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其实很多也是反民主的 他们相信好的民主一定要基于人民高尚的道德水准。所以在制订美国宪法时,设定的很多机制来避免”多数人的暴政”
●最多一分。
●两个国:一个律法之国,是外部的俗世世界;另一个是上帝之国,是内部的灵魂世界,保守人内心的世界。二元对立的世界观,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和谐社会。
●很多不靠谱的地方,引用大多是二手的教会宣传书籍
●真正推动美国建国的是加尔文!看看那段波澜壮阔的美国建国史吧,你就会明白,人只要行在上帝的心意中,上帝就会大大赐福!愿上帝赐福中国和中国人。
●剛讀了一半,愛不釋手了。
此书出版于90年代末,在大部分人专注这美国宪法的实际运用与权利分配时,这本书重新唤醒美国人对自己历史源头的审视。在过去的10年里,这本书再版了9次,成为所有保守派法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尤其是美国宪法研究员的必备书籍之一。本书的出版,带动了一系列对美国宪法宗教背景的研究。现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判决中也会引用宪法及国父们的宗教背景作为辅助依据。
此书的意义在考据学上,而不在神学或者政治哲学上,从这个意义上讲,书的副标题基本上揭示了该书的内容。无论美国的国父们是否信奉千禧年论这样一种释经学说,他们确实认定上帝在其一生中有特殊的启示,而将促进世俗政治的善作为其伦理追求和服侍上帝的方式。
毋庸置疑,美国宪法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是人类历史乃至文明史上最伟大的建政原则,而这一伟大当归给神。
而且这些出席的人也绝不会是同一个立场,这一点很快就暴露出来。一开始参加会议的代表就陷入了互不信任、互不相让的困难处境中。
此时(1787年6月28日),大会年纪最大的代表、81岁高龄的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发表了堪称整个会议进程中最著名的讲话。他评论道:
于是富兰克林建议由费城当地的一个或几个牧师带领,每日举行祷告会。
“富兰克林的建议反响如何?与会代表是否开始意识到他们需要上帝的帮助?他们是否开始转向上帝、恳求祂来帮助?在费城制宪会议上上帝是否与他们同在?祂是否参与了制宪,化纷争为合一?美国宪法是否刻上了上帝的印记,体现了祂的智慧和法度?”
这部书就是回答这些问题,回顾对这些美国的国父们产生影响的各种力量。研究一下他们的背景、教育、他们所看的书和他们所尊敬的人,然后再来详细探讨其中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代表们的宗教信仰。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他们所锤炼的那部伟大文件——《美国宪法》。
接下去作者剥丝抽茧地从十三位国父的宗教信仰中,得出了如下看法:
“如果把华盛顿、汉密尔顿、杰伊、莫里斯、约翰•亚当斯和平克尼克大致地定义为联邦党人;而把威瑟斯彭、麦迪逊、塞缪尔•亚当斯、富兰克林、谢尔曼和亨利定义为共和党人,那可以画出下面的表格:
乔治•华盛顿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约翰•杰伊 *
古弗尼尔•莫里斯 *
约翰•亚当斯 *
查尔斯•科茨沃斯•平克尼 *
共和党人
约翰•威瑟斯庞 *
詹姆士•麦迪逊 *
塞缪尔•亚当斯 *
本杰明•富兰克林 *
托马斯•杰弗逊 *
帕特里克•亨利 *
罗杰•谢尔曼 *
“国父们(除去托马斯•杰弗逊,他不在制宪会议上)对人性的看法都不乐观;他们同意圣经中关于人类罪的本性的观点。但他们对于这一观点,在政治上有不同的应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古维诺尔•莫里斯不信任大众的罪的本性,相信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能使大众受到控制。帕特里克•亨利和塞缪尔•亚当斯不信任统治者的罪的本性,害怕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会导致独裁。威瑟斯彭牧师通过他的学生詹姆士•麦迪逊提出的解决方案最终被采纳: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分支,三权互相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个体或群体权力过大。”
从上述引用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人性的缺乏信心,对于人性恶的充分意识,对于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的坚信不移,使得这些人在政见不同、思想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了一致性,这就是相信他们不是在依赖自己聪明才智而是在上帝的引导下才有可能克服自身的缺陷,为美国的未来带来希望。
1983 国际圣经年的时候,美国新闻周刊做了一篇《圣经》和美国建国为主题的封面报导:“数个世纪以来,《圣经》深深地影响美国的文化、政治和社会生活。现在历史学家正发现,比起宪法,也许圣经才是我们的建国文献:一个特殊、神圣、为神所呼召来建立社会模范的民族、世界灯塔之美国,《圣经》乃是此强力迷思的来源。”也许这可以看作本书的一个注脚。
当然今天的美国已经在精神上开始表露出某种沦陷的迹象,这也促使作者试图通过这部作者要唤醒美国民众的信仰热情。
作者约翰•艾兹摩尔(John Eidsmoe),是美国宪法法官、宪法律师兼历史学家及知名作家,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前检察官和少年法庭的判决法官,并在托马斯•古岱琼斯法学院、福克纳大学,阿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大学等多所大学教授宪法学、教会历史和其他学科内容,曾获得美国优秀的教授奖。是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宪政与宗教、历史研究的专家。 此书出版于90年代末,在大部分人专注这美国宪法的实际运用与权利分配时,这本书重新唤醒美国人对自己历史源头的审视。在过去的10年里,这本书再版了9次,成为所有保守派法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尤其是美国宪法研究员的必备书籍之一。本书的出版,带动了一系列对美国宪法宗教背景的研究。现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判决中也会引用宪法及国父们的宗教背景作为辅助依据。
一、 “信徒皆祭司”带来的普及教育
以国父约翰·威瑟斯彭为例。作为一个塑造了塑造美国之人的人,他最大的成就可以说是担任新泽西学院(普林斯顿大学)的校长。在他在任期间,新泽西学院就培养出了6名制宪会议代表。他一生致力于向年轻人的大脑和灵魂灌输圣经的原则,而这些年轻人便用这些原则来塑造美国。
1787年的制宪会议之初,各州代表意见不一,难以一致。正当代表们似乎准备放弃会议打算回去时,本杰明·富兰克林说,人类的智慧是有限的,他们需要神的智慧,并说,“上帝掌管着人类的事务”。富兰克林还提议请费城的牧师主持每天大会的祷告。富兰克林的提议提醒了代表们,他们不能依赖“人类不完美的理解力”,相反,他们必须“谦卑地请求智慧之父”来寻求理解。而就是这样的提议,最终使一种和谐的精神最终回到大会当中,代表们在大多数议题上达成了广泛的一致,在其他议题上也取得了和解。
他们相信上帝的旨意,一切发生的事都可以从中了解上帝的启示。他们将独立战争的胜利也归于上帝的帮助与旨意,那么如今制宪会议上,上帝也会帮助他们,引导他们最后达成共识。以此作为最坚定的信念,最后的成功也就可想而知了。
三、“人类罪的本性”带来的政府与民众之间权力的平衡
从人类罪的本质来看,这种政府形式是建立和分配政府权力的现实方法,但不是唯一的符合圣经的政府形式,它也不是最优的一个解决方案。但这也是一个有方向的努力,有这样一个清醒的认识无疑是最保险的。
四、“天赋人权”带来的治国理念
所有国父都相信上帝给了人类某些权利,而且“自然法和创造自然的神法”要求人们尊重这些权利。自然权利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天赋人权是上帝的律法的一部分。杰弗逊在《独立宣言》中将其表述为“造物者赋予人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是财产概念的扩大延伸)。人权在圣经是能找到根据的。圣经不断重复的主题是,人是按神的形象造的。上帝的形象给人以尊严,这种尊严带来了特定的权利。而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都是从圣经中的相关律法及命令中概括出来的。
国父们将“天赋人权”付诸实践,得出了很多实用的治国理念。
1. 《独立宣言》中提到,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人们需要建立政府。宪法的序言宣布它的目的之一是“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及我们的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国父们认为,政府不能给与权利,也没有合法的权力剥夺人权。人权是上帝赋予的,因此这些权利是不容其他人剥夺的。政府的作用就是保障这些权利,使人们享受到天赋的权利。一定意义上,这确定了政府的一个性质。
2. 每一个人都被赋予了人权,所以人们在一些不可剥夺多的权力上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上平等。因此《独立宣言》深受圣经影响,宣称了一个“不言自明的真理”——“人人生而平等”。因此,宪法规定:“合众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禁止各州在其司法管辖权内剥夺任何人“在法律上的平等保护”。这对美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五、“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存在”使美国人极其重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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