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调整》是一本由朱锦清著作,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8.00元,页数:285,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调整》精选点评:
●好书。解决了毕业论文中的一大难题。
●极好的一本书,关于中国经济从计划向市场转型读过最好的一本书。书的内容不新,主体完成于上世纪90年代。读过这本书才明白,以往读过的相同主题的书都读得相当痛苦的部分原因在于,写书的是经济学家而不是律师。为了规避意识形态禁区,经济学家们硬是把物权说成产权、公司制说成现代企业制度、资本家说成企业家,理论表述左,实际操作右更是为没有经历过那个年代的人通过读书去理解国企改革、经济转型增加了不少障碍。至于结论,国企改革唯一出路是私有化,路径和方法存在商榷空间,但方向应该是明确的,然而即使是在14年出版的张文魁的《解放国企:民营化的逻辑与改革路径》 里,整本书都以“民营化”这个表述来替代“私有化”,理论探讨层面仍然存在这么大的障碍,你国没有任何未来。
●炒鸡好书
●截至2018年,120家中国企业的名字出现在世界财富500强的名单中,仅次于美国的126家。这在30年前都是无法想象的:彼时的这些企业大多还只是半死不活的国营水泥厂或是技术落后邮电所或是混吃等死的机关单位。而仅仅用了三十年,这些土窝里的企业却突然和国际上声名赫赫的百年老店或科技巨头分庭抗礼,不得不说者确确实实是一个十足的奇迹。 但是,所有的奇迹都是有代价的。在这些奇迹的光芒背后,是一次次职工的下岗、是一回回掮客的暴富、是一出出国有资产贱卖的闹剧....当行政命令展现出市场无法企及的力量之时,请注意有很多人在黑暗的角落里哭泣。当我每一次走过北京街头,经过一个个显赫企业的总部时,我总能看见来自五湖四海的下岗职工在讨要曾经国家许诺过他们的养老金。我在心里对自己说:请警惕权力。
●转王军老师微博评: 正在读朱老师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调整》(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第一章对改革前国营企业和计划经济运转机理的系统描述和分析,反映了作者既能洞察制度细节,又能提纲挈领梳理大要的分析和写作能力。读后颇为赞叹!凭朱老师作品的质量,到退休仍为副教授,真是当今高等教育体制的耻辱。好在互联网时代给人更多的表达空间,知识分子不必都乖乖地尽入体制圈套。『副教授朱锦清』——王军 中国政法大学
●很好读,作者很敢说,社会主义私有制都提出来了。经济学家主导的改革没有能力界定企业经营权,两权分离阶段各种名词叠出,显示出法律学者的缺席。没有法律基础很难有清晰的思维框架,经常会陷于文字争论中不能自拔。看来,即使在中国,学好法律也很重要。
●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都是通过律师(Lawyer)去设计和实施的。一项政策、一条法律,要使它得到执行,在制定的时候就不但要考虑它的客观效果,而且要考虑人的主观因素,考虑它与各类相关人的利害关系和这些人的价值观念、思想觉悟,从而对执行的动力和阻力做出正确的判断。
●这是一本难得的好书!本书追溯30多年的国企改革历程,对其进行法学分析和总结,为中国法学填补一项重要的空白。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融为一体,用来审视我国的现实情形和经济体制。无论在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都还没有见到过一本这样的书。在微博上看到清华大学的编辑这样说道:“刚刚拿到稿子,看作者写道,“无论在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都还没有见到过一本这样的书”,我自是不信,就连终审老师也说要“客观评价”。读完稿子,甚至还没读完,我就信了!直言不讳,直砰要害!最难得的是完全没有艰涩的所谓“专业词汇”,娓娓道来之际,戳中本质!”
《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调整》读后感(一):详细介绍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
看了三分之一,觉得这本书比较好的一点是详细介绍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管理和运行模式,可以说很细致了。但是可能是我的关注点不一样,觉得有点过细,举的例子就跟做数学作业似的,有点像工作论文……不过还没有看完,可能看完了就有其他的感觉了。另外一点感受是这本书得亏是2013年出版的,要是2019年拿到出版社去,估计好多话都得重新编排
《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调整》读后感(二):思考:计划经济与司法解释
转王军老师微博评:“正在读朱老师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调整》(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第一章对改革前国营企业和计划经济运转机理的系统描述和分析,反映了作者既能洞察制度细节,又能提纲挈领梳理大要的分析和写作能力。读后颇为赞叹!凭朱老师作品的质量,到退休仍为副教授,真是当今高等教育体制的耻辱。好在互联网时代给人更多的表达空间,知识分子不必都乖乖地尽入体制圈套。”『副教授朱锦清』——王军 中国政法大学
思考:计划经济与司法解释
计划经济中,企业按照“计划的精确无误和执行的不折不扣”活动,企业自身完全没有自主的权利,包括任命和解雇员工。
这让我联想到和中国法律进行对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似乎就是这样的计划方案。法律是对人们本阶段生活常识和商业惯例以及道德观念的归纳,具有滞后性。相比以前,最高法院似乎越来越自信,往往在法律出台不久,司法解释就跟上来了,代表性的就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这可能与学者的近来对司法解释批判转为支持有关,一种经典的说法是“把立法交给什么不懂的人大代表,我宁愿相信专业的最高法院的法官”,这个说法跟网络上的对顶层设计的态度一致“交给很多学渣讨论,我宁愿相信九个学霸的结论”。
不同于计划经济运作中间的层层克扣和加码,司法解释被严格的执行。代表性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它促使“反24条联盟”的自发成立。
为什么司法解释会被严格执行?无疑这是法官的裁判策略,这样可以减少说理,甚至不用说理,最高法院把实践中的情况都预料到了,个案法官只需要把自己当做法律贩卖机即可,以此减少自身风险。
实践中,法官减少自身风险的另外两个策略是:维持原审和不予受理。如果国际想要评价中国的营商环境,不应该仅仅止步于是否有完善的法律,把不予受理的裁判收集起来看看,到底是什么导致不予受理的,当原告不能通过自我救济(诉讼),那他是转向请求政府还是不了了之了呢?!
维持原审是法官维护自身群体利益的主要手段(受制于绩效考评)。但一般而言,高级法院没有这种限制,我国是四级两审制,而这两年高级法院通过调整管辖和受理标准,基本上所以案件都可以通过基层和中级法院解决了。高院则专心制定本省的指导意见。这实实在在地形成了各省“司法联邦主义”。而中级法院的终审相比高院终审,更易受市级政府的牵制,更可能引发地方保护主义,在案件中考虑更多法外因素。高院试图通过发布“审理指南”“指导意见”“纠纷规定”来统一辖下的几个中级法院的裁判标准,而不是通过审理案件。本应是四级三审制,结果在高级法院的推辞下,未来二审终审已经坐实了,市级的司法联邦可能会形成,法院的独立性似乎会变低。
一个困惑是:当司法解释与法律不同时(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对无权处分效力的改变),法官能否说司法解释是违法的呢(一个不恰当的对比是行政诉讼的规范性文件附附带审查)?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不是对法律的“解释”,而是对法律遗漏的补充“规定”(如预约合同),这种规定是否是对“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破坏呢?
实际上,法官早已经不仅仅是“司法解释的计划执行”,对一些小部门的文件也是十分尊重。如在四川省十佳代理词中,一个律师提到“最终找到了四川省造价厅的67号文”扭转判决。
作为基础的经济不能完美的按照计划执行,而作为上层的法律却在中国得到了严格的计划执行,这是为什么?但这种执行是否是像计划经济一样:不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统一执行。(最高法院没有给下级法院更多的自主权,而是要求按照司法解释严格执行,或者“两下一上”的批复处理)这是不是在与法律的滞后性矛盾呢?最高法院和高院像国家计委一样忙碌着给下级法院给出解决方案。
《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调整》读后感(三):历史的展开即逻辑的展开
朱锦清老师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调整》,跟前一本经典《证券法》一样直指核心、行云流水。从计划时代的国企开始,后谈扩权改革,再议公司制改革。沿历史脉络娓娓道来,夹叙夹议,有如史学家春秋笔法。历史不再只是历史,而是流动的当下。在对历史的梳理中,"中国逻辑"就那么自然地显现出来了。研究一个专题,一般有历史和逻辑两个维度。法学论文多以逻辑布局,历史是点缀其中的一个部分。鲜有像朱老师这种以历史脉络为主框架、间杂逻辑分析的写法。对读者而言,"讲故事"或许比"讲道理"更具说服力。
朱老师在序言里说在浙江法学界找不到对国企改革交流的学术同仁,信息文献也颇闭塞,有些郁闷。其实跨出浙江在全国,还是有不少大家在关注国企的。比如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老师就是研究国资领域的资深法学家。两位老师如能多交流,或会激出更多的火花,带给我们学界后辈更多的思想盛宴。
这本书里多处表达了对中国法学界恨铁不成钢的遗憾之情。朱老师说依世界通例,经济改革多由法律人牵头;可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先锋是经济学家,法学家们至多只当配角。后果是:不懂法的经济学家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如产权、现代企业制度等),给国企改革造成了不少后遗症。甚为赞同。
邓小平同志说过"摸着石头过河""不争论",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在新时期不一定合适。朱老师把改革开放后的国企改革分成两个阶段:扩权改革(两权分离)、公司制改革。前一阶段由于不涉及公有制的根本观点冲突,没有明确的理论指导也无妨,摸索实践加事后总结即可。但在后一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理念须受冲击,就必须要有明确的新理论来淘汰旧有观念,理论层面的博弈和交锋不可能仅由实践摸索来解决。模糊的概念、似是而非的观点可以在短期和表面上调和各利益集团的冲突,但也会在实践中留下非常多的后遗症。如书中提到的公司制改革初期禁止国有股流通便是一例。这就是理论指导的作用。
具体就国企改革,列几个让我耳目一新的观点(至于论证,请自行阅读朱老师原书):
1)扩权改革(两权分离)是有可能成功的。此阶段最重要的理论问题是所有权的分割。朱老师在很早之前的一篇没发表的论文里提出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使用、处分等都可以不断从所有权里剥离出来,只要终极处分权(朱老师提出一个生造的概念叫"所有权核")没有剥离,所有权就没有被转让。所谓扩权改革(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其本质就是不断将国家所有权中的各项权能从国家手中剥离出来交给企业,而国家拥有那个所谓的"所有权核"。这个阶段的改革最后之所以失败,原因不在于权能剥离的不彻底,而在于直到最后也没有明确剥离给企业的那个所谓"经营权"的东西(实际上是各种剥离出来的所有权权能的总和,可以像农村土地承包权一样成为中国特色的新型物权,虽然最后没有成功)的权利主体。而当时的现实实践是:经营权是企业的,企业是国家的,因此,经营权也还是国家的( 国家任命厂长经理行使经营权) 。朱老师认为,如果严格按照社会主义的理论,企业(资产)应该是属于广大职工的,具体行使经营权的厂长应该是全体职工产生,而非国家任命。如此,企业(资产)所有权是国家的,企业(资产)经营权是职工集体的,这才算是权力归属清晰化。如果按照这种设计,当年的扩权改革说不定能成功。
2)公司制改革的核心不在于形式的改造,在于股权私有化(即国退民进)。不论西方的公司制框架如何精妙,都不可能解决国家与派出的股权代表之间的代理问题。(另:90年代三年扭亏是企业管理的成就,而非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产权制度解决动力与风险约束问题,但产权制度不是万能的,在产权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也有大量的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这是市场的常态。)
3)上市不仅是为了圈钱,还有国退的含义。 碍于当时的意识形态误解,国家股和法人股是不允许交易的,从而错过了交易的好时机,并导致后来的股权分置改革在价格问题上进退两难。实际上卖出国家股并没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不足价卖出国家股才是真正的国有资产流失。限制国家股转让的本身也减损了国有资产的价值。国有股退出的最佳渠道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产权交易所和场外协议交易都是低价出售国有股。 国退的基本原则:长期打算、估价要足、规则公正。
在阅读中,也有几个疑惑:
1)国家拥有股权、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的结构性改造真的对国企代理问题没有作用? 国有制与公司制真的不可能兼容?现在所谓的大张旗鼓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都是扯淡么? (顾功耘老师提出:国资委要退回其原始的投资者身份,将监管职权交给财政部,这才不会形成所谓角色错位的问题。但朱老师的意思是,无论你怎么设计,只要是国有股权,都不会好。因为实际控制公司的既不是国资委,也不是财政部,而是国资委派出来的代理人;这个具体的代理人与国家利益并不是共同体,而是容易腐败和懈怠的公务员,缺乏又红又专的主体基础。 )
2)朱老师将股权视作纯粹的物权,这符合现实实践和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吗?现有的通说是:股权是一种综合权利,不仅限于物权。根据通说展开论证,与朱老师的分析会否有些不同?
《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调整》读后感(四):三十年激荡:从经营权到所有权
国有经济至今仍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在制度改革、财政支出、银行体系、社保改革等核心政策上,仍能看出明显的“以国企为核心”的倾向。因此,不了解国有企业的运作机制,就无从把握中国经济规律的命脉;而不了解国有企业各项制度的发展变化,则无从真正了解国有企业的运作机制。
中国的经济改革从一开始起就具有着城乡割裂的特点:中国农村通过联产责任承包制,三五年间便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而与之同时开启的中国城市经济改革,则步履蹒跚,至今尚留大量问题以待解决。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农户,通过土地制度调动农户的积极性是其成功的关键;城市改革的核心是国有企业,然而如何激活国有企业积极性是一个更为复杂、困难的问题。
中国城市的经济改革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以参照农村改革经验扩大自主经营权为主;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以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为主。
第一阶段:经营权的改革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按照国民经济客观存在的比例关系统一安排生产,制定全国的经济计划,以达到全社会的工序平衡。理论上,这种精密的计划体系可以最大限度的促进生产、就业并避免经济危机。但其需要一个天衣无缝、环环相扣的逻辑体系,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将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具体对于企业来说,其生产计划由各级计划部门下达、其人力供应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决策、其财务由各级财税部门制定、其原材料由各级物资部门调配、其产品由各级贸易部门销售,而地方政府的管理和中央相关部委的指导同时夹杂在这些领域之中,这就让整个国有经济体系的决策和运转极为复杂和低效。
WG结束后,中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政策,调动生产积极性。1978年,鼓励国有企业根据经营效益集体企业基金,用于集体福利和劳动给奖金,成为打破平均主义的先声。1979年,开始扩大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进行分离,企业先后获得内部管理权、职工奖惩权和利润留成权等。但当时产品的定价权还仍由物价部门决定,此外许多政策受到观念的制约未能有效施行,这都严重影响了企业自主经营的状况,也引发了80年代初一系列更进一步的改革。
1981年,仿效大获成功的农村“生产责任制”改革,国务院提出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处理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层层明确主管部门、企业、车间、班组与职工对国家经济应付的责任,解决了企业与员工两个层次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此外企业的利润留成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推广。相比1979年试点性质的改革,1981年的改革是普及性、全国性的。
利润留成制度刺激了生产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首先,基数确定不科学,造成“鞭打快牛”和“短期行为”的效果;其次,利润的奖惩存在较大弹性,削弱了奖惩效果;最后,逐家企业核定留成比率,存在较大社会交易成本。
此外,80年代前期改革中,部分产品销售权和定价权的开放也引人注目:对于产品的超计划生产部分,企业有一定比例可以自行销售。企业自产自销权的扩大,为整个经济转向市场准备了必要条件,但也造成了价格双轨制的局面,这也是我国经济改革中第一次大规模腐败。
利改税改革失败后,国营企业进入承包和租赁的阶段。承包制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租赁制适用于小型企业。最初的承包制和租赁制是将利润留存机制进行的“合同化”。发包制规范了利润留存的形式,但利润留存制的一系列负面效果依然延续。
在90年代初期,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出台,进一步放宽企业经营权,成为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前提下,最后的经营权扩权努力。其中,企业被赋予招工权和解雇权。1992年,有上千万企业职工被解雇,“下岗”成为一个时代的记忆。
轰轰烈烈进行了十年的扩大经营权改革始终无法解决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经营权的主体到底是谁?如果经营权的主体是企业,那么企业的所有权在国家,于是两权分离就没有意义。从法学上讲,只有构成企业的全体职工才是权利的主体,经营权属于全体职工。但是在我国的改革中,权利主体始终不明确,以至于经营权越扩大、经营主体的矛盾越突出,以至于十多年的改革半途而废。此后经济学家转而提出更为激进的改革方案——不是将完全的国有制与集团所有制结合,而是将国有制改变为私有制。
第二阶段:所有权的改革
90年代初,经营权改革陷入困境,国有企业亏损面迅速扩大,财政支出越来越吃紧。在此背景下开始试水公司制,以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形式尝试了股份制改革。限制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维护住了国有经济不流失的政治正确,但也严重扭曲了证券市场,直到15年后又掀起一场规模浩大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才作罢。
公司制的改革迅速陷入形式主义之中,众多国有独资搭起了公司制的架子,但股权结构却牢牢不放。甚至因为国家股一家独大,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反而萎缩,整个公司制改革初期可以说是完全的失败。
1998年,国有企业亏损面达到41.5%;40个大类行业中,有21个净亏损。这是国有企业利润亏损的最高点。国有企业的低效与腐败,本质来源于所有者的缺位。股权是国家的,但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不是有着主观意识的监督者。当绝对的权力与无人看管的财富相逢时,就为蛀虫的生长提供了充分的土壤。因此小偷盗窃财物会被施主告上法庭,而国有股东却可以悄悄蛀空千万国资而无人问津,“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的古老论断再一次在新中国上演。
因此,改革者发现为西方企业注入活力的并非单纯的公司制架构,而更多的是私有产权结构。1999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里程碑意义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国民一般竞争性领域允许并鼓励私有经济发展。
与此同时,国家利用行政手段大幅淘汰落后产能,裁撤国企冗员。在此期间,改革开放后的第二波下岗大潮席卷国企职工,几乎一半的人丢失“铁饭碗”。在我们这个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中,在工业化中农民付出了最大的代价,在市场化中工人付出了最大的代价。国家对银行业也展开了鬼斧神工般的拯救,核销坏账、剥离不良资产、债转股一系列操作之后,垂危之人焕发出活力,又开始为国有企业供给源源不断的贷款了(详见《红色资本》)。
三年脱困的成功也变相坚定了股权改革的信念,1999-2003年国有中小企业开始全面私有化。但因为缺乏监管,违法违纪侵吞国有资产现象频出,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成为改革的又一大痛点。
至2006年,我国境内发行的股票有三分之二都是不能流通的法人股和国家股,证券市场严重割裂。因此又展开了股权分置改革,整个改革虽然未能完全摆脱行政命令,但也充分采用了市场自愿的原则,改革的成功也为证券市场迎来了牛市:上证指数从1000点攀升至6000点。
截至2018年,120家中国企业的名字出现在世界财富500强的名单中,仅次于美国的126家。这在30年前都是无法想象的:彼时的这些企业大多还只是半死不活的国营水泥厂或是技术落后邮电所或是混吃等死的机关单位。而仅仅用了三十年,这些土窝里的企业却突然和国际上声名赫赫的百年老店或科技巨头分庭抗礼,不得不说者确确实实是一个十足的奇迹。
但是,所有的奇迹都是有代价的。在这些奇迹的光芒背后,是一次次职工的下岗、是一回回掮客的暴富、是一出出国有资产贱卖的闹剧....当行政命令展现出市场无法企及的力量之时,请注意有很多人在黑暗的角落里哭泣。当我每一次走过北京街头,经过一个个显赫企业的总部时,我总能看见来自五湖四海的下岗职工在讨要曾经国家许诺过他们的养老金。我在心里对自己说:请警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