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风青杨
9月12日,浙江临海市一辆电动车闯红灯被撞,电动车驾驶员手骨骨折。交警认定:由于电动车驾驶员未遵守信号灯通行,造成交通事故负全责。伤者不但医药费要自己负责,还要对轿车修理费负责。对此认定,很多网友表示认同。(新华日报)
如果机动车和行人或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出了事故,一般情况下,我们本能的会觉得是机动车的责任,这是每个人的心理,我们会本能的认为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是弱势群体,所以会觉得责任属于机动车,这一方面是每个人同情的心理,一方面是我国法律不健全。这样的结果无疑就是告诉我们不管行人怎么样,都是可以被保障的,就算是闯了红灯。
一旦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即使因其违反交通规则酿成交通事故,机动车仍需赔偿一部分损失。
在很多人眼中,所谓的“强弱”是根据谁更容易受到伤害来划分的。与老虎相比,人自然就是“弱势”;与企业相比,个人自然就是“弱势”;与机动车相比,非机动车自然就是“弱势”;与非机动车相比,行人自然就是“弱势”……但很多时候我们忽略了一点,在守规则与破坏规则之间,谁是弱势?
有些人随意插队,因为我是“弱势群体”你必须照顾;有些行人乱穿马路,因为我是“弱势群体”你必须让我;有些非机动车随意变道,因为我是“弱势群体”你不敢撞我——在他们眼中,“弱势群体”似乎就是破坏规则的借口。但是,这些“弱者”们却在破坏规则中享受着实惠,而那些“强者”们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利益被蚕食。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看看别的亚州国家是怎么做的吧:按新加坡法律,如果有人乱穿马路被车撞飞上了西天,那么别说10%的“道义”赔偿,死者家属反过来还需要赔偿司机的车损和精神损失费用,当然,对于胆敢在斑马线上撞死人的车主,刑律一度规定可以重判至绞刑,即使到现在,先抽鞭子再蹲大狱也是免不了的……日本老年痴呆患者闯入铁路区间被撞身亡导致列车延误,最终也是家属向铁路工司作出赔偿。因为谁负责,就该谁承担,这和强势还是弱势无关。
有网友说:“中国式过马路一直在世界上被诟病,不看红灯绿灯,人一多就敢过,再加上亲民的交通法,为那些得了绝症,又想为家里创收的"奉献者"们提供了一条明路。哪天不想活了,就闯个红灯,找辆豪车,宝马、奔驰之类,瞅着人家闯黄灯的当口,趴到车前15米处,放心,铁定刹不住。随便找个高架桥墩躲在后面,开车的只要速度一快,根本反应不过来,为家里人挣个80万,妥妥的。现在的医疗费用这么贵,与其花光一辈子积蓄在医院等死,还不如在死前这么"合法"干一票。既不偷,也不抢,让那些开机动车的找保险公司要钱去。有了这么一笔费用,儿子可以买房、结婚了。”
而这种偏向“弱势群体”的社会潜规则,还体现在方方面面。当年《读者》杂志上有个故事,两个湖南农民在维修村里的电线时,因为一个“熊孩子”调皮合上电闸而双双触电身亡,结果在死者家属放过了顽童的家长,却让毫无责任的供电公司赔了24万。理由是肇事者根本赔不起那么多,而电网公司财大气粗,理应承担责任。这就是农业时代的朴素思维,虽然在一定情况下有其合理性,但却显然已经落后于时代。
如今的电动车“骑士”不用考驾驶证,对交通知识一知半解,或压根儿就不关心。而且,他们大多都是“色盲”,分不清信号灯的颜色,不知道逆行的可怕,更不认识什么“斑马线”。据交管部门统计,电动车已成为公认的“最危险交通工具”。在二三线城市,每天发生的交通事故80%以上与电动自行车有关。即便如此,他们只要有空就钻,有路就开,按喇叭不听,无视周边他人安全和自己安全。这些“弱势群体”在受到法规保护的同时却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法规里有保护弱势的条款,却没有相应有效的处罚,所以就有了中国式过马路,中国式骑车!
事实上,法律面前理应人人平等,有权有势者不能以钱权脱罪,社会底层也无权坐地乞怜,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有条不紊运转下去,而不致于出现“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样的不合理状况。况且,“弱势群体”难道是可以自封的吗?这得要多厚的脸皮才办得到?某行长在“两会”上说自己也是弱势群体,结果连总理也只能苦笑一声。在鼓励自强的美国文化下,卖弄悲情者往往会自讨没趣,但这边却最吃这一套,大家只能是又一声叹息。
无论是强势群体的特权意识,还是弱势群体的特权意识,其本质都是以自身的特殊性作为武器超越现有的规则。但我们要知道一个社会为什么要有规则,规则是盾牌,无论强势还是弱势都能受到规则的平等保护,失去了规则每个人都会暴露在他人的伤害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