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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锦集
日期:2021-03-10 03:42:40 来源:文章吧 阅读:

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锦集

  《欧洲死刑史:1200—1700》是一本由[德]彼得·舒斯特著作,中信出版集团/楚尘文化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58.00元,页数:376,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一):请求赦免

  

贵族为同僚求情,议会也会拒绝。

求情的人中也有主教。

答应其他城市的赦免请求,会促进城邦之间的睦邻友好,是一种外交手段、。。。。。。。。。。。。。。。。。。。。。。。。。。。。。。。。。。。。。。。。。。。。。。。。。。。。。。。。。。。。。。。。。。。。。。。。。。。。。。。。。。。。。。

  《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二):死刑与基督教的关系

  我感觉这本书更多地是讲欧洲的死刑与基督教的关系,从一开始较少的死刑量与宗教的联系,到中期死刑成为一种宗教的表演到后期政权拒绝宗教对死刑的参与,但是神父的心灵劝说与祷告、圣餐是从一而终的。 这本书在读的过程中,会让人有些不适,因为其中对于死刑的种类和过程描写的很详细,让人很难接受:剑刑(后期用的最多)、轮刑(最痛苦和残忍)、浸河、活埋(这两个对女性使用最多)等,种类太多。 中世纪或者说是一直以来对女性迫害最为严重,虽然前期处死女性的数量极少,但是弑婴罪和乱伦罪是女性被判死刑的罪名最多的;中期很多所谓的女巫实际上是村庄的普通姑娘,却被烧死作为一种政治博弈;还有很多的异教徒,只是因为异教徒,因为一些流言就被大量处死…… 整本书读下来有些沉重,虽然只是数字,但是数百年来堆积下来的,其中不乏无辜之人。 书的后面谈论到死刑并没能抑制犯罪,这是不可否认的,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死刑的威慑性。

  《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三):《欧洲死刑史》摘录

  《欧洲死刑史》跨览13世纪至17世纪末欧洲中世纪历史,广泛采用当时的市政记录、刽子手日记、旁观者的回忆录等珍贵史料,带读者回到还属于公共活动的死刑行刑现场,了解所谓“刽子手的黄金时代”“女巫迫害潮”“被折磨而神圣的躯体”等等各种凝结了丰富而厚重历史文化因素的死刑史现象。而近500年的欧洲死刑的执行方式和行刑仪式,如砍头、轮轧、绞首、火烧、车裂等,亦是不胜枚举,令人咋舌。

  对于一个性情相对温和、还不算黑化的人而言,选择为《欧洲死刑史》提交800字书评时,我可能严重高估了自己的心理承受度QAQ尤其是在我之前才读过理想国M丛书南非“和解三部曲”(《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漫漫自由路:曼德拉自传》、《断臂上的花朵》),并相对认同“修复式正义”的概念时。

  《欧洲死刑史》的重点聚集在死于国家杀戮,尤其是那些不得不忍受死刑的人身上,这也是本书副标题“圣徒、罪犯、受害者”的由来。它关注宗教和教会如何对世俗之事施加影响。

  ——也许他们脑海中回响的还是约翰纳斯·瓦格纳的布道。瓦格纳在布道中说,有些人难以接受犯人被世俗当局处以斩首、轮刑、绞刑等刑罚,对此他要进行反驳,因为这些世俗刑罚并不与“被打入地狱的人将在地狱受到惩罚与折磨”相冲突。“与地狱中永恒当代惩罚、折磨和痛苦相比,死刑只是一个孩童游戏、一个笑话、一种嘲讽。因为现世的刑罚会随着时间而消逝,会随着生命结束而终止。而在来世的地狱,刑罚和痛苦将永远持续。地狱里折磨人的虫是不会死的,地狱之火也永远不会熄灭。”这个魔鬼似的理论,使得现世一切国家暴力和人间疾苦都被缩小了,而且还为每一例残忍的处决提供了借口。

  ——刑场在中世纪晚期逐渐演变为一个圣地。绞刑架和轮子代表了基督徒的悔恨和恭顺,死亡之路则被理解为仿耶稣之路。

  ——宗教改革的出现与发展,使围绕死刑犯灵魂进行的争斗变得越来越激烈。如果获胜,死刑行刑便会演变成一个节日、一场表演、一个礼拜,是上帝、受刑者、统治者和民众的大和好。牧师、受刑者、法庭重新各居其位,死刑者被迫扮演主角,向全世界传递一个信息:他们的死是上帝意愿和怜悯的一种表达,所以他们会顺从地将头套进绞绳套中或置于剑下。

  ——蒙田……在《随笔》中,写道:“对我来说,除了将死刑犯简单处死外,对死刑犯进行的各种折磨都是暴行。我们应该却保犯人灵魂在离世时处于一种好的状态,如果死前对他们进行难以忍受的折磨,导致他们精神错乱而陷入绝望,我们便不可能达成目标。”不过,蒙田接下来的结论却出乎意料地苍白:“我的建议是,一切用以震慑民众的严厉刑罚,都应在犯人死后采用。看着犯人的尸体无法下葬、被暴晒、被肢解,民众也会震惊。这与犯人活着受这些刑罚时,效果是一样的。”

  《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四):理性与野蛮,人类这一路走来不容易

  经过几百万年的发展,人类从茹毛饮血的生活,踏入农耕时代,开始定居生活,不管是国内外,早期历史上都有不少令人毛骨悚然的刑罚,中国夏商周时期那种五马分尸,炮烙等酷刑。还有中世纪欧洲的绞刑,轮刑,火刑,剑刑,活埋,浸水,四马分尸。恐怖程度令人咂舌,我想《1984》里面的恐吓手段应该不及这些。

  在折磨人这件事上,人类真的堪称第一,料理上有多少种手法,在折磨人上就会有多少种手法。

  这本书记录着1200-1700这500年的死刑史,也是500年的统治史。

  权利机构最初的存在,是农耕促成了私有财产,人口增长,需要一个权力机构来维稳,分配社会劳动价值。逐渐演变成利用权力获取自身的利益,通过税收抢劫人民。

  还有宗教支配着社会。宗教为统治阶级证言,一来,世俗的权利用暴力统治着平民,二来,宗教从思想上严苛地控制着人民。经济上由于战乱,马尔萨斯循环让平民阶层长期处于赤贫阶段。

  当时死刑犯包括偷盗,杀人,强奸,通奸,抢劫,政治犯,异教徒,乱伦,巫术等等,其中大部分是贫穷引起的偷盗,很多人从小时候就开始抢劫盗窃,虽然统治阶层通过公开行刑处决犯人企图威吓臣民,以儆效尤,但是本质问题没有解决,很多人明明知道自己的命运,为了生存依旧铤而走险。

  在对待死刑犯上,统治阶级的法律很不规范,很多罪犯通过求情等方式也可以获得赦免,由于迷信,有时在死刑执行中出现意外事件也可当成是神的意志在干扰审判,故而让犯人免于一死。

  相关机构在犯罪侦查上缺乏手段,更多采用暴力逼供的方式,宗教甚至教导那些自称被冤枉的人要坦然面对自己的命运,一切都是上帝的安排。

  宗教作为另外一种统治手段,在死刑上也有很多干涉,比如将异教徒,女巫处死,(布鲁诺被当成异教徒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在行刑之前牧师通过心灵劝导说服犯人皈依宗教,表面是仁慈,其实是为了自身开脱。如果说世俗权利折磨人的身体,宗教则用他们的审判折磨人的心灵。

  平民如草芥,性命微薄,不值一提,或因为卷入政治斗争无辜受累,或因为信仰不同,性取向不同被杀。

  大部分人缺乏理性思维,迷信愚昧,偷盗尸体,相信血肉人皮有特殊疗效或者作用。社会贫穷,连死人身上的衣服都有人偷盗。

  这样荒唐野蛮的时代好像一出闹剧,在现在看来简直不可思议,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在那样野蛮的社会里,上层逐渐酝酿发酵出了文艺复兴和人文主义,呼唤回归人性(宗教整体上并不支持死刑,因为这个和教义相违背)。

  人类一方面有野蛮暴力的一面,但另一方面,作为社会性动物(就博弈论来说,协助可达到双方均可获益。)人类也是有理性的。才会逐渐发展出更加完善的法律,市场经济运作才成为可能。

  人非生来就是魔鬼或天使,好坏全由社会塑造。

  《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五):此书充满血腥味,我竟然读起来趣味十足!

  文/芮娜

  死刑是国家统治人民最明显,也是最强烈的一种表达方式。如果你想了解一个国家,或是某个时期,那么就去看它的死刑发展是什么样的好了。

  《欧洲死刑史》讲述的是13 世纪至17 世纪末欧洲中世纪历史,书中广泛采用了当时的市政记录、刽子手日记、旁观者的回忆录等珍贵史料,带我们回到还属于公共活动的死刑行刑现场,了解所谓“刽子手的黄金时代”、“女巫迫害潮”、“被折磨而神圣的躯体”等等各种凝结了丰富而厚重历史文化因素的死刑史现象。而近500年欧洲死刑的执行方式和行刑仪式,如砍头、轮轧、绞首、火烧、车裂等,亦是不胜枚举,令人咋舌。

  与前人对死刑的研究作品不同的是,它把宗教和教会作为重点研究对象,比如说宗教和教会对死刑犯的影响,行刑的制定,如何使其合法化等,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从深层次揭示了各个时代里,社会如何评判、看待人的存在和价值。

  同时,作者也会产生疑问,死刑仪制如果没有宗教的介入与渗透,欧洲死刑的历史也许走的会是另一条道路,那会是怎样的路就不得而知了。

  《欧洲死刑史》的作者彼得·舒斯特是德国比勒菲尔德大学教授,巴黎社会科学高等学院客座教授,专攻中世纪与早期近代史,在史学的研究上非常有建树。在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查阅了大量史证资料,为书写欧洲死刑史花费了不少精力。通过令人悚然的描述,彼得·舒斯特揭露了圣徒、罪犯与受害者,这三个看似完全对立的身份,其关系远比我们以为的更加亲密。

  在彼得·舒斯特讲述的大量案例中,明明死刑犯遭受的都是酷刑,却让人看得津津有味。比如说对死刑犯进行心灵劝说、死刑犯的待遇会比其他犯人更好,因为他们有个特权,除了食物和水,还可以获得葡萄酒,并且毫无限制。看着是不是很爽!为此国家经常会超预算。还有监狱的看守并不是很森严,有的犯人趁其他犯人行刑时会轻松地逃出来。

  被处以死刑的犯人都是杀人犯么?还有比杀人犯更令人痛恨的犯人,也会被处以死刑,并且比例更甚于杀人犯呢!有些死刑犯通过考验还会被无罪释放。书中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死刑的方方面面,这是一本死刑发展史,我们通过书来了解它的变化。

  除此之外,《欧洲死刑史》让我们知道,不论什么时候,贫富差异都会对刑罚的轻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富人可以靠走关系,用钱疏通来减轻(减少痛苦)或免除刑罚。当然,作死的另说,书里提到了一位作死的富人,家人两次用钱免除他受死刑的惩罚,此人仍旧不知悔改,终于金钱与地位都无法来拯救他不说,还把家人一并牵连了。既然你想死,那么我就成全你好了。

  总之,内容虽然充满了血腥味,我竟然读得趣味十足!有些案例让人毛骨悚然,有些案例却让人哭笑不得。《欧洲死刑史》真是一本好看好读好玩的书!既能了解一段死刑历史,又能为自己增添了谈资,很下饭!

  《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六):从恐怖的死刑史中看社会的发展和宗教的影响

  之所以读这本书,并不是仅仅为了要去了解那些千奇百怪的恐怖刑法到底有多么残酷,更是为了了解这一段历史,了解中世纪的欧洲是如何将死刑作为中世纪的一种统治手段。在政治和宗教的相互作用下,各种死刑的方式和数量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欧洲死刑史》这本书,整个过程读起来是很沉重的,面对生命这样一个大的课题,我没办法用平静的心态去观摩生死。

  作者彼得·舒斯特(Peter Schuster),是德国毕勒菲尔德大学教授、巴黎社会科学高等学院(école des Hautesétudesen Sciences Sociales)客座教授,专攻中世纪与早期近代史。他在《欧洲死刑史》这本书中, 采用了大量的实例来讲述这段黑暗而沉重的历史。从欧洲的十三世纪到十七世纪中所记录在案的翔实案例,通过采用当时的市政记录、刽子手日记、旁观者的回忆录等珍贵史料,来从多方面、各角度,详细阐述了这种几百年来饱受争议的极端刑罚。

  书中对于不同罪犯,不同的死刑方式,描写的非常全面和详细,在宗教和教会对于这段历史的干涉和影响方面,着笔很多,中世纪的欧洲对于宗教的信仰可见一斑,在肯福莱特的《圣殿春秋》中,也可以看出,教会在政治和对于公民权利等方面,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教会对于死刑的态度和看法,对这段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多年来,这种不可逆转的刑罚,一直是统治者用来统治人民和社会的工具,从12世纪起,各种文献中所记载的,对于贵族统治者用死刑惩罚犯罪的记载越来越多,也不断折射出当时社会的阴暗面。由于死刑及其所涉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政治方面、宗教影响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复杂纷乱,已然被辟为一门引人关注的学科。

  在当时的社会,死刑并不是唯一一种对不法行为的赎罪方式,而是最后一种选择。恩斯特·舒伯特在维尔茨堡法律史学家尤尔根·韦策尔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中世纪早期对杀人罪的三种惩处可能性:血腥复仇、支付赎罪金、执行死刑。有时候,金钱的力量也是会起到强大的作用的。

  书中对于这段“刽子手的黄金时代”和“女巫迫害潮”的大量历史考证,当权者逐渐通过自行司法来摆脱宗教的束缚后,死刑的数量和形式也是千变万化,让人瞠目结舌。闻所未闻的各种形式的刑罚骇人听闻,砍头、轮轧、绞首、火烧、车裂等,亦是不胜枚举,看的过程中,一阵阵的胆战心惊。死刑史的沉重就这样被一层一层揭示开来,让人压抑的有些喘不过气。

  从历史中可以折射出真正的人性,历史的呈现是文化和社会的一面最真实的镜子。感叹时代的进步,让法律更加完善,让社会更加科学, 也感谢此书,让我们看到社会如何评判、看待人的存在和价值。死刑史尤为沉重,在阅读过程中,也有更多的地方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究,从历史中,去看到更多本质问题。

  《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七):质疑与诘难——《欧洲死刑史:1200—1700》

  彼得·舒斯特教授的《欧洲死刑史:1200—1700》这本研究欧洲死刑的著作,主要是从宗教和教会的角度,论述在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这段时间,宗教(主要是天主教)对死刑的判例和执行的影响;并且通过大量具体死刑案例的列举和描述,多方位揭示了在前现代时期欧洲死刑的具体风貌特征。例如,什么犯罪行为应被判决何种死刑执行方式、死刑执行的过程——例如轮刑、绞刑、剑型、火刑等死刑种类、死刑犯的待遇、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后的身体和财物处理以及那一时期人们对死刑这种刑罚的观念态度等等,这本书都有所谈及。

  在死刑研究这一领域,从宗教和教会的研究死刑,确实可以说彼得·舒斯特教授是第一人。理所当然的他的这本著作可以说是一本死刑研究的创新性著作,扩大了死刑研究的视角。另外,彼得·舒斯特教授在研究过程中,并不仅仅着眼于司法部门判决书、议会薄、监狱账单等官方历史材料,还从私人日记(牧师、侩子手日记)挖掘有用的研究材料,从而使这本死刑研究著作显得特别,内容新颖。然而,尽管如此,在通读这本研究欧洲死刑的著作之后有种强烈的感觉,这本著作有许多值得诟病的地方。

  首先,对于一部历史著作,时间和事件应该是特别敏感的东西。在很多历史著作中,往往特定的时间和事件就是论述的逻辑起点。《欧洲死刑史:1200—1700》这本著作,在书名出现1200和1700这两个时间年份,那么通常情况下,可以理解为这两个时间具有特别的意义。如果在没有阅读之前,或许可以理解为1200年关于欧洲死刑可查证的记录时间,或者说在这一年发生了特别的事情,以致于欧洲死刑的历史出现了非常不同的转向。可是,翻阅整本著作都没有发现1200年,也没有讲述这一年发生了什么事情。同样, 1700这个年份数字也是如此。所以,不能不让人思考,1200和1700这两个年份数字放在这里的意义是什么?如果理解成这本著作所涉及的内容,仅仅是框定在这段历史时间,那么显然“1200—1700”改成“约1200—1700”更为合适。即使如此,还是会让人猜想思考这段时间之前和之后,欧洲的死刑是怎么一种状态。

  其次,《欧洲死刑史:1200—1700》这本著作,书中讲述的内容确实丰富,但是如果将各个部分的内容加以整合,会发现这本著作似乎没有一条明确的主线。假若把书中具体的死刑案例陈述进行剥离,对剩下的陈述内容进行梳理,那么似乎看不出在这段时间,欧洲大陆死刑这种刑罚清晰的连续的发展演变过程。简单来说,这本著作很难给读者一种时间流动性的感觉。对于一本历史著作来说,这无疑会削弱它的可读性和学术参考价值。或许,能够想得到的安慰性的东西是,历史已经终结,所有一切都必须打上后现代的标签。

  再次,《欧洲死刑史:1200—1700》这本著作非常显著的特点是,作者在书中列举了大量死刑案例,其中一些案例甚至能给人带来身临其境的感觉,好像自己就在死刑执行现场,听着死刑犯的痛苦哀嚎,看着鲜血在喷溅流淌,感受着被判决轮刑死刑犯被轧断的手脚松弛而又软绵绵地垂挂着,还看到死刑犯的尸体被分解悬挂起来作为警示标志,以及有时感觉自己待在监狱,身边牧师在对自己说些劝导性的宗教语言。这证明作者的案例陈述能力非同一般,同时让人清楚感受到作者在撰写这本书时所花费的心血。但是,仅仅陈述案例材料,而忽视归纳总结,从而发现特别的、隐藏在案例材料背后的东西,对于这样一本著作是不是就可以了?如若如此,那么这本著作和一部八卦猎奇史著作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最后,正如作者自己所说,他是把宗教和教会对欧洲死刑的影响作为重点研究对象。而在阅读过程中确实可以发现宗教和教会的身影像幽灵般在文字中游荡;并且在作者看来,宗教改革这一历史事件对欧洲死刑这种刑罚的发展演变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例如16世纪以后,宗教改革对弑童、乱伦以及通奸等犯罪和不道德行为的否定批判,致使被判决死刑人数和女性被判死刑人数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作者并没有用大量篇幅进行陈述,代之以寥寥几句简单带过。同时,对于宗教改革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对欧洲死刑刑罚的影响,作者也并没有进行很多的描述。这样,使得作者认为宗教和教会对欧洲死刑这种刑罚,有特别的影响的这种观点被弱化。

  总的来说,彼得·舒斯特教授的《欧洲死刑史:1200—1700》这本著作,它突出的地方和它的优点,也是它的缺点;它值得欣赏的地方和它不得不诟病的地方似乎一样多;它是一个既要对它会心一笑,也要对它怒目而视的复杂的混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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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八):《欧洲死刑史》读后

  这本书很像包裹着通俗历史读物外皮的学术著作。因为:

  首先中译本的书名就不太准确,我不是说翻译有什么问题。而是读完后,我觉得书名应该叫做《宗教改革背景下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13-17世纪司法死刑观念史——以纽伦堡等城市遗留司法档案和刽子手日记为基础的研究》。你看,这个题目更恰当,更枯燥,也更像论文了。当然,这本书涉及的范围也包括英法等国,但相关内容很少。这是由作者这项研究依赖的文献所决定的。

  第二,本书的内容乍看很芜杂,大量档案堆积在一起,既没有好好“讲故事”,也很少的对哪个个案做手术刀式的理论分析,而且,虽然叫做“死刑史”,但这些档案的时间顺序并没有呈现出“史”的相貌,它们被作者出于叙述的便利而分类,流水账一般堆积在一起,所以这几个世纪的档案并没有呈现出线性发展的特征。

  但这并不能说明作者思路不清晰,因为,死刑体现的司法宗教观念变迁很难通过若干个案体现,只能在长时段中比较。单独拿出几个案子看不出什么来;即使拉长到一个世纪的时段,有些变化也是微妙的。这其实更准确反映了历史的面貌:历史并不是为了后人能说出耸人的警句和精巧的理论而存在。

  所以书只能在结语做精要的梳理,这几条归纳的要点都很有意思,很能帮助我们更准确的认识一些以前熟悉的历史,例如:

  关于死刑。本书指的是司法死刑,不含宗教裁判,所以焚烧女巫,迫害学者之类的,在这里不是重点。通观全书,死刑犯最多的是盗窃犯,其次是一些暴力犯;一些所谓“杀婴”的女犯——她们只是被诱奸或偷尝禁果后,对诞下的孩童不知所措,将孩子杀害的可怜女性;一些政治犯;以及一些犹太人。

  关于天主教。天主教在中世纪被视为腐朽的,即使是德国的天主教也如此,尽管其腐朽程度没法和意大利比。但在对待犯人这个问题上,天主教却是宽容的,早期的天主教反对死刑;而且天主教对妓院也十分宽容。倒是新教会想方设法去判个死刑。细想不难理解,就对宗教的狂热而言,越是如新教徒一般强调个体自主性,就越缺少外界束缚,原教旨色彩也更强,在对待犯人上也更残忍。

  关于中世纪的死刑更少。除了上面的宗教原因,还因为贵族们需要人力和纳贡,不情愿随便弄死一个臣民,更愿意他们缴纳贡金。又得了钱又显示了宽容,可谓两全其美。但是,随着自由城的增多,“这些城市是中世纪末期国家概念逐渐形成的首批先行者,因为城市政策最重要的目的是维护权利与和平。为让和平无条件实现,必须通过当权者的强迫措施来打击任何形式的暴力和自行司法的行径,其中一种措施便是刑罚。”而之所以死刑多了,是“因为当时被判死刑的主要是盗窃犯,维护权利与和平首先意味着要稳固和维护现有的财产分配。”换言之,盗窃犯被大量处死,体现的是一个城市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行为的确具有一定的“现代性”的雏形。

  关于宗教改革的影响。宗教改革对死刑仪制的影响很有意思,看得出新教确实是旨在“拯救灵魂”,死刑消灭犯罪的肉体,但宗教拯救了罪犯的灵魂,真是“两全其美,四角俱全”。新教牧师能够给死刑犯连续说教几天几夜,人家不听,牧师就会给犯人下跪,或是抽打自己,或是威胁犯人。说实话,这真令人厌烦啊。

  关于“人血馒头”和死刑的残忍性。前几年有一本书叫《假想的满大人》,对了,还有一本《杀千刀》,都是探究已经近代化的西方人来到中国,目睹了凌迟之类刑罚后,对中国人产生的复杂情绪:既有对中国人忍耐力和安天命的钦佩,也有对中国人极度嗜血的厌恶和蔑视,刑罚影响了中国在近代国际视野里的形象。在中国,对死刑的典型艺术表现有鲁迅的《药》和莫言《檀香刑》至少两种不同的写法。在民族性的话语里,中国人残忍、吃人血馒头等都是重要的证明。但通过本书,我们会发现在嗜血、暴力、残忍这件事情上,德意志人比古代的中国人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样热衷折损肢体,同样喜好将尸体示众,甚至任由其腐烂来恐吓潜在的犯罪者(17世纪末,俄国彼得大帝把参与索菲亚政变的射击军处死了一千多人,其中195具尸体也被特意吊在索菲亚窗前。只是俄国冷,尸体没那么容易腐烂。)以及,此时的德国人也吃人血馒头,当然吃法略有不同,有的是切割尸体的生殖器、眼睛等器官处理后磨成粉,有的是拿人皮来行迷信,有的喝斩首后的热血等等。这说明,文明的进步可能有快有慢,但一定会进步,有些事情即使是民族深深的劣根性,也要有信心将其剔除。

  关于死刑的现代性。死刑带来了尸体,尸体带来了解剖,解剖带来了医学内外科的进步。而死刑的残忍也促使人们逐渐反思,于是发明了劳教所。

  《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九):《欧洲死刑史》相关有感

  开始这本书是完全冲着书名来的,翻了两页之后觉得突然有些害怕。书有兴趣的看看还是不错的,不过看的时候找到了一些资料还是挺有意思的。

  很多中国人也许不知道,或者不再记得2009年在美国和德国之间的一场外交危机。

  那一年,5名911事件的策划者和共谋将在纽约被审判,奥巴马宣称,如果罪名成立,他们将被判处死刑。因为其中一名嫌犯曾在德国汉堡与两名911劫机者居住,美国要求德国提供部分证据。但坚定反对死刑的德国一贯拒绝为他国死刑判决提供方便,哪怕是911这样死伤惨重的大案,哪怕是强大的友邦美国。

  一番台上台下的商讨之后,新上任的司法部长萨宾娜·劳伊特豪瑟-施纳伦博格决定:提供证据,但要求美国保证德国所提供的证据不会被用于死刑判决的依据,她还表示要与外交部一起送出代表团监督美国履行诺言。这番回复让美国政府和大众有多么恼火,可想而知,如果不是该嫌犯后来被判无期徒刑,一场争执还不知如何收场。

  跟美国之间的不愉快还没有结束,2011年,德国经济部长罗斯勒又拒绝了美国商务部长骆家辉的请求,拒不允许注射死刑所需药物成分对美出口。美国急缺这些法定药物执行死刑(法律就是法律,给死刑犯随便来颗子弹和更换药物显然行不通),因为它们多仰仗进口。

  甚至有原先的印度供货商也停止了对美出口,因为“(这些药)主要被用于注射死刑并且被滥用”。更火上浇油的是,一些州等待执行的死刑犯们还提起法律诉讼,质疑印度供货商的药物质量,让死刑执行不得不一再被推后。

  这样较真的故事,可能会让许多中国人迷惑。但德国与死刑的较量,其实在4个世纪前就已开始。中世纪的死刑残忍、公开,被认为能够惩罚人的灵魂。到17世纪初,受到启蒙运动影响的刑法理论家,开始质疑死刑的理性和惩戒价值,主张代之以改过迁善和监禁。随科学发展出现的世俗化和理性主义,重塑了对身体和灵魂的理解,而让人们把注意力放到对此世生命价值的关注。

  更重要的是,启蒙时期还让人们开始了解精神疾病的存在,以及对面包价格和犯罪率之间的关系(雨果《悲惨世界》中的冉阿让偷面包被判处5年徒刑,是启蒙时代之前的常见判决),这些都让人们意识到犯罪并非自由道德选择的结果。一些开明的欧洲国家元首,包括18世纪后半叶哈布斯堡王朝的约瑟夫二世在内,甚至废除了死刑。

  1794年普鲁士的普通法法典,被史学家视为“启蒙思想在刑法中的总结”。这部法典废除了身体刑罚,并减少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公开处决死刑犯的传统也终止了。在19世纪40年代,在资产阶级当中有了激烈的废死之争论。虽然1851年普鲁士刑法法典这样的新法典依旧没有废除死刑,这些争论却的确带来了司法界更多对谨慎和公正的考虑,并出现了更多将死刑转为无期徒刑的案例。

  财产犯罪——只要不涉及杀人,就不再被判死刑。到19世纪中,处决索性停止了。在1868年到1878年的普鲁士,没有出现一场处决。

  但是启蒙者没能继续爬上理想的阶梯,德国废除死刑的斗争从1978年开始了大转折:强人俾斯麦重兴了普鲁士的死刑传统,处死了一位密谋行刺德皇的水管工。死刑是信仰“铁与血”的俾斯麦统一和振兴德国的雄心必不可少的工具,当然还伴随其他严刑重典。因为他的对手、左派的社会民主党也支持废死,俾斯麦把支持死刑与反对社会民主党联系起来,获得恐惧左派的民众支持。

  废死成了自由主义和左派的标杆,而支持死刑则成了支持主权、权威、反对自由主义信条(如宽容、参与和个人自由等)的象征。废留死刑之争由此偏离了刑法伦理讨论,沦为了各政治派别之争。

  此后的魏玛共和国继续了这场争论,主张废除死刑自由派做出妥协,没能坚持在宪法中废除死刑。很快,纳粹的第三帝国就把死刑的用途“自由地”扩展了。

  事实上,俾斯麦的胜利不仅标志了自由主义的失败,也恰好与一种新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崛起同步。启蒙和遮蔽启蒙的努力总是先后并行,虽然世俗化-理性化让人们放弃了以死刑惩罚灵魂的念头,19世纪90年代,优生学和犯罪遗传论的理论又给支持死刑赋予了世俗化-理性化的新缘由。

  必须坚决地淘汰劣等人种这样的理念,最终被纳粹发挥到极致,燃起了“科学的”犹太人焚尸炉中的熊熊烈焰,也带来了第三帝国自身的毁灭。

  1949年,处于英美法占领之下的西德废除了死刑。如果说我们能从西德废除死刑的过程中学到什么,那一定不是“历史必然性”之类的诗意叙述。德国人对二战罪行的普遍和自发反省还要推迟到60年代末,许多今日人道主义的信条还没来得及普及。事实上,当时德国国内有77%的民众依然支持死刑。剑桥历史教授理查德·埃文斯Richard Evans在德国死刑史《仪式与惩罚》里细致描写了当时国内各政治力量的较量和考量。

  《欧洲死刑史:1200—1700》读后感(十):关于死刑的思考

  我读书总是喜欢做笔记的在翻开这本书之前,对于死刑的思考主要是通过多野圭吾的小说,他一直在问社会一个问题:死刑真的有作用吗?而这本书用欧洲死刑的历史变迁回答了这个问题,当然作者想要表达的只是自己的观点。每个人都要通过自己的阅读,得出自己的结论:死刑真的有意义吗?

  《欧洲死刑史》不同于其他法律历史研究书记,作者很明确地表述了他的写作方向:把宗教和教会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宗教和暴力是同胞兄妹。”死刑仪制如果没有宗教介入与滲透,欧洲死刑历史也许走的会是另一条道路。众所周知,死刑是国家统治人民最明显,也是最强烈的一种表达方式。反对死刑最好的方法便是成为行刑的目击证人。比如恐怖组织“伊斯兰国”发表处决囚犯的录像,将残忍的行刑公之于众的做法,便受到了世界各地人民的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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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一直都不是一个司法问题,它也是统治的象征,是清洗、报复、恐吓,是血淋淋的轰动事件,也是对被惩罚的罪犯和罪人的“一种宗教或类宗教的惩罚,是其通往拯救之路的前路。”

  伏尔泰曾说:“历史实际上是罪恶与不幸的一面镜子。”书中列举了很多中世纪欧洲死刑的实例,令人毛骨悚然。比如:布伦瑞克刽子手1604年9月17日对亨宁·布拉班特执行的死刑算得上欧洲历史上最残忍的处决。布拉班特的心被挖了出来,随后刽子手用它来连扇布拉班特的嘴巴。这只是其中一个让我印象最深刻的一个案例,这种刑罚的意义在于让罪犯受到惩罚,并且警告世人不要违抗统治者的意志。说得更明白一些,就是不要反抗教会的统治,那是违背了上帝的意志,要受到惩罚,并且也要赎罪,灵魂才可以被上帝原谅。这本书主要强调的是宗教死刑的影响。一个先决条件就是教会对死刑仪制的系统性影响。基督教的理论支撑——死刑并不意味着生命的终结,而是现世存在到来世存在的一个过渡。这个时候,神父就充当了“灵魂慰籍者”,为将要接受死刑的罪犯救赎。也出现了行刑过程中,因某些未知原因罪犯没有被处死,例如绳子断裂,死后有醒来,这些奇迹的发生让更多人相信上帝。这恰恰说明了早期的教会从根上反对死刑,直到近代一直没有被遗忘。

  中世纪的死刑裁判权是国王的主权。而国王与教会的矛盾,就导致了死刑的变迁和裁决。中世纪早期的民法中也已经包含了死刑。法国君主1209年首次系统使用死刑来处置异教徒。死刑主要成为了王侯的报复手段,战役的胜者可以处死战败方。还有就是国王想换妻子的时候,英国国王亨利八世就将他六位妻子中的两位送上了断头台,她们的罪名是叛国罪。

  其实关于死刑的讨论主要围绕着它类别的多样性存在的意义,这也是这本书最可读的地方。统治者希望群众可以通过围观行刑现场,知道犯人所犯罪行。“绞刑”比较广泛的使用,因为盗窃比较多,而且费用低廉。而最简单最受人尊重就是“斩首”,其实这对于刽子手并不是个简单活儿。最受折磨的就是“轮刑”,后来发展成为了“分解四肢”,而在1536年法国出现了“驷马分尸”。这样极端残忍的刑罚,其实是统治者有意为之,为了让民众恐惧。其实我本身对欧洲中世纪刑罚最了解的应该算是“火刑”,因为很迷恋欧洲中世纪的巫师和女巫,很多英剧美剧都把女巫、吸血鬼、狼人渲染的更富有神秘色彩。一般火刑用于惩罚反基督教者,男女通用,都会是轰动事件。火焰可以驱赶魔鬼,净化灵魂。

  书中同样也提到了死刑犯最大的折磨,并不是死亡的判决,而是等待死亡的过程。有的时候会被缩短,有的时候由于身体状况,或者其他原因被拖长,这就是最残酷的惩罚。有些罪犯在监狱被虐待,更多的也许是自杀,为了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监狱就严禁他们与别人的接触,不允许有尖锐物存在,可是罪犯也会想其他方法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样看来关押终身的惩罚远远超过了死刑。1596年阿姆斯特丹才建立了欧洲第一个劳教所。这并不是一个宽宥之地,犯人在劳教过程中感受到痛苦,折磨,心灵才会慢慢被软化。17世纪开始,劳教慢慢开始替代死刑,广泛普及,变得重要。

  针对女性、犹太人、未成年人都会有针对性的刑罚,这就是宗教的影响。因为社会的进步,医学和科学从业人员也把手伸向了死刑犯,还有些人购买罪犯的器官,用来做巫药。比如切掉死者的睾丸入药,或者是用小偷的手做烛托,被称为“荣耀之手”。1527年出现了第一例,人们用被处决者的头来制药。这难免会联想起鲁迅笔下的“人血馒头”。看来愚昧是每个民族都必经历的发展过程。黑塞曾说:“人的生命只有在两个时代,两种文化和宗教相交时才会变成真正的地狱。”在宗教改革的人眼中,法官时上帝意愿的人家代表。上帝把剑交给了统治者,以保护虔诚者,惩罚作恶者。一切还是掌握在宗教信仰手中。加缪认为,如果不将死刑从法律中移除,那人心和社会道德都不可能长久和平。而书中最后记述,2013年全球死刑数较2012年甚至有所上涨。看来死刑史还在继续中……

  关于这本书,我个人觉得值得安静下来看一下,深入的思考死刑的意义何在?书中的案例历历在目,有些近乎荒唐,但必定是社会的进步历程,中外皆有。法家提出的论点就是乱世必用重典。而何为乱世?正如东野圭吾的小说,很多都是关于死刑的思考。死刑到底惩罚的是谁?而死刑真的可以起到惩罚罪犯的作用吗?他们犯罪的时候难道不知道要受到惩罚吗?那为什么还会铤而走险?法律对于一些亡命徒,或者没有贫困的人是否有制约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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