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之一,是天赋人权的一项内容。我国古代圣人早就说过:食色性也。换言之,吃饭和性事是属于人的本性。此话用现代的人权话语来讲就是:性是每一个人天生就赋有的人身权利。因此,在各国宪法中,就像完全用不着写上“人有吃饭的权利”一样,也用不着写上“人有性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包括在人身自由权利里面的。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所有的文明社会和所有已知的文明时代中,对人类的性行为都会有某种程度的控制。完全对性不加控制的社会和时代是没有的。这种控制将人类的性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有罪的,第二种是有错的,第三种既无罪也无错。
在不同的社会和时代中,对性罪的规定有不同,例如有的社会惩罚肛交,无论它发生在同性恋人当中还是异性恋人当中;有的社会惩罚婚外的性关系,那就是实行通奸法的社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关于性罪的规定有越来越宽松的趋势。在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中,性罪已经缩小到仅仅涉及强迫和侵害他人的行为范畴,例如强奸、诱奸、猥亵等,所有发生在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私下的性行为都不再被认为是犯罪。按照这一现代社会的标准念,不再受到犯罪法惩罚的包括肛交、通奸、同性恋等行为。
有些性行为虽然不算犯罪,但却属于犯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通奸。在取消了通奸法的社会和时代,通奸不再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它违反婚姻道德和婚姻的忠实承诺,要算是一种道德错误。除非配偶双方对此类行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虽然进入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仍然拥有未婚人的所有权利,其中也包括性的权利,但是他并不可以随心所欲与婚姻关系之外的人发生性关系。人并不会因为进入婚姻关系就丧失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犯罪法也不会因为某人同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而加以惩罚,但是通奸确实是错误的,犯了违反婚姻承诺的错误,会造成某些婚姻离异的不良后果。
所谓“双方另有约定”就是在配偶双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与第三人的性行为,例如换偶活动中的行为和多边恋类的性行为。换偶是出于配偶双方同意的自愿的婚外性行为,由于知情同意,也就不存在违背忠诚承诺的问题了。多边恋是西方社会在世纪之交新兴起的一种人际关系,即配偶双方知情允许第三人或第四人进入他们的婚姻类关系,大家和睦相处,既有情也有性,这样的关系当然也并不违背忠实承诺。
第三种性行为是被现代文明社会认定为既非罪、又无错的行为,那就是发生在未婚成年人之间的、出于双方或多方自愿的性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同性性行为和非婚个人之间的性行为。在私人场所发生的同性性行为虽然被许多异性恋者当作难以理解的事,但是它并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不伤害任何人,所以既不涉及法律,也不涉及道德。非婚个人之间的性行为也是这样,不侵犯任何人,不伤害婚姻关系,所以既不涉及法律,也不涉及道德。发生在非婚个人之间的“一夜情”式的性行为也属于这个范畴。由于“一夜情”大多是性与爱分离的性关系,所以好多人对它十分反感。反感归反感,“一夜情”其实是既非罪又无错的,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形式的人际关系有愈演愈烈之势。
总的看来,社会文明的进步使整个社会在性的行为规范上变得越来越宽松,被规定为犯罪和犯错的性行为会变得越来越少。与此同时,人类性行为的自由空间会不断扩大,整个社会因此变得更加和谐,人的欲望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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