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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讲义》经典读后感有感
日期:2022-04-13 03:32:32 来源:文章吧 阅读:

《宪法学讲义》经典读后感有感

  《宪法学讲义》是一本由林来梵著作,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79.00,页数:45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宪法学讲义》精选点评:

  ●不是枯燥的就法论法,让人能够对政治学同样有所了解。

  ●把枯燥的宪法讲的挺有意思的,不过宪法在国内还是太虚了,小读怡情吧。 看了好长时间,基本上就是普法教育了,本书写的非常生动有趣,值得闲暇时间阅读。

  ●越读越欢喜。

  ●18年修宪后的增补版,温和克制,谨慎乐观。不过还是更喜欢第二版的装帧风格。

  ●新增内容:国家目的理论(p193)、法学国家观中的国家有机体学说(p173)、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化论证框架或审查框架(p352),2018修宪相关内容。

  ●宪法是限制公权力,保护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法。

  ●没想到都出第三版了,看目录没啥变化,当年看的挺兴奋,觉得比张千帆那本更中肯更丰富更思辨,非法学朋友读了更好吧

  ●总论部分的亮点在于教义学的定位以及阐述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的分歧,作者在规范宪法学的立场上始终试图将规范性作为宪法的正面,也即宪法之所为是根本则在于它本身的规范性,这种规范性的来源是层层追溯的自然规范。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政治宪法学的观点实际上更加务实,这一流派追根溯源是来自纳粹时期的施米特,其实这一观点相对而言更客观,并没有人为赋予特定的主观价值,从这个角度来说更具有一般性和本质性,但由于施米特的学说被纳粹利用,而成为主流的政治不正确,很可惜。国家机构部分重点落在了古今中外国家观的辨析,诚然不同时期不同的立场的国家观都能够反映一定的侧面,但理论的基础和论证维度不尽相同,很多是难以比较的,如作者将阶级国家观与契约国家观进行比较在我看来是不妥的。基本权利编并无新意,还是以往的观点汇编。

  ●这个评分也太虚高了

  ●普及性读物,小心谨慎却保持良知与幽默。

  《宪法学讲义》读后感(一):前七章非常精彩

  从第八章开始,落尽进了宪法解释的窠臼,当然只有假定这个宪法合法的。完全忘记了作者前面批判的卡尔斯密特只相信实力不思考正义,作者自己不自觉的成了斯密特的帮凶。至于国家组织这一编我个人觉得还政治学人讲得更透彻,例如包刚升的人《政治学通识》。基本权利这一编基本是老生常谈,宪法保障这一编可能囿于当下环境,不快都不能吐。

  《宪法学讲义》读后感(二):宪法的理想与实践

  1.亚里士多德非常反对democracy政体。虽然这是多数人统治,但它有很大的弊端。他认为:如果多数人统治是为自己服务的话,大多数人就会嫉恨有钱人,因此这个政体是不安定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国家权力既不能交给最有钱的那部分人,但也不能交给最贫穷的那部分人,否则都注定是不安定的。

  国家的权力应该交给谁呢?交给中产阶级是最好的,这就是共和政体。亚里士多德确实不愧是人类中的先知!

  2.在实践中,我们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只是宪法规定的,真正的体制应该可以描述为“党国体制”,并且这是规范宪法学没办法说明的。2018年修宪之后,新加坡政治学者郑永年教授认为,本次修宪是一次深度的变革,总体上体现了中国政治体制从“党政分开”向“党政一体”的思路转变。

  清华大学胡鞍钢教授认为我国实际上形成的政体形态是集体领导体制,也就是中国共产党的中央政治局常委这一体制形成的“集体总统制”。

  《宪法学讲义》读后感(三):庭湛的便签笔记: 《宪法学讲义》林来梵著

  

书名:《宪法学讲义》

作者: 林来梵

版本:2018年版

是否有电子版:×

阅读次数:

(1)2018年 第一遍

(2)2020.07.04 第二遍

一、购书缘由:

考研时买的

二、本书内容

通过宪法及相关现像,阐述规范宪法之理论

规范宪法,或宪法规范,指宪法法律表达之基础单位,又指所有规范国家组织,保障基本权利之规范,再指,宪法条文后的规范原理

(一)规范宪法学的解释方法

(1)根据宪法规范原理,解释条文文义,例如将条文置于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视野,解读条文的内在含义,具体例子,参照P89.

三、问题

  《宪法学讲义》读后感(四):几处不解

  1.作者为什么说“1956年中共八大宣布中国提前进入社会主义阶段,这使得作为‘过渡时期’宪法的1954年宪法在某种法理意义上失去了时间效力”?p115 这一点该如何理解

  2.作者在介绍耶利内克的国家权利主体说时,对国家权利客体说的批判是客体不可能承认主体为主体,因而逻辑说不通。但问题在于主体的地位为什么还需要客体来承认?p174

  3.作者介绍凯尔森理论时说“国家的存在领域是法的通用,谈不上因果意义上的实效性,而是一种应然关系”,如何理解?p176

  4.行政区划中的“虚实结合制”是什么意思?p229 我在其他教材中也没找到这个知识点

  5.作者将国家机关分为直接机关与间接机关,认为全国人大是直接机关,国务院是间接机关。p237 但其他机关如何界定,作者没有给出答案,难道除全国人大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是间接机关吗?

  6.作者认为国家机构体系中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p267 这显然与通说不同,该如何理解?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为何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呢?

  7.基本权利二分法中的“抽象权利和具体权利”,其中具体权利和个别性权利的区别是什么作者没有说清p326,作者在人权各论中认为人格尊严是一项个别性权利p410,该如何理解,意思是人格尊严不是具体权利吗?

  8.合宪性审查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作者没有具体展开p439,这一点可以在人大徐崇德《宪法》补充

  9.作者说“现代大多数国家宪法都没有规定哪个机关可以解释宪法”p143,对这一点存疑,此外作者认为有权解释可以理解为公权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关都可以称为有权解释,这是否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宪法如果没有规定解释权归属,我认为应当依照宪法惯例,作者论证时只举了日本宪法第九条由日本政府解释的例子,似乎有些以偏概全

  10.作者在论述国家的目的时,提到印度比较重视人民福祉的增进,印度也属于福利国家?p195

  11.作者在第四章遗留了两个问题没有解决:39条中侵犯如何理解,监视、窃听属于侵犯吗?什么情况下属于合法搜查或侵入住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哪?p135

  《宪法学讲义》读后感(五):理论上我国宪法的效力范围

  拖拖拉拉今天算是整理完笔记了,教科书诉讼案中有一个感兴趣的点,顺便来补个书评吧。

  梵师说,大学或其中的老师和学生形成的法律关系实际上都属于人权关系。p401

  首先对于师生关系本身,我国与美国的看法截然不同,韦伯在《以政治为业》中说美国的师生关系就像学生到菜市场买菜,老师拿了学费把肚子里的东西卖给学生就可以了。这种看法显然和我国传统对老师“传道受业解惑”期待不同,和韦伯那时的德国背景也不同,我们都期待能碰到“先知”或“领袖”式的老师,但韦伯却冷峻地消解了这种“不当”的期待,认为教师在讲台上的任务不是布道,科学也不涉及终极关怀,它迫使我们自己说出自己到底要什么,自己到底要怎么做。

  原因在于我国公权力的背景无处不在,监察机关监察范围的定位是“履行公职的人员”,理论上来说只要其行为含有公权力的要素就可以运用“国家行为视同理论”,即使是私人主体侵犯了基本权利,也可以追究其行为的违宪责任。

  问题在于这样的推论是否合理?例如公立医院中的医患关系可以属于人权关系吗?公立医院中的医生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在行使公共机能,如果医生拒绝为艾滋病人治疗可以认为是宪法上的歧视吗?如果是歧视那么也可以追究其违宪责任,但这未必合乎情理,医生也要为自己的安全考虑,难道因为是在公立医院就不得有这种“歧视”吗?

  监察体制改革火热时,有一次去医院,看到一个大横幅大概写着“贯彻监察体制改革精神”之类的标语,当时看到还挺惊讶的,尽管《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只是公办医疗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但是实际运行情况是否有扩大就不得而知了。

  对了,那次在医院检查完身体之后,收到了市治庸办的短信,问我如何评价这次医生的接诊情况(大概意思),我没有回复。

  之前一直认为,宪法是无处不在的(张千帆老师语),梵师也说宪法是用来治国平天下的,可是如果真的把这种宪法的效力范围落实,我却觉得有点恐惧。原因也许不在宪法,而在实施宪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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