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友林律师,执业机构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婚姻法律事务18年。
问题:朋友买了一套房,在履约过程中卖房人的妻子出来闹,说当时卖房没有经过她的同意。现在房价上涨了,朋友还是想继续买,对于这种情况,问题是:
(2)能够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吗?
(3)如果他老婆当时确实不知道的话,法律是保护他配偶还是保护我这个买房人?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的处理事相当复杂的,也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说的清楚的。
本文是纯技术贴!
第一个问题,卖房人的妻子出来闹,说当时卖房没有经过她的同意,首先要确定这套房屋性质是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
实际上这个问题至少可以细分为如下4种情况:(1)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按揭的,房子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只不过按揭款项是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卖房人自己卖房是不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的。
(2)如果该套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夫妻二人明确通过书面约定为婚内一方个人财产,且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卖房人自己卖房是不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的。
(3)如果该套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是夫妻共有,但房屋产权只是登记在卖房人一人名下的,只要买房人是善意取得的,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所谓善意取得的标准:该房产登记于卖房人一人名下,产权登记簿上无共有人情况记载,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即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作为买房人只要审查所卖房屋是真实合法且是卖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其对卖房人的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不需要明知也不应知。
加上其支付了合理的房屋购房款就可认为购房人的购房行为是善意的。
因为夫妻是具有密切联系的身份主体,与一般共有关系主体不同,其对财产的共有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如果诉讼到法院,法官在审理中一般都会认为: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重要处理决定,作为配偶的一方不可能不知道,特别是在房价不断上涨的今天,足以让法官认为是卖房人认为房子卖价低了而故意毁约的行为。
但是为了确保万无一失,配偶没有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显示出来,买房人还是要在主张自己善意时,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尽了合理的查询和注意义务,对真实权利状况不知情也不存在重大过失的行为。
也就是说,房屋买卖过程中,善意第三人对真实权利状况的不知情应要求其不存在重大过失,意味着若配偶没有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显示出来,受让人主张自己善意时,要尽合理的查询和注意义务。任何查询和注意义务都没有进行,就不宜直接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
(4)如果该套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房屋产权只是登记在卖房人夫妻二人名下的,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来签字卖房子当然无话可说。
还有一种可能,如果配偶是被冒名顶替的且司法鉴定签字是虚假的,尤其是夫妻或在离婚阶段或因感情不好分居阶段,则法院一般倾向于该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买房人的配偶的确对卖房事实不知情,而买房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买房人的配偶知道或应当知道卖房的事实存在时,倾向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核实身份信息和房屋权属状况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技能,在买房前应对卖房人的身份信息、房屋权属状况进行核查。要注意核实身份证的真实性,并注意观察面貌特征是否与身份证一致。
要核实房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实践中可结合房屋购买合同、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等进行核查。重点关注夫妻共有、合伙共有、继承共有等情况。
2了解抵押人婚姻状况如果抵押人声明自己未婚,要求其出具书面的未婚声明,并要查看其户口簿、个人征信报告上是否显示未婚。
如果卖房人为已婚人士,无论属于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原则上都应要求其配偶出具同意相关声明,并要求其配偶协助办理相应手续,个人征信报告可以在征信中心打印。
3不要忽视离婚、再婚情形如果房屋存在离婚、再婚等情形,应结合房屋购买时间、房屋购买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离婚时间、再婚时间、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核实房屋权属,如存在共有人,应征的共有人的同意。
如属于再婚,即便房屋属于卖房人婚前财产,原则上也应要求其现配偶出具同意卖房的声明。
4坚持面签、确保签字真实。在核实完身份的基础上,一定要遵循面签原则,确保签字的真实性,卖房人、共有人签字时应留存影像资料。
一般现在在房管局办理房屋转让过户登记时,都会全程录影录像,并写确认书,确认提交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总之,在购房时要怕麻烦,必须自己尽到合理注意且谨慎的原则,才有可能做到万无一失,即使打官司,胜诉的可能性也大
PS:
谢律师认为什么法律都可以不学但是婚姻法律知识学点还是有必要的,譬如说像这个小案例中的丈母娘的操作手法还是值得学习,至少不会在遇到问题哭天喊地觉得自己受了天大的委屈,其实也木人同情滴。
和老婆结婚奉子成婚,当然我们也是奔着结婚的目的谈恋爱的,就是提速太快有点措手不及。
结婚匆忙,也没有来得及买房就暂时住在自己父母的小二居里,婚后因为老婆怀孕反应比较大,就暂时辞去工作在家待产。
本来也没什么,自己的老婆自己养,但是丈母娘做了一件事让我无法淡定了,难道都是老实人吃亏?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丈母娘找我借款30万元,本来这笔款是我婚前的存款,想用来买房的现在暂时不买了,丈母娘借款就借了,我也没有问借款用途,丈母娘还比较厚道(当时认为的),给我打了一张借条。
后来我才知道,丈母娘全款给我老婆买房了,更让我生气的是丈母娘还自以为自己很得意很聪明....
丈母娘找我借钱后全款给她女儿买房,房子产权登记在她女儿名下,丈母娘说按照现在的婚姻法,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全款出资买房给自己子女的,属于子女个人的婚内财产,就算借女婿的钱,也只是还钱而已,房子女婿没份。
我很生气的,你女儿怀孕没工作,我做女婿二话不说男人养家是天经地义的,现在搞成我一人养家,一心想好好过日子,丈母娘还这样算计我,算计就算了,还很得意还把我当傻瓜,这样的话,那我以后对你女儿也会留一手,你聪明能干你就自己去养你女儿好了。
谢友林律师说实话,丈母娘依靠法律知识维护女儿的利益这也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事情是做的说不得,说出来就没意思了,让人觉得人心凉薄,结果就是事情做了,但是好像也把所有的人情都得罪了,有可能不见得女儿会感激这个老妈.
不过,有个这样的懂法的老妈也不是好惹的,至少不会吃太多的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