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死刑史:1200—1700》是一本由[德]彼得·舒斯特著作,中信出版集团/楚尘文化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58.00元,页数:376,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一):从恐怖的死刑史中看社会的发展和宗教的影响
之所以读这本书,并不是仅仅为了要去了解那些千奇百怪的恐怖刑法到底有多么残酷,更是为了了解这一段历史,了解中世纪的欧洲是如何将死刑作为中世纪的一种统治手段。在政治和宗教的相互作用下,各种死刑的方式和数量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欧洲死刑史》这本书,整个过程读起来是很沉重的,面对生命这样一个大的课题,我没办法用平静的心态去观摩生死。
作者彼得·舒斯特(Peter Schuster),是德国毕勒菲尔德大学教授、巴黎社会科学高等学院(école des Hautesétudesen Sciences Sociales)客座教授,专攻中世纪与早期近代史。他在《欧洲死刑史》这本书中, 采用了大量的实例来讲述这段黑暗而沉重的历史。从欧洲的十三世纪到十七世纪中所记录在案的翔实案例,通过采用当时的市政记录、刽子手日记、旁观者的回忆录等珍贵史料,来从多方面、各角度,详细阐述了这种几百年来饱受争议的极端刑罚。
书中对于不同罪犯,不同的死刑方式,描写的非常全面和详细,在宗教和教会对于这段历史的干涉和影响方面,着笔很多,中世纪的欧洲对于宗教的信仰可见一斑,在肯福莱特的《圣殿春秋》中,也可以看出,教会在政治和对于公民权利等方面,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教会对于死刑的态度和看法,对这段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多年来,这种不可逆转的刑罚,一直是统治者用来统治人民和社会的工具,从12世纪起,各种文献中所记载的,对于贵族统治者用死刑惩罚犯罪的记载越来越多,也不断折射出当时社会的阴暗面。由于死刑及其所涉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政治方面、宗教影响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复杂纷乱,已然被辟为一门引人关注的学科。
在当时的社会,死刑并不是唯一一种对不法行为的赎罪方式,而是最后一种选择。恩斯特·舒伯特在维尔茨堡法律史学家尤尔根·韦策尔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中世纪早期对杀人罪的三种惩处可能性:血腥复仇、支付赎罪金、执行死刑。有时候,金钱的力量也是会起到强大的作用的。
书中对于这段“刽子手的黄金时代”和“女巫迫害潮”的大量历史考证,当权者逐渐通过自行司法来摆脱宗教的束缚后,死刑的数量和形式也是千变万化,让人瞠目结舌。闻所未闻的各种形式的刑罚骇人听闻,砍头、轮轧、绞首、火烧、车裂等,亦是不胜枚举,看的过程中,一阵阵的胆战心惊。死刑史的沉重就这样被一层一层揭示开来,让人压抑的有些喘不过气。
从历史中可以折射出真正的人性,历史的呈现是文化和社会的一面最真实的镜子。感叹时代的进步,让法律更加完善,让社会更加科学, 也感谢此书,让我们看到社会如何评判、看待人的存在和价值。死刑史尤为沉重,在阅读过程中,也有更多的地方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究,从历史中,去看到更多本质问题。
《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二):质疑与诘难——《欧洲死刑史:1200—1700》
彼得·舒斯特教授的《欧洲死刑史:1200—1700》这本研究欧洲死刑的著作,主要是从宗教和教会的角度,论述在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这段时间,宗教(主要是天主教)对死刑的判例和执行的影响;并且通过大量具体死刑案例的列举和描述,多方位揭示了在前现代时期欧洲死刑的具体风貌特征。例如,什么犯罪行为应被判决何种死刑执行方式、死刑执行的过程——例如轮刑、绞刑、剑型、火刑等死刑种类、死刑犯的待遇、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后的身体和财物处理以及那一时期人们对死刑这种刑罚的观念态度等等,这本书都有所谈及。
在死刑研究这一领域,从宗教和教会的研究死刑,确实可以说彼得·舒斯特教授是第一人。理所当然的他的这本著作可以说是一本死刑研究的创新性著作,扩大了死刑研究的视角。另外,彼得·舒斯特教授在研究过程中,并不仅仅着眼于司法部门判决书、议会薄、监狱账单等官方历史材料,还从私人日记(牧师、侩子手日记)挖掘有用的研究材料,从而使这本死刑研究著作显得特别,内容新颖。然而,尽管如此,在通读这本研究欧洲死刑的著作之后有种强烈的感觉,这本著作有许多值得诟病的地方。
首先,对于一部历史著作,时间和事件应该是特别敏感的东西。在很多历史著作中,往往特定的时间和事件就是论述的逻辑起点。《欧洲死刑史:1200—1700》这本著作,在书名出现1200和1700这两个时间年份,那么通常情况下,可以理解为这两个时间具有特别的意义。如果在没有阅读之前,或许可以理解为1200年关于欧洲死刑可查证的记录时间,或者说在这一年发生了特别的事情,以致于欧洲死刑的历史出现了非常不同的转向。可是,翻阅整本著作都没有发现1200年,也没有讲述这一年发生了什么事情。同样, 1700这个年份数字也是如此。所以,不能不让人思考,1200和1700这两个年份数字放在这里的意义是什么?如果理解成这本著作所涉及的内容,仅仅是框定在这段历史时间,那么显然“1200—1700”改成“约1200—1700”更为合适。即使如此,还是会让人猜想思考这段时间之前和之后,欧洲的死刑是怎么一种状态。
其次,《欧洲死刑史:1200—1700》这本著作,书中讲述的内容确实丰富,但是如果将各个部分的内容加以整合,会发现这本著作似乎没有一条明确的主线。假若把书中具体的死刑案例陈述进行剥离,对剩下的陈述内容进行梳理,那么似乎看不出在这段时间,欧洲大陆死刑这种刑罚清晰的连续的发展演变过程。简单来说,这本著作很难给读者一种时间流动性的感觉。对于一本历史著作来说,这无疑会削弱它的可读性和学术参考价值。或许,能够想得到的安慰性的东西是,历史已经终结,所有一切都必须打上后现代的标签。
再次,《欧洲死刑史:1200—1700》这本著作非常显著的特点是,作者在书中列举了大量死刑案例,其中一些案例甚至能给人带来身临其境的感觉,好像自己就在死刑执行现场,听着死刑犯的痛苦哀嚎,看着鲜血在喷溅流淌,感受着被判决轮刑死刑犯被轧断的手脚松弛而又软绵绵地垂挂着,还看到死刑犯的尸体被分解悬挂起来作为警示标志,以及有时感觉自己待在监狱,身边牧师在对自己说些劝导性的宗教语言。这证明作者的案例陈述能力非同一般,同时让人清楚感受到作者在撰写这本书时所花费的心血。但是,仅仅陈述案例材料,而忽视归纳总结,从而发现特别的、隐藏在案例材料背后的东西,对于这样一本著作是不是就可以了?如若如此,那么这本著作和一部八卦猎奇史著作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最后,正如作者自己所说,他是把宗教和教会对欧洲死刑的影响作为重点研究对象。而在阅读过程中确实可以发现宗教和教会的身影像幽灵般在文字中游荡;并且在作者看来,宗教改革这一历史事件对欧洲死刑这种刑罚的发展演变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例如16世纪以后,宗教改革对弑童、乱伦以及通奸等犯罪和不道德行为的否定批判,致使被判决死刑人数和女性被判死刑人数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作者并没有用大量篇幅进行陈述,代之以寥寥几句简单带过。同时,对于宗教改革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对欧洲死刑刑罚的影响,作者也并没有进行很多的描述。这样,使得作者认为宗教和教会对欧洲死刑这种刑罚,有特别的影响的这种观点被弱化。
总的来说,彼得·舒斯特教授的《欧洲死刑史:1200—1700》这本著作,它突出的地方和它的优点,也是它的缺点;它值得欣赏的地方和它不得不诟病的地方似乎一样多;它是一个既要对它会心一笑,也要对它怒目而视的复杂的混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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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三):欧洲中世纪死刑如何演变成一场宗教秀
从14 世纪起,世俗君主与天主教会的对抗愈演愈烈。为了对抗世俗君主,教会提出应赋予死刑犯忏悔及获得灵魂辅导的权利,以期获得灵魂的拯救。这背后,有基督教的理论支撑——死刑并不意味着生命的终结,而是现世存在到来世存在的一个过渡。如果将死刑视作纯粹的世俗之物,便无法真正理解它。在基督教的理念中,死亡并不意味着终结,死刑犯也有灵魂。世俗法庭景象。耶稣基督在天堂穹顶上用《玛窦福音》中的话来提醒陪审团记起其责任及最后的审判:“ 你们对别人的审判中, 也包含了对你们自己的审判。”对于所有无辜被审判的人, 耶稣基督有如下安慰语:“ 上帝会怜悯所有遭受了不公的人。”对死刑犯进行心灵辅导,使教会成为死刑仪制的一部分,教会此前与死刑保持距离的立场从此被摒弃。宗教改革影响了天主教对死刑犯进行的心灵劝说。中世纪晚期的文献中,偶尔提及到的神父反对世俗当权者的死刑判决之举,在16 世纪已荡然无存。神父们变身为心灵的捕捉者,目的是规劝死刑犯对自己的罪行真诚悔过,避免行刑过程中出现波折。此外,他们也和新教的同僚一样,为法庭跑腿,比如行刑前给死刑犯传达“好消息,兄弟,明天你会进入天堂,和耶稣在一起”之类的信息。
在经历了酷刑、招供、审判之后, 很多地区的犯人都会被绑在推车上送往刑场, 陪同者中有一位教会的心灵劝说者。心灵劝说需要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洗脑。吕纳贝格的教会条例规定,死刑决议宣布后,吕纳贝格的牧师应交替去给死刑犯进行心灵劝说。每名牧师都应与死刑犯交谈祷告一至一个半小时。此后,死刑犯有半小时时间,“自行思考牧师的话,想想是否漏了什么,如果漏了,可以在下一个牧师那补上”。牧师们在这半小时的休息时间里,应一起讨论接下来应如何对死刑犯进行劝说,好让他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基督式的忏悔。就这样循环往复,一直到晚上10 点,犯人才被允许去睡觉。第二天早上5 点,第一名牧师又出现了,然后是第二名牧师、第三名……一直到死刑犯被带去刑场。 我们不难想象,牧师对犯人的心灵劝说,是全方位的。伯尔尼的死刑犯,甚至连不被打扰地睡上一觉都不可能。宣布死刑决议后、执行死刑前,必须有两名牧师陪在死刑犯身边。在行刑前夜,两名牧师都得待在监狱,陪在死刑犯身边。
德语区唯一被熟知的塔沃莱塔十字架板。在天主教区, 心灵劝说者将此类十字架板置于死刑犯面前。该高约3 0厘米的十字架, 现今位于诺伊斯的阿列齐安纳兄弟博物馆。15 世纪末,死刑仪制的宗教渗入已全部完成。1532 年的《加洛林纳法典》规定,行刑路上,应一直有人在死刑犯前面举着耶稣受难像。除了有十字架陪伴,还有僧侣跟在死刑犯后面唱赞美诗,神父则走在最前面。大约从1500 年起,巴黎的死刑行刑队伍一般都会在上帝之女修道院停留,修女们会给死刑犯们提供葡萄酒、面包等。这样的场景,很难被描绘成恐怖表演,围观的观众则可能认为这是耶稣基督走在苦殇路上(via dolorosa)的再现之景。即便给死刑犯的葡萄酒和面包并非真正的圣餐,但也能让人想起上帝的血和肉。在弗里堡,行刑队伍会在慈悲小教堂停留,死刑犯可以在此做最后的祷告。在纽伦堡,行刑队伍会在中途停留两次。1508 年,纽伦堡议会派人翻新了赤脚教堂外墙的一幅画,死刑犯可以停下来对着画忏悔。洛伦佐教堂也有类似的一幅画。 斯特拉斯堡的城门前有一座小教堂,死刑犯便是在那里接受最后一次圣餐。而绞刑场附近的圣米歇尔教堂,则是1461 年起死刑犯忏悔的地方。监狱里、去刑场的路上、刑场附近,随处可见小教堂和十字架的身影,突出了基督教对死刑仪制的渗透。1492 年,法兰克福议会决定在绞刑场旁边竖立一个十字架。 1483 年,巴士拉议会宣布出资请画师给关押死刑犯的埃泽尔塔牢(Eselsturm)画两幅基督受难图。1508 年,慕尼黑议会委任该城最有名的艺术家简·波拉克(Jan Polack)在死刑犯关押室的墙上画一幅耶稣受难像。1554年,慕尼黑议会又让米歇尔·尤加斯特(Michael Ölgast)翻新了这幅画。1554年,慕尼黑议会又让米歇尔·尤加斯特(Michael Ölgast)翻新了这幅画。
著名的彩色木版画展示了1 5 0 0 年前后的各种处决形式, 而心灵劝说者的位置在此画中也很显著。在这些宗教元素的包围下,死刑行刑演变成了一场神圣而虔诚的庆典。1475 年,路德维希·冯·卢森堡(Ludwig von Luxemburg)站在了巴黎刽子手面前,他被判犯了叛国罪。整个行刑过程,可以说是一场大型祷告。在刑场附近,路德维希双膝着地,面向观众进行了长长的演讲,还多次因流泪而不得不中断。演讲时,一名神父将一个十字架举在他面前,他多次虔诚地亲吻了十字架。演讲结束后,路德维希站了起来,开始向周围的军官求助,请求他们在国王面前为他求情,希望国王能赦免他。随后,他请求围观的民众为他的灵魂祈祷。接着,他又跪了下来,双眼随即被蒙上。他继续与神父们对话,向上帝祈祷,并又多次亲吻了十字架。最后,在紧张的气氛中,刽子手的剑一挥而下。据说,当时有超过20 万观众在场。
文|彼得.舒斯特
《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四):刽子手的黄金年代
刑罚,几乎存在于各个时代、各个地方的文明里,用作惩治违反法侓之人。中国古代有非常多的暴君,像是夏桀、商纣、隋炀帝;也有非常多的酷吏,像是杜周、来俊臣、周兴。至于说置人于死地的刑罚,那更加是数不胜数。凌迟、斩首、腰斩、剥皮、炮烙、宫刑、入瓮、五马分尸。。。等等这些,让人不禁毛骨悚然。记得小时候看《封神榜》,看到那些刑罚的时候,真是捂着眼睛不敢看。后来长大以后了解到,不仅仅中国古代是这个样子,中世纪的欧洲,比中国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在黑暗的中世纪时代,刑罚可是让犯人愈痛苦、愈羞辱,才是愈有“成效”,而刑罚背后则是司法和人性的阴暗一面。欧洲的刑罚史,从体罚至死刑、由流放到监禁,刑罚之凶残,司法背之黑暗,让人毛骨悚然。
彼得·舒斯特在他的《欧洲死刑史》一书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究。他利用大量鲜活的文献资料,把我们带入了那个暗黑的欧洲中世纪。《欧洲死刑史》这本书的主题相对来说比较小众,而且从题目上看起来比较恐怖。但是很能吸引读者的眼球,能够让读者忍不住去多看几眼,多翻一翻,满足我们好奇心的同时,也能够了解中世纪的欧洲到底是什么样的状况。
作者彼得·舒斯特,是德国比勒菲尔德大学教授,巴黎社会科学高等学院客座教授,专攻中世纪与早期近代史,在史学的研究上非常有建树。
对中世纪的最新研究中,恩斯特·舒伯特提出了“死刑作为中世纪的一种统治手段,其作用长久以来都被高估了”的观点。舒伯特认为,分析中世纪的司法及地方统治部门,应更多从收入这一项着手,而不是一味地认为死刑是统治阶级扩大统治的手段。
舒伯特的这一论断是正确的,因为死刑裁判权是国王的主权。这个主权,国王可以出借、典当,甚至出售。而在1025年前后,沃姆斯主教伯查德的庄园法便很好地展示了中世纪盛期,贵族统治阶级对暴力垄断以及死刑还不感兴趣。
恩斯特·舒伯特在维尔茨堡法律史学家尤尔根·韦策尔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中世纪早期对杀人罪的三种惩处可能性:血腥复仇、支付赎罪金、执行死刑。由此可见,死刑是对不法行为的一种赎罪。但在中世纪早期和盛期,死刑作为一种处罚方式,并不是无可争议的。盖尔德·艾特霍夫认为,相对于卡洛林王朝,奥托王朝在对策反国王的罪犯的处罚中,明显倾向于使用较轻的刑罚。值得一提的是,奥托大帝曾处死过几名企图谋杀他的叛变者,在萨克森州影响深远,民众对此的反应并不都是赞成。
而对叛变及起义,中世纪统治者经常采取对叛变头目处以死刑的方法,来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根据西西里的小编年史,1232年墨西拿城发动了针对霍亨斯陶芬皇帝弗里德里希二世的起义。弗里德里希二世在次年带领军队占领了墨西拿城,并宣称赦免所有起义者犯下的罪,但几天后便食言,处死了好几位起义者。
由此可见,直到中世纪末期,死刑主要被王侯用于报复,是胜者的司法。
死刑是中世纪晚期城市现代化的阴暗面。威廉·埃贝尔将中世纪晚期视作“现代统治国家的温室”。城市作为统治者,是刽子手职业诞生的直接推动者。
刽子手作为职业,首次被提及是在13世纪末的奥古斯堡和吕贝克。14世纪,关于刽子手的记载日益增多。但即便是法兰克福这样的大城市,直到1373年也没有自己的刽子手。很多城市直到16世纪,都是通过租借邻近大城市的刽子手来执行死刑。如沙夫豪森城便经常求助于康斯坦茨和苏黎世。纽伦堡和慕尼黑的刽子手也经常被请去邻近城市的刑场帮忙。此外,中世纪末期,刽子手这一职业开始有了专职分工。
在西方很多的著作中,都有关于中世纪欧洲的死刑的描述。最近看的肯福莱特《圣殿春秋》中,开头就对于一场绞刑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在执行绞刑的时候,无论男女老少,对于观看绞刑的热情都让人感到恐怖。书中是这么描写的:
他们热爱暴力;他们愿意跑上几英里去观看流血,至于绞刑,他们是绝对不会错过一饱眼福的机会的。他们全都蹲在大教堂前廊里干燥的走道上,一心等看热闹。
这些看热闹的人,一边等待观看绞刑,一边探讨怎样死的更痛快,怎样能让死囚更痛苦,仿佛是在说一种很平常的事情,简直让我们现代人无法理解。圣殿春秋的开头起源于一场绞刑,而结尾也同样是收于一场死刑。由此可见,在中世纪的欧洲,死刑实在是一件不值一提的小事,简直跟我们赶大集,逛庙会一般。看完圣殿春秋,再看《欧洲死刑史》这本书,前后对应,能够有更加深刻的印象。
前几天还看了一本书,《时光边缘的男人》,卷福很青睐的一部著作。其中的主人公寿命非常长,变老的速度很缓慢,在他的生命长河中,见证了从中世纪到现代的漫长历程。其中,他的母亲就是由于他总是保持年轻这种状态,而被指控为是女巫,被同村的人残忍地杀害了。这就涉及到欧洲中世纪最恶名昭彰的审判——宗教法庭。随着异教势力在十三世纪的蔓延,教宗额我略九世创建宗教法庭,只要能获得供词,法庭即可进行审判,而审判的手段不受限制,因此造成胡乱告发和滥用酷刑的情况。除了异教徒之外,十五世纪的欧洲更兴起「女巫热」,大批妇女被挂上「女巫」或施展巫术的罪名,受到无情的折磨。大多数异端和女巫,一经定罪便被火刑处决,即使已去世的异教徒,尸体亦会被挖坟和焚烧。主人公的母亲则是受到了浸河的处罚。将他母亲关在一个木轮子里面,沉入河底。如果他的母亲死了,说明她不是女巫,那么主人公就没事了;如果母亲没有死,那么说明主人公的母亲是女巫,她的孩子也是异端,都得一起死。这种死刑的方式,在书中有一章也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这种审判方式与死刑方式,在我们现代人看起来简直是不可理喻,但是在当时就是那么的顺理成章。
长久以来,刑罚被视为一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手段,而刑罚是用来招供,审判的黑暗和刑罚的血腥造成了草菅人命的时代。随着司法走向人道主义,死刑越来越少见,也不会采用这么极端的方式。刽子手也不会存在与这个世界上了。幸甚!!
《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五):与死亡共谋:近世欧洲死刑史的转向
中世纪流传着一本影响仅次于《圣经》的书:《金色传奇》。这是一部圣徒传奇的故事汇编,至今仍留存着几千种相关手稿,数量之多甚至超过当时的大学教科书。在这部故事集中,人们可以目睹殉道者们的“花式死法”——为了坚守宗教信念,圣徒们总是选择舍生而取义,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关于死刑场景与奇迹降临的奇观化描述。
比如得罪了世俗总督的St. Vincent,他所遭遇的折磨和刑罚是“用火红的铁钩和铁刺扎进身体,鲜血滴在火焰中……接着,人们又砍下他的四肢,用长钩扎进他的腹腔,直到肠子流出。”可是,血腥的酷刑与最后的戮死丝毫没有动摇St. Vincent的虔敬之心,世俗的总督最后甘拜下风:“我永远无法击败他了”;而在St.Agatha的受难故事里,奇迹的成分被强化了,这位神圣女性得罪了世俗的罗马帝国行政长官而被处以极刑,但她被割下的双乳不仅长了回去,而且在行刑过程中,突然爆发了强烈的地震,宫殿坍塌、行政长官的手下被砸死。
这些神圣文本内部都充斥着一种紧张的关系:就裁决一个人生与死的问题,世俗权力与神圣权力往往分庭抗礼。这也是彼得∙舒斯特在《欧洲死刑史》中观察到的欧洲早期社会现象,他将其称为“绞刑架奇迹”。随着死刑仪式在15世纪逐渐渗透到宗教中,“人如何被处死”这一问题完成了一传手:原本是王公贵族用来报复泄愤的惩戒手段,慢慢滑向了主要由教会代理的事务。所以,在大量欧洲早期文献中,人们能发现各种死刑场景中的“奇迹”:要么是绳子断了、要么是人没有被淹死、要么是脖子被砍了一刀可仍然没有咽气,这些奇迹的存在给了宗教辩难的借口:与那些世俗的掌权者不同,他们要继续拯救人的灵魂。所以,人既然没有一次性死透,神父就有权出面干预,质问甚至终止死刑。
实际上,在欧洲早期,不仅死刑这一终极惩罚内部有着紧张的教权和皇权之争,连审判程序也是一个权力话语的必争之地。从9世纪就进入全盛时期的神判,足足持续了4个多世纪,这一时期留下了丰富的仪式书、编年史记录、特许状以及神职人员的评注,以至于人们会对中世纪神判形成一种模糊而笼统的印象:一提起火审或者水审,就意味着黑暗压抑的宗教迫害。但是,一如巴特莱特在《中世纪神判》中指出:“当政治争端利益攸关时,提议进行神判是增强气氛、集中和戏剧化地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很显然,判决程序与死刑程序一样,都不是某一意识形态独一的净土。
有时候,选择“神判”的试炼,不啻是在神权与王权的天平上赌一把。934年,中世纪弗兰德斯公国的伯爵密谋杀害了诺曼底公爵,他非常担心共同的最高君主法国国王的伺机报复,故而先下手为强,主动派出使者去请罪,并提出了用火审的方式来洗脱嫌疑。顾名思义,所谓火神就是要求被告接受火或者烧红的铁来检验,显示神意,以此来定夺被告有罪与否。根据诺曼人的口传,法国国王“受到了欺骗和蒙蔽”,最终放过了弗兰德斯伯爵,因为后者借神判之名使自己摇身一变,成为了弱势的受迫害者。如果仔细推敲,我们会发现这其中的蹊跷:疆土横跨欧洲的法国国王,处理公国纷争的政治手腕怎么会如同七岁稚子?唯一的可能就是:他在权衡与筹谋,最终以宗教之名回避了世俗的政治裁决。
所以,总体上看,欧洲早期的审判与行刑都是教权王权博弈的产物。改变发生在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之后,而改变的首要表现,就是死刑暴力程度的减弱、以及凌虐尸体的消隐。
当代关于暴力现象的诸多研究都指出,近世以来,肉眼可见的、大型的暴力在逐渐弱化——固然,我们脑中会回忆起纳粹屠犹、科索沃战争、南京大屠杀、核武器——但是在总量与频率上,随着社会意识形态、道德伦理观念、文明演进模式等相关条件的变化,肉眼可见暴力在减弱。一些史学家更愿意用“暴力”去形容前二十世纪,而非我们的时代。当然,同情、共情、人道主义、现代伦理观这些温情脉脉的面纱被撕开后,我们会发现暴力只是换了一种方式栖居在人类社会中:不仅在游戏、文学、体育活动里,还在无孔不入的监控与社会规训里。它从公开的炫耀与表演,转向了匿名的压抑与监视。
不过,《欧洲死刑史》的作者舒斯特很明显回避了这种福柯式的分析,他将线索牢牢绑在了宗教的变迁上。由于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宗教的整体性世界趋于解体,教权变为了教权国家,教权国家又进一步为民族国家打下了基础。荷兰、意大利、瑞士都有了依据自己母语翻译的《圣经》,再往后,英国成立了安立甘宗,这些教权国家的希求非常明了:政治决断的独立性,司法的变化也暗含在里这场权势的变化中。
首先,死刑的残酷性被削减了。因为,早期的行刑过程往往通过宣传对肉体的残忍折磨来扬对灵魂的救赎,但是,随着教权的缴械,灵肉二分失去了效用,折磨死囚与圣徒自我鞭打所带来的精神冲击都被弱化,既然如此,又何必摆弄那个必朽的肉体。所以,充满宽宥味道的剑刑代替了展示折磨的轮刑——一个是快刀斩乱麻,一个则是打碎犯人身骨,再五花大绑到一个轮子上示众;其次,中世纪司法依据神学思想发展出的惩罚方式、犯罪类别也在瓦解,新的教权国家用新方式重新定义司法,也即重构其政治实践空间,最好的一个例子,来自于书中关于“自治权”的夺取:被授予了更多世俗权力的格里茨走马上任,第一件事就是摧毁了管辖区内所有以前的绞刑架。
当然,复杂残酷的权力斗争,往往是以一团和气的面目出现的。近代欧洲死刑最大的转向成果,是前文提及的“绞刑架下的奇迹”的消逝,神学此时沦成为世俗权力最好的点缀,司法公正的代理权也就转移到了国王手中,这时候,国王既成为了上帝神性正义的执行者,更不会有神父杀出来诘问与干预司法程序了,两者必须保持步调一致,奇迹也由此消隐。
舒斯特将转折点放在了宗教改革与近代国家的诞生之上。在某种程度上,他是霍布斯遥远的继承人。何以终止人与人之间的暴力,唯有利维坦的出现。从前利维坦是教宗,现在变成了国王。但无论是教宗还是国王,这里面有一个契约式的“转让”的动作,人将自身的奖惩权力转让给他者(集体),以此获得人身安全的保证与对于不义的裁决,对人天然的力量剥夺的越多,社会所获得的力量变越强大、越持久,映射在司法领域内部、从宗教向世俗权力的转向,正是这种社会力量逐渐巩固的象征。
对此,霍布斯之后的卢梭看得一清二楚,在《社会契约论》里,他提出了死刑的本质:既不是威慑、也不仅是惩罚,而是国家主权的确认:“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谁要达到目的也就要拥有手段,而手段则是和某些冒险、甚至于是和某些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时就应当也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如果人们认同,通过公意达成一个契约式的主权者,那么“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因为现在的死是之前获得的安全与福利的保金。可是,偏偏有的人不愿意那么轻易地转让自我的生命权,所以,从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到现在,废除或保留死刑一直也存在争议,这种对于“原本就属于我的自由”的争取,表现在《欧洲死刑史》中,就是源源不断的求情及其成功,以及后期行刑现场,吃瓜群众的暴动——看来,皇权与教权之间的司法交割,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
与《欧洲死刑史》构成鲜活对比的,是中国古代的司法进程,因为这其中,同样裹挟着多种意识形态与立场的撕扯。在瞿同祖看来,早期的法家与儒家对待刑罚是截然不同的态度,儒家主亲亲,以亲亲为人之本,法家的努力则在去私任公,“亲亲爱私恰恰与明法的精神背道而驰”,另外,儒家重教化,历史上大量充斥着以德化人的贤吏,所以一两个大圣人带领众人奔向道德小康是指日可待的;法家则干脆否认用道德的力量来维持社会,他们寄望于不变的法而非大圣人。这两种截然对抗的观念居然在中国后世的司法实践与司法理论演变中合流了,并且形成一种“外儒内法”的奇观式格局。
以清《刑案汇览》里记载的令人瞠目结舌的案例为例。有个人叫做陈汶,他让儿子陈自康阝为其取茶喝,因茶不热,便动怒泼了茶,而且还斥责儿子,儿子吓得跑出房外,陈汶在后举棍追赶,结果因地上茶水湿滑,陈汶一个趔趄倒地,自己磕伤了后脑勺,当即殒命。
这个案子怎么判的呢?虽然是陈汶自行跌毙,但儿子犯了“不俯首”之罪,也就是没有遵循儒家传统里宣扬的孝道(所谓“教令”),家内关系与家国关系重合在一起看的话,其罪当诛。所以,犯了儒家教条的自康阝最后被处以法家般严酷的刑罚:绞候——绞刑的缓刑。一桩死刑案件里,两种原本异质的意识形态合流了,正如我们在欧洲近代司法变迁内部看到了的王权与教权的合流。
当然,在中国的语境里,随着儒教思想的独大,法家思想逐渐成为了司法内部工具性的辅助,而西方则是随着国王世俗权威的强化,神学思想成为了装饰性的说辞(譬如临终忏悔)。说起来,这倒很像一场观念博弈游戏里的“零和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