形成了一种类似于民族的全新‘认同’,可类比于美国。在此基础上,本法案的实际意义可能也就没那么大了。”

  评分:—

  附:对原评中某些讨论的回应。

  首先,您关于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论述我认为是有道理的,这里是我没有理解全面。但我仍然认为本法案第八条与宪法第六十二条相违背。而您认为这是一种授权或者说qgrd暂时地有条件地让渡权利,但我认为若是如此,应由qgrd或相关机构公开发表相关声明。若非如此,我怀疑“违宪”的法案绝大可以以“权利让渡”为由进行粉饰了。当然,若您找到了相关声明,欢迎分享链接。

  最后,我认为一部“法”应保证其本身的严谨性,应当经得起吹毛求疵,而若是一名门外汉都能看出许多问题(起码我自认为看出来了),那么这就不能算作一部合格的法案。因此我给一星。

  被删了两次了,再被删就不发了。

评价:中立好评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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