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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权利从哪里来?经典读后感10篇
日期:2022-04-07 03:01:04 来源:文章吧 阅读: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经典读后感10篇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是一本由艾伦•德肖维茨(Alan Dershowitz)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9.8,页数:21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读后感(一):权利是经验与历史教会我们的更好选择

  一七七六年美国《独立宣言》写道:“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东来译文)这是美国最重要的立国文本之一。

  然而两百多年来,美国最伟大的几位总统里,乔治·华盛顿是《客籍法和镇压叛乱法》的坚定支持者,该法案由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签署,它允许总统监禁或驱逐非美国公民(除此之外,华盛顿还是一个著名的蓄奴者);亚伯拉罕·林肯在南北战争期间未经国会授权便中止了人身保护令状特权,把平民交付军事法庭审判;富兰克林·罗斯福甚至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就下令监禁十万多名日裔美国人。

  权利就是这样一种神奇的存在,它总是被人高高捧起,视为明珠;又经常轻易地被丢掉,弃如敝屣。

  当我们在考察“权利”时,探讨它的来源十分重要,因为权利的来源直接决定了它的地位和内容。艾伦·德肖维茨在《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一书中所要解答的就是这个问题。本书2004年在美国出版,原书还有一个副标题“一个关于权利起源的世俗理论(A Secular Theory of the Origins of Rights)”。

  与自然法学派相对的是实证法学派,它界定了权利的第三种来源:法律。诚然,在未有法律之时也不会有权利,但起草法案的人们不过是将人们的共识写进法律,并没有创造这些权利。就像物理学家写下了漂亮的物理公式,但我们并不能因此断言是牛顿创造了物理规则。因此我可以推断,是先有了权利,后才有法律。

  艾伦·德肖维茨排除了上述所有权利的来源,然后认为权利来自于人类经验——尤其是不正义的经验。权利是经验与历史(尤其是极端的邪恶)所教会我们的更好的选择,“权利来自不义”。人类之所以形成不被奴役的权利,就是因为我们震撼于奴隶制度的惨痛,因而达成废除奴隶制度的共识;我们为种族屠杀、虐待等等事迹感到憎恶,人类的权利因此不断充实。上文提到,人类的所有权利都曾被剥夺过,正是因为权利被剥夺才使我们更加珍视权利。

  不曾发生过的事情不会形成一种权利,比如人类绝对不会有一种权利叫“飞翔权”;不会被禁止和剥夺的事情也不会形成一种权利,比如人类也不大可能有一种权利叫“吃屎权”。人类社会中一些基于恶行而产生的权利,如果这种恶行灭绝而人类也不必担心重蹈覆辙,这种权利可能会被取消:假如未来人类实现永生,不会被杀死也不会衰老死亡,“生命权”可能就不需要了。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的权利起源于我们对美好事物的向往,我们期待一个最理想的社会,然后形成相应的权利;但在艾伦·德肖维茨看来,人类的权利是起源于我们对痛苦经验的憎恶,我们对最不可欲的生活状态达成共识,然后设法规避。根据艾伦·德肖维茨的观点,权利形成的过程应该是这样的:人类从过往的经验中辨识出我们试图避免重演的最大恶行,然后接着探问是哪些权利的丧失导致这些恶行发生。

  尽管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都未必准确,但几乎所有权利来源的理论都有一个共识,即权利不来自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政府。我们不应该被动地仰赖“最高权威”,而要主动地持续地为权利奋斗。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读后感(二):你的权利从哪里来?

  权利这个我们在现代社会几乎会经常提及的词语,我们到底对它的历史了解多少?到底是否了解我们的权利到底从哪里来?各种不同的权利来源之间带有怎样的意义和思想以及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吗?种种问题可能经常环绕在我们脑中,我们对权利并不陌生,可是并不能条分缕析的分析它。艾伦德肖维茨教授是有名的法学家,在捍卫法律,自由和人权上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可以让我们认清权利的重要性,权利的来源和权利的运用以及权利的未来。

  讨论权利的来源重要因为其决定了权利的地位和内容。权利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在困难时期防止或减轻民众的恶性。极端不该被视为规范,而是例外。作者提出了权利来源于恶性的理论,作者坚持的立场是实用主义的以人为中心的相对主义的立场,认为权利的观念的也是需要经得起培养的,我们背负着沉重的说服责任,来让世人都对权利有充分的认识,作者也坚定的承担起这份责任。

  人类对于过去的恶性过去经历的暴行为了不重蹈覆辙,要进行反思和抵抗,这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权利不断完善和被培养的过程,也使得人类的利益得到保障,人类要珍惜和维护这来之不易,在累累罪恶上面建立起来的正义。权利是有用的,是防止恶行的必需之物,值得我们付出代价来追求。权利也是一个不断建构的过程,需要我们持续反思和进行维护。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读后感(三):实用主义者的权利理论

  权利不一定是天赋的,也不可能是天赋的。第一,天赋人权的道德逻辑无法自圆其说。天赋人权的直接渊源来自于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需注意区分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就位阶而言自然法高于万民法,万民法高于市民法,也只有自然法才是上帝制定的,这个上帝在柏拉图的思想中是理念,在黑格尔的思想中是绝对理念,在康德的思想中是绝对理性,但无论是哪种其实所要表达的本质问题都一样。),到了中世纪时期自然法则称为“神法”,代表人物为阿奎纳。但不管是古希腊的自然法还是中世纪的神法都声称人民的权利是由上帝赋予并通过自然法的形式予以确定的。就形式或逻辑上如此主张都没有问题,关键是那时期自然法里边的权利主体有问题。一般都认为上帝或是神是最无私和公正的存在,她平等地爱护和保佑每一个人,据此她应该赋予每个人以同样的权利,而事实是很多权利她只赋予了成年男子,妇女所享有的权利很少,奴隶更少,甚至几乎没有。那么问题来了,究竟是天赋人权里边的“人”仅指成年男子,不包括小孩、妇女和奴隶,还是说上帝本身就不公正有所偏私?若是前者,法律的道德合理性何在?若是后者则自然法的道德基础本身就不合理,据此建构的法律理论其逻辑结构又怎能牢不可破?

  第二,立法者究竟是谁,毋庸置疑的是天赋人权中的权利应平等地赋予每一个人,不区分种族、国籍、性别、年龄,这就意味着中国人与美国人、法国人、巴基斯坦人和良好公民与恐怖主义者理应享有同样的权利,这就需要一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自然法且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受这一超国家自然法的约束,就目前而言这是不现实的遑论过去的历史时期。就算假定这样一部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超国家法规存在,那么其制定者又是谁?耶稣?默罕默德?还是所谓的天?自然法--称为神法或许更贴切,性质上就是宗教法,这样一来耶稣和默罕默德的关系就不好说了。但从宗教发展史来说耶稣和默罕默德不可能是同一个人。另外,古希腊时期存在的神也是潜在的可能性立法者。 权利不可能是来源于“上帝”的,天赋人权虽能满足形式逻辑的推理却无法经受实证分析的检验。人本自私(此处自私不可作贬义理解),无论是在早期的群体活动中还是文明社会的生活里,人总是竭尽自身所能来满足自我需求。而生存是人生活的根本前提,在看到那么多对于生命的践踏之后,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人们就会想方设法地预防自己的生命遭受他人的侵犯。每个人生命的数量和性质都是一样的,任何人的生命都存在遭受威胁的可能,因此群体中的个人在诉求一致的前提下很容易就形成一种尊重生命的意识,这不需要人们之间拟定协议,也不存在说服者和被说服者,因为彼此的诉求相同,而彼此的诉求也不存在矛盾冲突。生命权的来源是来源于生命遭受践踏和不受尊重,同样诸如财产权、自由权等其他权利的来源也如此。正是因为直接或间接地经历了那么多有违基本善的不义行为,人才产生了预防和保护的意识,并进而形成受到他人认可的权利。 事实上,可以说权利没有来源,权利的产生只是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彼此共同利益的需要而自发形成的一种普世价值。这种普世价值起初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就性质而言它更多地偏向于道德原则。法律的产生需要有政治团体的推动,也正是基于政治团体的推动并不遗余力地运行,法律方始有其强制力的特性,并因此区别于道德以及宗教等社会规范。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读后感(四):权利来自不义

  权利来自哪里,似乎我们总是对一些与生俱来的东西缺乏思考。

  讨论权利的来源重要因为其决定了权利的地位和内容。

  “权利来自不义”,为什么?如此一来,作者得出一个结论:权利来自于人类过去的恶行。权利的出现,象征着人们对过去种种恶行的反思,过去被人们认为是正确的行为,今天被人们认为是恶行,因此,为了不重蹈覆辙,权利在不断的变化中。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读后感(五):权利来源于恶行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

  这个书名倒是能让人一愣,继而思考,究竟权利的来源在哪里?

  是成文法?是社会习俗?还是神谕?

  一开始直觉的答案就是:法律规定。但那些法律又是从何而来?为什么法律中会规定某些权利?这样追问下去才发现,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回答。

  翻开书,这本书的观点一开始就点明了:权利来源于恶行。为了防止某些影响巨大的恶行不再发生,威胁到大多数人的生存,我们才“创造”了权利。权利不是天定的,不是神谕,不是自然而然的,也不是固化不动的。人类文明历史发展的这千百年来,权利的内容一直在变化,在一些时代,某些权利甚至是完全抵触的。作者就这些变化以及变化产生的根源作了分析。

  对一般人来说,权利和维护权利的行动,往往跟正义相关。但权利并不一定能导向正确的或者更好的生活,只是能够避免最差的或者最坏的结果。这种观点,将“权利”视为了人们生存的底线。突破这个底线,可能人性中的自私和残忍将不受控制。作者认为,“大多数”有时候,并不能代表着正义或者正确,想法,有时候“大多数”人造成的集体恶行会更加让人不寒而栗——如果不加控制的话。

  阅读这本书并不轻松,因为作者是美国人,研究的也是美国法律,他的研究底本,就是美国的《人权法案》,而且其中还多次提到美国南北战争等美国国家历史。对这些历史不熟悉的人,看起来会相当吃力。

  不过,这并不影响我对这本书的喜欢。并且,在阅读如此艰难的时候,还是能感觉到作者的意图。不过,可能是因为价值观的诧异,我更喜欢从我们从小就学习并相对熟悉的马克思主义角度来理解这本书。

  作者认为,权利的产生,往往在一些重大恶行之后开始大量的爆发式产生。我倒是觉得,权利的诞生,很像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作者提到的恶行,往往是大规模的,并且极端的,比如犹太人大屠杀等等。但在这些极端、大规模恶行出现之前,会有许多类似的“小恶行”,而这些恶行一点点累积,最后才会造成那样大规模、震惊人心的恶行。与此同时,权利的产生,也是伴随着恶行而慢慢发展,直到重大、极端的恶行产生,权利也像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一般,由量变到质变,直接表现就是:大量出现一些针对哪些重大恶行的权利。之前的量变,对权利来说,不过是微调,所以,不太会引人注意而已。

  这样的理解,让我在读的过程中,总是时不时地审视作者的观点,反复回想,是不是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观理解起来更顺畅。

  鉴于以上阅读体验,在这本书的阅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不仅仅是对美国历史的不熟悉美国历史。最大的障碍,倒是我不能放空自己,难以吸收。

  也有可能是自己本身的理论水平就不高,才造成了阅读理解困难。

  强烈建议,读本书的同时,读一读美国的《人权法案》或者相关解读。

  最后要说的是,书中的破折号真多。阅读中,总是被破折号中间的解释打断,果然挑战智商。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读后感(六):权利来自不义

  现实社会中,不仅是中国,甚至美国、英国这种标榜自由、民主的国家中依然存在“权利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现象,那么关于这些人的权利来自哪里,他们的权利究竟有哪些内容,他们凭什么能够凌驾于多数人之上的疑问便层出不穷。美国著名当代形辩法律学家的艾伦﹒德肖维茨在他的新作《你的权利从哪里来?》里,给出了精彩的答案。

  在《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中,作者认为权利既不来自上帝或自然法则,也不仅仅来自法律的规定,权利来自于人类过去的恶行。一言以蔽之,权利来自不义。

  权利来自自然说。作者认为自然如果权利来自于自然,“存在即正当”,那么痛苦、死亡、奴役等均也是“正当”的,“正当”一词便失去意义。“自然并未存有目的,最终因只是人类的想象”,权利是人类用来抵消大多数人不顾他人(尤其是陌生人)利益而只顾自己利益的本能。

  德沃金的观点认为,“任何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都必须假定权利并非只是审慎立法或外在社会习惯额产物,而是用来判断立法与习惯的独立地带”,是对上述两个说法的很有利驳斥,但也只是提及了权利的地位,并未提及来自于何处。 因此,权利也并非来自于道德与法律。

  我个人完全认同作者的观点,即权利来自于人类经验,特别是不正义的经验。

  从中国历史上来看,任何一个起义、任何一个革命,都是对当时权利所有者的抗争,争权夺利,这种对于权利的追逐,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说,确实是不义的。当权利被掌握在某一些人的手里,比如中国古代的帝王手中时,他们便会构建出新的权利来防止过去的恶性。但权利并非永恒,也会随着历史时空而变化。

  从世界角度来看,十字军、宗教裁判所、奴隶制度、斯大林时期的饥荒与整肃、犹太人大屠杀、柬埔寨屠杀与其他恶性事件,均是争夺权力的产物。

  “维护权利的方式是主动而持续地为权利辩护,而非被动地仰赖最高的权威”,面对最新的恐怖主义这种剥夺人类现有权利的做法,我们应当扩张与调整我们的基础权利,而非停止不前,毕竟“不进则退”。

  总体来讲,本书以法理为基础阐述权利的来源,逻辑缜密、举例充分,确是一本丰富法理知识不可多得的法律读物。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读后感(七):法理

  很多的事例,都证明了,我们不能单纯从个人喜好来决定一个人拥有什么样的权利,而必须通过实践经验以及对善恶的分辨能力来进行立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确定和保证一个人拥有什么样的权利。

  这是我第一次写法学类书籍的评论,十分浅薄,就如同我阅读一遍之后所获得的知识一样,接下来,我还需要再多加温习,然后写下阅读此书所思考出来的完整内容。

  然后,再延伸回国内,看一看,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我们,实质上究竟拥有什么样的权利。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读后感(八):权力来自不义

  夏一璞/文

  文学中有一种颇具魅力的修辞手法,叫矛盾修辞法,将互相矛盾的词语巧妙地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语言和思想上强烈的反差与对称,从而激发出独特的阅读美感和思想冲击。比如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比如说莎士比亚的“你因为贫穷,所以最富有;你因为被抛弃,所以最可宝贵;你为人所贱视,所以最蒙我怜爱”;再比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刑辩律师艾伦·德肖维茨的新作《你的权利从哪里来?》的英文原版名称Rights from Wrongs(“权利来自不义”,而在英文里,rights除了表示权利,还有正义的意思,亦可理解为正义来自不义)。

  德肖维茨为新作取了这样一个讨巧的名字,并非单纯为了修辞上的花俏,也非常完整地表达了他权利理论的核心内容,就像他新书的副标题说的那样,“对权利来源的一种通俗理论”。虽然贵为社会精英,法学天才,然而哈佛大学著名教授的文笔却亲切平实,论据充分,观点直抒胸臆,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权利从哪里来?或者说权利的来源问题,是一个元问题。元问题非常重要,这个概念来自于哲学。古希腊人在讨论世界的具体事情之前,首先要弄明白世界从哪里来,起源于何物。西方哲学历史上第一位哲学家泰勒斯唯一流传下来的学说就是万物起源于水,后续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主张万物起源于火。在一般人看来,水也好,火也好,与世界如今丰富多彩的面貌相隔甚远,甚至于无法想象。然而,对元问题的思考,从根本上决定了整个体系的定位和发展。只有从逻辑上确定世界的起源,才能同样在逻辑上发展出相应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因此,德肖维茨不断在文中强调,“权利来自哪里?这个问题的答案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权利的来源决定了权利的地位与内容。”

  外在之路走不通,回到法律自身寻找答案,又难免落入画地为牢的陷阱,“对既有法律的判断将缺乏依据”。在实证法学派看来,法律是实证的,权利的依据是民主程序,即多数人对少数人的胜利。民主从不能被看作是世上最好的制度,而只能是世上最不坏的制度。保障大多数人的权利,有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和运行,但同时,在极端状况下,易酿成“多数人的暴政”。远到苏格拉底之死,近到德国纳粹以立法形式对犹太人的屠杀和前苏联对异议分子处理,无一不是民主之殇。权利,对于少数来说,只是一件那么轻易就被剥落掉的外衣。

  既然无论是外在还是内在,权利之于法律都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那么第三条道路就成为了必须。德肖维茨将第三条道路的设定在人类的经验之上,特别是人类对于恶行所造成的痛苦体验,例如犹太人大屠杀、斯大林大清洗、柬埔寨和卢旺达的种族灭绝、奴隶制度、私刑与宗教裁判所等等。没有人愿意将自己置身于这样的危险境地之中,如果你不能持续地保有强权的话。因此,如何尽量在今后的生活中避免这种不正义的事件发生,就成为了权利来源的逻辑起点。为此,德肖维茨还进行了一个理论前提的铺垫。他认为,人类对于什么是最好、最美、最善的生活很难达到一个和谐的共识,但却能比较容易判断什么是极端的恶,什么是危及人类整体命运的共同的恶。作为一个深受实用主义影响的法学家,他坚持认为“将权利体系建立在公认的恶行而非理想的完美境界之上,可以带来实质的好处”,“不正义所带来的集体经验可以作为建构权利理论的卓有成效的基础。”

  德肖维茨舍弃了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与实证法学派的“实定权利”,将他的权利定义为“培养权利”,在他看来,这种培养权利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人类社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培养权利来源于对恶行的体验和防止恶行重演的努力,而这种权利不是不证自明,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在不断地与人类经验的冲撞与交融中获得持续的调整、扩张与新生,而这一过程,就是培养。

  那么,德肖维茨的第三条道是如何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呢?权利究竟是不是法律对道德的回应呢?这个问题,德肖维茨并没有正面回答,但我们能从他的论述中看到他的基本态度。他既是一个法学理论家,又是一个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所以他从不抽象地去谈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如他也不是抽象地谈论人性和人权。在他看来,法律离不开道德,一切恶行、不义都是对基本人类道德的违反,然而抽象而笼统地用道德来制约法律,在现在这个社会,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只有用一种更灵活,更权宜的方式来面对这个古老的法律问题,才能获得实际的效果。因此,他的所有论述都是具体到某一个情境之中,针对具体的人类体验来谈论权利的设定,例如堕胎问题,同性恋婚姻问题,器官捐赠问题等等。这样具体的讨论,让这本理论书籍读起来不仅不枯燥,反而很有趣味。

  “培养权利”的理论在法理学流派的争执之中,显得独树一帜,让人眼前一亮,然而它也有令人遗憾的地方。从学科分类上说,权利是一个法律范畴,然而权利从诞生之日起,就离不开政治的包裹。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权利无一不是出现在政治、革命、改革的场合,充当这些活动的政治主张载体。“培养权利”的引出是从政治事件开始,却始终在政治事件的外围活动,他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如何在国家强权和强大的意识形态面前,避免权利与道德的卑微与无力。当然,这并不是他一个人的问题,而是很多思想家共同的困惑。

  马基雅维利曾经说过,政治是不道德的或者说是无关道德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表现得道德一些。这是政客的哲学,却不是法学家和社会活动家的哲学,政治是彰显肌肉的艺术,道德是人类的风骨,如何尽量不让政治的“肌肉”伤害到道德的“筋骨”,让人类越来越少的受到恶行的侵害,是有良心的思想家思考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德肖维茨对现实的深切关照令人钦佩。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读后感(九):眼不見為凈

  y 書評之亂

  美國電影《自閉歷程》(Temple Grandin)講述了這樣一個真實的故事,自幼患有自閉癥的女孩天寶•葛蘭汀,經過自己的努力,再加上老師的幫助,考上了大學並獲得畜牧學博士學位,最終成為一名動物科學家。電影還贊揚年輕的葛蘭汀,力排眾人的非議,設計出大大提高屠宰率且更為人道的屠宰方式。

  記得當年看部片時,心中就有一個疑問,既然屠宰動物最終的目的是剝奪它們的生命權,將其變成食材、藥材以及各種商品,滿足人類的欲望,那麽人類改進屠宰手段,更方便、更快捷地殺掉動物,還自詡為“人道”,是不是太虛偽了?如果納粹屠夫改進殺人的手段,更方便、更快捷地致猶太人於死地,而且盡量減少痛苦,猶太人會接受嗎?

  話說回來,納粹德國戰敗後,納粹分子因為殺害猶太人最終被審判,重犯還被處以絞刑,整個德國都對二戰犯下的罪行進行徹底反思。可是,沒有人聽說雙匯、金鑼或者其他批量宰殺牲畜、家禽的肉聯廠老板,受過“反動物罪”的指控。相反,如果有人因為殺了一條魚、一只螃蟹而自責很長時間,會被當成神經病。

  不過,這並不是說,只有人才擁有權利,其實動物也有,甚至不一定只是珍稀、瀕危野生動物。世界上的許多國家都頒布了《動物保護法》,為珍稀動物劃定了自然保護區。在中國,獵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會被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美國有完備的保護動物的法律,虐待、遺棄小動物,輕則罰款、拘留,重則判刑。美國民間還有很多專門各種保護動物的公益機構,一些富豪死後竟然把遺產留給自己的寵物,惹得屌絲們紛紛感嘆自己的命還沒有一個寵物值錢。

  應當註意到,人的人權與動物的“動物權”,並不是在人類之間或者動物間平均分布的。動物“以稀為貴”,人也一樣。一條魚與一只藏羚羊可能擁有不同的“動物權”。即便同是魚類,一條普通的鯉魚與一條有“水中大熊貓”之稱的白鱘相比,似乎也擁有不同的“魚權”。

  由此,我們甚至能聯想到,雖然同為人類,美國人、中國人、朝鮮人實際上就擁有不同人權。即便是在中國國內,雖然同樣擁有中國國籍,但是少數民族在計劃生育、升學加分、就業分配等方面,就比漢族享受多的權利。

  西方有激進人士主張大型猿類應該擁有人權,但是現代人終究不同於猿類,更不是普通動物,人的權利還是普遍高於動物。而且,在現實社會中,人權與動物權一直存在沖突。多數人需要食用某些動物,以維持體能、保證營養、恢復健康。科研人士為了生產出某種藥品,需要用做動物科學實驗。

  《你的權利從哪裏來》一書的作者艾倫•德肖維茨(Alan Morton Dershowitz)認為,一旦我們將動物生命的價值放在連續體上,一切都只是程度問題。劃定適當界線的自然判準並不存在,只能以個人的好惡來決定。打個比方,有的人將狗當作寵物,甚至當成自己的“家人”,認為吃狗肉是讓人厭惡的行為。而有的人則將狗當作一種食材,甚至是一種物美價廉的補品,覺得吃狗肉與吃牛、羊肉沒什麽分別。在法律與普遍道德之外,動物生命的價值就只是由個人的好惡來決定,一方不必將自己的好惡強加給另一方。

  話題回到開頭,葛蘭汀改進了屠宰方法,讓屠宰動物顯得更加人道,其實並不虛偽。在為了保證人的權利而必須損害動物的權利時,人類會本能地生出不忍之心,造成負疚感。就像梁惠王看到即將釁鐘的牛瑟瑟發抖的樣子時,會說“舍之。吾不忍其觳觫,若無罪而就死地”。葛蘭汀做出了多數人都想做但未做的事,因此最終得到人們的認可。但是也僅此而已。

  當手下接著問做出“舍之”選擇的梁惠王,“是否廢除釁鐘”,梁惠王則爽快地回答“何可廢也?以羊易之。”鐘必須要釁,但是梁惠王又不忍殺眼前瑟瑟發抖的牛,於是就差人殺了沒在眼前的瑟瑟發抖的羊。

  所謂君子遠庖廚,眼不見為凈,平日裏口頭上的動物保護主義者,大概也會一邊念著“out of sight,out of mind”,一邊大贊各類肉菜的美味吧。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读后感(十):权利:到底来源于哪里?

  权利:到底来源于哪里?

  萧轶/文

  法治越来越成为国家文明程度的考量标准之一,权利问题作为法治的首要条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对于权利的来源问题,因至今尚未拥有充分的理论来完成对它的建构,导致我们在谈论权利时总不免陷入各种争执。争执的根源在于,权利的来源决定了权利的地位与内容。

  权利不来源于 自然法主义

  这种权利的来源问题因时间而产生的内在矛盾冲突,在宗教和哲学多元化的现代化民主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难以通行,因为神圣权利的传统论证与民主社会经常陷于格格不入的境遇。“凡存在必正当”的结论,等于将恶行的发生视为不可避免,认为来自于自然的道德惩罚。但是,自然的各项要素并不能直接转译为权利,例如即使社会生物学家能够证明男人在自然天性上倾向于在性上面迫使女人屈服,我们也不能因此创设出“强奸”的权利。天性的“应然”与道德的“实然”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需要通过人类的经验来调节。所以,权利来源于自然法的观点充满矛盾。

  权利也不来源于法律实证主义

  德肖维茨同样发现,权利来源于实证法也不一定存在正当性。法律是人类的发明创造,它的修改、废除来自立法者意志。所以,实定法具有两面性,既可赋予人民权利,也可剥夺人民权利;若肯定人民拥有对抗政府的道德权利的话,那么该项权利又常被排除在实定法之外。而且,实定法因民主程序而制定,这就有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比如纳粹的犹太大屠杀。

  权利来源于主动持续地辩护

  鉴于历史上很多因来源于自然法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权利内容导致了很多罪恶发生,法理学家哈特认为我们亟须一种权利理论,以免重蹈覆辙。权利着眼于个体,因此,权利意味着少数对多数的抵御,多数不应通过立法来限制少数的权利。如果权利本身是被设计来避免悲剧的再现或减少悲剧可能性的话,权利被误用的概率会大幅降低。德肖维茨提出,“权利是经验与历史——尤其是极端的邪恶——所教会我们的更好选择,这些选择是如此重要,应该教导公民将它们确立为权利,同时别让权利屈从于善变的多数之下。”

  道德不是静态的,不该认为它是不受挑战的,但仅停留于发现与宣布道德远远不够,还须持续地维护、反复思量、重新界定并随时准备改变。一旦人们产生共识,我们便能开始建构权利体系,这个建构过程的核心,在于持续不断地倡议经验证明能有助于防止恶行再度发生的权利。

  这种恶行经验的理论的权利取向,首先需要我们辨识出试图避免重演的恶行有哪些,接着探寻是哪些权利的缺失到了恶行的发生。权利也必须以不断变迁的历史经验为根据而持续地加以辩护和阐释。

  德肖维茨将他的权利理论命名为“培养权利”。他认为从恶行经验反应产生的权利理论,比以人类经验之外的来源为前提的理论更具可争辩性,且这种权利的来源无须依赖无法证明的信仰。

  但培养权利的成功,取决于人类对恶行经验的学习程度及对权利的确定能力和程度。维护权利最好的方式是主动持续地为权利辩护、而非被动地仰赖更高权威,当我们认定某种恶行乃因权利的缺失所造就的时候,我们必须为我们所缺失的那种权利发出声音,不断地为之辩护,从而最终让这种缺失的权利被确定下来,然后借助被确定的权力来防止暴政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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