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吧手机版
《良心的自由》读后感10篇
日期:2022-04-08 03:00:55 来源:文章吧 阅读:

《良心的自由》读后感10篇

  《良心的自由》是一本由(美)约翰·范泰尔著作,贵州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8.00元,页数:23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良心的自由》读后感(一):公民的不服从

  上帝在《新约》中已经赋予了良心以自由,基于此,它也不受上帝的其他律法的束缚,除非这些律法和教义是救恩所必须的。__《良心的自由》,范泰尔,p21

  如果人类的法律最终包含邪恶的内容,而且是被上帝所禁止的,那么就根本没有对良心的约束力了;反之,人们在良心上有不去遵守的义务。《良心的自由》,范泰尔,p24

  如果国家在诸如宗教等基本问题上越权的话,帕金斯眼中的信徒必须采取公民不服从的立场

  《良心的自由》读后感(二):让良知自由才是好政治

  评判政治好坏唯一的标准便是让良知自由,若不符合此标准,即便做了些历史留名的大事,也不是好政治。另,如果在广州的话,此书可以去希圣书馆借阅,希圣书馆是文史哲共享型图书馆,其它书概不涉及。书馆及借阅详情见:http://www.douban.com/note/301941935/

  《良心的自由》读后感(三):译者前言:良心自由是清教徒对人类的重大贡献

  张大军

  容忍和自由这两种立场在英格兰内战和复辟时期进行了反复的较量,最终,它们之间的冲突在英格兰以《容忍法案》的形式获得了解决。该法案正式将容忍确立为英格兰政府处理宗教事务的官方立场,使得良心自由事业在英格兰没有能够结成正果。

  尽管良心自由的观念在政治上和神学上都遇到了阻力和挑战,它随后却在英属美洲殖民地获得了普遍的传播和认可。不过,即便是在北美殖民地,良心自由观念的普及与传布也有曲折的反复。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北美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最初是拥抱艾姆斯的良心观的,因此也是排斥良心自由的。幸运的是,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的良心观只是英属北美殖民地中的例外,而非主流,因为良心自由“很快在大多数殖民地特许状中成为一项基本的准则。”

  《良心的自由》读后感(四):小结

  但是文中作者在援引历史文献时,提到了些许对良心的定义,例如格林汉姆认为,

良心是对上帝的审判的一种理智的感觉,这种感觉基于上帝的话语,由对末日审判的顾虑所字样,让我们从内心里感到我们在上帝和人面前的作为无愧于心。

  亨利·威金森:

良心是人们对于其自身、财产和行为的评判,正如它们要受到上帝的审判一样……良心介于上帝和人类之间,在上帝之下,在人类之上。

  宽容(tolerance)与容忍(toleration)的区别:前者是客观公正地对待与己不同的立场、信仰、学说、习俗等等,后者则是狭义的,指的是政府对于某些行为的容许,即便这些行为与其政策可能有所冲突。

二,基本论证

  在第八章《结论》中,可以理出作者的论述思路——也是他所理解的那些思想家的论证思路:

  (证据诸如:罗马书14:4 你是谁,竟论断别人的仆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为主能使他站住。

  雅各书4:12 设立律法和判断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灭人的。你是谁,竟敢论断别人呢?

  结论:除了上帝之外,其他的个人和政府机构不能限制个人的良心自由。

  推论:(1)国家无权干涉个人的良心自由。

  在推论(3)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良心自由渐渐变成了宗教自由(在承认上帝存在的前提之下)。[实际上,推论(1)是作者的结论,但是我认为略显跳跃。此外,良心的自由和良心的自主,之间还是需要再进一步交代一下的。)

三,历史沿革

  作者区分了几个不同的时段,大体上来说分为两个,一个是从伊丽莎白时代起的英国,二是美国殖民地建立时期到第一修正案。作者注意到了不同时代对于容忍问题的影响,每一章都介绍了相应的历史背景。从中不难看出,在美国和英国,良心自由的含义、侧重点都是不同的:英国的争论的起因在于英国国教和天主教的抗衡所致,大多数的论证,落在教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力平衡;而殖民地的宗教宽容则并非如此,它更像是从洛克的《论宗教宽容》以及清教神学中拔地而起,没有历史的包袱,没有王权、议会和教廷的冲突,注重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但是,如此对比仅仅是在材料中体现,作者本身对此并没有给出更进一步的深入探讨,至少在我看来,英美在这个问题上的差别是值得再花一些笔墨分析,这种重点转移虽然不难理解,然而从读者的角度来说,我希望作者能够拿出一些更为详尽的、有明确立场的探讨(而不是靠读者来替作者把没说清楚的部分补充出来)。退一步而言,按照原书的题目 The History of A Purtian Idea来看,良心自由这个观念虽然贯穿全书,但是沿革的脉络不甚清晰,不免令人遗憾。

  《良心的自由》读后感(五):容忍与自由:关于信仰的传统及其抗争史

  相对于稍显别扭的“良心自由”的译法,译者对其“对立面”的“容忍”概念给予了精准的诠释。在范泰尔看来,回顾信仰自由这共识漫长的形成过程中,“容忍”必须和“宽容”区别开。“宽容”意味着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去对待那些与自己不一致的观点、做法、种族、宗教、民族。这是一种摆脱偏执的自由;“容忍”的含义较窄。更多情况下,它指的是这样的法律环境:政府容许一种做法继续下去,尽管它与既有做法并不一致。因此,“容忍”(toleration)可能仅指对于迫害的克制。当我们考察旧英格兰在伊丽莎白女王时代对待良心的两种态度——“容忍与自由”之时,这种对“容忍”抽丝剥茧式的逼视意义重大。这个时期“容忍”是相信官方在良心问题上拥有最终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必要之时就会行使。而英格兰的清教徒们认为良心问题在官方的主权范畴之外,因为只有上帝才是良心的唯一主宰,而“上帝已赋予良心以自由”。在加尔文关于上帝主权之论述在在政教关系上进一步运用的新教革命的产物。“容忍与自由”的分野确立之后,以威廉•帕金斯为代表的英格兰清教徒对良心自由的推崇成为后世信仰自由的滥觞。而英格兰政府对良心的容忍态度作为一种传统也稳定地延续下来。

  后世读者或许会问:既然旧英格兰官方对“良心自由”的容忍政策同前者一道成为稳定的传统,流传下来,“容忍”长期以来不会对“自由”进行迫害,为什么“良心自由”后来被越来越大面积传播和接受,并且显示出同“容忍”态度势将不断发生冲突的可能呢?

  这首先是因为清教徒。他们认为正是良心的自由才成为后来其他诸种自由的精神基础,并对此进行了忠贞不渝的确认和争取。帕金斯说,是上帝,而不是王室或者政府,赋予良心以自由。“容忍与自由”这两种观点之间被视为存有根本性的差异,并且不可调和。在这个前提下来看,“良心自由”是清教徒对人类观念和精神史的最大贡献。另外,伊丽莎白主政时期对于天主教徒“良心的容忍”当作一项政治政策的倾向有一个意想不到的副作用,就是越来越多的不从国教的新教徒也开始以“良心的名义”捍卫自己的立场。清教主义于是开始正式成为一种世代潮流。更为重要的原因是,王权或其代理人的许可终于失去了容忍的雅量:1600-1640年间,斯图亚特王朝早期继续把容忍作为一项政策,但是在查理统治时期,这项容忍政策变得更为偏狭和专制。与此同时,“良心自由”被越来越多的人积极宣扬,从剑桥清教运动中分离出去的教派继承了这种观念,良心自由与容忍遂爆发了更加尖锐的冲突。从历史来看,伊丽莎白女王主政时期的容忍政策超过了她个人一时的兴致,而且在政策中为她的继承人树立了典范。但是当年女王并没有将此政策提升到正式声明或成文法令的高度,“容忍”政策或传统的执行程度可以随着王权或官方的需要和个人意愿而发生变化,为后世的宗教事务冲突埋下伏笔。詹姆斯一世谈论容忍甚至自由的问题,但行动时却摇摆不定。查理一世受到劳德主教的诱导,对不从国教者的容忍度很低。他严厉的立场也是引发内战的因素之一。内战后,卷土重来的君主制有意试图恢复旧有的秩序,虽然查理自己也做出了努力,但容忍政策在和解方案中占有重要地位。复辟时期的政府对待不从国教者的态度是一个世纪以来最为苛刻的。范泰尔认为,当1688年光荣革命开始时,良心自由仍然有机会取代单纯的容忍政策。但事实无法实现,因为对良心自由的辩护在内战时期就已经时过境迁了。

  2012.3.27

评价:中立好评差评
【已有2位读者发表了评论】

┃ 《良心的自由》读后感10篇的相关文章

┃ 每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