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棘丛》是一本由卢埃林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CNY 39.00,页数:25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荆棘丛》精选点评:
●若是六年前看到的话,青春之路应该不是这样。 无论如何,可以当作一本床头书。
●法律现实主义。没有一定量的司法经验、外国法学院经验储备,只能略通大意吧。
●法科生入门级别书籍,本书不仅有对“法科生”的大概的方向性指导,实际上还有之前“大学生”的指导。强调大量阅读法律丛书的重要性以及图书馆的重要性
●要透过材料与方法,直击行为本身。规则本身仅仅是语词的形式,毫无价值。如果没有一个个具体例证的累积,一般性命题就为成为阻碍前进的累赘、障碍和废物。
●第一章五星,没看完
●激励人心。 感觉自己真是垃圾,肯定不会被这样的老师承认为合格的学生。 努力学习吧。
●对耽迷于话术的人讲法理学有天然的不适感。
●译本读起来始终有点吃力。
●译本的翻译非常反人类,不似正常的中文写作,读了几章,不得不放弃;实在不是原著的过错,勉强打个三星…
●作者想表达法学、法律职业是一片荆棘丛,需要毕生在荆棘中穿行。作者也十分苦口婆心,事无巨细,连研究生课程第一年做什么,第二年做什么都规划好了。但我个人十分不喜欢本书的翻译风格,阅读体验非常差……
《荆棘丛》读后感(一):荆棘丛与法律之门
所谓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也被称为现实主义法学,同形式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和后现代法学一道,构成20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法律现实主义是从反对概念法学的过程中产生的,发轫于德国的自由法运动,在美国和北欧得到迅速的发展成长,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其核心要义主要是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以法的客观社会现实为研究对象,突出强调法官行为,注重司法效果。
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是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的,主要是由卢埃林、弗兰克等现实主义法学家创立的。20世纪20至30年代,在美国形成了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高潮。
这本《荆棘丛:关于法律与法学院的经典演讲》,作者即为现实主义法学的开山祖师卡尔·卢埃林。在这本书中,作者关于法律现实主义有句极为精辟的概括,也是本书的主题:法律官员在处理纠纷时的所作所为,就是法律本身。
但具体到本书而言,阅读体验并不算愉快。其一,翻译有些佶屈聱牙,长句过多,断句不当,读着“膈应”。其二,时代语境大不相同。这本书中的演讲发生时间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距今将近百年,自然有时空的“转换成本”。其三,不同于海洋法系,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法学院教学也基本采用德国、日本的教学模式,而非英美法学院“产婆术”式的苏格拉底教学法或费孝通先生概括的“席明纳”教学法。其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自身学术造诣疏浅,法学功底不稳,无法与作者产生“共情共感”。
卢埃林将法学院学习的第一年当成法律道路上的一片荆棘丛,将第二年和第三年称为另一片荆棘丛。让我想到卡夫卡在其短篇小说《法律门前》提到的法律守门人和欲进法律之门却终生不得而入的农民。
而我,法学院的三年学习时光即将结束,不得不心生惭怍:自己既没有穿越荆棘丛,也没有跨越法律之门。
《荆棘丛》读后感(二):【蜡翼·札记】透过材料与方法,直击行为本身。
4p规则本身仅仅是语词的形式,毫无价值。如果没有一个个具体例证的累积,一般性命题就为成为阻碍前进的累赘、障碍和废物。
6p无法实现的“权利”比无效的权利更糟糕;这样的“权利”是一个由拖延、花费和悲痛构筑的陷阱。
21p对大多数律师来说,显然,辩护的工作仅仅是他们不得不完成的工作中的一小半…他们需要极度地充分了解社会生活事实。
47p制度因人类的需要而生长,几乎不会服务于那些亟待满足的需要。
52p无论在什么地方提到正义的概念,它都会要求,类似的人在类似的情况下应当得到类似的对待。
79p正是社会而不是法院,引发并首先塑造了新的制度;也正是社会,促使法院采取行动。
99p每一个先例都是模棱两可的,随着将来的法官的态度而变化,根据实际需要或宽或严。因此,最初的归纳推理必定遵循将来的法官在这方面的态度,否则就无法与法官的所作所为保持一致。
109p相对于判例法,制定法是政治性的,而非司法性的;根据权力制衡原理重新调整纠纷,涵盖更宽泛的领域,并且是向前看的(looking forward);不是通过规则的细微变化来裁决单个案件,而是重新安排大量相互冲突的利益。
120p权利/主张(right/claim)是其他一些人必须为我做什么,与之相对的是义务(obligation),即我必须做什么;特权/自由(privilege/liberty)是我可以做什么;权力(power)是我能做什么。
148p程序法,乍看起来相当的刻板,慢慢就会被看成是法律人特有的仪式。
151p你越是喜欢老师的表演,从聆听中获得的就更多是愉悦,而不是真正的思想。
152p老师总是片面的。没有什么老师是不好的,同时,也没有什么老师是不坏的。
158p法律是文明的组成部分,而法律与文明的关系就成为一个类似于神经系统与人体的问题。这并不是一个可以转化成文明或者可以与文明进行比较的外来事物的问题。
162p基本秩序并非源于法律,而是源于教育。正是因为教育的过程,法律才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当然,法律发挥的这些更大的作用并不多余。
164p肆意之地,纷争滋生。法律不创生秩序,而在尽力保障秩序的存续。
165p法律就是一个安全阀——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是一台机器上一个微不足道的零件。
174p就过多的法律来说,解决的方法就是更多的法律。如果法律遮蔽了你们的双眼,那就总会有更多的法律让你们看得更远。
175p真诚会简化选择;而太多的选择,常常令人无所适从。
178p大多数尝试从事律师职业的人都失败了,而那些获得成功的人绝不会认为这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194p法官和案件在抗争中影响着人们的命运;但法官和案件也兴味盎然,并且提供了许多值得学习或汲取教训的地方。
205p交流观念,培育思想,通过尝试向其他人表明观点来澄清自我,通过树立为之抗争的观点并为之抗争来完成训练。
209p通往自由的道路只有一条:给自己设定问题,然后想办法解决。212p渴望知识的学生是老师唯一的激励。
214p律师不受欢迎,律师绝不会受欢迎。这是正常的,就像猫的胡子一样。即便这些“罪状”基本都是名不副实或半真半假的。
221p法律的本质特征在于保守,无论是否合适,都把新酒倒进旧瓶里;而不在于变革、重新调整或者矫正。
227p人必须要有收入。有收入,才能承担得起责任。
228p每一个不确定的要点通常都是由双方的权威来予以解答;当案件变得棘手时,规则也控制不了判决。
229p在法律的限度内,规则应是指引而不是控制判决。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改用每一个先例,或薄似锋刃,或粗如大棒。
231p职业伦理是一把双刃剑,散发着慰藉灵魂的香味和自命不凡的骄矜,诱惑着我们当中意志薄弱的人。这种压力让责任放任自流,几乎无法抗拒,也不会让人们熟视无睹。
248p翻译,不仅是一个智识上不断挑战的赛程,同时还是一个心理上孤寂坚守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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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棘丛》读后感(三):《荆棘丛》读书报告
卢埃林认为,法律事务涉及我们社会中随处可见的纠纷:实际发生的和潜在的纠纷、有待解决的和应当预防的纠纷、诉诸法律的纠纷与构成法律事务的纠纷。这种对于纠纷的所作所为,这种对于纠纷的理性的所作所为,就是法律事务。法律事务职责所在之人,无论是法官、治安官、法官助理、监狱官,还是律师,都属于法律官员。这些法律官员在处理纠纷时的所作所为,在卢埃林看来,就是法律本身。
随着文明越来越复杂,法律的限度也越来越宽泛,在这里,法律似乎不再关注纠纷,而是为了更迅速、更顺利、更安全地解决问题,把焦点集中在事务或行为规则的编制或重新编制上。然而,所有这一切与其说是指向“规则”的重要性,不如说是强调纠纷的排他性的重要意义。
在卢埃林看来,关键在于观察法律官员做什么,他们如何处理纠纷或者其他任何事务,以及观察他们的所作所为,从中寻找某种独特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使人们有可能对法律官员及其他官员今后的所作所为作出预测。
对法律从业者来说,规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规则可以帮助他们关注或者预测法官将会做什么,或者有助于他们引导法官去做什么。这就是规则的重要意义。
程序法课程显然仅仅是关于法律职业技艺工具的课程,而不是其他什么;仅仅是关于行为礼仪的课程,法学生可以从中学会使用切开法律牡蛎的法律餐叉,以及从法律鱼肉中剔出骨刺时避免不恰当地用刀。
在卢埃林看来,最重要的就是在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划分。公法涉及国家的结构、国家的运作以及国家与个人、国家与由个人构成的各个群体(如公司)之间的关系。私法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把私法领域划分为四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要法律部门。第一个部门涉及个人之间的合同、协议以及此类协议的法律后果。这个法律部门主要涉及被经济学家视为市场、货币经济的平衡轮、使政府体制得以专业化运作的社会机器的领域。第二个部门是财产法,特别是不动产法。在这里,关注的是经济学家的价值理论背后的事实,也就是稀缺性事实;同时涉及这一事实的法律方面,也就是稀缺物的垄断问题。第三个部门主要涉及社团与自然人通过集会实现其目的的方式、限度,以及法律官员针对这样的群体活动可以运用的权力。在这一点上,法律尤其关注被人们视为工业文明的经济生活、资本集团及其衍生的劳工组织方面的问题。卢埃林把剩余的部分内容归入私法领域的第四个部门,其中尤为特别的是,除协议领域之外,刻意对自由交易方面的问题所作的一般规划。有些导致纠纷的关系并不是故意或者经由协商达成的——例如,交通事故。有些侵害行为导致的问题不仅涉及刑法,还涉及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赔偿。有些土地的用益权会遭到邻居的厌恶。有些涉及竞争的案例,要么要求规划,要么主张赔偿。卢埃林把其中的相当部分内容归于侵权行为——个人的不当行为——的范畴之内。
卢埃林认为,法律——即法律官员对纠纷的所作所为——充当了解决以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的纠纷的工具。当社会失序时,法律更多的是维持秩序,而不是创造秩序。这既是法律的首要功能,也是法律古老的和根本的功能。
在卢埃林看来,陪审团是一个由门外汉组成的团体,虽然他们见多识广,但却缺乏组织或者分析信息的经验,所以,会给判例制度带来一股强大的推动力,而美国的判例制度不仅涉及当事人的陈述,而且还将审判活动、审判中自由裁量的控制、证据的选择和处置等沉重的负担压在双方律师肩上——简单点说,英美的陪审制度就是使审判在相当程度上变成一场策略与智慧的角逐,一场发生在双方律师之间的司法决斗——真正会帮助当事人的也许是上帝。
越来越清楚的是,目的本身并不能指引程序。目的也不能指引任何人类制度。制度的本质在于,制度因人类的需要而生长,并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人类的需要。因而,依据相关的目的,不仅可以较好地理解,而且还可以较好地判断法律程序的所有细节技术。根据那些目的,并且只有依据那些目的,人们才能辨别法律程序的技术是好的还是坏的,是浪费的还是高效的,是僵化的还是鲜活的。即便认为技术是僵化的,是一个由妨碍、拖延、混乱构成的工具,也不能将其从背景中消除。它就在那里。当了解到它是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偏离其适当位置与路向时,人们就会更加清晰地认识它,并且能更好地知道如何对待它。但是,人们必须尊重它。只有依赖它,人们才能得出案件的成功结论。人们可以质疑它。如果能意识到法律职业对于社会的意义,人们就会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技能去质疑它。但是,人们不可以忽视它。它就在那里,作为人们生存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们应该认真对待它,应该充分利用它——或者应该质疑它。即使当人们质疑它时,也应当认真对待并充分利用它。
所有案件的审判、所有司法意见的撰写、所有预测及争辩的进行,都依据如下的四个特别的假定:
无论在什么地方提到正义的概念,它都会要求,类似的人在类似的情况下应当得到类似的对待。
卢埃林认为任何判例都不可能孤立地有意义。孤立地对待判例,不会给法律从业者提供任何指引。关于判例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及其将来在多大程度上言之成理,也不会给人们提供任何指引。又重要意义的,给人们指引的,使人们确信的,就是与人们从判决中解读出来的意义相关的其他案件的背景。它们影响了司法意见所使用的语言、专业术语。但是,最重要的是,它们给人们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去查明其中哪些事实意义重大,在哪些方面意义重大,以及应该在多大程度上相信已经制定的规则。
法学生必须学会如何充分理解案例,而制作一份案例摘要是理解案例的最好方式。一份案例摘要应当包含的内容:
怎样才算是有价值的笔记,不好说明,有价值的笔记是对所欲言说之物的选择,是充分的研究,是精心的整理——是对指导老师提出的疑问的保留,是对学生自己遇到的独立疑问的保留。
一方面,法院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另一方面,社会也有凌驾于法院之上的权力。正是社会而不是法院,引发并首先塑造了新的制度;也正是社会,促使法院采取行动。
社会在不断变化,而法律若想适应社会,就必须随之改变。社会是稳定的,否则就不会构成一个社会,而法律如果想适应社会,就必须保持稳定。两个道理同时都是真实的。或许,某种程度的和谐正是沿着这条路线形成的:在重大问题上,绝大多数需要稳定性;在细节问题上,多数需要变化。
在卢埃林看来,制定法在整体上是创设出来的,涵盖了较为宽泛的领域,并且是向前看的。制定法仅仅适用于发生在其生效之后的事件与交易,而那种原有的审慎要素逐渐消失。此外,制定法也是一种公认的重新调整法律的机制。制定法不仅反映单个的纠纷,而且还反映整体上不同类型的纠纷。从本质上讲,制定法是政治性的,而不是司发性的;制定法是根据权力制衡原理重新调整纠纷;制定法不是通过规则的细微变化来裁决单个案件,而是重新安排大量相互冲突的利益。
《荆棘丛》读后感(四):游走在法理与法学院教育之间
卢埃林在第一篇演讲直指法学的核心:「法律是什么?」并给出了确定的答案:「预测法官的行为」。根据经典的法理学理论,法律核心通常是「正义」「秩序」或者「规则」之类,但卢埃林在普通法的背景下,以现实而不是观念为出发点,在实证运行的法律中,法律最核心的表现是法官的判决,而所有的规则、正义、法学理论等等,都是对法官的判决进行预测。当然,另一种好听的说法是指引法官判决。卢埃林的思考角度多少有些科学味道,「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但法学必然不能是科学的,正如基尔希曼(Julius von Kirchmann)指出的,法律包含着人的意志、希望,即所谓「应然」的部分。卢埃林也否定了传统纯粹法学以逻辑为一切推理依据的观点。因为法律不同于数学,即便「正义」或者其他的伦理价值可以作为「1+1=2」的起点,但法学最终必须落脚到社会生活中。社会生活是客观、实体、看得见摸得到的,而抽象的规则、逻辑则是纯粹概念的事物。从社会生活到抽象规则,其必有一个提炼的过程,即「涵摄」。涵摄是对连续性的社会生活,进行「去芜存菁」的判断、直觉,抽取其中在法学上有意义的一个个点(即构成要件),从而符合离散的逻辑要求。
但现实主义的法学理念,并不等同于否定逻辑、规则存在的价值。虽然选择证据、解释证据和从法学上划分证据的重要性需要人的直觉、非逻辑的判断,但最终为了达到诉求的目的,必须要把上述非逻辑的材料,以一种逻辑的方式串联起来,从而形成「逻辑阶梯」,提供给法官。控辩双方,在很多情况下,会各自通过逻辑阶梯提供给法官一种清晰的事实的可能性,此时,法官的工作是判断哪一种逻辑阶梯能导致公正或明知的结论。此时也产生了「自由心证」。
在掌握上述法理观念之前,许多人会把法律看作是纯粹的推理技术,但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发现,逻辑虽然在法律推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也仅仅是法律推理的一部分而已,还有许多模糊的、非逻辑的、主观的人的判断。卢埃林并没有否定纯粹法学意义上的纯粹的「法」的存在,他也认为,社会本身的运转会带来并依附某些秩序,法(制度)正是这种秩序的体现。但同时,法律判决会影响、限制、阻止法的进一步发展,进而阻碍社会的发展。所以法律判决必须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随时回应社会秩序发生的新变化。这即是法的稳定性(秩序)与灵活发展性(自由)之间的核心矛盾点。借用Harari《人类简史》的说法,对矛盾点的思想交锋,推动的文化前进,是文化的动力源。
卢埃林认为,法律沿着三条不同的道路,从简单的血亲复仇演变成今天的法律。第一条道路是规制战争,即不是简单的突然袭击,而是要经过先期的宣战,说明其意图。这条道路的进步之处在于,可以区分故意与意外。若是意外杀人,则不宜血亲复仇,而是将其流放。第二条道路是复仇规则,以牙还牙,从而避免持续的世仇。许多不共戴天的仇恨,最初不过是口角,而后发展为斗殴,最后出现了死亡,最终演变为大面积斗殴死亡所带来的世仇。以牙还牙的复仇方式,避免了愚蠢的仇恨升级。第三条道路是以钱买恨,即通过出价来阻止战争(斗殴) 的爆发。北宋以岁币的方式避免了宋辽百年战争,同时也带来了大宋百年繁荣。
从秩序和文化的角度,法律是社会秩序和文化的组成部分,是骨头与血肉的关系。骨头并不鲜活,但支撑着——同时也限制者——血肉及其鲜活度。(P168)一个高度的文明,一个复杂的协作结构,一种可以为群体的生存提供某种高度保障的应对环境的有效方式,只有建立在相当程度的秩序基础之上,才是有可能的。(P159)秩序帮助人们更容易的在较大的范围和较长期限内完成协作。 但法律并不是基本秩序的唯一支撑。卢埃林认为,法律只是教育的补充。人通过教育服从社会的秩序,但有些人的习得过程不完整,或者天性的问题,会打破教育所倡导的行为模式。此时,法律便是教育的补充,用以填补社会秩序中教育未予支撑的部分。 回到最初的问题,「法律是对法官的预测」。卢埃林认为,预测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观察法律官员(法官和其他立法者、裁判者)做什么,并从他们的所作所为中找到规律性,利用该种规律性作出预测。规律性的表现,即是规则。预测法官的行为、引导法官的行为,都依照的是规则。人们对法官行为的分析归纳,成为了「学说」。(P91)卢埃林把实体法律部门划分为四个部分,包括合同法、财产法、社团法和其他(主要为侵权法)。 既然法律是对法官的预测,因此判例是法律核心中的核心。在讲述判例之前,卢埃林先叙述了判例制度。所有法学院上课阅读的判例都是复审判例,因为只有复审法院(courts of review)才有创造规则的功能。初审法院(trial courts)判决完成后,控告初审法院违反规则,才会到复审法院。因此,在阅读案例的时候,首先需要明确上诉申请复审的理由是什么。在判例中,包含以下的部分:事实、司法意见(jusdicial dicta)。如果司法意见没有切中要害,则称为附带意见(obiter dicta)。案件的规则卢埃林称之为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在阅读案卷时,需要关注2个问题:第一,什么样的事实是重要的?如何判断?第二,什么样的事实程序差异,会导致法院作出不同的判断? 此时,有三个层面,首先是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匹配;其次是如果所有案例汇聚在一起,判例代表冲突的观点怎么办;第三是冲突案例的原因是因为事实a的确实,还是新事实b的出现?需要注意的是,判决理由、法官关于判决规则的说法和真正的判例规则是不同。无论是法院还是学者,都是对判例的一种解释。但卢埃林也指出,判例包含的事实部分并不是全部事实。法院判决中的案卷、文书等并没有被包含在判例当中。
在案例的价值上,卢埃林也承认,虽然法院说的不一定对,但是先例的价值在于效率和预测。并且法官一旦认识到案件难办,他们就会抛弃规则,并且重述规则以避免麻烦。(P103)
卢埃林认为,写案例摘要是分析案例的最核心的部分,包括(P70):
1. 检索目录:案例教科书的标题及页码
2. 标定援引的法律、州及日期
3. 原告想要什么(诉求)
4. 被告想要什么(抗辩)
5. 初审法院做了什么(一审判决书)
6. 当事人的上诉理由
7. 上诉结果
8. 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要过分剪裁
9. 沿着法院的路径,陈述判决理由
10. 若反对法院意见,给出自己阐述规则的方式。
11. 指明法院采用的论证方法
12. 相关的评论等有价值内容。
把各个案例的摘要整合在一起,才能真正理解每个案例想要表达的规则。在讨论和审阅案卷时,要准确的选定最有利的立场,并且以简洁、准确、扼要的于此表述。「卓越的预测能力是一种由很强的判断力、丰富的想象力以及渊博的知识共同构成的合力」。持有而认真地阅读案例,才能掌握该种合力。卢埃林对考试的建议,同时也适用与分析案情。按照时间顺序阅读案例,并随时记录,在论证时从结论出发。无论目的是什么,首先要设想当事人之间最初的交易。了解当事人的需求,才能真正的了解案情。
法律问题的讨论分为很多层次,卢埃林归纳如下(P106):
第一个层次:案件事实和明示判决理由(express ratio decidendi),以及判例规则,用判例制定合理的最大安全性规则(safe maximum rule),必须允许判例包含合理的最小确定性规则(certain minimum rule)。
第二个层次,法院解释、转化初始证据的方式、态度及准确性问题。
第三个层次,特定法院的案例具有的先例价值是什么。
第四个层次,评判案例会对外行人产生什么影响。(社科法学)
第五个层次,评估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行为,应当以什么价值为基线来考量。以学说的视角评估法院判决或者理由。
卢埃林又讨论制定法与判例法之间的关系。中国实际上是判例法和制定法混合的国家,或者说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二者混合的结果,因为任何语言都不会孤立存在,只能依据生活的背景来描述生活(P111)。经典的判例汇合成司法解释,如今又直接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作为指引。包括省级的公报性案例,在法院内部实际都有先例作用。卢埃林认为,判例是针对特定的案件,并且是向过去看的(looking backward)(P108),而制定法则更为广泛,是向未来看的(looking forward)。本身之上而言,制定法是政治性的,不是司法性的。 在正义上,卢埃林区分了法律的正义与社会的正义。社会的正义是对包括法律一切社会制度的批评,法律的正义则仅聚焦在对「法院」行为的批评。法院的行为必须在规则的框架体系内,因此法律的正义也是小于社会的正义所指涉的范畴。在行外人而言,什么都能构成权利(rights),但从法律的规则而言,只有实体规则赋予的才是权利,行外人口中的权利实际是利益(interest)。卢埃林在此引述了霍菲尔德(Wesley N. Hohfeld)的理论,即三组对应关系:“权利——义务”(权利right或主张claim)、“特权——无权利”(特权privilege或自由liberty)和“权力——责任”(权力power)。权利(right)必须与义务相对应,可以说权利是义务的对价,本质是一个交易关系。特权则不需要义务,是一种对世的自由,他的对立面就是任何人都没有对我的主张或权利。“权力——责任”的最后总目的在于创造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或”特权——无权利“关系的条件。A能以某种方式改变B的某种法律关系,此为权力;同时,B对A承担某种法律责任。请求权很大程度就是一种权力。卢埃林自认持有犬儒主义者的观点,与理想主义者相对。后者认为权利本身是真实而完美的,权利不能得到救济并不能损害权利本身的真实与完整。犬儒主义者则认为救济的不足就是权利的缺陷(P118)。只有法院的认可,权利才存在。 《荆棘丛》是卢埃林1929年到1930年对法学院学生演讲的集合,正如他在后记中所言,其中还是有不少遗憾之处。由于法律制度和法理基础的差异,本书阅读起来还是有相当难度,其理解难免会有南辕北辙之处。但无论如何,若在进入法学院之时能阅读本书,想来对理解法律还是有较大的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