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是一本由[法] 涂尔干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3.00,页数:25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精选点评:
●法团
●原本要写最难的财产权,后来写成了最简单的民主制……
●最后几章驳契约论真的太神了吧!其实机械团结就是涂尔干自己构建的自然状态,“可转移的私有财产—契约论—现代社会的混乱失范”的逻辑顺下来,最后走向个人-次级组织-国家的有机团结。这本书其实倒着看就是熟悉的霍布斯洛克卢梭的推论模式了!
●写了一篇读书笔记上交课程作业。但是感觉自己读书的能力还是有待提高。要加油了呢。最感兴趣的是法团这一块的分析。
●再读感觉深受震撼,感觉逐渐理解了一些猛大梳理自然法理论的问题意识。全书潜在的思路其实是通过和自然法理论传统的对话展开推进,在个体—政治社会—国家三者关系之间开辟出自然状态外的新的契约论思路,而为社会理论传统奠定了一个不一样的基础。
●又一本读过没读完,太难了,读这本书的日子里发生的糟糕的事让我更加读不完它(都是借口)。
●涂尔干很少涉及政治
●涂尔干的社会/国家是量变到质变的关系;关于中介的讨论可以和卢卡奇的直接/中介放在一起说;神圣的物的论点也可以再探讨;关于契约的部分可以搞和尼采的比较。我打算把这本书带去念书,我觉得很有意思。
●真的很好看。“个人”的概念产生于集体,但集体会成为一个新的实体,不再是个人的简单相加,甚至可能对个人有压制性。国家-个人不能直接相连,需要中介,以前是家族,涂尔干提出职业团体作为个人直接紧密附属的小集体。职业团体再与国家相连,三者可以彼此牵制与沟通——从而能够对社会进行反思、改善,这才是真正的“民主”。涂尔干始终关注道德问题:当代社会里的普遍的旧道德已经约束力不强了,所以职业团体中需要形成新的职业道德,来让人们时刻处在良好的道德环境中。而道德不是别的,就是一种集体力量。职业团体或许可以取代家族等,成为我们的新集体
●终于把这本书看完了。。。
《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读后感(一):一读
初读一遍,留下的印象是讨论了两个主要问题:个人、群体、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个人解放(或曰道德个人主义的发展)关键在于形成相反的平衡机制,即国家(首要群体)与次级群体(从地域性团体到职业团体)缺一不可。个人直接面对国家所带来的后果也许可以看作是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而国家直接面对个人带来的后果,也可以在近现代史中也可以找到很多例证了。 这一个问题中主要探讨的是一种公民道德;而下一个问题中则主要探讨一种不针对某个独特群体,是“伦理领域的一般特征”的更具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比如从财产权观念的产生到契约权,从“神圣性”问题到对公正的追求。 整本书还是可以看出涂尔干的写作风格:比如每论述完一个部分就要花几段来重复总结前面的论证思路和主要内容(对我这样愚笨的读者来说实在太友善了...虽然即使这样有的地方也还是没太懂);比如追溯一种权利或观念的历史结构的研究方法;比如先树起靶子-打倒靶子-开始对从正面自己的观点进行论证的写作手法。
《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读后感(二):涂尔干的国家观——作为政治学家的涂尔干
中译序 渠敬东老师的中译序是理解涂尔干政治思想的快速入门。我们一直将涂尔干视为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而对其思想中的政治理论讨论较少。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这本书可以看作理解涂尔干政治理论的核心著作。涂尔干从对契约论和财产权两个角度展开讨论。在契约论上,涂尔干对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社会契约思想提出批判,试图重新构建对社会契约的认识,破除从个体意志直接构成普遍意志的政治共同体的观念。具体来说,涂尔干认为,近代契约观念(霍布斯等人思想)存在一种逻辑上的自明性,即基于自由意志达成的合意状态,权利和义务关系就获得明确的确定,现实中的所有约束关系也就借此得以形成。涂尔干认为这种逻辑上的自明性具有明显的欺骗色彩,绝不是人类早有的状态,而是后来才形成的。因此要从历史演变中考虑契约状态是怎么形成的。这也和财产权的形成一致。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的要物契约到市场化过程中形成的合意契约,所谓要物契约依赖于神圣习俗下人们以言辞和仪式赋予神圣力量,而随着市场交易主体的陌生化,仪式就被淡化,以担保和保护为条件的合意契约产生,古老的神灵退场,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更高的自成一类的存在作为契约的终极担保人出场。这个终极担保人是谁?也就是和社会契约演变中其核心作用的群体一致。在涂尔干的视野里即作为法人团体的职业群体。涂尔干对近代契约思想批判,自然在近代契约观念基础上形成的两种政治理论自然也就被涂尔干所批判,即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涂尔干思想的起点是其人性观以及人性观基础上的理性观,其所确立的是在个体存在之外,确立了一种基于社会实体为基础的自成一类的存在,并且认为这种更存在的活动才具有更为本质的理性意涵。不同于个体意识的学说,涂尔干明确提出了一种集体意识学说,即人的存在,或人性、人的权利的本质,乃为其存在其中的群体或集体的本质。真正构成其道德生活之神圣性基础的,来自于个体所依恋的社会,社会是个体理性的来源、信仰的来源和道德团结的来源。这就可以明显的看出涂尔干集体意识的权利学说。在这种视野下,人们既具体地处于职业生活中,也一般地处于契约政治中,前者构成职业伦理,后者形成公民道德。培养职业伦理的是法团,而公民道德的是国家。这样不得不回答,职业伦理和公民道德哪个具有第一位的问题。涂尔干将职业团体称为次级群体,而国家是首要群体,两者关系上涂尔干更侧重于次级群体的重要性和连接线。这一逻辑也是其解释法国大革命前后社会危机的逻辑,大革命后的社会危机被涂尔干称为失范状态,原因在于,一方面,每个人不再受到传统的家庭、共同体和职业群体的保护,因而社会疏离而产生极端自我主义的原子性个体。另一方面,政治体也因缺乏社会中间团体的保护带,而沦入到不断革命的怪圈之中。这样,涂尔干在解释社会建设中,跳出了个体、国家两个维度,转到社会团体之中。涂尔干认为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对现代政治合法性的论述都偏居一隅,成为治乱根源。涂尔干批判自由主义将国家视为社会生活的监督者,民主观上仅强调基于个体自由意志的民主,同时批判社会主义将国家理解为一台经济运行的庞大机器,民主观上仅强调基于总体社会平等的民主。涂尔干显然有着不同于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民主观以及民主观基础上的国家观。涂尔干认为,国家的作用并不是表达和概括人民大众未尽深思熟虑的思想,而是对这种想法添加一种更深思熟虑的思想。国家是一种全新的、原创性的代议制核心,应该使社会更加理智的运作,而非单凭模糊的情感。赵汀阳最新文章所谓一种可能的智慧民主,和涂尔干的思想应该一致,需要看看。国家深思熟虑,问题是国家如何深思熟虑?涂尔干并没有倒向国家主义,而是再次强调次级群体在政治建构中的重要意义。从制度设计上,涂尔干提出,必须在政治制度上全面建构个体与国家的公共纽带,因而在选举制和代议制的设计上,将法团这种职业群体作为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单位和议政单位。可以明显看到涂尔干对法人团体的道德分析转向了政治分析,其逻辑一致性体现在法人团体的功能上。涂尔干并设计了一套以法人团体为中心的政治结构。以上可以看出一个作为政治学家的涂尔干。
《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读后感(三):《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个人阅读梳理
《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读后感(四):法团主义与神圣权利
涂尔干作为社会学古典思想三大家之一,开创了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和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流派,在社会学思想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生活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目睹了欧洲工业文明发展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涂尔干,对于逐级暴露的社会问题归结为“社会失范”,希望通过重建规范来重塑公民道德,以达到解决目前社会危机的目的。《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作为其晚年的著作正体现上述思想,本书在涂尔干思想谱系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我将其归纳为“法团主义”和“神圣权利”,可能有所偏颇。第一部分主要讨论“职业团体”和“国家”,涂尔干从规范的含义和功能入手,提出应当以职业团体和职业道德作为重塑规范的组织基础,并将狭义的“国家”视为职业团体的延拓,最终提出了“个人——社会——国家”关系的一种认识。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何为财产的“占有”,以及现代契约观念的产生。财产权作为现代西方个人主义的某种基础,其直接通向的是个体的人格独立性和人性神圣性,因此事实上涂尔干借此讨论的是人的一切权利神圣性的由来。下文我将梳理本书并提出自身一些思考。
一、法团主义
本文一开始是作为一门道德课程“作为民情与权利的物理学”而写成,因此在一开始作者便提出:我们的研究范畴是针对于道德事实,而道德事实体现在制裁上,也就是规范力量上,因此需要首先辨析规范的类型。涂尔干对于道德事实的强调,与他对于当前社会问题的认识有关,也因此与他早年研究《社会分工论》和《自杀论》相承。
涂尔干将规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普遍个人的规范,这种规范既可以是人与自身关系,即“个体道德规范”,也可以是自我与他者关系的规范。涂尔干认为这两种规范是道德的两个顶点,从普遍人性出发,产生自我道德意识和对负有的义务。
而另一类则是一种附加的道德,来自于人的属性,我从属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因此产生不同的道德规范,而不需要承担并非自己群体的义务。家庭伦理和职业伦理都属于这个范围,也是本书谈论的重点。
法团,也就是职业群体,通过将同一职业的个体约束在集体的规范之中而形成。涂尔干考察了法团的起源,认为法团自从手工业开始发展,城镇开始形成便已经出现。罗马时代的法团首先是一种宗教团体,拥有特殊的神灵和仪式,并且共同举行庆典,实行援助。法团通常拥有公共墓地,成员常常以家族称呼相称。这体现出和罗马家族团体相同的特点,涂尔干也认为家庭道德的发展与职业道德发展遵循相同的路径。从一种共同生活自然延伸出相应的道德领域,“这种对超出个体范围的事物的依附,对个体所属群体利益的依附,是所有道德活动的源泉。”
然而法团主义从中世纪以来作为一种制度逐渐衰败,它逐渐脱离了维系一种共同生活规范的功能,成为束缚小手工业者生产的工具而维护雇主的权益。涂尔干不仅认为这样的社团不足以适应当时时代的需要,而且一个更为紧急的问题在于经济领域特别是工业领域缺少相应的法团组织,也就缺少相应能够规范工厂主以合适方式合作生产的道德要求。而这是目前公民道德面临的重大挑战。在这个意义上,涂尔干批判的古典经济学理论对于完全竞争市场的乐观看法,但这种批判集中在意志论上,“生产的目的应当给人带来平和”,由于缺乏“剥削”相关的理论构建,这个批判并没有到达马克思触及的深度。
基于上述讨论,作者将重新发展法团作为自己的开出的药方。法团是个人进入一种公共生活的基础,也因此才能够获得道德约束和社会联系,法团逐渐也成为一种政治力量参与到国家事务之中。一种全新的法团应当被发展起来,它需要将目前飞速发展的工业社会纳入其中,突破重视以来围在城墙之中的地域限制,并且重新调整与国家的关系。
二、政治社会
涂尔干区分了政治社会和国家两个概念。政治社会被定义为范围更广于家庭、职业群体的集合,政治社会意味着权威的存在,它由多个次级群体构成,同时它也可以是复合的,权威之间可以形成多级关系。而“国家”则是取其狭义,是一个政治社会的最高机构,主权权威的代理者,是一个公职群体。讨论政治社会相关的道德,就是讨论个人与政治权威之间的关系。
论述到了这里,出现了几个十分重要的主体,即个人、全部集体(社会)与国家。涂尔干区分其中几组关系,即政治社会的权威不完全等同于国家,而是分散在不同职能的专业群体中。国家同样不是集体意识的体现,只是听到弥散的集体意识的“微弱的回音”,并且一种自身的意识。“当国家进行思考并做出决议时,我们不能说社会通过国家思考并做出决议,而只能说国家为了社会思考并且作出决议。”这里强调了国家意志的自主性。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涂尔干也严厉批判了康德等人的“极端个体主义思想”,他认为国家的目的并非消极的维护个人本身已有的自然权利,落实到个体权利的实现上,而是社会另有高于个人的目标,并将这个目标由国家付诸实践,个人将自身交给集体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在这里体现出强烈的结构功能主义色彩。
那么在上述三个反面论证之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到底应该是怎么样的?涂尔干认为,并不存在一种先在的个人权利,而国家目的则是维护这种个人的自然权利,相反,个人权利来源于社会实践领域,国家能力与个人权益事实上是同步发展的。“国家的产生并不是为了防止个人滥用自身的自然权利……相反国家是在创造、组织和实现这些权利”。这种“个体权益来自共同的集体生活”的观念,成为一种鲜明的特色在涂尔干其他观点中反复出现。
个人权益既来自于集体生活,那么就将首先这种权益与规范都将来自于更加切近个人的次级团体,当这种次级团体所加在个人身上的规范约束则是更明显的。国家的目的是维护一种道德生活,那么它便应当对于所有种种次级群体的规范进行裁决,因此涂尔干理解的国家应该是能够深入到一切次级群体中,并且从这些次级群体纷繁规范中解放个人的力量。国家为社会思考,是国家遴选了社会中的规范并塑成了广泛的公民德性。以同样的逻辑,民主制与贵族制的区别也就在于,国家与社会普遍存在的某种社会意志(即公共意识)之间的交流程度。并不是做出决策的人数,而是个人讲自身反思结果递交为一种社会意志,并如何并国家所理解,才是民主制的本义。
在“个人——社会——国家——民族”这个图谱中,涂尔干事实上越过了“社会”一层,将个人与国家直接联系在一起,国家边界的扩张和个人权利的保障是一致的。而国家一方面进入社会各种次级群体,对其规范形成规范,一方面个人也通过社会的集体生活形成公意与国家进行交流。这种逻辑与我们当下关注“强暴权力”,将批判目标对准一种无所不包的父权制国家机器在关注点上十分不同。
三、财产权
涂尔干反对财产权来自于神圣人权的观点。这个观点大概有两个走向,其一认为财产权来自于个体的劳动,如穆勒认为人拥有自身,也就拥有运用自身能力的权力,也就拥有拥有自身能力获得财产的能力。这个观点与之后马克思构建劳动理论,商品价值来自于凝结其中无差别人类劳动,以及哈耶克认为控制人的财产就是控制他一部分的劳动时间,就是对人部分的奴役,是同一导向。涂尔干反驳,即财产权来自劳动是十分可疑的,财产的来源可能是交换、赠予和继承,而这则与劳动无关。同时劳动蕴含的价值是并不确切的,通过不同生产资料获得相同财富可能要求不同的劳动,马克思所言“凝结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否存在?它的经验基础仍是可疑的。在这个问题上,涂尔干偏向于认为财产权是一种意志上的占有,即我宣布我的意志加于某客体之上,而他人并不以自身意志侵犯这一宣告。
在意志的角度,康德和卢梭则提出我以意志占有某物是我作为人类获得的一种权利,而只受到他人相同权利的制约。因此我可以在能力所及内占有一切未被占有之物,这是从个体权利出发。然而这种纯粹意志活动可能会互相冲突和消解,因此其实在现实层面上并不成立。涂尔干则认为,人的占有首先源于集体的占有。在历史上并非所有的物都是可以占有的,许多事物,例如空气、水源、森林等等,通常被宣布属于公共事务而不可占有。因此占有物的范围是社会性、集体性的。而某物不可占有的原因则是某物是神圣的禁忌。在这里某物是神圣的,与某物是公共社会的,与某物不可被私自占有的,其实是同义的。
以土地为例,涂尔干更加详细的说明了占有与神圣性的关系。农民在占有一块土地时需要举行一定的祭祀仪式,事实上就是以仪式的方式获得土地神对于自身占有的许可,以牺牲代替自己受过,来得到神明原谅。因此某个人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许可,占有这块土地,这块土地的神圣性并没有从此消失,而是在边缘积淀下来,神明以原先保卫圣物的方式此时在边界保卫个人的私产。
“财产是由物的隔绝状态造成的,即从公共领域中被分离出来,这种隔绝具有神圣的起源。正是仪式程序,才能带来这种封闭状态,从而在各种情况下使得这一区域成为神圣的。”
人的神圣性和物的神圣性是并行的,而人的神圣性则是由物传递而来。物的神圣性质来源于一种对集体社会的崇拜,而人们相信物是在过一种共同体的生活的。“信仰者崇拜的是社会,神对于人的至高无上,其实就是群体对于其成员的至高无上。早期的众神都是作为集体象征的对象,正因如此,它们也是集体的表现,这种表现的结果,就是个体构成的社会激发出对众神的尊重感。”但这里涂尔干给出的是一个断言,还需要进一步人类学证据支撑。
社会集体的神圣占有在之后随着家庭生产发展成为家庭的集体占有,并由于家主地位的上升,以及个体对于财产继承,最终人获得相对于物的优势地位,物的神圣性最终转移为人的神圣性质。这是涂尔干理解的财产权由来。
四、契约权
神圣性既然从物流向了人,物依附于人,那么从此人成为神圣的,而物则因为从属于人而神圣。那么人如何以这种神圣性来使用物,也就是人和物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成为之后的问题。解答这个问题只能从财产的获取来考察,如上文所言,财产获取有三种手段:捐赠,继承和交换。在这里涂尔干再次排除了劳动作为财富生产的根源。在本书中涂尔干并为讨论捐赠,而将继承和交换都归结为契约权。
涂尔干不满足于当前对于缔结契约是一种人的自由意志所自有的权利这一说法,而是从契约的历史源流考察了契约的各种不同阶段。分别是血缘契约、要物契约、仪式契约、合意契约和善意契约。契约发展趋势是从最初阶段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基础,血液是神圣性的载体,到以虚构的血缘形式,比如血盟,或者众人分食圣餐。再到以一部分抵押物作为契约,物本身具有神圣性要求另一方履约。仪式契约再次将两方之间的中介力量简化为仪式和口头语言,但是依旧借助一种外在的约束力量。合意契约才是我们目前理解的契约形式,即两个人通过意志的宣布和确认即达成一种契约。这种契约是仪式契约剥除了外在神圣性后,以纯粹意志让渡的形式确立的。
最终涂尔干预测契约的发展会导向善意契约,即双方缔结契约是是善意的,不存在逼迫威胁的情况,然而这里“善意”究竟是什么十分模糊,它指向的是何为“公平正义”的问题。对于公正的考量是随着善意契约的要求走向前台而带来的。涂尔干将新的契约发展归附到人的“同情”之上,对此我并没有太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