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读者,我又说粗话了。
这是我在写文章《狗日的XX》,被读者争相传诵后,又一次出粗口。
我是一个粗人,上大学的时候就喜欢骂人,遇到不平的事,唯有骂人,才能解气,我就是这样的一个人,不喜欢就走开,别让您不高兴。
山东于欢案是一个涉及法律和伦理之间的案件。
如果你是于欢,你应该怎么办?
报警?
受辱的女人不是警察的母亲,所以警察冷黙的走开了。
于欢没有救济的道路,奋起杀贼, 致一死三伤。
山东聊城一名退伍军人出身后任命的法官做出判决:于欢无期徒刑!
中华文明五千年,自有人类以来,没有这样的判决。
中国是文明古国,一向尊严伦理道德,把人性和伦理一直放在重要位置。
有史料为证。
各位读者都知道我写文章不超过千字,因为我尊重大家的时间。
今天我简单的介绍几个古代的案件,来说明中国的伦理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如果哪位读者想听我唠叨,你炒两个菜,买一瓶二锅头,我给你讲古今法律故事不重样的。
东汉初年。
有一个叫王寄的诲辱了董黯的母亲。
董黯发誓要杀王寄替母报仇。
但是一想,王寄也有母亲要养啊,那就等吧,等王寄的母亲死了后再说。
在王寄母亲死后,董黯杀王寄,将头献于母亲坟前。
我说这事你感觉陌生,但是我提起一句话你一定记得:“父母之仇,不共戴天”!
对,这就是董黯说的。
后来怎么处理的呢?皇帝宣布董黯无罪,而且作为模范宣传。
为什么呢?
后来有一个叫虞翻的诗人解释的好:一般罪犯杀人放火都是在月黑风高的时候,做见不得人的事,而董黯为母报仇则在青天白日之下,做的是光明又正当的行为。
杀人的人,未必是坏人。
唐代初年。
有一个叫徐元庆的。
他的父亲被一个当官的杀了,于是徐元庆亲手杀了这个当官的。
杀人偿命, 要判死刑的。
那么最后怎么处理的呢?
有一个叫陈子昂的人站出来说话了。
陈子昂你要是不知道是谁,可以去问问小学生。
陈子昂说:
杀人偿命,徐元庆得死;但是他是替父报仇,我们得讲孝义,那么就在处死他后在他的墓前立碑表彰吧。
名声给了,人不能留。好心没干好事啊!
唐宋八大家的柳宗元这时候就看不下去了,见义勇为的站了出来。
他说:
徐元庆这个小伙子不忘记杀父之仇,是个孝顺孩子;为了替父报仇不怕死,是一个讲义气的人。这样的人就是一个明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
无罪!
我的读者朋友,听的过瘾不?
倒杯水,再给你们接着讲。
宋代。
古代人死后以入土为安,谁要是扒了别人的祖坟,那是比杀人还恶的事,要判死刑。
宋代有一个叫王佐的人,他母亲的坟就被人给挖了。
报官,官府管不了啊。
于是王佐就自己查出来那个挖坟的人,亲手杀了他。
故人杀人罪,当判死刑。
那么最后是怎么判决的呢?
挖人祖坟的人本来就是死罪,王佐亲手杀了就杀了吧。但是杀人也不能轻易放过,给个行政处分吧,拘留十五天,罚人民币200元。放了。
那个官府的县老爷管不了事,撤职。
我经常读古代法律经典故事,常常佩服古人的智慧。
古人判案,历来尊重人性和伦理,这才是人心向善的根本。
再看今天的山东于欢案吧。
被于欢杀的杜志浩是个什么人?黑社会分子、开车撞死过学生、把生殖器放在人家母亲的脸上,这样的人,是畜牲,其恶万人不容。
于欢,一个青春少年,大凡是一个男人,怎么容得别人诲辱自己的亲生母亲?
保护母亲,天经地义!人之伦理。
一个退伍军人出身,不知道如何当上的法官,竟然丝毫不顾伦理之情,如此乱判胡涂案,难怪惹得全国人民一片愤怒。
法律要尊重人性、要尊重千百年来祖宗留下来的伦理之情。
连人性和伦理都没了,要法律还有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