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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加班文化
日期:2018-11-19 18:36:42 作者:观察者 来源:文章吧 阅读:

浅谈我国加班文化

  浅谈我国加班文化

  摘要:在以人民中心的新时代,我们有必要反思一下加班文化的时代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已进入转型时期,不能再依靠廉价劳动力比拼。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必须通过民主法制建设规范和遏制加班现象建立和谐社会劳动关系,让改革开放成果真正惠及最广大人群众

  关键词:加班文化 效率意识 规矩暴力 道德绑架

  一、 加班现象现状

  1, 加班常态化。《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现实情况截然不同,加班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各行各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加班现象,加班已是常态化。首先,在公职部门里加班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其次,在企业加班现象更是更是愈演愈烈,每年 “过劳死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再次,个体户和自由行业里加班现象已经成为了习惯。正真能符合劳动法规定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行业、部门、人群屈指可数,加班现象、加班文化已然成为了这个时代我们国家的一大特色

  2, 加班无偿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实际情况是几乎很少有人能通过他们自己的加班劳动获得应有的报酬,无偿加班已成为了一种 “奉献”、 “美德”。

  3, 加班强制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法律明文规定加班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充分考虑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用人单位在安排加班的时候很少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和身体条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加班已成为一种无法拒绝行为

  二、 原因分析

  1, 效率意识淡薄。受长期以来依靠低价动力获取竞争优势思维影响,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还没有完全形成正确的效率意识。他们不能尽快的转变思维适应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时代要求,还是紧紧抓住低价劳动力这根稻绳不放,无限压榨劳动者低价劳动力成为了他们的竞争习惯。企业劳动法律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低下,工作效率低,竞争就靠拼时间,而不是通过管理、技术来取得竞争优势。

  2, 法制法规不够健全执法力度欠缺。我国关于劳动保护的法律仍然不够完善同时有些法律在执行上更是力度不够,缺乏主动执法的观念。一是我国法制中关于通过不合理方式安排加班的侵权行为几乎没做处罚规定。企业在加班侵权方面的违法成本太低,这导致很多企业肆无忌惮的加班,并且不给或少给加班费;二是我国司法机关缺乏主动作为的观念。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推脱”、“逃避”“不见不烦”的思想,针对一些法律意识不强或者弱势群体提供的法律支持援助太少,对于当前这种常态化的侵权加班现象甚至是视而不见

  3, 就业形势严峻,软暴力的蔓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就业形势也有了较大的转变,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当前我国就业形势还仍然严峻。面对当前的就业形势,很多劳动者在加班面前只能忍气吞声、不敢维权,这就导致社会上的一些软暴力蔓延。最典型就是一些工作岗位好的企业单位、甚至有些公职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候根本不需要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加班变成一种自然而然的现象。执法力度的欠缺加上严峻的就业形势这就大大缩小了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空间,有权不敢维。即使是在公职部门里应对各种临时的任务检查安排加班,作为公务人员更是不敢有半点声音

  4, 规矩功能的单向性。法律和规矩作用约束监督社会公民的社会行为,建设和谐的社会关系,既可以用来约束和监督普通的公民,同时也可以用来约束法律和规矩的制定者。有些加班现象的产生是某些规矩制定者本身的 “越矩”行为和规矩意思不强直接导致的,例如,在公职部门里的无偿、不协商加班行为的产生就是某些领导随性行为引发。规矩的制定者缺乏自我规矩约束和监督,使得规矩的功能变得单向性。

  5, 道德绑架。许多人的观念中都或多或少地认为“为了工作牺牲个人休息”是值得鼓励赞赏的行为。社会舆论对于这种工作态度的过度褒扬,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难以逆转的“加班潜规则”。这个“潜规则”带来的结果是过度加班的氛围在社会渐渐弥漫,演变成一种共通的“加班文化”。当加班演变成了一种“文化”,便显得“高尚”起来,逍遥于法律约束之外了。反过来对不合理加班现象有异议的声音却变成了社会道德和“光荣传统”的公敌。

  三、 改变我国加班现状的几点思考

  1,树立效率意识、培养时间观念。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团体和个人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就必须树立效率意识和培养良好的实际观念。中国人受几千年以来的儒道文化影响,我们骨子里就缺乏科学的效率意识和时间观念。一是中国人直到现在仍然不够重视科学管理的价值,不注重对管理的研究政府、企业和个人对管理的概念认识清晰、重视不够。很多事情的安排处理总在走回头路走老路,缺乏科学的统筹。二是时间观念不强,上学迟到、集会晚点在中国已是普遍现象,这充分说明我们对时间也是没有科学的认识的。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国民素质提高,在这些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们差距甚远,更是难以符合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要求。

  2,司法主动作为、强化执法力度。当前法制建设方面,一是法制不健全,但问题最大的是执法不严、有法不依。首先,应该加快建立健全有关侵权加班行为的法制建设,提高违法成本,让侵权行为有法可依。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加班作了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的生产生活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却屡见不鲜,问题不在于没法,而是因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加强法治建设首当其冲的是应该强化执法力度、改变司法观念,要主动作为,而不是被动等待、推脱甚至视而不见。我们常说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个工作方法在公职部门内部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我国的司法执法部门是时候加强“主动司法、强力执法”观念的培养了。人民不是敌人更不是负担,不能逃不能拖更不能视而不见。对加班现象我们的审视应该是自上而下的,不是人民缺乏法律意识,这其中的无奈应该依靠我们法治部门主动作为来带头解决

  3,增强规矩意识、遏制软暴力。 “木以准绳、人以规矩”,中华民族向来重视 “规矩”二字。几千年以我们来关于规矩都存在着一些片面的认识,有些规矩好像只是用来约束普通公民,对上或权利群体是没有约束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中国,人民不仅是普通公民更是国家的主人,规矩是用来约束每一个公民的,不能有人群、地位身份差别。必须改变过去那种片面的规矩意识观念。作为公职部门和公务人员应该更要守规矩,起到守规矩的模范带头作用。作为企业要强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法治意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加班、少加班、更不能不安排侵权加班。社会各行各业都应当遵法律、守规矩、重民主,遏制各种软暴力现象的蔓延。

  4, 去除道德绑架、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勤劳和奉献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一切社会行为都应该是在法制框架范围进行。既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劳动做了明确规定,我就不能用道德去绑架人们,把劳动行为硬扣上 “勤不勤劳”、“奉不奉献”的帽子。全社会应该共同树立和形成“工作时间认真工作,休息时间好好休息”的理念和氛围。让加班远离生活,还人民正常生产生活,增强人们的幸福感、生活感。

  5, 建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应当为公民进行合法利益的表达提供更多行之有效途径,以满足公民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但是我国很多工会组织职能偏弱,有些甚至形同虚设或只是本单位的代言人,不具有工会应有的功能,起不到员工利益表达和维护的作用。加强工会建设,赋予工会应有职能,让工会能对单位的不合理加班现象能进行有效的监督。现有机制之外还应当成立更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让公民敢表达和能表达,对不合理加班现象能进行有效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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