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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彩礼纠纷案!小30多岁的女友劈腿,他庭审中仍表示愿意结婚…
日期:2018-06-15 10:22:05 作者:朱广力 来源:网络 阅读:

  “我要和别人结婚了,你别再来找我。”收到女友小薇发来的信息,被拒之门外的大勇真被气急了。他们相识已久,5年前大勇出钱买房登记在小薇名下。搬进新房后,二人邀请好友举办了婚礼,前后还通过“蜜月旅行”拍了多组婚纱照,可就是一直没领证。如今小薇提出分手,不允许大勇进门,无家可归的他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即他所购买的那套房产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决支持了原告返还彩礼的诉请,同时酌定原告补偿被告20万元。

又见彩礼纠纷案!小30多岁的女友劈腿,他庭审中仍表示愿意结婚…

  1、对簿公堂一方称婚约,一方称“包养”

  早在2010年,大勇与小薇相识。尽管双方年龄相差30多岁,但在大勇的追求下,二人很快发展成为恋人。2011年,双方在海南旅行拍摄婚纱照。2013年初,大勇支付7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位于苏州高新区的精装修房产,房屋登记在小薇一个人的名下。搬进新房后,他们举行了婚礼,并在一起生活。之后不久,双方又在上海拍摄婚纱照,并将其装饰在新房屋中。

  “我们恋爱期间感情挺好的,是她提出买套房作为彩礼就结婚,我就拿出了所有积蓄结果她一再推托就是不肯领证。”大勇在庭审时表示,自己一直在外地做生意,长期两地跑。到了2017年3月,被告发信息通知原告其要与他人结婚,要求以后不要再联系。现被告继续生活在涉案房屋中。

  原告认为现被告已要求与原告解除婚约,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即涉案房屋。小薇则辩称,她与大勇之间是原告包养被告,不存在所谓的婚约和彩礼,因为原告在外面有其他女人,宁愿买房来安定被告。被告也是不愿继续与原告这样的关系,才提出与原告分手。

  2、庭审中原告仍表明希望结婚,被告拒绝

  法院另查明,大勇确实有过一段婚姻。他与案外人李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于2007年3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两人目前处于未婚状态。经申请,法院还传唤证人吴某到庭作证。证人陈述了他跟原告大勇是朋友关系,2010年开始,被告小薇便经常和原告一起参加他们朋友之间的聚会,两人是恋爱关系,也听大勇提过要买房结婚,因买房缺钱,大勇还单独找其商量借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有缔结婚约的意愿,原告为被告购买房屋是否为彩礼性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2010年相识至今近8年时间认识之初,原告明确向被告表示好感并追求被告希望发展成为恋人,后被告经常与原告一起出席朋友聚会,双方还曾于2011年、2013年两次拍摄婚纱照,原告为被告购买房屋、偿还贷款,也曾与被告共同生活在购买的这套房屋中,且该房屋中也陈设着原、被告的婚纱照,家居用品上也有婚庆的布置元素

  庭审中,原告仍然明确表示希望与被告结婚,被告明确表示拒绝。根据双方相识、同居、拍摄婚纱照、原告自身在苏州尚无购房等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双方在相识之后确有结婚的意愿与准备,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为被告购买的房屋性质属于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困难的。

  本案中,双方在相识后确有结婚的意愿与准备,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为被告购买的房屋性质属于彩礼。考虑到原、被告相识恋爱数年被告对于涉案房屋亦有还贷等贡献,酌定原告补偿被告20万元。

  与“返还彩礼”有关新闻总会成为网友热议的焦点。此案的最终判决,给大家上了一堂实实在在关于婚姻方面法律大课。

  此案给我们的启示:婚姻是既是人生大事,更是人生中一件严肃事情单身男女不论是通过什么渠道相识、相恋,一定要意识到婚姻合法重要性。尤其是单身女性,要建立一个正确的婚姻观,对于婚姻要一个清醒的认识:结婚证书不仅仅是一张纸,更是婚姻中遇到问题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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