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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何以发生》经典读后感10篇
日期:2018-08-27 05:04:01 作者:文章吧 阅读:

《冤案何以发生》经典读后感10篇

  《冤案何以发生》是一本由[美]吉姆•佩特罗 / [美]南希•佩特罗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5.00元,页数:368,特精心网络整理的一些读者读后感希望大家能有帮助

  《冤案何以发生》读后感(一):冤案何以发生

  【1】埃尔金斯案

  【1-1】被害人陈述可信吗?导致埃尔金斯冤案的最直接原因,是法庭选择采信被害人陈述而非DNA鉴定。法庭忘记了,人会受到外界的诱导,但仪器不会。言词证据证明力一般小于鉴定结论。言词证据应当作为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的印证和补充,而不应当作为定案的孤证。三年后,被害人正式宣布撤回自己证明姨夫是凶手的指认,但检察官认为被害人受到新立场的诱导,其改变证词、撤回指认缺乏可信性。那么三年前的指认,又有多少可信性呢?控方对被害人说,我们已经掌握了其他所有证据,并不是因为你的指控才导致他入狱的。实际上,控方什么证据都没有掌握。完全可以认为,控方诱使被害人的指认发生了变化

  【1-2】错误判决能够得到纠正吗?在蒙冤者中,埃尔金斯是幸运的,他的幸运经历了8年之久的等待。无论怎样强调DNA鉴定的无可辩驳,他都没有获得重审的机会,直到他的妻子锁定了真正的行凶者厄尔•曼。然而,在已经证实厄尔•曼的DNA与遗留在犯罪现场的DNA相互吻合的情况下,检察官仍然拒绝释放埃尔金斯。美国的县检察官办公室敢于和州检察总长对抗,他们不愿意承认在自己经手的案件存在并不合理的人为过失,他们满足于结案的成就感,却忘记了,检察官的责任是寻求公正,而不仅仅是控诉犯罪。

  【1-3】经济救济足以弥补创伤吗?8年间,埃尔金斯的妻子梅琳达承受巨大压力母亲惨遭杀害,丈夫蒙冤入狱,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儿子,因相信丈夫的清白而众叛亲离,真正的行凶者却逍遥法外。她债台高筑仍然四处奔走,终于等到了埃尔金斯回家的那天。埃尔金斯回家了,但他们的婚姻却无法维系下去了。相聚幸福无法抹杀离别痛苦,这段痛苦的经历永远存在于这个家庭中。埃尔金斯的孩子们说:“我忽然变成了大人,我失去了我的童年。我一直认为等爸爸到家,一切就会恢复正常,但不会正常了,将来也不会正常了。”埃尔金斯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而这些心灵上的创伤,又该由谁来救济呢?

  【2】格林案

  【2-1】不规范程序是如何影响指认结果的?本案中,被害人进行了两次指认。第一次,她认为格林的照片很像行凶者,但还不够像。第二次,她指着格林的照片说,就是这个人。因为在警方前后两天出示的两组照片中,只有格林出现了两次。在另一起冤案指认嫌疑人吉利斯皮的过程中,警方出示了这样一组照片:照片中吉利斯皮的头显得比其他5张照片中的男子大得多;他的照片表面粗糙,其他5张表面光滑;他的照片是黄色背景,而其他5张都是蓝色背景。暗示性的指认导致了被害人的错误判断,而被害人的错误判断则导致了冤案。

  【2-2】能否相信罪犯声称自己是无辜的?诚然,监狱中的很多罪犯都会宣称自己是无辜的,但如果一个人在整个司法决策过程中持续进行无罪申诉,在面对减刑、假释等实际利益诱惑仍然不为所动,宁愿放弃重获自由的机会,宁愿继续留在监狱里等待某一天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么,这样的申诉有理由得到足够重视。就像本案中的安东尼•迈克尔•格林,他放弃了辩诉交易和假释的机会,为坚称自己无罪付出沉重代价,能够付出这种代价的人,极有可能是无辜的。

  【3】布恩兄弟

  【3-1】为什么无罪的人会作出有罪供述?因为在刑事冤案中有一些反复使用方法手段:超长时间疲劳讯问、暴力威胁心理暗示。还有辩诉交易的存在,你想被指控一级谋杀罪还是过失杀人罪呢?前者意味着你将被判处终身监禁。所以,他们愿意承认较轻的罪行,以免遭受更多的打击折磨,以免牺牲自己一生的大部分或全部。有罪的人不一定会认罪,认罪的人也不一定有罪。

  【3-2】关键证据出现变化时如何处理?本案的关键证据是在布恩家农场附近挖出的几块骨头,当地医生宣称是人骨,但经过与人骨比对,证明只是一般动物骨骼。正是这几块被确定为人骨的骨头,使人们确信科尔文遇害,并直接导致杰西被警方拘留。而当警方取得了杰西和史蒂芬的有罪供述,骨头被遗忘了。当推进案件突破进展的关键证据被推翻时,案件也应当退回原点

  【3-3】证人是否应当为自己的证言承担责任?毫无疑问,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但无论古今中外,证人证言总是前后矛盾反复无常。就像本案中的证人,信誓旦旦地作证称科尔文失踪当日曾与布恩兄弟发生过争吵,布恩兄弟曾经威胁要杀死科尔文,布恩兄弟已经确知了科尔文的死讯。更有监狱中的告密者声称已经掌握了作案细节事实证明,他们说的都是假话。证人应当为自己的证言负责,提供虚假证言导致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几百年来,导致冤案发生的总是类似的原因,纠正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事情科学技术发展人类思维解放,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希望。

  《冤案何以发生》读后感(二):错误的司法理念,并不因国家与司法体系不同而相异

  我们推出这本书不是为了让大家可以心安理得地说,“你看,美国也一样有冤案”,当然也不是为了比谁更烂。相反,我们希望让大家看到,不同的国家存在同样的问题,正如本书作者所说,“尽管世界各国在文化和刑事司法程序上有诸多不同,但导致刑事错判的大部分原因是共通的”,“这些错误的理念,并不因国家与司法体系的不同而相异”。面对同样的问题,不同的司法体系可能有不同的思考回应,相比掩盖、矫饰和推脱,我们推崇本书直面现实反思努力找出那些在不同个案中存在的共同原因,将它们暴露在阳光下。

  ——本书责任编辑曾健

  《冤案何以发生》读后感(三):你我都不是传说中的那种太美丽而关不住的鸟儿

  文/何远(律师

  初看电影《肖申克的救赎》是在2003年,看完这部名片,我下意识地就想到了杜培武案。同样是因为妻子及其情人突然被杀,安迪与杜培武就此走上了相同命运,在被指控为杀人凶手后,蒙冤入狱。但他们二人也都可以算是幸运者:凭借自己的智慧,安迪通过精心设计得以逃出生天;由于真凶落入法网供出真相,杜培武在服刑两年后也终能讨回清白。

  故事讲到这里,似乎我们可以长吁一口气了。

  但谁都清楚,虽然,蒙冤者已洗刷冤屈,制造冤案者的责任也已受到追究,但冤案的救赎之道,绝不能仅仅止步于此。我们都会想象一个承平世界,在那个世界里,公平正义能够得到完美的实现。可惜,这样的世界并不存在。

  在《冤案何以发生》一书中,曾任职美国俄亥俄州检察总长的作者吉姆·佩特罗坦率承认:“司法制度并不是在完美的条件运行,也不是由完美的人来实施。人类是不完美的,那些在司法体系内的人员并不比在别的专业领域内的人员更加完美或者更加不完美。因此,对人类来说,识别司法程序中因人类的不完美导致的错误以及改善司法程序以获得更为准确的结果,便充满极大挑战。”

  步入冤案深水区

  担任检察总长之初,吉姆·佩特罗与所有普通人一样,“并没有意识到美国发生刑事冤案的频率程度”。但在日益发达的DNA技术运用到刑事案件中后,他对冤案数量之多大感震惊,同时也为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判刑深深触动决定投身首开先河运用DNA技术来洗冤的法律诊所团体——“洗冤工程”。他是全美第一个介入“洗冤工程”的州检察总长,同时,检察总长介入“洗冤工程”,在他之前,更是“闻所未闻”的事情。

  吉姆·佩特罗首先讲述了他所亲历的几起案件。

  克拉伦斯·埃尔金斯与妻子和两个孩子一起生活在一个“晚上甚至不用锁门或者关窗”的小镇上,但在他岳母被性侵犯和谋杀后,“整个小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同时遭受性侵犯的六岁侄女“觉得声音听起来像他”,尽管“犯罪现场并无分毫证据将克拉伦斯·埃尔金斯同犯罪联系起来”,他还是被判刑入狱,对他所课处的刑罚中,包括了两次终身监禁。

  迈克尔·格林是个二十几岁的年轻黑人,“有一个2岁的女儿,他努力去抚养女儿和有一个5岁女儿的女朋友”,并曾在某个诊疗中心咖啡店做过洗碗工。这个诊疗中心发生了一起强奸案,受害描述行凶者为“男性黑人,25岁左右,大约高五英尺七,短发”,这种描述让警方想起了格林。第二天,警方向受害人展示了一组照片,看到格林的照片后,她说其中有个人很像行凶者,“但只是还不够像”。第三天,警方带来了一组更大的照片,当然,其中也再次放入了格林的放大照,警员“告诉她我们有一些照片,其中可能会有嫌疑犯的照片”。这时,被害人指着格林说:“就是这个人”。

  这两件引起吉姆·佩特罗关注案子中,通过各方人士不懈努力,最终运用DNA检测技术为蒙冤者洗冤,并由法庭宣告了他们的清白。之后,吉姆·佩特罗开始注意到,这两起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中,警员、检察官、证人(包括受害人)、辩护律师、法官、陪审员犯下了种种错误。由此,他进而开始关注对冤案的各种统计分析。这些数据让他震惊不已:“96%的成功洗冤的案件为谋杀以及强奸或者其他性暴力犯罪,这些犯罪通常都可以进行DNA检测,而这些犯罪仅代表了2%的重罪案件”;“判处死刑的案件在所有已决案件中的比例不到0.1%,而从1989年至2003年,22%的成功洗冤的案件来自这一极小部分的监狱人口”……进而,吉姆·佩特罗一步一步走进冤案的深水区。

  破除司法的迷信

  法社会学家唐·布莱克在其名作《社会视野中的司法》中提出了“案件的社会结构”这一概念,认为“案件的命运就取决于案件的社会结构”,这里所谓的“案件的社会结构”,指的是“法律案件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与方向”。也就是说,司法官员对于案件的处理,“除了法律的技术特征、法律准则具体应用于实际案件的过程之外,每一案件还有其社会特征:谁控告谁?谁处理这一案件?还有谁与案件相关?每一案件至少包括对立的双方(原告或受害人,以及被告),并且还可能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支持者(如律师或友好的证人)及第三方(如法官或陪审团)。这些人的社会性质构成了案件的社会结构。”

  吉姆·佩特罗在深入分析冤案成因后,提出了亟须破除的“八大司法迷信”,而这正是唐纳德·布莱克前述学说的绝佳分析范本。也正是这八大迷信,决定了“案件的命运”,导致了冤案的发生。这八大司法迷信包括:监狱中的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有罪的人才会认罪;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他们。而无论在“埃尔金斯案”中,还是在“格林案”中,吉姆·佩特罗都遗憾发现,这些司法迷信根深蒂固地存在,阻碍着蒙冤者洗冤的努力,妨碍了正义的实现。

  这样的迷信自然也并非美国所独有。在中国,杜培武坚称自己无罪时,等待他的却是刑讯逼供;赵作海、佘祥林身陷囹圄,也绝非“合理的人为过失”;他们提起的上诉与申诉,几乎无一例外地被上级法院驳回;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存在极大的冤案可能,司法机关不要说“改善”制度,就连纠错程序,都至今迟迟未能启动。在冤案中,各个参与主体的社会特征,决定了权力与利益的紧密结合,最终,在权力的主导下,本应追寻真相、追求正义的刑事司法程序,却一再地“变形”,异化为制造冤案的不义之源。

  一个令人悲观的事实是,中国受到公众目的多起冤案中,蒙冤者在侦查阶段被错误认定后,公诉、审判机关也都顺水推舟地认定他们构成犯罪,并最终作出有罪判决。这些冤案能够得以纠正的原因,全都十分的戏剧性,都是因出现真凶或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复活”,才会得以纠正,没有一起冤案是检察院或法院主动启动救济程序予以纠正的。不仅如此,在蒙冤者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诉后,司法机关几乎无一例外,全部采取了不予理会的态度

  司法独立价值

  歌德有言:“一个过去的错误是发掘新的真相的最大天敌。”在现实的权力体系和社会关系网络中,在关乎切身利益利害得失面前,人们通常缺乏承认错误的勇气。司法领域的纠错机制若想充分发挥效用,就必须要有足够的权力制衡机制的设计。司法独立之价值,就在于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切断权力体系和社会关系的“变形”,让制度设计回归其本来面目。

  《肖申克的救赎》中的一句台词,一直被影迷们传诵不已:“有的鸟是不会被关住的,因为它们的羽毛太美丽了!”但这种鸟只能出现在现实生活之外,我们需要面对的,仍然是一个真实而残酷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不完美的司法人员实施着不完美的司法制度。

  我们身处其中的这个司法制度,绝不仅仅是与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有关的事情,而是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戴维·苏特曾经论述道:“不言而喻,对理性概念的界定,依赖于广大民众对其最为普遍的理解,而不是取决于法官自己持有的个人观点……随着那些宣称符合自由规则的个人观点得到公认或者依据经验和累积的知识重新得以确认,民众对某个特定问题的普遍理解才会改变。”吉姆·佩特罗对此深以为然,“世俗认知或传统观点决定着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你我都不是传说中的那种太美丽而关不住的鸟,所以,你怎样,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就怎样。

  《冤案何以发生》读后感(四):司法之客观义务

  作为曾经的检察总长,变身为洗冤工程的律师,作者陡然的职业转变背后是其对习以为常司法观念的反思。疑罪从无、全面开示证据等刑法、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在号称民主典范的美国也没有得到普遍的贯彻,不禁让法律工作者感到深深的迷惘。

  一次错误的判决,可以轻而易举地摧毁千万次正确判决所树立起来的司法公信力。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聂树斌案……犹如一枚枚重磅炮弹,打击着从文革恢复重建后人们对司法机关、司法队伍的信心。司法失去公信,则一切法律、规则沦为废纸,人类要拿起野蛮的“丛林法则”,最终戕害的还是人类本身和人类文明。“司法的习惯最终成为民族的习惯,司法的堕落将导致整个民族的堕落”。现今表面的歌舞升平、一派和谐的社会图景下,每一名法律人都应该保持着悲观的清醒。

  司法的目的是寻求真相,而非追诉犯罪,毋纵更要毋枉,除暴还要安良。而深深植根于司法人员头脑之中的错误司法观念和认识,纠正其又何其艰难!

  《冤案何以发生》读后感(五):司法之客观义务

  作为曾经的检察总长,变身为洗冤工程的律师,作者陡然的职业转变背后是其对习以为常司法观念的反思。疑罪从无、全面开示证据等刑法、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在号称民主典范的美国也没有得到普遍的贯彻,不禁让法律工作者感到深深的迷惘。

  一次错误的判决,可以轻而易举地摧毁千万次正确判决所树立起来的司法公信力。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聂树斌案……犹如一枚枚重磅炮弹,打击着从文革恢复重建后人们对司法机关、司法队伍的信心。司法失去公信,则一切法律、规则沦为废纸,人类要拿起野蛮的“丛林法则”,最终戕害的还是人类本身和人类文明。“司法的习惯最终成为民族的习惯,司法的堕落将导致整个民族的堕落”。现今表面的歌舞升平、一派和谐的社会图景下,每一名法律人都应该保持着悲观的清醒。

  司法的目的是寻求真相,而非追诉犯罪,毋纵更要毋枉,除暴还要安良。而深深植根于司法人员头脑之中的错误司法观念和认识,纠正其又何其艰难!

  《冤案何以发生》读后感(六):当代洗冤录——Leo鉴书131

  做一个流程有关的咨询项目,对法律开始有了兴趣。法律是很讲流程的。提高流程的公平性、有效性,不让冤案发生。这与企业管理咨询的要求相似,但要严格百倍。很运气碰到这本书,让我长了不少见识,对一些人、一些事有了新的认识(如果不是年纪大太,还想参加下律考)。

  法律绝对公正?答案是:错。连被公认为司法秩序比较好的美国都存在数量惊人的冤假错案。本书就揭示了这个现象。书里提到2008年,美国有230多万人在监狱待过,如果正确率是99%,那其中2.3万人是冤坐的牢,即使判案正确率提升至99.9%,也仍然有2300人是冤枉的(也许提高到3个9基本是不可能的),请注意这其中还包括了死刑。

  本书通过几个案例揭示了可能发生问题的十个点,后人也许应该引以为戒。作者是夫妻,丈夫卸任某州检查长的职务之后投身于“DNA洗冤工程之中 ”(一个公益组织),通过DNA证据帮无辜的走出监狱。

  具体内容您有空可以自己看看。我讲下给我启发很大的三个点:正直需要莫大勇气、有正确的流程才可能有正确的结果、尽量不要有怨恨。

  正直需要莫大勇气,是不经过考验难以表现出来的品质。书中讲到一个人被冤枉了,判了很多年。假释委员会表示只要认罪就有机会获得假释机会,因为有相关规定“罪犯要对罪行表示真正的忏悔”。冤坐这个哥们回答:“我不会承认我没有做过的事情。”其实认罪然后得到新的机会对在监狱中的人是有非常大诱惑力的。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经过类似考验。

  其次是要有正确的流程。书里提到一个例子,错案源于请受害者指认罪犯的流程不当。两次辨认中都用了同一个人(这哥们最后被批认为罪犯,多半是因为第二次看着脸熟儿),当受害者说可能是他时,旁边的警官做出了不正确的引导。最终,所谓的嫌疑人做了8年甚至更多年牢之后才被DNA证据证明是完全无辜的。

  迈克尔·格林因为从未范过的罪在监狱里度过了13年岁月,后业真相大白。真凶只被判了5年。在对真凶宣判时,经法庭允许格林对真凶做了如下发言:“我并没有怀着痛苦的心走出监狱,也不会怀着痛苦的心离开 这里。我对你没有怨恨,我希望你能继续走你现在的路。”也许以上这句话是对“原谅别人也许就是原谅自己”的准确诠释。

  看完本书时,在网上有条新闻“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杀妻案重审”,重审中原先被改判无罪。

  读完本书,也许我们会对常林锋、佘祥林有更深的体会与理解。

  《冤案何以发生》读后感(七):冤假错案终有因

  多年前,在友人一个饭局上,我见到出狱不久的佘祥林。人们高谈阔论,他安静坐在角落,一直低着头,避开光。问他原因,他冲我笑笑:“关久了,强光一照,眼睛就疼。”那天谈了什么,我大多忘了,只记得散席时,曾向他强烈推荐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他问为什么,我说:“看完您就知道了。”之后,我俩再未联系。

  与其他蒙冤入狱者一样,佘祥林是刑讯逼供的受害人——1998年,他因涉嫌杀害妻子,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是,2005年 3月,由于“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之后他向媒体披露,当时之所以认罪,是因为被警方殴打了十日十夜。真凶落网或“死者”复现,都是小概率事件。若小概率事件迟迟未现,蒙冤者就得把牢底坐穿,或者像《肖申克的救赎》的主人公那样,选择成功概率更小的凿壁逃生。

  人非圣贤,中外司法机关都曾办过错案。那么,催生错案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有无特定规律可循?又该如何避免?如果不能寄希望于小概率事件,人们靠什么纠正错案?

  过去几十年间,各国不少律师、学者撰文著书,总结教训,探寻答案,相关书籍陆续被引进中国内地。影响较大者,有《错案》(Les Erreurs Judiciaires),《虽然他们是无辜的》(The Execution of the Innocent),《美国八大冤假错案》(TheAmerican Inquisition),《陪审团睡了》(Justice: Crimes, Trials, and Punishments)和《清白的罪犯》(ActualInnocence)等。

  最早被译为中文的《错案》于1984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2013年初,原出版方又推出了《错案》的修订译本。1984年,“严打”方兴未艾,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还未扩散。不过,刚刚经历过“文革”洗礼的读者,对这个敏感题材格外感兴趣。这本相对专业的著作,也因此创下10万册销量。本书作者、法国律师勒内·弗洛里奥(René Floriot)在书中逐一点评了“德莱福斯案”(Affaire Dreyfus,19世纪末,一名法国犹太军官被误判有叛国罪)、“多米尼西案”(Affaire Dominici,1950年代,法国人多米尼西·卡斯通被误判杀人罪)等历史著名错案,细致分析了错案成因。在弗洛里奥看来,“公正审判极难实现。即使你是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也可能被外界因素欺骗。残缺信息、可疑证据、伪造书证、虚假证言、撒谎被告、错误鉴定、恶意诬陷和马虎法官,都可能导致错案发生”。如果说,那时的中国读者对这些还缺乏感性认识,之后十几年间,当2000年杜培武案、2005年佘祥林案、2010年赵作海案等一系列错案曝光后,人们才终于意识到上述分析和论断的价值。或许正是基于这个原因,2013年初,《错案》又得以再版。

  与注重个案分析的法国律师不同,同样有丰富刑辩经验的哈佛教授艾伦·德肖维茨(Alan Dershowitz)在2004年出版的《致年轻律师的信》(Letters to a YoungLawyer)一书中,提炼出十三条“刑事司法游戏规则”。在他看来,正是这些行内人熟知的“潜规则”,主导着美国的刑事司法,催生着各类冤假错案:

  规则1,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都是有罪的;

  规则2,所有的刑辩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了解并相信规则1;

  规则3,违反宪法比遵守宪法更容易给被告定罪,有时不违宪就难以定罪;

  规则4,为了能将被告治罪,许多警察都谎称没有违宪;

  规则5,所有检察官、法官和刑辩律师都知道规则4;

  规则6,为了能将被告治罪,许多检察官暗中鼓励警察谎称没有违宪;

  规则7,所有法官都知道规则6;

  规则8,大多数初审法官明知警察说谎,但也假装相信他们;

  规则9,所有上诉法院的法官都知道规则8,但许多人会假装相信装作相信警察的初审法官;

  规则10,多数法官不相信被告关于其宪法权利被侵犯的陈述,即使他们说的是真话;

  规则11,如果法官和检察官认为被告在被控犯罪中是无辜的,他们不会故意定罪;

  规则12,规则11不适用于有组织犯罪者、毒贩、职务犯罪或潜在的告密者;

  规则13,没有人真的想要正义。

  尽管德肖维茨概括得未必全面,但是,《虽然他们是无辜的》,《美国八大冤假错案》和《清白的罪犯》记载的上百起美式冤案,无疑是上述规则的最好注脚。这三本书中,滥用权力的警察和检察官、玩忽职守的法官和敷衍塞责的律师,成为催生错案的主因。

  不过,公允地讲,除了控、辩、审等主观因素,导致错案的原因其实非常复杂。阴差阳错的巧合、科学鉴定的偏差、模棱两可的证词,都可能引发错案。美国法庭心理学家伊丽莎白·罗芙托斯(Elizabeth Loftus)和作家凯撒琳·柯茜 (Katherine Ketcham)合著的《辩方证人:一个心理学家的法庭故事》(Witnessfor the Defense)一书,通过自己参与的大量案例说明,受害人或证人易被自己的记忆欺骗,又或受制于某种微妙的心理,会在有意无意间给出错误证词。

  例如,嫌犯被捕后,警方要求目击证人出面指认,证人很快在一堆人中认出嫌犯,问题是,嫌犯照片那些天一直在当地报纸、电视滚动展示,作者追问:到底是证人被媒体的地毯式报道“植入”了记忆,还是的确对嫌犯长相印象深刻呢?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美国各地纷纷发起“洗冤项目”,试图以DNA技术为无辜入狱者翻案。在已经纠正的一些强奸案中,受害人体内提取的精液根本并非被告人所留,但被害人却在法庭上信誓旦旦,坚决指称是被告所为。这个时候,法官和陪审员该相信受害人,还是相信科学呢?

  前面所述著作,多是从律师或学者角度看待错案,而2012年10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引进出版的《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FalseJustice)一书,却提供了一个控方视角。该书作者之一吉姆·佩特罗(Jim Petro)担任过俄亥俄州检察总长(Ohio AttorneyGeneral),任职期间一直致力于用DNA技术侦破罪案,为联邦调查局的数据库提供了21万份DNA图谱。2005年,佩特罗成为全美首位介入“洗冤项目”的检察总长,为一名无辜者成功翻案。2007年卸任后,他干脆直接加入“洗冤项目”,推动刑事司法的改革。在《冤案何以发生》一书中,佩特罗结合自身经历,不仅分析了冤错案件来由,还总结出导致错案的八大错误信条,并逐条予以驳斥:

  迷信一:监狱中的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

  迷信二: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

  迷信三:有罪的人才会认罪;

  迷信四: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

  迷信五: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

  迷信六: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

  迷信七: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

  迷信八: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他们。

  认真研读佩特罗的“八大司法迷信”和德肖维茨的十三条“刑事司法游戏规则”,我并没有生出“原来他们屁股也不干净”的快感,反而会更加感慨:哪怕中国与美国国情、制度、文化有天壤之别,但滋生错案的原因,却有许多共通之处。

  例如,将“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取证逻辑,又或者“不管违反什么程序,顺利破案才是王道”的惯性思维,在中国广泛存在。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脱离完备的庭审程序和刑事证据制度,指望侦控部门自觉“改进工作作风”,几乎是不可能的。

  另外,与前述几本直面本国问题、深究制度缺陷、探索改革路径的著作相比,中国司法机关在分析成因,避免错案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挖本土资源,为改变体制内的“潜规则”作出更多努力。例如,若想避免错案,首先得把侦控部门从无所不能的神坛上拉下来。类似“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样的口号,还是少提为妙。因为它貌似不偏不倚,实则等于啥也没说,更无法落到实处。许多情况下,“不放过一个坏人”,就是以“冤枉一个好人”为代价。与其如此,还不如强调“宁可错放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命案必破”的口号更是如此。侦查办案自有其规律,受证据、线索或技术局限,总有短期内破不了的“冷案”(cold case)。近百年来,“开膛手杰克”真相如何?刺杀肯尼迪总统的幕后主使者是谁?辛普森的妻子真是他杀的吗?这些问题,至今无解。如果轻易作出“命案必破”的承诺,进而将“批捕准确率100%”、“起诉定罪率100%”作为“政绩”或“考核指标”,必然会使侦控部门在功利心的驱使下“明知故犯”。甚至法院还未作出有罪判决,就已开办庆功大会,嘉奖办案人员,对法官审案形成“倒逼”之势。

  除了祛除各类不合理的口号和指标,为中国法院打造一个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良好环境,也至关重要。例如,地方党政负责人不能以“维稳”为导向,为追求一时的“社会效果”,逼着法院对疑案做有罪判决。媒体最好不要被“网络民意”牵着鼻子走,单凭一些碎片化的零散信息,就直接给一些案件定性。至于广大民众,更应确立一个意识,那就是:犯罪后果的严重、情节的恶劣,与相关证据能不能证明是被告干的,完全是两回事。当网络、媒体上杀声一片时,人们在加入喊杀行列时,更应该停下来,想一想,想想佘祥林们的遭遇,想想是不是得看看法官怎么判。这,或许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具备的觉悟。

  说到佘祥林,2012年年底,我在《新京报》上看到一则关于他的报道。他已在湖北宜昌安居,日子过得不错。采访中,他说:“我看过《肖申克的救赎》,那个片子只有我们真正经历过的人才能看得懂,懂到骨子里去。你们,不可能懂。”读到这些,我很欣慰,因为他不但看了,而且懂得。我希望每一位看过这部电影的人们,尤其是法律从业者,都尝试着理解冤假错案对人的伤害和摧毁。

  《冤案何以发生》读后感(八):法律人应保持悲观的清醒

  作为曾经的检察总长,变身为洗冤工程的律师,作者陡然的职业转变背后是其对习以为常司法观念的反思。疑罪从无、全面开示证据等刑法、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在号称民主典范的美国也没有得到普遍的贯彻,不禁让法律工作者感到深深的迷惘。

  一次错误的判决,可以轻而易举地摧毁千万次正确判决所树立起来的司法公信力。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聂树斌案……犹如一枚枚重磅炮弹,打击着从文革恢复重建后人们对司法机关、司法队伍的信心。司法失去公信,则一切法律、规则沦为废纸,人类要拿起野蛮的“丛林法则”,最终戕害的还是人类本身和人类文明。“司法的习惯最终成为民族的习惯,司法的堕落将导致整个民族的堕落”。现今表面的歌舞升平、一派和谐的社会图景下,每一名法律人都应该保持着悲观的清醒。

  司法的目的是寻求真相,而非追诉犯罪,毋纵更要毋枉,除暴还要安良。而深深植根于司法人员头脑之中的错误司法观念和认识,纠正其又何其艰难!

  《冤案何以发生》读后感(九):(转)《美国版的“洗冤集录”》——评《冤案何以发生》! 甘正气/文

  大约800年前,世界首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在我国问世;400多年前明代御史吕坤的名言“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也被国人传诵至今。但一 直以来,对导致冤案产生的观念性原因进行探讨的著作在国内还未曾出现过。由美国俄亥俄州原检察总长吉姆•佩特罗及其妻子合著的《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 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中译本的出版,很好地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

  导致冤案的6个因素和8个迷信

  作者吉姆•佩特罗从事法律工作长达28年,所以该书不是停留在理论的阐发,而是以案说法、以案探情,通过一位位美国版“赵作海”的遭遇,将导致冤假错案 的6大因素以及背后的8个司法迷信鲜活而又惨烈地呈现在我们面前。鲁迅说过“悲剧将人生的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作者的反思因其沉痛而更见价值,也因 其努力而避免了更多错误。作者坦陈:“在职业生涯的早期,我非常信任审判系统的精确性。我觉得大多数被起诉的人都是有罪的。当我仍然相信真相更多地站在控 方而非辩方一边时,我却从足够多的案件中得到了相反的结论。”

  作者认为,虚假供述、采信告密者的陈述、劣质的辩护、不可靠的科学、政府的不当行为和目击者错误的证词是导致冤假错案的6大因素。而在美国宪法、米兰达 规则(嫌疑犯有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布雷迪规则(控方拒不交出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影响的辩方无罪证据是违反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证据 开示制、DNA检测等层层保障下,为何还有如此多的冤假错案发生呢?作者通过研究发现,最根本的原因是错误观念误导了人们(检控方、陪审团、法官等)的行 为,6大因素只是表象。他指出:“终生从政的经历告诉我,作为一个国家,在错误观念没有得到改变之前就来修正我们的制度是非常艰难的。然而,改变了相关的 错误观念之后,我们能够大幅减少冤案,并在这一过程中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国家。”为此,他将8种错误观念(他称之为“司法迷信”)一一条分缕析,并通过翔 实的数据和大量的案例建设性地告知应该树立怎样的正确观念。

  他将应该破除的8大司法迷信归纳为:“监狱里的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有罪的人才会认罪;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 失;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他 们。”既然是“迷信”,就是盲目而错误的,结果必然是有损法治、侵犯人权的,所以这本书是美国人自我揭短的勇气之作,是敢于担当的道义之书。作者清醒地看 到:“我国监狱人口的规模(世界最多)意味着:即使较小比例的错误判决,在现实中也表现为大量无辜者被监禁。如果司法制度的准确率为99%,那么意味着 23192名无辜者被错误监禁;如果司法制度的准确率为99.9%,那么仍然有2319名无辜者被关押在监狱。”他没有“三七开”的思维,他认为被错判的 即使只是一个人,那个人也是极其悲惨的因而不可忽视。“出狱后的生活是非常困难的,他们不仅错过了许多喜爱的东西,而且错过了文化的进步。”而一旦错判, 平反昭雪的机会是非常渺茫的,“大多数成功洗冤者要与专心致志的公益律师和坚忍不拔的亲人们奋斗多年才能从美国严密的司法系统中挽救自己的生活甚至是生 命。”而如果被错判的死刑已经执行,则是不可逆转的,再多的赔偿都于事无补。

  彼法之善者当取之

  过而不改,是谓过矣,目前美国各州正在自发地开展大规模的“洗冤工程”,大批采用DNA技术来发现错误判决中的无辜者,这本书就是对“洗冤工程”发现的 错案的展示与“病例”分析。托克维尔说过:“我之所以考察美国,并不单纯出于满足自己的好奇心,我的希望,是从美国找到我们可资借鉴的教训。”我们读这本 书,也并非要从中找寻美国的黑暗面,或者为我们自家国家的冤假错案寻找借口和台阶。

  沈家本有言:“吾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愚”,应该说,美国的教训值得汲取,经验应予借鉴。每个司法工 作者都有必要看看这本书,尤其是检察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一方面,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得非常明晰:“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和美国是一样,检察官的责任都是寻求公正,而不仅仅是控诉犯罪。另一方面,我国有重口供的传统,“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一度被奉为金科玉律,而在刑事 诉讼法没有确立全面的沉默权背景下,这本书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特殊的重要性。

  (发表于《法治周末》11/22第22版)

  《冤案何以发生》读后感(十):冤案,是制度之殇,更是人为之祸

  建立在盎格鲁-撒克逊判例法传统和权力制约理念之上的美国的法律制度一向被认为是西方最完备的。美国人的自由精神、规则意识和权利观念,也全球文明。制度与文化共同作用下,美国一直是世界法治(至少是西方法治,做这种限缩论者否定法治的普世标准,但也无法否认美国法治水平较高)的标杆。但另一方面,美国从来不是一个善于遮羞的国家,美国人更是很少掩饰社会阴暗面,倒是常常“自曝家丑”。因而,美国法制的问题恐怕也是世界上讲的最多的(从舆论、学界批评的数量看。倒并不一定是总数最多,毕竟有很多国家的问题还没反映或者没法反映)。美国不仅是法治国的典型,也是法治问题的试验场。赞扬美国人的勇气,自己纠错总好过当众出丑,同时更要感谢美国人的惨痛教训为各国提供了法治经验。前俄亥俄州总检察长吉姆.佩特罗和夫人合著的《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False Justice:Eight Myths that Convict the Innocent)就是这么一本专门申说美国冤案问题,但对中国司法极有指导意义的书。

  这本书既不是一本刑诉理论专著,也不是一本证据审查指南,也不是一本美国洗冤集录。掺杂个人经历的走笔,夹叙夹议的行文,并不严谨科学的论证说理,并不系统完整的章节安排,让这本书更像是一本高官自传(自吹自擂为民伸冤的光荣事迹)或荒唐错案故事集。它的指导意义何来?应该承认,风格、语言这些形式的随意,并没有降低本书内容的效用。它用最简单直白的文字,确实讲出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和避免方法,虽然稍显肤浅,依然发人深省。

  作者在讲述了自己作为总检察长或律师亲身经历的冤假错案后,为我们列举了八大司法迷信:监狱里的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有罪的人才会认罪;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质疑一个有罪判决会伤害受害者;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问题。其实,这些道理早有一堆专业学术著作或论文作了论证。但是几个活生生的案例向人们说明了,就算已有专家教授论证,就算科班出身的法学生会从专家教授处学习,即使在美国这样的法治国里,八个本应该被司法者摒弃的迷信,也依然大行其道。

  虽然作者讲述冤案问题的落脚点在于完善制度并给出了具体建议,但真正触动我的并不是那些制度弊病和制度建议,而是作者写出的错案背后的司法者的颟顸傲慢、偏执功利。这一部分作者着墨不多,但还是有所涉及:初入警界的毛头探员为了获得认可不惜伪造证据、无罪证据在冗长繁杂办案程序中被粗心地遗漏、陪审团成员为求速决向有罪意见妥协求得一致、初审法官和检察官不断阻挠案件重审……冤案发生,固然与制度漏洞有关,更与司法者的司法操守、水平有关。每一起冤案背后,必然有不称职的司法者,他们或许徇私枉法,或许粗心大意,或许蓄意害人,或许破案心切。不管动机如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错误应该由他们来承担。或许在中国语境下需要强调的是,在有人犯错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理由让制度成为挡箭牌。不能因为预防刑讯的制度未建立,就允许刑讯逼供,正如不能因为独立审判制度未建立,就否认法官个人责任。公平正义、人权至上、个人责任、良心自由等等不言自明之理,早已为司法者划定了行动界限,即使一国法律规则还有漏洞,这些早已确立的法治原则对司法者也有约束力,违法了它们也要受惩罚。应该记住作者概括的八个迷信,每次断案都反思是否陷入迷信,克服思维定势和司法惯性,防止不经意间不当出入人罪。司法者不可不戒之、慎之。

  制度有优劣,人类无差别。美国的司法制度比我们的更完备,美国同行尚且会犯错,我们的体制远未完善,我们犯错的概率岂不是更大?这个问题或许已经由赵作海、杜培武、佘祥林等人以生命和自由的代价回答了。但这本书又让我觉得答案或许不是唯一的。要确保司法公正,司法者和法律制度的因素都很重要,或许人比制度更重要。倒不是要退回到人治,只是强调人对于制度实施的能动作用。即使法典完备、程序科学,如果司法者有意蔑视、规避法律或者无意遗漏、忽视证据,仍然会有错案发生。另一方面,人人心中有杆秤,公平正义的原则,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最终关乎内心确信,与外部制度无关。即使制度尚不健全,法官依然可以秉持公正理念,运用法律知识作出正确裁判。因此,中国的司法者应由一种气魄与担当:制度落后于人,司法者的素质却不应比人差。每个司法者都负起责来,中国的错案也能少下去。当然,制度的完善仍是当务之急,只是软硬两重环境,不应偏废一方。司法者不应坐等制度发展,更应该走在制度前面,扭转世道人心,司法者不可不念之、图之。

  冤案,是制度之殇,更是人为之祸。司法者准确适用法律,就是对法律最好的服从,就是对法治最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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