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是一本由满洪杰著作,56.00元出版的2013-4图书,本书定价:323,页数:,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一):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
人类对健康的追求永无止境。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人体医学试验作为一种有效的方式,不断的被应用于医学实践中,其价值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
关注。然而,作为生命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新兴事物,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帮助人们更好的发掘疾病医理,探寻可以治愈或预防该疾病的有效途径,从长远来看,将大大推进人类整体医疗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对于人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另一方面,它在实践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原本应当体现正面效用的人体医学试验反而成为了侵害受试方权益的工具。
人体试验是以人作为受试目标,用科学的试验手段,有控制地对受试者究的行为,人体试验中人体的概念是尸体、活体、个体和群体所构成的特殊系统。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拒绝权和同意权,是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前提和基础。人体试验中知情同意原则的伦理道德问题较为突出和敏感,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的伦理原则,对于保证医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维护人类自身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医药临床试验伦理的要求起始于二战之后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德国纳粹在二战期间开展各种残酷人体试验。设立这样的个伦理标准不仅仅是为了判决德国战犯的罪行,也为今后人体试验制定了医学伦理的标准。这个标准的目的就是要充分保护参加医药试验者的基本人权,防止这类试验被滥用。
对医药临床试验伦理的要求起始于二战之后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德国纳粹在二战期间开展各种残酷人体试验。设立这样的个伦理标准不仅仅是为了判决德国战犯的罪行,也为今后人体试验制定了医学伦理的标准。这个标准的目的就是要充分保护参加医药试验者的基本人权,防止这类试验被滥用。
人体试验的广泛应用在医学领域发展中的治疗方法,手段的进步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未知领域的探索,有利必有弊。试验的自身危险性,受试者专业上的欠缺使之处于弱势状态。加之商业时代的到来,受试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情形越来越多。人体试验中的法律问题得到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二):读后感
读完满洪杰等编著的《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这本书后,身为一个医学生,我深有感想,进行人体试验是生物医学研究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促进生物医学的发展,增加人类对于生物学和自身的了解,提高人类对抗疾病、改善生活状态的能力,必须进行医学研究,但在该过程中需要涉及人员维护相应的伦理和法律要求,继而达到有效的目的。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试验者都具有双重身份。医生和试验者的双重身份往往带来一种伦理上的困境。作为医生,尽全力保护患者利益是其伦理义务,而作为试验者,其应该按照预先设定的方案进行试验以达到试验效果。同时,这还进一步混淆了试验与治疗的界限。在2000年版的《赫尔辛基宣言》改变了旧版本中允许医生基于患者利益可以享有的医疗特权,而要求对于治疗和试验的区别应当明确的告知患者。但是宣言并没有运用于实践中。另外受试者很多权益需要来严格维护,例如生命健康权、身体自主权、隐私权、群体信息安全、财产权利、利益分享权,其中生命健康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涉及人的医学试验必须由具有适当的科学训练和资格,对于患者或者健康志愿者的试验要求应有足够能力和资格的医生或者其他医疗专业研究人员进行监督。另外我认为也很重要的就是“知情同意”,患者/受试者必须在被告知的前提后自愿授权,使医生/试验者获得进行治疗/试验的权利,另外还有根据预先规定的法律,在法律和规范意义上的授权。对于一个理性的,有责任感的人来说,在不危及社会公共道德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医生如果未经患者同意就进行人体试验,是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受试者权利还具有优先性,人体试验的发起者、试验者只有在保证受试者的权利的基础上,方能享有各自的权利和自由。当上述各方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受试者的权利应当处于决定的优先地位。受试者权利的优先性,不仅是相对于试验者和发起人的,而且是相对于一切社会的和科学的利益的。
我国目前人体试验法律规定还存在很多问题,法律效力等级过低;条块分割,缺乏协调;内容疏漏与冲突。为有效规范人体试验,切实保护受试者合法权利,同时促进我国的生物医学发展,还是应尽快建立完善人体试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不仅要维护受试者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保证伦理审查的中立、伤害救济补偿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我认为在人体试验中,为了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利,重要的是必须保证各方机构之间相互的独立性,特别是要保持审查机构的中立性。如果试验者、审查机构或者研究机构之间具有经济上或者其他原因的利益关系,而这种关系不为人所知,就会造成对受试者的重大风险。总之,试验者要在保证受试者的最大权益前提下进行医学研究,为祖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三):《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的研究》读后感
人类发展至今,在生物医学领域取得了许多突破性的进展,其中医学人体试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现代医学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使许多寻求战胜疾病、获得健康生活的人从中受益。而医学的进步,不仅离不开科研者的智慧和努力,也离不开医学人体试验受试者的勇气和付出。试读了一部分《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的研究》后,我深感人体试验这一项目道阻且长,从一开始的伦理之外到不断出台的相关法则,时至今日,人体试验的法律制定仍还处于起始之初的阶段。
“人体试验是以人,或者称为受试者( subject),作为对象的试验。这里的人,是自然人,也包括为自然人的特定属性所涵盖的其他主体,如人体组织、血液、胎儿、胚胎等。当然,对于胚胎这样不完全具有人的地位的主体,其在试验中的地位和所应受到的保护程度均有特别讨论的必要。”正如文中所说,在人权保护 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无论是哪个群体,法律都没有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仍然应得到充分的尊重,这是一个国家法制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表现。
《纽伦堡法则》首要法则便是:“受试者的自愿同意绝对必要。这意味着受试者应有同意的法定权利;应处于有选择自由的地位,不受任何势力的强制、欺瞒、蒙蔽、挟持,哄骗或者其他某种隐蔽形式的压制或强迫;应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对于试验的内容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以使其有可能做出理性和明智的决定;在其做出决定前,必须让他知道试验的性质、期限和目的;试验方法及采取的手段;可以合理预料的不便和危险,对其健康或可能参与试验的人的影响。确保同意的质量的义务和责任,应由每个发起、指导和从事该试验的个人承担。这是一种个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因主张自己代表他人而使自己免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医学技术有了很大提高,医学的进步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益处和保障。医学增强了对个体利益保护意识,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人体医学的终结,需要对人体医学进行法律规范和范围限制。区分治疗性人体医学试验和纯粹人体医学试验是重中之重,因为人体医学需要确定实验允许的危险系数,并且在特定的情况下进行人体医学需要征得试验者的同意。医生对试验的方法和产生的可能性后果有对试验者说明的义务。
随着医学技术的更新和人们地位的升高,人体医学试验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国际组织采用了多种办法来应对人体医学试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很多国家对此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来进行约束,比如美国建立了人体医学试验的联邦法律规范;法国颁布了《人体试验受试者权利保护法》,以人为试验对象的医学试验都适用此法。国际上有《赫尔辛基宣言》,宣言中明确规定了人体医学的原则。非法人体医学试验犯罪已经成为了很多国家刑法中的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焦点。将非法人体医学试验划入到犯罪的范围之内,人体医学试验领域不但能够使试验违法行为进入到司法程序,而且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和预防犯罪行为。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四):《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五):《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一书的研究目的是在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过程中,以人为对象进行试验由来已久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在人体试验中,由于医学研究的不确定性和医学试验的风险性,以及受试者与试验者在医学知识和能力上显著的差异,如何保护受试者的权利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本书即希望通过对世界各国和我国人体试验法律规范的发展与现状的研究,吸收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和国际法律、伦理规范要求,在保护人体试验参与者特别是受试者权利的前提下促进生物医学研究的发展,提出制定我国人体试验法及相关配套法律规范的建议。
此书的研究对象是人体试验的法律问题。第一,人体试验是以人,或者成为受试者,作为对象的试验。第二,对于“试验”、“实验”和“研究”的区分,因为在外语中experimentation、research、trial均为同义词,因此本书中均用试验代替。第三,本书所研究的人体试验是指生物医学(biomedical)试验,即在生物学、医学研究领域进行的人体试验。
法律和道德关系,永远是法学所争论的重要问题。然而几乎没有一个其他法律领域,像人体试验一样紧密地与伦理纠结在一起的。伦理理论为人体试验的实践与法律规制提供了道德基础,而在人体试验的实践和法律规制发展的同时,有关人体试验的伦理学说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人体试验伦理学,是整个生物医学伦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伴随着人类医学、哲学和伦理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在其形成过程中,功利主义、康德主义、个人主义、社群主义、关怀伦理学等都所有贡献。研究人体试验的法律问题,必须了解人体试验的伦理学。包括:1、以结果为基础的功利主义伦理;2、以义务为基础的康德主义伦理;3、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个人主义伦理;4、以社群为基础的社群主义伦理;5、以关系为基础的关怀伦理学。人体试验伦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有利、正义、信任和科学的诚实。
人体试验必须遵循以下道德原则:1、有利于医学和社会的发展,这一原则要求人体实验的目的必须正确而明晰,即人体实验的目的只能是为了研究人体的生理机制,探索疾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改进疾病的诊疗、预防和护理措施等,以利于提高人类健康水平以及促进医学科学和整个社会的发展。2、受试者知情同意,受试者享有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是人体实验进行的前提。凡是采取欺骗、强迫、经济诱惑等手段使受试者接受的人体实验,都是违背道德或法律的行为。3、维护受试者利益,维护受试者的利益是指在人体实验中要保障受试者的身心安全。4、严谨的科学态度,严谨是科研道德的基本原则,人体试验更强调严谨的科学态度。
人体实验是以健康人或病人作为受试对象,用人为的实验手段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观察和研究,以判断假说之真理性的科学研究及其行为过程。医学的进步或发展离不开研究,而医学研究最终将部分地依赖人体实验。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涉及人体试验的法律屈指可数,希望我国人体试验法立法可以加快进行,也应该强化公民对医学人体试验的法律认识。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六):书评
满洪杰等编著的《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所研究的人体试验是指生物医学(biomedical)试验,即在生物学、医学研究领域进行的人体试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可否认,人体试验带动了医学的进步,但因为相关制度等的不够完善,牵扯出了许多法律问题,使之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在过去,由于对疾病的本质缺乏可靠的认识,医学中的科学实验最初是在动物中进行的,但那时医学中科学实验主要在动物、微生物、人的离体组织和分泌物、包括人的尸体上进行,也就是说局限在基础医学的实验室中,所以长期以来人们把基础医学称为实验医学以区别于应用医学──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在临床医学中,实验的目的和方法必须符合实验对象──人的需要和利益,而不能像对无机物或其他生物那样进行实验。长时期来在临床医学中,主要靠盲目的摸索来积累经验,治疗学几乎是建立在纯粹的猜想的基础上,任何一个人的"理论"都有机会被奉为教条,被几代人所遵行。虽然盲目的摸索也曾取得一些十分有用的经验,但是医学的进步就会是十分缓慢的,只有当医学引进科学实验的方法,有意识地向自然"索取"知识时,医学才能大踏步地前进。现代的医学伦理学承认人体实验是医学发展所需要的,但为了防止人体实验的滥用,有许多严格的限制,如规定药物只能在完成药理、毒理等动物实验,证实其疗效和安全剂量后才能进行人体实验(称为临床前试验),再经过医学伦理学委员会的审查同意才能在人体试用。因为在医生严密的监护下,由少数人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借此取得可靠的经验,比盲目地在广大人群中推广,使更多的人受害,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医学伦理学要求在人体试验中应当使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20世纪中期,关于人体医学试验的两个国际公约《纽伦堡法典》及《赫尔辛基宣言》颁布实施,两个公约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利用人体进行试验不仅成为任何社会团体的义务,而且也是国家的义务,许多国家是这两个公约的成员国。虽然两个公约都规定了受试者自愿是人体医学试验的最高准则,但受试者的利益仍然得不到保护,人体医学试验造成的损害大多由受试者自己承担。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药物人体医学试验逐渐发展起来。人体医学试验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但很少有人获得赔偿,人体医学试验带来的风险几乎全部由受试者承担。受试者受到伤害却得不到赔偿,主要原因是人体医学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以及该风险带来的损害未能在研究者和受试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以保护人体试验受试者权利为核心,对人体试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作者分章节讲述了人体试验的法律关系和伦理审查机制,以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以及受试者的损害救济。阐述了人体实验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什么样的人可以接受人体试验,什么样的人体实验可以进行以及如何进行人体实验,这也正是对人体实验应该进行伦理评价的基本问题。人体实验中人们往往最关注的是结果或效果,但伦理道德的评价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方式仍值得深入思考。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七):人体试验法律读书笔记
满洪杰等编著的《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所研究的人体试验是指生物医学(biomedical)试验,即在生物学、医学研究领域进行的人体试验。在人体试验中,基本的法律关系是试验者、发起人与受试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人体试验是由发起人发起、由试验者设计并实施的,试验的目的也是为了验证发起人、试验者所关心的新药物、新方法、新器械。在从没计试验方案、招募受武者到进行试验的整个过程中,发起人、试验者总是扮演主动的、控制性的角色。与此相对应的,受试者则处于被动、易受控制和弱势的地位。与具有生物医学专业知识的试验者相比较,受试者在认知能力和水平上处于不不利地位,而试验的发起人、试验者在经济地位上的巨大优势也是其不可比拟的。更何况受试者往往是在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紧迫情况下参与试验的,更容易受到伤害。为此,《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以保护人体试验受试者权利为核心,对人体试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托马斯·霍布斯开始,自由个人主义就以权利作为支持其政治和伦理学说的基础。
自由个人主义伦理将其核心放在个人的权利而不是对他人或自己的义务上而对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提出了挑战。H.L.A.哈特认为,这种挑战将“某种形式的必须获得政治道德本质功利主义”转变为“一种对基本人权的原则,即保护个人特定的基本自由和利益”。
在哈特看来,权利是个人或者团体可以向其他个人或社会主张的合理主张;即有权处于决定的地位通过自己的选择要求他人应当做或者可以不做某事。权利主张是由规则制约的行为,这里的规则可能是法律规则、伦理规则、内部规则或者游戏规则,但权利的存在或者不存在都有赖于相关规则的允许或者不允许。因为,法律上的权利是由法律原则和规则赋予的主张,伦理权利则是由伦理原则和规则赋予的主张。罗纳德·德沃金认为,有一些权利是非常基础的,因而国家以某些一般的理由,如减少不便或者促进整体利益等,来干预这些权利都是不充分的。他认为,权利是个人手中在政治国家对抗整体规划和背景正当性的“王牌”。对于德沃金而言,权利是高于国家功利主义目标的,特别是我们有义务不能通过政治上的讨价还价和对社会利益功利主义式的计算而牺牲个人的权利。但是,德沃金也认可,如果公共的需要确实是非常重要的,个人的权利“王牌”可能也会受到限制。如国家为了保护公众的权利(如防止灾难性疾病的传播),可以合法的超越个人的权利。德沃金所反对的,是完全无视权利的存在而仅仅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做出决定的行为。仅仅对于群体有利不足以超越权利。个人主义认为,所有的权利都只是表面上的权利(prima facie right),即虽然假设为有效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有的权利应当让步于其他权利。即使是生存的权利也不是绝对的,如正当防卫而杀人或在战争中杀人。 权利可以分为主动权利和被动权利。主动权利是接受特定的好处或服务的权利,被动权利是免受他人某些行为干扰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相关联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义务都有相对应的权利,因为像做善事这样的道德义务并不使他人产生权利。同时,由于权利是人对他人的请求,因而是可以由权利人放弃的。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八):《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聚焦于医学发展过程中人类对于威胁种族的疾病开展的试验研究的伦理和人权问题。对于正在学习医学的我来说,是一次在医学伦理和人性方面的冲击,让我领会了很多。自古以来,疾病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大敌人。人类从蒙昧时代,就开始寻求战胜疾病、获得健康的方法。在科学技术和研究手段的不断发展进步中,人类找到了治愈很多疾病的方法。肺结核和天花等放在过去是不治之症的疾病,如今已有预防和治疗的标准方案。在这个不断进步的过程中,以人为对象进行试验由来已久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人们对于人权和伦理道德方面意识的重视和加强,人体试验产生的一系列对于试验者和受试者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方面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本书对于人体试验的发展和随之制定的各种保护受试者权益的法律展开介绍和论述,表明了笔者对于此类问题的观点和态度,这对于我了解人体试验权益方面的知识有了基本的认识和体会。
其实医学领域最开始开展人体试验时,人们是没有意识到人权问题的。正如本书一开始所说:我国古代神农尝百草的传说也可能就是最早以人作为对象的试验。很多西方著名学者像希波克拉底等也十分依赖于人体试验而获得新知识新结论。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更新,很多医学试验能够得以开展,然而,随之所带来的医学伦理问题也摆在了整个医学界的面前,针对这些问题,人们也开始了对人体试验法律的关注。被认为是西方医学界最早的医疗伦理规范的希波克拉底誓言,确立了父权主义模式的“首先避免伤害”原则。1833年,美国医生William Beaumont在美国第一次讨论了人体试验的伦理。1929年至1930年,柏林医学协会建立一个对人体试验进行审查的组织,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提出对人体试验进行伦理审查的构想。然而,这些为了保护受试者权益而被制定的原则,一开始其实是没有将这些原则真正付诸实践的。更有甚者,在二战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还发生了一些极其残忍的人体试验,如德国纳粹残忍的高空试验和冷冻试验;日本731部队对我国人民进行的惨无人道的试验:将出生仅3天的婴儿进行冻伤试验,进行活体解剖等。直到纽伦堡法典的问世才将人体试验至于法律和道德的制高点上,它的诞生,是标志着在国际范围内第一次系统的对人体试验的伦理要求进行的完整表述,对战后有关人体试验伦理与法律的发展有里程碑意义。
本书还介绍了人体试验的伦理学,其中以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等为代表进行了相关论述。功利主义是一种是目的论的伦理,它也因为存在一系列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而受到批评,但也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试验目的必须是造福于人的。而康德主义是一种义务论的伦理,它为人体试验的伦理奠定了基础,它强调每一个对于他人的义务,所以医生、试验者有义务保证患者和受试者的利益。
但纵观一些治疗性的人体试验研究中,试验者和受试者本身从动机上就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性。例如,受试者参与试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很大比例的受试者的动机是利他主义的,如促进医学发展或者帮助其他病人。也有很多的患者是为了治疗自身的疾病,或者获得报酬。也有的是因为感觉需要报答医生的帮助或其他理由参与试验。故两者从一开始天平就是倾斜于试验者的,所以对于保护受试者权益,制定人体试验法律非常有必要。
如今,人类已经制定了很多相关法律,如各国都制定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法,以此来约束人体试验的规范和道德。我国也制定了相关法律,但现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国际伦理规范要求和先进国家法律规范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以后可以展望的未来,我们应努力尽快建立人体试验法律体系,为国家的人体试验研究保驾护航,为受试者权益发声,同时也能让试验者能够有条可循地开展相关研究,使研究更加合理、顺利。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九):书评
近年来,我国医学的和生物科技研究水平不断提高,从表面上看来,似乎仅仅是广大科研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实则不然。医学事业不断发展的背后,还隐藏着不为大多数人所知的人体试验。《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以保护人体试验受试者权力为核心,对人体试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别出心裁地站在受试者的立场思考问题,指出古今中外对人体试验的正确认识、错误观念以及我国建立人体试验相关法律和机制的重要性,并且在附录部分别有用心地拟出了人体试验法建议草案,实为不可多得的作品。
在本书一、二章,作者讲述了人体试验的历史发展与伦理基础、人体伦理法律规范现状。从早期人体试验时伦理基础的形成到“二战”人体试验惨痛教训后的《纽伦堡法则》再到战后人体试验的《贝尔蒙特报告》,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问题不断受到重视。用知情同意、风险与收益的评估、受试者的选择三个方法来实现对人的尊重、有利、正义三项基本原则,对国际人体试验的伦理与法律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本书三、四章,作者讲述了人体试验的法律关系和伦理审查机制。 作者提到:“在界定试验和治疗的过程中,必须以最高标准保护受试者的利益。由于人体试验与常规治疗相比较,对于医生的注意义务要求标准更高,因此在无法辨别某种行为是人体试验还是医疗行为时,应当认定为人体试验。医生进行具有显著创新的治疗方法,应当作为人体试验接受伦理审。”显然,这是对各位医生的提醒和忠告。在进行医疗行为的时候,要时刻注意到治疗方案是否符合常规医疗手段,若此方案与常规医疗手段相比有显著创新,医生就应该意识到这种方案已经不属于治疗手段,而是人体试验,从而按照人体试验的标准保护患者的利益。
在本书五、六章,作者详细叙述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以及受试者的损害救济。作者提到,在医疗和人体试验中,知情同意有两种意义:一种是个人的自主决定权,是私法自治与人的私事自己决定权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另一种是指在机构内“同意社会规则”,是指对患者或受试者进行诊断、治疗行为前必须获得在法律或者规范意义上有效的同意。从前者看来,只有在患者或者受试者充分理解和不受任何控制的情况下对医生或受试者做出某种授权,才能产生知情同意。二从后者看来,知情同意只是意味着预先规定的法律,在法律和规范意义上的授权。因此作者得出了第一种意义上的知情同意不一定都能带来第二种意义上知情同意的后果的精辟结论。在第六章第四节,作者通过近年部分法院先后受理和审理的受试者损害案件,指出了我国目前在受试者损害救济方面存在的几点问题:1.以一般医疗行为的权利义务标准来审理人体试验损害案件;2.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问题仍然是争议焦点;3.关于人体试验责任的归责原则,仍然具有争议;4.人体试验方面,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并非完全空白,但《管理规范》存在很大的法律漏洞: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难以产生约束力,在民事后者刑事审判中无法作为法律依据。以上四点足以证明我国建立建全人体试验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在本书第七章,作者提及了跨国人体试验,对我国的跨国人体试验受试者保护机制进行了构想,认为应该建立双重伦理审查机制、与国外发起人对话与协商机制、利益冲突协调机制、国际合作监管机制。在文末,作者对我国人体试验法立法进行了展望,指出了我国现有的人体试验法律规定中法律效力等级过低、条块分割,缺乏协调、内容疏漏与冲突三大问题,再次点明本书的核心:尽快建立人体试验法律体系,进而保护人体试验受试者权力。
总的来说,本书从我国人体试验法律尚不建全的角度出发,以古往今来国际上各国人体试验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为鉴,点明了现存人体试验法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给出建议,拟定草案,一定能在我国人体试验法律体系建设道路上起到催化剂的作用。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十):《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书评
自古以来,随着医学事业的发展,我们对疾病的认识都有了一个全面且深刻的认识,然而现代医学不同于中国古代的传统中医,现代医学是经验科学和实践科学的结合。所以,医学的发展离不开临床的实践,离不开在病人身上做实验。不规范、不人道的人体试验,不仅是被道德和法律所禁止的,更是对患者的生命的漠视。
从整篇文章来看,在人体医学研究领域,医学进步给全体人类带来的益处和个人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虽然说法律保护个体利益,并不意味着对人体医学试验的禁止,只是要求人体医学实验要在法律所规范的范围内。因此一个人体医学实验的设计和实施,不仅要满足法律的要求,还要考虑在特定情形下能否得到接受试验的人的同意、该实验是否会造成受试者的严重伤害。每一种疾病的治疗方法都曾经历过试验阶段,研究者需要将自己的研究成果,运用到患者身上,真真切切得到临床数据,得出有效的结论,才能指导与应用于疾病的治疗。现在我们所看见过的疾病只是所有疾病中的冰山一角,我们还没有完全战胜现在所面临的疾病,而越来越多的新疾病在不断显现出来。为了对抗这些疾病,必须研究其诊断、预防、治疗的方法。所以不管是从整个人类还是个人的利益来说,人体医学试验都是不可能终止的。同时,每个个体也有权利不去为那些并不会直接给他带来好处的医学进步拿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冒险。所以说人体医学试验给人类整体带来的益处与它对个人身体健康的侵犯是存在冲突的。
那么如何平衡这种冲突,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进行人体医学试验,必须取得接受试验者同意,因为只有他自己才能决定,是否愿意为了人类整体利益而牺牲一些个人的利益。在这本书中写到:“知情同意应当包括三个因素告知、理解和自愿。受试者在知道试验对其健康无必要或者仍不确定时,可以决定为了促进知识而参与试验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试验的性质和有效性的需要,并非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告知受试者。此时,此种不完全的告知必须满足不完全的告知是试验目的确实需要的对于受试者来说只有最小的风险要在适当时机告知受试者有关情况和试验结果的方案。试验的风险决不能基于取得受试者合作的目的而不予披露,有关试验的任何问题应当随时给予正确的回答。”“试验者有义务确保受试者理解了告知的内容。告知的方法和形式与告知的内容同等重要,特别是对于试验的目的,受试者有义务保证受试者完全和争取的理解。对于那些理解能力受到限制的人,仍然要在其能够理解的限度内使其理解,并应当通过第三方保护其利益。该第三方必须是最大限度的理解受试者现状并为受试者谋取最大利益的人。”“知情同意中的自愿要求受试者不受强制和不当影响。不公正的压力一般出现在有权力者可以处罚或者以命令行为影响受试者的情况,也包括对受试者的亲属施加影响或者终止对受试者应有的治疗等方法。”这明确指出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哪些范围以及患者在人体试验中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次,我们也应该完善与人体医学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立法的角度来保障受试者的个人利益。整个国际社会也多次颁布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体医学实验。从《纽伦堡法典》到《赫尔辛基宣言》以及各个国家相应制定了各自的法律法规,体现了人体医学实验中所涉及的道德伦理,人权尊严的问题,受到了各国人民的广泛关注。就单单从我国抗日战争时期,日本731部队拿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人民做人体试验的恶行上看,人体医学试验就应该受到全世界人民的注意,制定相应的条例来规范它。即使是在监狱中的犯人,也应该有基本的人权,文章中写道:“如同 《纽约时报 》 在1945年的一篇报道中所主张的 ,囚犯‘自愿 ’ 的作为受试者参加试验反应了‘这些曾经是社会敌人的人使人明白了为什么这是一场所有人共同的战争。’”无论是多么高尚的赞美,也遮掩不了这背后所令人发指的罪行。
以史为鉴,以法律己。人体医学实验从来都不必建立在损害个人利益的基础之上,有的只是一个“不完整的试验方案”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